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法院一審刑事判決載明,2014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許,爲逃避交警檢查,郭某燦駕貨櫃車逆行逃跑至南海大道南新三路與南桂東路交界的交通燈口,沖上中間綠化帶而被迫停止。其間,郭駕駛的貨櫃車連續碰撞18輛車,并緻兩名在安全島等綠燈的路人受傷。郭某燦還持鐵錘将要求其下車的李姓交警頭部打至流血。
經鑒定,18輛被撞車輛的事故損失修理工時費以及材料費共計價值43萬餘元,而受傷的交警和路人均屬輕微傷。今年4月1日,南海法院對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郭某燦的行爲已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獲刑九年六個月。
第一個提起民事訴訟的是50歲的台胞張先生。張先生表示,事發時他正駕駛着一輛小車正常行駛,沒想到卻被逆行的大貨車撞了個正着,造成自己的小車嚴重損毀。張先生将郭某燦以及其雇主、車輛挂牌的運輸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賠車輛損失19.3萬多元和估價費4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