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SCA5斗争的深入,进一步引发了华裔的参政热情。但光有热情还是远远不够的,很快大家就发现,我们对美国政治的运作方式仍然是一无所知。比如说捐款吧,现在就开始有人问往哪里捐?绿卡或H1B可 以捐款吗?有自己开公司的,想通过公司来捐,也想动员自己公司的员工来捐,可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而对各地华人维权活动的组织者来说,也开始考虑按美国政治 游戏规则建立长效的参政议政模式和组织形态,其中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就是如何建立合法有效的政治捐款募捐体系,因为打仗是要花钱的!
下面是在网上汇集的一些关于如何在美国进行政治捐款的信息。事先声明一下,以下内容未经相关领域的律师审核,只是基于个人的理解,供大家以个人名义捐款或有关团体搭建募捐组织构架时参考。
一、捐款资格:
1. 自然人 (Individual) (1):
o 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 – 可以个人名义向竞选人、PAC捐款。捐款金额有限制,具体限制第二条(给Super PAC的捐款没有金额限制,即unlimited);
2. 公司 (Corporation) (1):
o 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捐款,但非公民或绿卡的外国人则不能以任何形式参与政治捐款的决策或是直接提供政治捐款,也就是说,如果美国公司的高管是L1或H1B签证,仍不能以任何形式参与公司政治捐款的决策过程,而且个人也不能直接捐款;
o 外国公司在美国注册的分公司可以捐款,但前提条件是外国母公司不能向美国子公司提供政治捐款,而且外国人(非公民或绿卡)不能以任何形式参与政治捐款的决策或是直接提供政治捐款(同上)。
注:在联邦层面,公司不能直接向竞选人捐款;在州的层面,公司可以直接向竞选人捐款。但无论是联邦还是州,公司都可向PAC或501(c)组织捐款(详情见下)
3. 501(c)(4) 非营利组织 (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 (2):
o 这类NPO通常是“civic leagues and other corporations operated exclusively for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welfare"”;
o 可以参与政治活动,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支持或反对某个竞选人,也可以表达某项政治诉求,比如说,宣传SCA5的危害及其违宪之处。但投入政治活动的资金需缴税,捐款者的捐款不可以抵税;
o 不需要公布捐款人的信息。实际上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导致这类NPO被大量地运用于政治领域。
4. 527 非营利组织(3):
o 这类NPO通常是“is created primarily to influence the selection, nomination, election, appointment or defeat of candidates to federal, state or local public office.”,但“they do NOT "expressly advocate" for the election or defeat of a candidate or party.”;
o 捐款者向这类组织的所有捐款都可以抵税。
5. 政治行动委员会 (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简称PAC) (4):个人或公司可以通过成立:
o 普通PAC来向竞选人捐款,但向这类PAC的捐款,以及该PAC向竞选人捐款,都会有金额的限制(具体见下面第二条介绍);
o “Super PAC”来发动宣传攻势,来表示支持或反对某个竞选人。但Super PAC不能和竞选人及其竞选团队有任何方式的协调。任何满足上述1、2、3的自然人、公司及PAC都可向Super PAC捐款,而且没有金额的限制 (unlimited)。Super PAC需定期报告捐款人捐款的详细信息。
注:PAC成立时可选择成为501(c)(4) NPO,或527 NPO,两种选择各有利弊,501(c)(4)不是所有的捐款都可以抵税,但无需暴露捐款人身份;而给527组织的捐款则可以100%免税,但必须定期报告捐款人的信息。
Legend:
(1)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 Foreign Nationals: http://www.fec.gov/pages/brochures/foreign.shtml#PAC_Contributions
(2) 501(c) Organization –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501%28c%29_organization#501.28c.29.284.29
(3) 527 Organization –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527_group
(4) 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 –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Political_action_committee#cite_note-39
二、捐款金额限制:
因为政治捐款不但受联邦法而且还受各个州的法律约束,所以按捐款对象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
1. 对竞选联邦职位的竞选人,直接政治捐款的上限分别为(5):
See image: http://i58.tinypic.com/2ns037b.png
摘要:
· 个人 :2013-2014年度,可给每个竞选人$2,600/election cycle。因为每个竞选人每个选举年面临两个选举周期 (election cycles):一个是初选 (primary campaign),另一个是普选 (general election),所以个人每个竞选年总共可给每个竞选人捐$5,200/election year,但个人当年捐款总数不能超过$48,600;
· 公司:联邦竞选法严禁公司直接向联邦职位竞选人捐款。公司只能通过以下方式支持竞选人:
o 通过公司自己成立的PAC来向竞选人捐款:公司的PAC只能从公司管理人员和股票持有人及其家属中间募款,公司不允许直接向公司的PAC中注资;
o 给Super PAC捐款,然后由Super PAC出面来支持或反对某个或某些竞选人。公司可捐款给Super PAC的金额不限。但Super PAC不允许和竞选人直接协调竞选战略等。关于Super PAC,下面有专门的阐述;
· 普通PAC:
o 普通PAC只能给单个竞选人$2,600/election cycle/candidate,即$5,200/election year/candidate;
o 但如果是支持5个以上的竞选人,则普通PAC可捐款的额度为$5,000/election cycle/candidate,即$10,000/election year/candidate;
o 个人可向普通PAC捐款的金额为$5,000/calendar year;
2. 对加州公职的竞选人,直接政治捐款的上限为(6) (7):
See images: http://i62.tinypic.com/2dkikxv.png
See images: http://i57.tinypic.com/rkrb49.png
See images: http://i62.tinypic.com/tamuyp.png
摘要:
· 个人:2013-2014年度:
o 州长竞选人:$27,200/election cycle/candidate,$54,400/election year/candidate;
o 其它公职(不含参众议员):$6,800/election cycle /candidate,$13,600/election year/candidate;
o 参、众议员:$4,100/ election cycle /candidate,$8,200/ election year /candidate;
· 公司:可以直接向州竞选人捐款,可捐款的额度和个人可捐款的额度相同,见上;
· 普通PAC:
o 普通PAC可以直接向州竞选人捐款,可捐款的额度和个人可捐款的额度相同,见上;
o 个人和公司可以向普通PAC捐款,捐款额上限为$6,800/year(7)。
3. Super PAC:
因为Super PAC不是也不能直接给竞选人捐款,而只能以独立运作的方式发动宣传攻势,支持或反对某个竞选人,所以美最高法院认为向Super PAC捐款,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因而向其捐款,没有任何金额的限制。另外,Super PAC也不允许和所支持的竞选人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协调。
看过《House of Cards》的人可能还记得,Raymond Tusk,也就是美国总统的密友,通过他所控制的赌场,向共和党的Super PAC捐献了$25 million的资金,用来播放针对Underwood和总统的负面广告。但因为赌场来的钱是那个中国太子党Xander Fan的团体故意输钱贡献的,所以触犯了洗钱(Money Laundry)及接受外国政治献金的两项法律。
4. 501(c)(4) 及527 NPO:
个人或公司向501(c)或527这类的非营利组织捐款没有限制,但非营利组织向竞选人捐款则受前述条件的限制。非营利组织向其它非营利组织如Super PAC捐款则没有限制。
Legend:
(5) 资料来源:Federal Election Committee - http://www.fec.gov/pages/brochures/contriblimits.shtml
(6) 资料来源:National Conference of State Legislatures - http://www.ncsl.org/research/elections-and-campaigns/state-limits-on-contributions-to-candidates.aspx
(7) 资料来源:California Fair Political Practices Commission - http://www.fppc.ca.gov/bulletin/007-Dec-2012StateContributionLimitsChart.pdf
三、注意事项:
1. 不能通过别人(也称作proxy)来捐款。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先将捐款交到一个自然人手中,然后在由这个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将捐款捐给某个机构或竞选人。H1B的捐款通过绿卡或公民来捐出去也是不允许的;
2. 我们通常知道的非营利组织是501(c)(3),虽然和501(c)(4)只有一字之差,但501(c)(3)组织是不能从事任何的政治活动的。
四、华人政治团体应建立怎样的募款组织架构:
有人会问基于上述各项规定,我们新组建的华人政治团体应该建立怎样的募款组织架构呢?我觉得每一个地区性的政治团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一个或多个组织机构:
1. 成立一个普通PAC,可直接给竞选人捐款:将其注册成527非营利组织(这样可使捐款人的捐款免税)。然后可吸收成员的政治捐款,并将募集来的款项在竞选时直接捐给自己支持的竞选人。联邦层面,个人可向普通PAC每年捐$5,000;加州层面,个人及公司可向普通PAC每年捐$6,800;
2. 如果资金来源充裕,可另外再成立一个“Super PAC”:将其注册成527非营利组织。因向Super PAC捐款没有上限,而且527非营利组织类别又能使捐款人的捐款免税,这样就可以通过Super PAC来募集大数额的捐款。然后团体自己再决定如何发动宣传攻势,以试图影响选情。这样也可以保持自己团体的独立性,在美国两党政治中成为一股举足轻重的力量;
3. 如果有个别大的捐款人不愿意暴露身份,可再成立一个Super PAC,并将其注册成501(c)(4)类的非营利组织。
最后我想再多说几句,华人富裕了而不参政,就迟早会沦为任人宰割的羔羊!在这一点上, SCA5给我们敲响了最好的警钟!我们华人整体上一定要努力改变不捐款不参政的习惯。纵观中国古代历史,每当战乱,总有富豪不是抱着万贯家财饿死,就是沦为乱军掠夺的对象,但也总有豪强们(如曹操、张飞等),散尽家财也要建立自己的枪杆子。为什么?因为只有有了枪杆子,才能捍卫自己的利益,才能积聚更多的财富,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政治诉求。在当前,我们就是要在美国建立我们自己的“枪杆子”,也就是我们自己的政治力量。舍不得家财,迟早会像三国时的曹爽,想做个富家翁,到头来也只是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