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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宁:“死磕派”被抓,对律师朋友说几句心里话

(2015-07-28 19:25:32) 下一个

上周六,国内出了一条大新闻,甚至比台风“灿鸿”来袭更为抢眼——警方摧毁了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中心的滋事扰序的“重大犯罪团伙”,该所主任周世锋等一批涉嫌犯罪的所谓“维权律师”被刑拘。笔者有很多律师朋友,看到这则新闻,感慨良多。

  除了少数西方媒体和个别国外政客,对周世锋等人的“遭遇”发了点例行公事般的、程式化的、隔靴挠痒式的声援外,国内互联网上的主流民意都把周世锋等的“遭遇”,视为放着好日子不过的反面典型。

律师“身在福中”

  建国前,中国已有一些零星的律师,但整个国家并未形成一个律师行业。中国真正形成律师行业,并对律师执业依法加以规范、予以保护,是改革开放之后的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前期始,律师和律所开始在各级政府司法机构(局、厅、部)内部成建制降生。

  最初的那几年,律师皆吃官饭,其身份相当于今天编制内的政府公务员。到了1990年代初,“律改”成为中国最早也最彻底的司法改革之一。在“律改”中,国家采纳了绝大多数律师要求“自食其力”的愿望,于是,律所与各级司法部门脱钩,允许组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师放弃官身成为自由执业的司法工作者。

  与此同时,国家建立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设立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入门槛,并制定《律师法》,将“律改”成果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和强化。

  以上所有这些努力,我们今天回头再看,足见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坚定态度与政治诚意。

  和中国所有从无到有的行业一样,律师行业同样经历了“一放就乱”的历史过程。治理律师行业之乱,近几年适才开始有所当真。

  尽管《律师法》就有专门处罚和吊销律师从业资质的法条,但政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违纪违法的律师在绝大多数情形下,仍坚持以教育、引导、开导为主,通常只有在律师直接触犯刑法时,才不得不对其施以刑事惩处。比如,“李天一案”的数名代理律师闹得如此的不像话,北京市、区两级的司法局,也仍以教育、批评、警告和业内通报作为惩罚手段,点到为止。

  政府对律师犯错的宽容和对律师队伍的爱护,同样有目共睹。还记得,有一回徐汇律协邀笔者去讲课,课间休息时无意中聊到律师和律师队伍,未曾想,有多名律师接过话头,向笔者直陈某些律师同行的所作所为(虽是极少数)形同“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后来,因常年参与《民主与法制》杂志每期“封面专题”的选择和策划,笔者与律师圈的接触变得十分频密,才逐步知晓,原来周世锋这类的所谓“维权律师”,在律师圈内亦十分孤立,亦被广大律师所瞧不起。

  律师能与政治共舞吗?

  由于法律、法制、法治三者都是国家政治的天然组成部分,故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在从事诉讼活动时,要想完全回避政治,即使是刻意去做也是不可能的。但古今中外,律师都不能误把政治作为主业,更不能把律师的司法工作者身份,以及律师所特有的“司法方便”,作为从事不当政治活动的招牌和工具。从历史到现实,各国或多或少都有错把政治当主业的律师,但最后往往都“玩火自焚”。

  有人天生就有“玩政治”的“癖好”,律师队伍中有这样的人也在所难免。可即便有哪位律师对玩政治上了“瘾”,你尽可通过正当渠道和正当方式,向国家向政府向公检法司建言献策提意见。只能如此——皆因头上有《律师法》罩着,《律师法》之上又有国家《宪法》罩着。律师又是社会上最懂法且最该守法的那部分人之一,怎么能知法犯法呢?至于挑战正处于百业振兴、充满期望的国家背后的制度、道路和理论,甚至挑战《宪法》本身,恐怕更是失却了律师的职业素养与精神。

  坦率地说,在今日中国,对律师队伍的社会评价实在不够高,同时,律师阶层的收入水准位居社会的中上层。尽管律师阶层内部也有贫富差距,但整个阶层早已步入小康社会乃不争事实。自从律师与编制剥离后,司法部先后颁行过数个版本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但政府的收费标准从来就没有得到过较真执行。现实中,诉讼费之高、收费之乱,弄得一般人不敢轻易打官司,以至于国家不得已对低收入人群实施财政出钱的“律师服务司法救助”制度。本短文不想讨论律师收费是否该由政府管起来,但有必要坦陈三条:

  其一,它至少说明打不起官司是个需要重视的社会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反衬出律师阶层已总体过上了好日子;

  其二,再次证明政府对律师队伍真的很爱护,以至于许多人长期指斥政府对律师的监管不足、迁就,乃至“纵容姑息”;

  其三,纵然公检法司尤其是基层的公检法司中的某些公职人员,对律师正常办案不予配合乃至故意为难,但从总体看,这些问题和不足,都是这个国家在前进过程中正在不断予以解决的。有意见可以提,但解决问题需要时间,律师们当有耐心,更要将心比心学会换位思考。

往大处说,类似周世锋等“维权律师”这种“闹”法,而且还“闹”上了“瘾”,并与西方敌对势力“瓜田李下”说不清,有多少人能像现在的政府那样一而再再而三地容忍下去?

  形势在变,法治大环境亦在变。律师作为这个社会上最聪明因而最该讲务实的群体之一,周世锋等“自作孽”的教训理该汲取。放着好日子不过,非得自砸“金饭碗”,虽说换来了西方敌对势力几声廉价的同情,可那管用么?看清了这一条,就应该与代表国家和民族进步的建设性力量融为一体,做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而不是走向反面。

  最后,提醒某些仍然“不安分”的律师,周世锋团伙犯罪重案系公安部直接组织督办,这反映出高层对此类犯罪的鲜明态度;对于社会而言,这次的反应也表明风向正在改变;如前所述,律师群体内,类似周世锋这样的也为大部分同行所轻视。因此,个别律师理当清醒体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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