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楊韶榮手執1982年的《搜查記錄》。受訪者供圖
楊韶榮收執的靜安區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中,部分物品标有價格。受訪者供圖
1982年,上海收藏家楊韶榮因被懷疑有"投機倒把"行爲,被查收扣押200餘件瓷器、古币、印章等文物。上海司法鑒定協會有關專家指出,按查收清單顯示的文物名稱和年代估算,如被查收文物爲真品,折合當下的市場價值或達上億元。
上述文物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查收後,移交至當時的靜安區工商局處理,但工商局至今都未給楊韶榮出具正式的案件處理通知,且文物去向成疑。
對此,靜安區公安分局對新京報記者證實有上述案卷;而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原靜安區工商局)稱,該案屬于曆史遺留問題,檔案爲内部檔案已移交檔案館,無法出示處理情況。
近年來,楊韶榮本人曾多次委托律師向上海市工商局靜安區檔案室申請查閱有關檔案,但均遭拒絕。
楊韶榮稱,懷疑部分文物或已被變賣。
倒賣3件被查收200餘
1982年11月26日晚,居住在靜安區的機修工人楊韶榮家中突然遭到警方搜查,"眼睜睜看着他們把我家裏的物件收走,懷疑我大量倒賣,需要協助調查。"楊韶榮回憶。
6月29日,楊韶榮向新京報記者出示了當年《拘傳請示報告》:"據收容審查在押人員倪某供認,楊韶榮往返浙江湖州、鎮江等地收購倒賣瓷器活動達十餘年之久,曾以3元賣給吳某一隻康熙年代的鬥彩盒子,并以20元購買晉瓷青蛙水盂,以1800元賣給倪某。爲搞清楊韶榮倒瓷器文物問題以及爲本案取證,請示拘傳。"
楊韶榮留存的《搜查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吳則尹、高磊根據上海市公安局所簽發的"靜字第216号"搜查證,在見證人陳某、孫某的見證下,對楊韶榮進行了人身、住處及其他有關地方的搜查。在搜查中,在楊韶榮住房中搜查出瓷器、古币錢等物。被搜查人對搜查的意見爲"本人沒有意見"。
楊韶榮的兒子楊奇對記者稱,父親被搜查的緣由系倪某曾看上三件物品,并用錢交換。楊韶榮承認參與買賣雞頭壺、紅木坐子和水盂行爲,并因此被靜安區工商局罰款100元,分三個月付清。
一份靜安區工商局的《處理決定書》顯示,倪某因投機倒賣文物,牟取非法所得千餘元,其文物被處以沒收查扣。但楊韶榮稱,其被查收的文物不屬于三件買賣的範圍,當時因協助調查,自己并無異議。但工商局至今未給予其沒收查扣的通知。
扣押文物總值或過億
楊韶榮收執的靜安區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中,列出的查收物品共有47項,包括瓷器、陶罐、古币、香爐、銀元等200多件文物,物品年代從漢代、東晉、南朝到明清不等。他強調,這些文物均是家中祖傳,并非倒買倒賣所得。
2010年,楊韶榮委托律師調出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的案卷,扣押物品清單中多項物品"備考"欄中标明金額數,部分被标注轉移工商。一些瓷花瓶疑似因"損耗"和"補過"而進行變賣,在當時的價格爲3元到20元不等。清單顯示,鈞紅瓷花瓶注明"瓶口補過",20元;大明宣德三足香爐4元、小陶罐18元等多項物品被标明價格。
上海工會管理職業學院人文藝術系教授和上海司法鑒定協會有關專家分析,由于以上清理列出的物品看不見實物,無法準确估算其真假和價值,但從描述的年代及名稱可以判斷這些物品"十分珍貴"。專家稱,文物造假多在上世紀80年代以後,這些文物如果是楊韶榮家傳,其真實性較大,但還是要以實物爲準。
其中,編号爲28的大明宣德三足香爐如果爲真品,目前的市場價值估計約達幾千萬。而加上其餘比較稀有的古代印章,所有扣押物品總價值超過上億元。
多次申請查檔案未果
對于上述文物去向,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政治處對記者表示,相關案卷顯示,1982年11月26日,靜安分局的确有辦案人員到楊韶榮家查收疑似倒賣的文物,并附有查收清單。按照當時的政策,将文物的後續處理工作移交給靜安區工商局(現爲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時公安機關隻負責查收,扣押物品的保管和處理。
2013年,楊韶榮曾向靜安區工商部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其涉嫌投機倒把案卷。但工商部門回複,楊韶榮所提交的補正材料不符合相關申請要求。
6月29日下午,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記者表示,當年已對案件進行處理,但因其系曆史遺留問題,檔案爲内部檔案,相關檔案已移交至靜安區或上海市檔案管理局,無法向記者出示處理情況。
楊韶榮代理律師表示,近年來,他們曾多次前往上海市工商局靜安分局檔案室申請查閱檔案,但該檔案室相關人員以查檔必須立案,且持法院調查令爲由拒絕查閱。
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還表示,案件處理結果已在答複楊韶榮的信訪書中提及。但楊韶榮表示,自己從未到工商部門信訪,也未收到過任何正式的處理通知。
記者向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信訪結果,其表示應該向當事人索要。
未受處罰物品應予退還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骁表示,按上世紀80年代相關規定,投機倒把案件,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處理,但情節嚴重和重大投機倒把案件需要偵查的,交由公安機關辦理。該案件涉及時間較長,物品較多,由公安機關負責是正常的。
按該規定,追回的非法所得,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國庫。該案中已經處罰的三件物品,可能已上繳國庫,剩下物品應予以退還。該案時間較遠,當事人可以向工商機關主張權利,也可向扣押物品的公安機關主張權利。
關于收查物品的管理,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财物管理若幹規定》,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專門的台賬,對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編号登記,載明案由、來源、保管狀态、場所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納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按照偵查、監管、移送、案卷歸檔等辦案程序及法定時限進行實時、動态、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