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得从古阿拉伯的习俗说起。犹太教、伊斯兰教创立之前,在阿拉伯半岛就已经有禁食猪肉的习俗,因为阿拉伯半岛气候炎热,且多为沙漠,不利于猪的生长和发展,猪的传染病很多。所以当时阿拉伯半岛上的闪米特人以牧羊、驼为主,不养猪。古埃及人也视猪是不洁和厌恶之物。
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他的《历史》一书中记载埃及、中东的所见所闻:“在埃及人的眼里,豚是一种不洁的畜类,如果一个人走路时偶然触着了一只豚,他立刻要赶到河边,穿着衣服跳到河里去,即使牧豚人是土著的埃及人,也没有人愿意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他……”这说明古埃及人当时禁猪很严格,不但不吃猪肉,连摸、碰猪都不行,而且对牧猪人也讨厌。犹太教创立后,为了适应当时阿拉伯地区禁养猪的习俗,把禁食猪肉当作戒律写进圣经《旧约全书》中的《未利篇》第十一章中:“凡蹄分两半,倒嚼走兽,你们都可以吃……猪因为蹄分两半,却不反刍,就与你们不洁净。这些兽的肉你们不可吃,死的你们不可摸,都与你们不洁净。”
这里强调的戒律,已不是一般的卫生清洁,而具有浓厚的宗教的圣洁观念。公元七世纪,穆罕默德创立了伊斯兰教,为了消除频繁的战争,促进在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统一,顺应了当时阿拉伯地区禁食猪肉的习惯,吸收了犹太教《旧约全书》中有关禁食猪肉的戒律,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列入《古兰经》中,先后四次反复强调。如《古兰经》第三章一百七十二节中指出:“他(指安拉)只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动物。”
《古兰经》在强调禁食猪肉的时候,也说明了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活命适当吃一点,真主是宽恕的。这些禁令都是以安拉的名义颁布的,穆斯林必须无条件接受和遵守,不能有半点的怀疑。由于伊斯兰教的这些规定适应了当时人民的生活习惯,顺应了当时阿拉伯地区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而,使伊斯兰教逐步扩大,传播于亚、非广大地区。 我国唐人杜环在《经行记》中讲到:“大食法不食猪、狗、驴、马等肉。”
唐宋时期,阿拉伯和波斯的穆斯林到中国经商,因他们信仰伊斯兰教,所以把禁食猪肉的习俗也带到了中国。宋人朱或在《萍洲可谈》中已记载了这一习俗:“至今番人但不食猪肉而已……非手刃六畜则不食。”经过几百年历史的发展,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成为后来的回族。十三世纪初叶,由于成吉思汗西征而被迫东迁的中亚、西亚、波斯、阿拉伯等地的穆斯林,后来也基本都发展成为回族。他们对伊斯兰教的戒律特别重视,严格遵守其规定,并逐步发展成一种风俗习惯,“西域夷人安插中原者,多从驾而南,号色目种,隆准深眸,不啖豕肉……诵经持斋,归于清真”。可见,元时江南一带聚居的回族已形成不吃猪肉的习惯。
明代开始时,由于回族建功立业,加上明武宗时,后宫娶了“白皙而美”的回族女子,对回族在一个时期内还比较亲近,回族的风俗习惯也受到了尊重。
清代著名的回族学者刘智在他的《天方典礼》中解释《古兰经》中有关禁食猪肉的戒律时说:“猪是畜类中最污浊的,其性贪,其气浊,其心迷,其食秽,其肉无补而多害,乐从卑污,有锯牙,好攫,啮生肉,愈壮愈惰,老者能附邪魁为祟,乃最不司食之物也。”
在饮食上,回族人普遍吃牛、羊、驼等反刍类偶蹄食草动物,不吃马、驴、骡、猪、狗肉,不吃动物血液和自死动物。尤其禁食猪肉。回族很讲究饮食卫生,注意淋浴和洗涤。现在回族不仅禁吃猪肉,而且还禁养猪,甚至从思想意识和感情上反感和见不得猪。有些回民见了猪就背转过脸,有些嗅到猪肉味就恶心、呕吐。碰到卖猪.肉的铺子、饭馆,就赶紧躲开。凡是做过猪肉的锅、碗、盆、筷、案板等一律不用,也不去接触。
在不得已用时,要用火烧锅,用滚开水烫碗、盆等。宁夏、甘肃等地的回族连“猪”字提也不提,把猪称作“狠宰惹”,把猪肉称作“孩代丝肉”或“大肉”,猪油称作大油。对猪和猪皮制作的系列产品也很少用。如不用猪鬃、猪毛刷子,不用猪毛牙刷,不用猪油制作的肥皂、香皂。宁夏固原,泾源、西吉、同心、吴忠,甘肃临夏、平凉等许多回民聚居地的回民连猪皮鞋、猪皮夹克也不穿,甚至有些属猪相的自称为属黑的,姓朱的因与猪谐音,也改为姓黑的。这一切已成为回族人民一项重要的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