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拟在其治安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增加两项关于公共场所着装要求的条款,就是下面所列的第二、三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这两项在民间引发热议,反对声极高,大概率是通不过了。我感到好奇的是,好像没有人对三十四条的其他几款有任何意见。是大家都认同,还是法案早就通过了?如果二三条被否决,其他条款得以顺利通过,那将又是一个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成功范例。
在我看来,法律条文必须是严谨的,定义清晰明确的。这些条款里的英雄烈士,有明确的范畴和对象么?远的先不说了,最近有个地方公然拆毁关公庙,民愤极大,按这条得把县长拘留了。关二爷算不算英雄烈士?我看应该算。有人会说三国那是内战,要抵抗外侮的才算,比如岳飞文天祥史可法那样的。不过蒙古鞑子和女真人后来都做了中国的大老板,被奉为中华正朔。反抗他们,好像也英烈不到哪里去。
当然这几位的英烈形象在民间已经定格,基本不会有人跟他们过不去,不像有些历史人物争议就比较大。比如大唐名将张巡,死守孤城以身殉国,可歌可泣。但因为粮草断绝,他一边作战一边带头把自己城里的老百姓不论肥瘦吃了个干干净净。这样的人,算英雄烈士吗?到底骂得还是骂不得?还有大汉奸汪精卫,万夫所指,好像骂他是理所当然人畜无害的。但汪年轻时也是革命志士,刺杀大清亲王,舍身取义。那是不是中年油腻后的汪精卫可以骂,年轻时的汪精卫就骂不得呢?还有在孟良崮战役中一战成名的国民党七十四师师长张灵甫,妥妥的抗日名将,算不算英雄烈士?估计大部分人都说不算,因为他晚节不保,站错了队。可是那时候,国民党政府才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啊。做为政府军将领,他明明是尽忠报国壮烈牺牲的好不好?
所谓英烈,大部分时候都是跟立场相关的。征服者眼中的英雄,往往就是被征服者眼中的屠夫和刽子手。所以三十四条中的英烈,应该仅限于“我们的”英烈,也就是中共党史上的英雄烈士。忽然想起来,一年前有个媒体人罗昌平,就因侮辱志愿军英烈被关了大半年。那时候,已经有了这个法律条款么?如果没有,是根据哪个条款呢?还是仅仅根据大老板的脸色凝重程度?
罗昌平侮辱英烈,强烈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但是感情,包括强烈感情,都不大适合写进法律条款。要知道,有些人天生多愁善感。黛玉葬花宋玉伤秋,也不能把老天爷揪下来拘留几日。当然可以在感情前面再加上“广大人民”,“中华民族”这些定语以示正义。问题是多少人就算“广大”呢?三人成虎,两个女人一台戏,拘留前先搞个民意测试么?
真正要有操作性,就应该搞个英烈白名单,谁可以侮辱谁不可以,人手一份高考必备,这样才算有据可查。谁谁谁学艺不精孤陋寡闻,冒犯了名单中的英烈,互联网都有记忆。下次说话让大老板不悦了,就可以翻出罪证,罚银若干再关你半个月,来个人间清醒。
听起来是不是很麻烦?未曾开言先转腚,还要再查个白名单。但是,此中有深义,欲辩已忘言。
在我看来,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规定它的国民应该怎样吃,怎样穿,怎样说话,民众的智商情商就会有下降的趋势。中国被诟病为巨婴国,已经不是一天两天。比较正能量的说法是,“中国人是幸运的,因为总是被我们当中那些勇敢的人保护得很好”。好像中国人天生就需要无微不至的细心呵护。
说起巨婴症,不得不提前几年有个中年男人带父母去瑞典旅游的非典型范例。因为飞机是半夜才到,精打细算的他们就少订了一天旅馆,希望酒店能让他们提前入住,实在不行就在大堂沙发上凑合一晚。谁知如此正义的要求竟然被酒店拒绝,据理力争后甚至被酒店召来的警察强行带离。奇妙的一幕发生了,他的父母就势在地上翻滚,哭天喊地。见此情景,本来以为他们见过世面的儿子会赶紧上前拉父母起来并晓以大义,谁知道大孝子竟然也顺势往地上一躺并大声喊叫,让在场的警察不知所措一脸懵逼。神奇的一家人,齐心合力,在异国他乡上演了一出精彩的悲喜剧。
对巨婴们来说,这样的法律条款可能让他们感觉舒适甚至安全。但政府并不是真的保姆,而是无情的国家机器。民主社会,民众只应该让渡给政府最低限度的权力,而不是全部,来达到社会的治理要求。三十四条的全部条款,就像那个奇葩的“寻衅滋事罪”一样,唯一存在的理由,就是被滥用,成为套在民众头上随时可以降临的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