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5月8日,第二次世界大战欧洲战场的战事以德国的投降而告结束。而在远东的太平洋战场和中国战场,盟国的对日战争还在继续。根据苏、美、英三国秘密签订的《雅尔塔协定》,“在德国投降及欧洲战争结束二至三个月内,苏联将参加盟国方面对日作战。”[1]1945年8月9日,苏联本着其在远东的政治、经济、军事目的践约分七路出兵东北,迅速驱逐了日本关东军。8月14日,日本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敦促其无条件投降的条款,第二次世界大战遂告结束。然而此时驻守中国东北的苏联军队,竟置《雅尔塔协定》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于不顾,对东北日资工矿等产业进行了大肆的拆迁。
回顾几十年来的经济史研究,学界尚没有关于苏军拆迁东北工矿业的专题研究论文,而把这个问题与当时国际政治斗争结合起来的研究,笔者更是没有见到。故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弥补史学界在这一方面的空白。在一些经济史著作中,如许涤新、吴承明主编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三卷,只是对苏军拆迁东北工业设备的数额进行了简单的说明,对各个工业部门的具体损失情况缺乏系统的分析。本文依据档案史料和其他文献,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考察。
考察苏军对东北工矿业的拆迁的动机,首先应该考察一下苏军进入东北对日作战的目的。1945年2月11日,由苏、美、英三国首脑签订《雅尔塔协定》,规定在德国投降及欧洲战争结束二至三个月内,苏联将参加盟国方面对日作战。这表明苏军出兵东北是国际反法西斯联盟的战略部署,但苏联出兵东北的目的并非完全是为了反法西斯,更主要的是为了谋求自己在东北亚地区的利益。苏联控制中国东北可以“利用向中国东北和北朝鲜扩张,建立一道防波堤,保证苏联远东地区的安全。”1然而,斯大林出兵东北应该还有其他图谋。笔者认为苏联积极参与亚洲太平洋地区的战事,至少可以在战后的远东事务中分“一杯羹”,比如战后向日本索取战争赔偿。假如没有对日本的战争,在战后远东事务中,苏联只能袖手旁观,而不能得到什么利益。无论是从历史上看,还是从俄罗斯的民族性格判断,这都不是苏联所能允许的。事实上,历史的进程也验证了这一点。战后苏联先后占领日本北方四岛,在中国东北地区掠夺财产,在国际上积极参与远东委员会就赔偿问题的磋商等。
在国际学术界,对于苏军出兵东北的目的有着不同的见解。英国伦敦经济和政治科学学院国际历史学者维斯塔德(Odd Arne Westad)[2]认为苏军出兵东北是“寻求与美国进一步的合作”[3]。就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从国际关系的层面讲,美苏这种战时的同盟必将随着战事的结束而结束。随着战后国际格局的迅速改变和美苏两国意识形态的分歧,两国迅速走上了全面对抗也正验证了笔者的判断。维斯塔德还认为,“斯大林在1945年秋季所推行的中国政策像他的欧洲政策一样,没有目的、没有层次。”[4]以笔者的判断,如果苏联的“中国政策”没有目的、没有层次,那么也就不会发生下文所要着重介绍的拆迁问题、经济合作问题和赔偿问题,可见苏联的“中国政策”是很有目的、很有层次的。苏联出兵东北后采取的第一个措施就是迅速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这个措施的结果就是使苏军获得了一个在东北的合法的“暂住证”,为其以后在东北的行动打下人力、物力基础,正是在这个“暂住期”内,苏军对东北的工矿业进行了拆迁。第二个措施就是对东北的日资工矿企业进行大肆的拆迁,拆迁是其出兵东北的目的之一,从逻辑上判断是苏联的既定方针。[5]第三个措施就是与中国进行经济合作谈判,以便把整个东北纳入其势力范围以内。第四个措施就是就赔偿问题与远东各国进行较量,从而获得数量客观的赔偿数额。这四个措施的实施步骤有着严密的逻辑关系,从中可以看出苏联战后远东政策的大致轮廓。
苏军拆迁东北工矿业也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即其国内的经济状况已成凋敝之势[6]。而当时的东北是日本进行侵华战争的物资供应地,工业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设备先进,管理完善,生产能力在亚洲首屈一指。把东北的先进设备运回国内,可以弥补工业生产能力的不足,对战后经济恢复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另外,近代历史上苏俄曾与日本就东北地区的控制权进行过激烈的斗争,一旦东北的日资产业完全控制在自己手里,其隐藏已久的对日本人的复仇欲望,此刻是最佳的实现机会。另外,对苏联而言,东北独特的地缘优势使其觊觎东北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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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军对东北工矿业的拆迁计划日期为:从1945年9月初开始,至1945年12月3日结束。中苏条约规定苏军撤离东北的最后日期也是1945年12月3日,可见苏军的拆迁是有预谋的。拆迁的重点集中在动力生产输送设备、发电机、实验仪器、实验室、医院,以及开采、化学和水泥等重工业的整套设备。大批经过特殊训练的工程技术人员从苏联国内来到东北指导拆迁工作,部分苏联军队也参与了拆迁。大量的日本与中国的劳工,甚至战犯也被逼参与其事。苏军招来负责管理工业设备的日本人,要他们提供拆迁工厂的详细方案,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指定工业设备的拆迁。由于拆迁需要一定的机械设备,这样,只有少数拆迁必需的设备才侥幸保存下来。在拆迁过程中,苏联军队甚至允许东北地区的流民抢劫拆余物资;数以千计的楼房和民房也遭到了苏军的破坏。
笔者根据东北工业会及东北日侨善后联络处(下文简称联络处)和鲍莱调查团所作的苏军驻留期内东北工业损失调查报告书,对苏军拆迁各工矿业的情况介绍如下:
1、总体情况
根据鲍莱调查团给杜鲁门总统的调查报告和联络处对苏军驻留期内东北工业损失调查报告书,满洲基础工业损失状况如下:
表1 苏军拆迁造成东北主要工业损失概况(鲍莱报告书与联络处调查报告比较) 单位:美元
调查者 工业部门 | 鲍莱调查报告 | 联络处调查报告 | ||
损失金额 | 生产能力下降的百分比 | 损失金额 | 生产能力下降的百分比 | |
电力 | 201,000,000 | 71% | 219 540 000 | 60% |
煤炭 | 50,000,000 | 90%** | 44 720 000 | 80% |
钢铁 | 131,260,000 | 50-100%* | 204 052 000 | 60-100% |
铁路 | 221,390,000 | 50-100%* | 193 756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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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 163,000,000 | 80% | 158 870 000 | 68% |
非铁金属及矿山 | 10,000,000 | 75% | 60 815 000 | 50-100% |
液体燃料与润滑油 | 11,380,000 | 75% | 40 719 000 | 90% |
化学 | 14,000,000 | 50% | 133 842 000 | 33.5-50% |
水泥 | 23,000,000 | 50% | 26 234 000 | 54% |
纺织 | 38,000,000 | 75% | 135 113 000 | 50% |
木浆与纸 | 7,000,000 | 30% | 13 962 000 | 80% |
无线电及电信电话 | 25,000,000 | 20-100% | 4 588 000 | 30% |
总计 | 895 030 000 |
| 1236211 000 | 银行损失未计入 |
资料来源:鲍莱代表团给杜鲁门总统的调查报告和东北工业会及东北日侨善后联络处对苏军驻留期内东北工业损失调查报告书。
说明: 百分比依附属种类的不同而变化。
** 对煤炭业的估计只是来自业已考察过的煤矿。它们的产量占整个满洲的50%。1
有关上表数据上的出入说明如下:鲍莱调查团是由东京盟军总部派遣的前来中国东北调查损失真相的组织,调查的时间从1946年5月27日在沈阳建立考察基地始,至1946年7月15日代表团离开中国终。此一时期,由于国共军队在东北多处发生战斗,故多数地区未能前往,调查自不能详尽。1946年冬,东北工业会及东北日侨联络处再度组织调查团,继鲍莱调查团之后对苏军拆迁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更详尽的调查。由于此次调查团的人员中有21名日本人,皆为前东北各个产业的高级主管,对于实际情况的了解比鲍莱调查团更为清楚,对于损失的判断和数值估计都比较可靠。从上表可以看出,鲍莱调查的损失总额为89 503万美元;东北工业会及东北日侨联络处的调查损失结果为123 621.1万美元。据后者称,其所没有调查的,以及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最少是已查明数额的50%,故苏军拆迁所造成的损失总额估计为185 431.65万美元。
2、苏军拆迁后东北各个部门经济损失的详细情况
电力工业方面的损失
苏军拆迁以前的东北地区的电力系统,水电以松花江上的小丰满水电厂和鸭绿江的水丰发电厂为主干,火电以抚顺、阜新、本溪等火力发电厂为主干。火力发电网东起吉林、西至绥中,南起丹东、旅顺,北至哈尔滨。“铁塔林立,22万伏特之输电线路纵横1万余公里,发电设备能力有180万瓩(另有未完成之100万瓩),每年输送电力达50亿度,促成东北之重工业化及农村电力化”1。下列各表皆系笔者根据东北日侨善后联络处的调查报告书而编制。
表2 东北电力工业损失项目表
项目 | 容量(瓩) | 金额(美元) |
火力发电设备 | 773 300 | 101 543 000 |
水力发电设备 | 720 000 | 36 000 000 |
送变电设备 | 822 000KVA | 16 000 000 |
辅助设备 |
| 8 500 000 |
机器及材料 |
| 35 000 000 |
其他 |
| 22 500 000 |
总计 |
| 219 540 000 |
注:鲍来考察电力损失金额为:210 00万美元。
资料来源: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 第275-276页。
从上表可以看出,东北电力的损失是相当严重的,损失金额达21 954万美元。损失尤以火力发电为剧,金额达10 154.3万美元。各地的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小丰满电厂,拆走已装机器设备3部,装机容量计21万瓩;在装机器设备3部,计21万瓩,共计42万瓩;
2、水丰电厂为东北与朝鲜所共有,共有7部10万瓩的发动机,苏军拆走3部,计30万瓩。
3、抚顺火力发电厂共有28.5 万瓩火力发电设备,内有21万瓩的新式机器,仅使用了四、五年,苏军“将壁上打开大洞,将机器凌乱地装运而去”。2
4、阜新火力发电厂,苏军拆走所有的16.5万瓩的机器设备。
5、宫原火力发电厂,苏军拆走所有的7.5万瓩的机器设备。
6、鞍山发电厂,机器2部,发电能力3.3万瓩,遭到了苏军破坏。
7、本溪火力发电厂,机器5部,发电能力3.5万瓩,经拆迁后,仅剩旧机器1部5000瓩发电设备。
8、北票火力发电厂,发电机2部,发电能力3.5万瓩,被苏军拆去1部,剩余1部。
钢铁工业方面的损失
钢铁工业是其他各业的基础,苏军对其更加重视,破坏也更加彻底,鞍山钢铁厂损失超过四分之一,宫原、通化的钢铁厂则全部遭到了破坏,沈阳、本溪的钢铁厂也变得凌乱不堪。各地损失情况如下:
1、鞍山钢铁厂,原有9座规模宏大的炼钢炉,每座有650吨,除第3、第4座外,其余7座的主要机件,如鼓风炉、卷扬机等设备,皆被苏军拆走。
2、宫原钢铁厂的设备完全被破坏,本溪钢铁厂的铁的生产能力由60万吨降到10万吨,生产能力下降了83.33%。此外,本溪的特殊钢、机械等工厂也损失严重。
3、苏军拆迁以后,沈阳炼钢厂的生产能力从20万吨下降到不足10万吨,下降了50%。
4、通化钢铁厂几乎完全被苏军所破坏。
表3 东北各钢铁株式会社损失表:
会社名 | 损失(千美元) | 1945年8月14日前的生产能力(吨) | 1945年8月14日后的生产能力(吨) | 生产能力下降% |
满洲制铁(鞍山本社和本溪湖支社) | 166 424
| 11 580 000
| 9 654 000
| 16.63 |
住友金属工业 | 22 194 | 574 000 | 430 000 | 25.09 |
钢管制作所 | 7 740 | 54 250 | 54 250 | 0 |
日本钢管工厂 | 292 | 20 000 | 6 000 | 70 |
鞍山钢材 | 1 594 | 160 000 | 60 000 | 62.5 |
久保田铸铁管 | 1 259 | 38 500 | 38 500 | 0 |
满洲制钢 | 216 | 6 000 | 2 400 | 60 |
满洲亚铅镀 | 611 | 8 000 | 4 400 | 45 |
鞍山精钢业 | 70 | 5 280 | 2 580 | 51.14 |
本溪湖特殊钢 | 3 652 | 3 447 | 3 447 | 0 |
合计 | 204 052 | 12 449 477 | 10 255 577 | 17.62 |
资料来源: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 第289页附页。
说明:仅从上表计算得出的数值,东北钢铁业的生产能力下降了17.62%。但由于钢铁工业中电气方面的损失已记入电力方面的损失内,故而与上文东北经济损失调查总表中所列生产能力下降了60-100%有出入。鲍莱调查,东北钢铁业的损失为13 126万美元,两者相差7 279.2万美元。
表4 鲍莱调查钢铁各产业生产能力下降情况
产业 | 原生产能力(吨) | 拆迁后生产能力(吨) | 生产能力下降% |
矿砂 | 8 600 000 | 2 000 000 | 76.74 |
焦煤 | 2 800 000 | 784 000 | 72 |
生铁 | 2 524 000 | 396 000 | 71 |
海绵铁 | 112 000 | 2 000 | 98 |
钢锭 | 1 330 000 | 580 000 | 57 |
半成品钢 | 1 000 000 | 500 000 | 50 |
成品钢 | 860 000 | 274 000 | 68 |
资料来源:Edwin W. Pauley, Report on Japanese Assets in Manchuria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July ,1946),p39-40。
煤炭工业方面的损失
就鲍莱代表团考察过的煤矿而言,煤炭工业的产量从年产2 500万吨减少到250万吨,生产能力下降了90%,并且只有25%的产量用于国内急需。由搬运和破坏给煤炭工业所造成的损失估计为5 000万美元。
煤炭工业各地被破坏的详情如下:
1、当时位居中国第一位的抚顺煤矿的生产能力,从年产480万吨下降到年产160万吨,下降了66.67%。
2、阜新煤矿由年产420万吨下降到年产150万吨,生产能力下降了64.29%。
3、北票煤矿由年产150万吨下降到年产40万吨,生产能力下降了73.33%。
4、本溪煤矿由年产100万吨下降到年产70万吨,生产能力下降了30%。
5、西安煤矿由年产120万吨下降到年产100万吨,生产能力下降了16.67%。
就联络处的调查而言,则据其不完全的统计,东北煤矿的总体生产能力下降了82.34%,较鲍莱的统计为低。其损失的详细状况如下表所示:
表5 东北煤炭业损失情况
损失程度 矿名 | 损失金额(美元) | 8月14日前的生产能力(吨) | 8月14日后的生产能力(吨) |
阜新 | 24 272 331 | 5 200 000 | 800 000 |
抚顺 | 9 564 685 | 5 100 000 | 1 225 000 |
北票 | 5 846 379 | 1 310 000 | 110 000 |
西安 | 1 679 437 | 2 400 000 | 442 000 |
本溪湖 | 1 973 000 | 1 000 000 | 102 000 |
烟台 | — | 400 000 | 44 700 |
南昌 | 53 379 | 200 000 | —— |
南票 | 343 183 | 130 000 | —— |
营城子 | 524 000 | 450 000 | 150 000 |
裕东 | 141 800 | 300 000 | 100 000 |
牛心台 | 322 250 | 120 000 | —— |
合计 | 44 720 544 | 16 610 000 | 2 933 700 |
资料来源: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286页附页。
说明:表内所列的损失数额为苏军拆走的部分,其他间接损失没有计入,估计不少于2000万元,所以东北煤炭业损失当在64 720 544美元。另外,没有调查到的煤矿,资本额占东北全部煤矿的50%,生产能力为45%。损失情况不得而知。
铁路方面的损失
表6 东北铁路方面的损失
类别 | 数额(美元) |
铁路 | 46 608 000 |
机车车辆 | 77 676 000 |
汽车 | 8 824 000 |
轮船 | 4 118 000 |
修理厂 | 27 445 000 |
电报与电话 | 1 952 000 |
物料 | 27 133 000 |
总计 | 193 756 000 |
资料来源: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191-194页。
注:本表的数字系笔者根据为调查满洲铁路损失而设的铁路委员会的报告计算而得。
据联络处的以上调查,铁路的总体损失金额为19 375.6万美元,而鲍莱调查团统计的铁路总体损失为22 134万美元,略多于联络处的调查。
机械工业方面的损失
表7 苏军破坏对东北机械工业方面的损失
项目 类别 | 原有的全部资产(千日元) | 损失数额(千日元) | 损失比重% | ||||
房地产 | 工厂设备 | 材料成品 | 工厂设备 | 材料成品 | 工厂设备 | 材料成品 | |
一般机械工厂 | 2 029 232 | 1 383 828 | 2 049 000 | 971 594 | 911 733 | 29.79 | 55.5 |
电机工厂 | 218 699 | 134 282 | 306 912 | 112 695 | 279 391 | 16.08 | 9 |
金属工厂 | 143 423 | 131 335 | 244 611 | 204 836 | 219 299 |
| 10.35 |
兵器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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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000 | 285 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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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 391 354 | 1 649 445 | 2 600 919 | 1 416 925 | 1 696 223 | 14.1 | 34.78 |
总计 | 6 641 718 | 3 113 1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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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296-297页间附页。
说明:1.上表的数字为贬值前的日元价的4.6095倍,所以东北机械工业方面的损失为:3 112 348 000÷4.6095÷4.25=158 871 282(美元)。
2.金属工厂的损失工厂设备损失,资料记载为204 036千日元,为计算错误,正确数值应为204 836,但金属工厂的损失数额比原有数额还多,可见此处数字为联络处统计或计算错误,笔者目前尚未查到准确数值。
3. 原有资产中工厂设备和材料成品合计为4 250 364千日元。
据上表不完全统计,机械工业的总体损失金额为工厂设备141 692.5万日元,合72 327 609美元;材料成品为169 622.3万日元,合86 584 509美元;两项合计为311 314.8万日元,合美元158 912 118美元;总体损失率,包括房地产在内为46.88%,不包括房地产则为73.26%。其中工厂设备和材料成品的合计损失率分别为85.9%和65.22%,工厂设备的损失金额虽然少于材料成品的损失金额,但工厂设备的损失率要大大高于材料成品的损失率,这表明苏军的工矿业拆迁以机械设备为主的特点。
由上可见,苏军在拆迁东北工业的机械过程中,拆走的都是最新的、最好的,而留下了的只是一些陈旧的设备。越是规模大、设备好的工厂遭受拆迁的程度就越严重;比如他们只搬运了沈阳老兵工厂的三分之一的工具设备,而沈阳新兵工厂的所有东西都被他们搬走或破坏掉了。在搬运设备的过程中,不但厂房遭到了破坏,采掘用的发电机和水泵等关键设备也被拆走。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缺乏这些设备而容易导致水患的发生,从而给采掘业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动力设备的丧失,不仅中止了所有的工业生产,而且也不能完成对仪器自身的维护。大城市的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由于缺乏动力而不能运转。煤矿停产,加剧了东北地区的燃料危机。
液体燃料工业方面的损失
表8 苏军拆迁对东北液体燃料工业方面造成的损失
会社名 | 损失金额(美元) | 损失比例(%) |
满洲人造石油 | 21 115 652 | 100 |
满洲人造石油(吉林工厂) | 3 713 631 | 100 |
满洲人造石油(抚顺工厂) | 130 677 | 100 |
满洲石炭液化所 | 240 945 | 30 |
满洲合成燃料 | 1 020 246 | 10 |
锦西燃料厂 | 8 308 783 | 15 |
满洲石油 | 2 055 500 | 20 |
精碳工业 | 604 200 | 20 |
满铁汽筒油 | —— | 6 |
满铁燃料本厂 | 3 529 400 | 15 |
合计 | 40 519 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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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298-299页间附页。
说明:损失数字为原投资资金乘以被拆去比例计算而得。
从上表可以看出,东北燃料工业损失最严重的为人造石油工业,生产能力丧失殆尽。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鲍莱调查的东北液体燃料工业的损失为1 138万美元,尚不及联络处调查的满洲人造石油会社一个单位的损失数额。据联络处称,他们“每至一厂,均作详细调查”,所以损失数字当以联络处的调查为准。
化学工业方面的损失
表9 苏军拆迁对化学工业造成的损失
工业类 | 损失数额(美元) | 生产能力下降比例(%) |
酸碱工业 | 9 476 000 | 25 |
油脂涂料榨油工业 | 13 947 000 | 50 |
电热化学工业 | 14 208 000 | 80 |
瓦斯制造 | 2 134 000 | 20 |
染料火药磷寸 | 5 383 000 | 20 |
玻璃工业 | 1 421 000 | 20 |
皮革工业 | 1 733 000 | 45 |
胶皮工业 | 20 677 000 | 10 |
杂项工业 | 5 807 000 | 25 |
合计 | 74 789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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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300页。
说明:鞍山、抚顺、本溪湖、葫芦岛等地的损失没有计入;奉天兵工厂、辽阳火药厂的损失也没有计入。
从上表可以看出,化学工业的总体损失金额达7 478.9万美元,其中损失最严重的是电热化学工业,金额达1420.8万美元,生产能力下降80%。鲍莱调查的整个化学工业的损失为1 400万美元,还不及联络处调查的电热化学工业的损失额。
水泥工业方面的损失
表10 苏军拆迁对东北水泥工业方面造成的损失
会社名 | 损失金额(日元) | 生产能力下降百分比(%) |
哈尔滨 | 3 551 750 | —— |
牡丹江 | 15 625 301 | 100 |
庙岭 | 13 647 339 | 100 |
吉林 | 10 590 955 | 100 |
东头 | 14 447 737 | 100 |
抚顺 | 2 588 332 | 47 |
本溪湖 | 6 640 000 | 100 |
宫原 | 16 545 655 | 100 |
辽阳 | 1 265 000 | 47 |
小屯 | 5 046 000 | 46 |
鞍山 | 1 249 310 | 46 |
锦州 | 142 340 | —— |
安东 | 16 823 250 | 100 |
大连 | 3 359 500 | 53 |
合计 | 111 497 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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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304页。
说明:上表所列水泥方面的损失为日元,折合美元为:111 497 969÷4.25=26 234 816美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水泥工业的总体损失金额为111 497 969日元,合26 234 816美元,其中尤以牡丹江、庙岭、吉林、东头、本溪湖、宫原、安东的损失最为严重,生产能力完全丧失。另外,大连的水泥工业生产能力也下降50%以上。鲍莱调查的损失数额为2 300万美元,与联络处调查的金额出入不大。
非铁金属工业方面的损失
表11 苏军拆迁对东北非铁金属工业方面造成的损失
会社名 | 损失金额(美元) | 生产能力下降百分比(%) |
满洲矿业株式会社 | 5 186 210 | —— |
满洲矿业开发株式会社 | 2 914 652 | —— |
满洲大信兴产株式会社 | 313 968 | —— |
日满铅业株式会社 | 42 556 | —— |
满洲选矿剂株式会社 | 143 412 | 100 |
满洲镁矿株式会社 | 9193 520 | 100 |
满洲轻金属株式会社 | 14 316 845 | 100 |
安东轻金属株式会社 | 7 000 000 | 100 |
锦州特铁株式会社 | 658 920 | —— |
满洲石棉株式会社 | 61 000 | —— |
满洲滑石株式会社 | 828 000 | 60 |
满洲矾土矿业株式会社 | 72 000 | —— |
康德矾土矿业株式会社 | 1 147 000 | —— |
矾土株式会社 | 347 000 | 70 |
南满矿业株式会社 | 15 943 500 | 100 |
合计 | 60 814 583 |
|
资料来源: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305-6页附页。
从上表可以看出,非金属工业损失总额为60 814 583美元,其中损失最严重的是满洲选矿剂株式会社、满洲镁矿株式会社、满洲轻金属株式会社、安东轻金属株式会社和南满矿业株式会社,其生产能力完全丧失。鲍莱调查的损失金额为1 000万美元,与联络处的统计数字甚为悬殊,原因是鲍莱所考察只有两个大矿和若干小矿,而联络处的考察涉及14个大矿,另外还有10个大矿,联络处也没有到达。
纤维工业方面的损失
表12 苏军拆迁对东北纤维工业造成的损失
工业类别 | 损失数额(美元) | 生产能力下降百分比(%) |
统制会社 | 63 763 000 | 100 |
棉线纺织 | 26 557 000 | — |
棉织单独工厂 | 2 569 000 | 30 |
线色加工厂 | 1 734 000 | 26 |
织布工厂 | 330 000 | 5 |
编织组合 | 664 000 | 50 |
大小工场 | 247 000 | 8 |
特种加工工场 | 831 000 | 70 |
裁缝加工工场 | 12 030 000 | 75 |
组纽工场 | 225 000 | 46 |
制网工场 | 421 000 | 63 |
和纺工场 | 968 000 | — |
制棉工场 | 359 000 | — |
毛纺织工场 | 7 096 000 | 26 |
毛毡 | 748 000 | 80 |
亚麻纺织工场 | 1 149 000 | — |
麻袋工场 | —— | — |
麻网索 | 699 000 | 17 |
苎麻工场 | 307 000 | 25 |
人纤工场 | —— | 55 |
蚕丝工场 | 2 143 000 | 84 |
亚麻制锦工场 | 12 271 000 | 100 |
合计 | 135 113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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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306-7页间附页。
从上表可以看出,纤维工业的损失总额为13 511.3万美元,其中生产能力完全被破坏的企业有统制会社和亚麻制锦工场,损失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有3家企业,分别是统制会社、裁缝加工工场和亚麻制锦工场,其中以损失数额以亚麻制锦工场为最,达1 227.1万美元。鲍莱调查的损失金额只有3 800万美元,原因是鲍莱调查团因受时间的限制,从而没有对各厂做详尽的调查。
造纸工业方面的损失
表14 苏军拆迁对东北造纸工业方面造成的损失
会社名 | 损失金额(美元) | 生产能力下降的百分比(%) |
满洲豆杆纸业株式会社 | 2 422 000 | 100 |
满洲制纸(营口工场) | 492 500 | 100 |
满洲制纸(东满工场) | 1 192 000 | 100 |
满洲纸浆工业株式会社 | 1 597 000 | 100 |
满洲造纸株式会社 | 314 000 | 100 |
东洋纸浆株式会社 | 688 500 | 30 |
安东制纸工业株式会社 | 2 169 000 | 100 |
满洲特殊制纸株式会社 | 2 300 500 | 70 |
满洲制纸株式会社 | 55 500 | 100 |
满洲林产化学株式会社 | 476 000 | 100 |
满洲纸工株式会社 | 388 000 | 100 |
松浦制纸株式会社 | 259 000 | —— |
朝日制纸株式会社 | 117 000 | 100 |
锦州纸浆株式会社 | —— | —— |
吉林制纸株式会社 | —— | —— |
大满制纸株式会社 | —— | —— |
日满纸浆株式会社 | 1 490 500 | 73 |
总计 | 13 96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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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307-8页间附页。
从上表可以看出,苏军对造纸工业的拆迁几乎是毁灭性的,损失总额达1 396.15万美元,其中生产能力完全被破坏的工厂达10家之多,几占全部造纸工厂的60%。鲍莱调查造纸工业损失总额仅为700万美元。
电报电话方面的损失
据联络处调查,满洲电讯方面的投资集中在新京、沈阳和大连三处,遭受破坏最严重的也是以这三处为重,损失金额达1 850万日元,合458.8万美元。鲍莱的统计数字为2 500万美元,与联络处的统计数字出入颇大。联络处认为,其原因是鲍莱的调查设定全部损失为全部投资的60%,而满洲电讯方面的全部投资为20 000万日元,那么鲍莱调查的数字折合美元应是:28 235 294美元,也不是2 500万美元,大概是鲍莱调查团计算方面的错误。
金融方面的损失
在金融方面,苏军还对东北银行进行了大肆洗劫。分别窃掠了满洲中央银行的各种资产717 118 059日元;窃掠了满洲各城市银行的资产8 205万日元;窃掠了各种有价证券707 097万日元,合计为7 870 138 059日元,合1 851 797 190美元,以及大量的金、银、钻石等贵重物品。
另外,食品和杂项工业方面的损失为59 056 000美元。
苏军除了对上面所述的财产进行掠夺以外,还发行了数值达97亿满元的军用票,1几乎是满洲纸币发行量的2倍。苏联人利用其发行的临时货币购买了工厂、商品和材料。既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又窃取了大量物资。1946年6月1日,苏联大使照会中国政府,苏军剩余的军用票由中国方面收回,但是要求赔偿6 258.1万元。2这样,所谓的 “收回”,实际上就是“购回”。
除了对工矿业拆迁以外,苏联军队还洗劫了东北地区的医院(抗日战争结束时,日本人在满洲共建立了18家医院)、图书馆、实验室、中小学校和大学。阜新、鞍山、本溪湖和烟台等工业区医院的外科器具、机器、实验室设备和药品等必备用品被洗劫一空。1946年5月苏军占领期结束时,整个东北已经没有一家装备完整的医院了。沈阳的东北大学也被洗劫一空,只剩下光秃秃的围墙,哈尔滨和长春的装备良好的教育设施也未能幸免。
苏军还征用了鞍山、阜新等工业城市的粮库,粮库里的粮食被用来支付拆迁工人的报酬。长春“满洲国”政府大楼是一座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富丽堂皇的大厦,里面是为日本人和他们的满洲国傀儡们建筑的豪华套房。苏军首先搬走了大厦里有用的东西,继而就放火焚烧,由于大厦具有相当的耐火性,他们就挨间放火焚烧。
根据上述资料的分析,苏军对东北日资工矿业的拆迁,总值达20亿美元左右。根据国民政府赔偿委员会的统计,除东北地区外,中国在整个抗日战争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1 330 156 000亿美元。那么,苏军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中,对东北工矿业的拆迁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占整个抗战时期全国直接经济损失的6.39%。
在苏联占领东北并实施掠夺的同时,美国也单独占领了日本,随后从经济上对日本进行了扶持。这意味着美苏在东北亚地区的战略争夺,从战后初期就开始了。苏军对东北日资财产的拆迁,以及接下来的“中苏经济合作”问题,成为苏联与美国争夺东北亚地区的控制权的逻辑起点。
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着手进行全面接收东北的工作。国民党中常会暨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了《收复东北各省处理办法纲要》,决定在长春设立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东北行营,“处理东北各省收复事宜”;行营下设政治、经济两个委员会,“分别办理行营区域内政治经济事务”;同时设立外交部东北特派员公署,“办理行营区域内交涉事宜”。1随后任命熊式辉为东北行营主任兼政治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嘉璈为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蒋经国为外交特派员。然而,国民政府接收东北又遇到了苏联提出的中苏经济合作问题。
1945年11月14日,苏联经济顾问斯拉特科夫斯基向张嘉璈提出,苏联在东北的商业机构拟向中国政府立案,并拟以没收的日资作为苏方财产与中国合作经营。这是苏联首次提出东北经济合作问题。自此开始,中方以张嘉璈为代表,苏方以苏军驻东北司令官马林诺夫斯基元帅与苏军经济顾问斯拉特科夫斯基为代表进行了多轮的磋商。1945年11月20日,苏联向张嘉璈正式转达苏联政府关于工业合作的意见,要求举办一家中苏合办的股份公司,来共同经营以前属于满洲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满洲电业株式会社的各项事业。拟议的合办公司的具体条款如下:“第一,公司以平等的原则组织,中苏双方各占一半的资本,在公司经营期内,资本比例不得变更。第二,苏联方面以伯力煤业公司、远东动力公司、远东银行为该公司的参加人,中方也由自然人或法人参加。第三,苏方以上述两株式会社日本人所拥有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作为该公司的股本。中方所缴的股本应与苏方相等,以日本人所拥有的及其他方面所拥有的资金剩余部分缴纳。第四,苏方向公司派遣一定数量的专家给予公司技术援助。第五,上述两个株式会社的所属事业、地面土地及地下的一切权力,均属于新成立的公司。第六,中苏双方共同管理公司事务,公司事务的表决权由中苏双方分担,中方代表为公司总裁,苏方代表为公司副总裁。第七,公司的具体业务,由苏方指派的总经理和中方指派的副总经理负责办理。”2
解读上述各项规定,拟议中的中苏合办公司的全部出资额为日资,也就是说苏方不投入一分钱而与中方进行合作。中国如果答应上述条款,即承认满洲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满洲电业株式会社的财产为苏军的战利品。然而战利品问题的解决,牵涉到战后的赔偿问题,不是轻而易举就能解决得了的。鉴于“战利品”问题的重大,国民政府高层对此极为重视,1946年1月20日外交部长王世杰致电外交特派员蒋经国,“对战利品问题,我方不可故弄理论的立场(即日人在满洲经营之事业,应视为对华赔偿品),否则将来此事如提出远东委员会,或其他国际机构时,我将失去立场,务望注意,并转达张主任委员。”3不知是巧合,还是苏方知晓了王世杰的电文,次日,苏联驻华大使彼得罗夫照会外交部,称“东北各省内之一切日本企业,均经苏俄视为俄军之战利品”;彼得罗夫还照会东北行营,苏联准备以其所谓“战利品”的一部分交给中国,其余如煤矿、电厂、钢铁工业、化学工业、水泥工业等由中苏共管。苏联官方正式向中国政府提出了经济合作问题。日本在东北的工矿资产一旦成为苏军的“战利品”,那么中国对东北财产的接收就面临不合法的窘境,主持接收工作的东北行营将面临“失业”的危机。张嘉璈敏感地觉察到苏联的意图,他判断苏联“意欲藉战利品为名,攫取东北工业,继承日本在满洲经济所占有之特殊势力,并为全面介入东北经济预留伏笔。”4
中苏经济合作问题关乎国家、民族利益,并与战后的赔偿问题直接相关。张嘉璈深感“责任极为重大,须顾及政府之意旨,与人民之舆论。不特顾及现在,且须顾及后世之批评。”张嘉璈“为此事,头发几已苍白。”5
在双方谈判过程中,双方就“战利品”1问题的争夺最为剧烈,张嘉璈指出苏方提出“战利品”必然会引起中国国民的误会,“即使将来合作成功,以后中国国民将认为苏方所占股份,乃从战利品得来,永久有一不良印象。”“故中国政府提议对于苏军偿以一笔兵费,其数目拟定为东北流通券十亿元。将来合办事业种类确定后,苏方即以此十亿元充作资本。苏方不再提出战利品问题。”2苏方对此建议加以拒绝。
双方有关“战利品”问题的立场不能协调,谈判则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其势必陷入僵局。鉴于中苏经济合作谈判徘徊不前,身为外交特派员的蒋经国衔父命出使苏联与斯大林协商东北问题的有关事宜。3在第二次会谈期间,斯大林对蒋经国说:“苏联单方坚持要把在东北为关东军生产的工厂以战利品看待。中方的不同意态度,已使苏联军方感觉受辱。”“根据战争法,只有为日本关东军从事生产的企业才被苏军当成战利品。”这些“战利品”应该由苏、中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共管。蒋经国对此表示异议,并提出蒋介石对此问题的建议:“苏联不将任何工厂声明为战利品。而由中国政府交付苏方东北工厂的半数,作为苏军对日作战的补偿,并彰显中、苏友谊。”斯大林对此意见表示不满,称苏联对在波兰的德国企业也是同等对待的,也是只没收了德属工厂一半的设备。斯大林继而又表示,他将对蒋介石的建议加以考虑,然后采取“不伤中国感情”的措施。4
面对谈判出现的僵局,双方高层不得不对“战利品”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蒋介石指示张嘉璈,对苏联方面提出的东北日资产业的资产为苏军战利品的说法,“吾国不便承认,应不予提及,仅与商谈合办事业及具体办法。”5驻东北苏军总司令马林诺夫斯基也认为,“关于战利品问题我方可暂予抛开不谈,而欲使经济协定从速解决。”6
然而,对“战利品”问题的暂时搁置,并没有加快中苏经济合作谈判的步伐,双方的其他分歧仍然存在。张嘉璈认为经济问题属于赔偿的范围,不是中苏两国所能解决的,需要在数国间进行讨论。而马林诺夫斯基认为处理日本财产问题是中苏两国之间的事情,不需要第三国参加讨论,况且中、苏、美、英四国管制日本委员会还没有成立。很明显,这个第三国指的就是美国。
这一时期的“东北问题,甚为复杂微妙,已成为世界性之问题”,“东北问题已引起中、苏、美严重的外交纠纷,全世界注目” [7],多国介入,美苏相争,中苏经济合作谈判,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对整个局势的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各种力量错综复杂的较量中,出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即 “三方”“三个”观点:中国方面要独自办理自己的工业,苏联方面要合办,而美国方面秉承其一贯的“门户开放”政策,要多国参与东北的经济。苏军的拆迁以及接踵而来的中苏经济合作问题,使美国在东北的利益受到了威胁,引起了“美国政府之关怀”。[8]面对时局的变化,美国迅速做出反应,再次表现出了与苏联争夺东北亚和远东势力的面目。正在中国调处的马歇尔表示,中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答应苏联要求,即使苏联推迟撤军也应在所不惜。1946年2月9日,美国照会中国:“(一)东北工业由中苏共管,乃违反门户开放的原则。(二)日本在国外的财产,应有盟国组织赔偿委员会作最后分配之决定。” 在当日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当记者问及中苏关于经济谈判的问题时,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重申了美国对华门户开放政策,表示各国在华享有平等的贸易机会。2月11日,美国驻华大使馆参事施麦斯向中国政府转述美国政府的意见,首先美国认为在《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中,“规定满洲之某几条铁路干线由中苏双方共管,但此项协定对于满洲的工业组织之任何同样之谈判,将被认为违反门户开放之原则,明显的歧视美国企望获得参加满洲工业发展机会之人民,并可能对于树立未来满洲贸易关系上,置美国商业利益于显著的不利地位。”“与满洲工业组织直接有关之另一方面,即关于日本之赔偿政策,因在日本未被击败以前,满洲工业之最重要部分均为日人所有。”美国政府认为,“日本的国外财产(如满洲的工业)之处置,系有关曾荷负击败日本任务的各主要同盟国家共同利益,并为各该国所共同管理则未置议。”“因此,在此时将日本在满洲之国外财产作最后之处置,或以‘战利品’之方式而迁移此项财产,或由中苏两国政府订立关于此项财产所有权的管理之协定,均将视为最不适宜。”1
接着,美国以政府的名义对中苏间进行的经济合作谈判表达了看法。2月16日,贝尔纳斯又发表声明:“并无承认苏联运走东北工业设备的协定”。2月17日,美国《纽约时报》发表社论,指出美、苏应就东北问题直接会商,或提交联合国安理会。1946年2月26日,美国政府再次分别照会中苏两国政府,指出,中苏关于满洲工业组织之任何谈判都是对美国利益的歧视,将被认为是违反门户开放政策的原则。照会再次驳斥了东北日资产业为战利品的说法。贝尔纳斯认为:“苏联以东北企业为其战利品,实为逾越国际公法范围以外。”2月28日,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在纽约新闻总会发表演说,称美国愿意与苏联继续保持友谊与合作,但是美国不允利用强迫或压力的侵略手段,并利用政治渗入的方式进行侵略。强国无权擅自在独立国家驻军,也无权从被解放的地区掠夺财产,这种行为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美国决心维护联合国宪章,如果需用武力解决时,美国也将予以使用。2
显然,贝尔纳斯的这段言论是针对苏军在东北的行动而发的。美国对中苏经济合作谈判的介入,使得双方的谈判更趋艰难。英国与美国同一步调,也作了同样的表示。在苏联掠夺东北财产的问题上,中、美、英三国达成了共识。1946年3月5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在国民党中央二中全会上报告外交工作,指出苏军从东北拆迁的东北日资财产应为日本对华赔偿的一部分。同日,国民政府外交部覆美国2月26日照会,指出“苏联对东北要求越出国际公约及国际习惯一般承认之战利品范围,并超出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苏协定之规定,不能表示同意。”3同日,英国外相贝文在国会发表讲话,指出东北日资财产的处置,应该由有权获取日本赔偿的各盟国协商解决,否认曾有任何国际条约赋予苏军搬运东北日资的权力。3月27日,苏联向中国正式提出《中苏经济合作草案》,继续坚持认为中、苏应共同经营东北工业。美英公开介入中苏谈判,使得国民政府的立场更趋坚定。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对中苏经济合作加以拒绝。3月间,到长春访问的美国记者被苏军赶走。3月末,中苏经济合作谈判宣告失败。
其时,东北的工矿企业机器设备的70%至80%已被苏联拆运而走。
从全局来讲,这次中苏经济合作交涉的结果,是一种“双败”的局面:苏联失去了在东北获得经济统治的机会,从而在与美国争夺东北亚的斗争中落于后手;国民政府方面失去了接收东北的最佳时机,导致在与中共的较量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从本质上讲,苏联提出中苏经济合作,是苏联与美国争夺东北亚地区控制权逻辑的自然延续。在经济合作的交涉中斯拉特科夫斯曾言:“苏方所以欲与华方密切经济合作,实系苏方不愿见有第三国再卷入”,1道出了苏联欲图经济合作的真实意图。
从总体上看,中苏经济合作的背景是在国民政府全面接收东北之际。其时,苏军已对东北的工矿业进行了大肆的拆迁,随即又试图以经济合作为名,控制东北地区的经济,进而控制东北地区的政治,从而在与美国争夺东北亚的控制权的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然而,国民政府一方面为了使国家利益不受损害,一方面又要权衡当时的态势,即苏军驻守东北,使得国民政府接收东北不利。这样,谈判的目的之一就是尽快促成苏军的撤离。然而“撤军”又是苏联极力促成经济合作的底牌,因此,在没有达成经济合作协议以前,苏军不可能轻易的撤离。是先撤军后合作,还是先合作后撤军,双方虽几经折冲,但效果并不大。1945年12月7日,马林诺夫斯基表示:“除非此一经济合作问题获得解决;否则苏联自东北撤军日期将不能预测。”1946年1月16日,马林诺夫斯基与张嘉璈商谈中苏经济合作问题时,再次“声言(经济问题)如不获得解决,则将不能预测俄军自东北撤退日期。”2而中方的态度与苏方完全相悖,即要求苏联军队先行撤离,等国民政府行政接收政权以后,再商谈经济合作问题,“余不愿使人民取得印象,关于经济合作的协定,系在苏联武力高压下成立。”3蒋介石明确指示,经济合作谈判的结果,“应俟东北接收完竣后,始行成立正式协议。”4至此,势呈骑虎,双方各不相让,谈判失败的结局已不可避免。
这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解决得不好东北地区各种政治力量的走势将难以预料。
考察中苏经济合作失败的原因,在于中国方面从上层政治到下层舆论根本就不愿意与苏联合作,张嘉璈在与苏联经济顾问斯拉特科夫斯基的谈话中提到:“余始终认为经济合作,须出自双方意愿并合乎双方之愿望,否则此项合作之基础恐不能坚固永久,故中苏之经济合作须使双方舆论,均认为公平,且使世界人士视此项合作于中国体面与利益并无损害。贵国上次所提出之方案,使中国政府及在野名流得一感觉,即如仍照日本重工业会社前例,将一切重工业之工厂包括于一个机构内,即无异日本帝国主义之故技,余个人意见:我人应尽量避免不使一般舆论认为此系与日本帝国主义之行大同小异。”5
还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中苏经济合作的交涉中,还体现了中国独立自主意识的增强,张嘉璈多次提到中方要独立办公司的意愿,“中国方面拟以自力建设东北,苏方如能交还东北,使我方顺利接收,自由建设,鄙人敢担保一年之内,可不藉外力而能恢复经济。”6 “无论何国人民均欲得独立经营其工业之机会。” 可以想见,经过近百年殖民压迫的中国人民对独立自由经济体制的渴望,一旦外人再试图以“合办公司”或其他名义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和压迫,都将被敏感地视为经济侵略,无论政府意志还是民间舆论对此都将不容。
抗日战争结束以后,接踵而来的国际问题就是对日索赔问题。赔偿问题牵涉到对日作战的各个国家,利益的纠纷在所难免,为了协调各国的利益,尽快达成有关日本赔偿的协议,成立了由中、苏、美、英等国组成的远东委员会,专门负责赔偿事宜。国民政府成立了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作为处理赔偿问题的专门机构。
美国在远东委员会上极力主张将苏联拆走的工业设备,纳入到日本赔偿范围之内。这样,苏军拆走的财产则将为各国所共享,苏联在赔偿问题上分一杯羹的计划将以破产而告终。因此,苏联对美国的建议表示坚决反对,理由就是其一贯认为的其在东北拆走的财产是苏军的“战利品”,而不应包括在赔偿范围内。正是由于美、苏双方在远东委员会上的意见不一致,导致了赔偿协议迟迟不能通过。
从历史客观的角度讲,苏联的对日索赔实质上是没有多少资格的,因为苏军在满洲的对日战事只持续了几天,相对于旷日持久、规模巨大、耗资千万的太平洋战场来说只不过是几分钟而已。而相对于中国军队的抗战而言,苏军出兵东北只不过是抗战尾声的一段乐章而已。苏联在东北的财产搬运,只是趁中国军队远离事发地区,尚没有武装力量对其进行阻止罢了。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苏军在东北的拆迁是对业已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嘲弄。关于战后满洲财产的处理原则,同盟国分别在莫斯科、波茨坦和巴黎就赔偿问题进行的磋商中达成了协议:如果满洲的工业设备能够保存完好,就利用并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用。盟国对满洲财产的未来处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从保护满洲工业保持完好的原则出发而考虑的。然而,苏联对东北的财产野心美国并非没有觉察。关于东北地区赔偿和“战利品”问题,美国表示:“……东北地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从日本人手中解放以后,应恢复中国人的主权。”并承诺美国“从未承认‘满洲国’的存在。”美国“认为中国在这次战争中是我们的盟国,与日本打了八年多的仗,在日本赔偿时有权享受特别照顾。这点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日本人产业,我们的立场特别坚定。”“我们反对苏联对于战利品的解释,以及对任何单方或双方(中、苏)关于日本以东北地区的实物进行赔偿的决定。”“日本赔偿问题,应在各个曾实际参加抗日战争的国家政府之间取得同意后决定。从东北地区或其他从日本人手中解放出来的中国地方,在实物赔偿方面应特别照顾中国人。”1美国在此明确了两点:其一,东北地区是中国的领土;其二,在赔偿问题上,中国享有优先的权利。1945年8月18日致蒋介石的密电中,宋子文提到了杜鲁门就有关赔款问题的看法,“……中国抗战八年,苏对日作战仅数日,向日本要求赔偿,中国自应居首位,其次为菲列滨2,再则为美国,至苏联不应要求;五外长会议,美当注意东三省敌人财产之处分……”3我们且不管美国国务卿在五国外长会议上到底提没提及东北日本的资产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证明美国对苏联占领东北期间对东北的财产掠夺已经有了戒备。但当时的美国忙于占领日本本土,其对苏军的拆迁行为的阻碍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
有关日本赔偿问题的焦点是如何分配日本的财产,而如何处置日本的国外资产尤其是问题的核心。英国提出,除非日本的国外资产问题获得解决,才能谈到对赔偿的分配问题,“各国须检送关于保留各种日本财产的清单,此项保留品,将来即在日本赔偿额内扣抵。”4而苏军拆迁的东北工矿产业等就是日本的国外资产,苏联敏感地感觉到这个建议的提出是针对苏联而发的,如果这个建议得以实施,那么苏联在满洲和朝鲜取得的财产则必须得到清算,其所得赔偿额也会随之降低。因此苏联对这个提议表示反对,当然也不会提交其拆迁的日本财产的清单。当然地,英国的这个提议也涉及到了中国的利益,因为日本在中国有着庞大的资产,并且中国是当然的接收者,在英国的提议下,中国的赔偿数额就会被扣抵,中国当然也不会同意。英国提出这个问题以后,鉴于中、苏两国的拒绝,又原则上提出将中、苏等国所得的日本海外资产计入其应得的日本国内资产的比率之内,因而将中国应分得的日本国内资产的赔偿比率降至14%,苏联应分得日本财产的分配比率降至2%。英国的建议,再次遭到了中国的拒绝,远东委员会中国代表指出,“日本的海外资产就其性质分类为普遍一般性质之自由投资之资产与在占领区由欺骗榨取而来之国外资产两种”,1没有被日本侵占的盟国(如美国)国内与中立国内的日本资产是自由投资资产,而在被日本侵占的中国境内(包括东北)的日本资产是属于日本欺骗榨取而来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此应严格加以区分。由于英国的提议并不涉及苏联的利益,于是苏联对此项主张表示赞同,但还是拒绝承认它已经在东北取得了大量的日本资产。
美国采取了与英国较为接近的立场,“日本在前占领国的财产及苏联所搬移的‘战利品’不予区别,均须列入报告内,2而在各该要求国之赔偿额内予以记账。”3这样,苏联的“战利品”也须从苏联要求的赔偿中扣抵。苏联代表再次表示异议。远东委员会英国代表认为,中、苏两国已取得75%以上的日本海外资产,美国和菲律宾取得了15%,而英国只取得了不到10%。对于英国披露的这个比率,盟国内多数国家表示怀疑和不满,中、美两国代表质问英国代表其所提比率的来源,苏联代表则指出,英国有关日本海外资产的概念是不正确的,中、苏两国已经取得75%以上的日本海外资产的论断,“既属夸张,亦无根据”4。据笔者看来,其时尚没有对各国日本海外资产进行调查,英国的论断只不过是个估计而已。美国认为,所有的日本资产,不论其本土的,还是海外的,都应该包括在对各盟国赔偿范围之内。日本占领的国家,比如中国(包括满洲)、菲律宾和朝鲜都应该从日本的占有和控制下解放出来,日资财产也应该为所在国的利益服务,一旦条件成熟,这些资产的全部权益都应该转交当地政府,并且在一定条件下,日本的海外工厂应该作为对其全部赔偿的一部分。依此推断,日资的东北工矿业就应该转交给中国政府,那么苏军的拆迁就是不合法的。
撇开政治、军事等其他因素不谈,仅从东北生产力的破坏而言,苏军拆迁就在客观上延缓了中国对东北地区的经济恢复进程,进而滞缓了东北地区的现代化进程,继而对整个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从当时的整个国际态势来讲,美苏在东北问题上的争夺,是战后美苏从联盟走向对抗的开始,是苏联与美国争夺东北亚地区的逻辑起点,是美、苏长达半个世纪的“冷战”的预演。
“历史学最基本的价值,就在于提供错误,即失败的教训。”5战后苏军对东北经济的扫荡,是对中国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严重损害,是趁战后东北地区暂时出现的政治、军事真空没有及时填补而得以实施的。“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后人如果能从对这段历史中汲取一定的经验、接受一定的教训,也就达到了本文的目的。
蒋清宏,1973年6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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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萨纳柯耶夫、崔布列夫斯基 编:《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文件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258页。
1杨奎松:《中苏国家利益与民族情感的最初碰撞——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签订为背景》,《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第104页。
[2] Odd Arne Westad is a University Reader in International History at 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Among his many books is Brothers in Arms: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Sino-Soviet Alliance, 1945-1963 (Editor) (Stanford and Woodrow Wilson Center Press, 1998).
[3] Odd Arne Westad,Cold War & Revolution: Soviet-American Rivalry and the Origins of the Chinese Civil War,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1993,p25.另外,研究斯大林欧洲政策的相似观点见McCagg, Stalin Embattled,1943-1948,pp.68-71.
[4] Odd Arne Westad,Cold War & Revolution: Soviet-American Rivalry and the Origins of the Chinese Civil War,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1993,p26.
[5] 囿于资料的限制,笔者尚未见到苏联这方面的资料,笔者注。
[6]在二战期间,法西斯德国洗劫了苏联1710个城市和村镇,给苏联造成了总值26,000亿卢布的物质损失。1945年苏联产煤量只相当于战前水平的90%,石油60%,铁59%,钢67%,纺织品40%。西方某些有影响的人物在谈到战争给苏联带来的灾难时曾说过:苏联在经济上已经沦为一个丧失了生活必需品、穷困潦倒的穷汉,形象地说明了当时苏联的经济状况。
1 Edwin W. Pauley, Report on Japanese Assets in Manchuria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 (July ,1946).p37.
1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251页。
2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256页。
1 军票系苏联红军司令部发行的钞票。1945年8月8日苏联出兵东北后,为了解决苏军经费问题,国民政府和苏联政府签订了《中苏友好共同对日作战协定》规定苏军可以在东北发行军用票。苏军军票发行于1945年10月22日。1946年6月苏军撤离东北,该红军票继续使用。1946年8月停止流通。苏军在中国东北发行红军票虽已订立条约,但在发行数额上条约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要求苏方将军票版及发行号码通知中方,从而给军票滥印、滥发行提供了条件。
2 《王炳文拟中国抗战损失说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24页。
1 《国民政府公报》,1945年9月4日。
2 《张嘉璈主任委员与苏军经济顾问斯拉特科夫斯基说明我方立场之谈话纪录》,1945年11月20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380页。
3 《外交部长王世杰致蒋经国特派员告对战利品问题勿失立场电》,1946年1月20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417页。
4 《张公权年谱》,第571-573、515页。
5 《张嘉璈主任委员与苏联经济顾问斯拉特科夫斯基关于合办东北工矿事业之谈话记录》,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396页。
1苏军屡次声称其从东北搬运的财产是“战利品”,但国际法方面的权威法典——《奥本海国际法》称,“在公有不动产所在的领土未经兼并而成为占领国的国家财产之前,没收这些不动产是不合法的。”有外国学者认为,苏联对所谓“战利品”的解释,“超越了国际公法和国际实践普遍承认的战利品的概念”。
2 《张嘉璈主任委员与苏军经济顾问斯拉特科夫斯基关于经济合作问题之谈话记录》,1945年12月24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410页。
3蒋经国前往莫斯科的最重要使命是向斯大林保证中国国民政府对苏联的友好关系不变,并谋求苏联制约中国共产党。蒋介石以书面形式指令蒋经国,其前往苏联会谈的目的如下:对苏联出兵在抗战胜利上的贡献,向斯大林表示谢意;催促苏军依期自东北撤军;促成中、苏、美三国的经济合作(但排除美国在中国东北开发的参与);争取苏方保证中国对东北中、苏共同实业的控制权。
4俄罗斯总统府档案,编号 AR RF,f.45,op.1,II98-121,123-140;转引自Dieter Heinzig,《1945-1950年间苏联与中共关系》。
5 《蒋委员长致张嘉璈主任委员指示对苏谈判东北经济合作问题方案电》,1946年1月21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417页。
6 《张嘉璈主任委员呈蒋委员长关于中苏经济合作问题与苏军总司令马林诺夫斯基谈话纪录》,1946年2月1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432页。
[7]《东北局关于今后方针任务的指示》(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五册,(一九四五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450页。
[8] 《美国驻华大使馆参事施麦斯致外交部部长王世杰有关美国对东北经济合作态度之照会》,1946年2月11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第453页。
1 《美国驻华大使馆参事施麦斯致外交部部长王世杰有关美国对东北经济合作态度之照会》,1946年2月11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郭廷以编著《中华民国史事日志》,第四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5年版,第458页。
81年版,第453页。
2郭廷以编著《中华民国史事日志》,第四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5年版,第458页。
3郭廷以编著《中华民国史事日志》,第四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5年版,第487页。
1 《张嘉璈主任委员访苏军经济顾问斯拉特科夫斯基询问对我方提出经济合作办法之意见谈话纪录》,1946年1月26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424页。
2郭廷以编著《中华民国史事日志》,第四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5年版,第458页。
3 《张嘉璈主任委员与苏联经济顾问斯拉特科夫斯基关于东北工矿合作问题谈话记录》,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392页。
4 《蒋委员长致张嘉璈主任委员指示对苏谈判东北经济合作问题方案电》,1946年1月21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417页。
5 《张嘉璈主任委员与苏军经济顾问斯拉特科夫斯基关于东北工矿合作问题谈话记录》,1945年12月7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387-8页。
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外交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73页。
1 《贝尔纳斯致哈里曼》,华盛顿,1945年8月9日,下午1点。《美国外交文件》,1945年第7卷,第965-966页。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外交(下),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1767页。
2即今日东南亚之菲律宾。
3李嘉谷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33-194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9页。
4 《行政院关于抗战损失和日本赔偿问题报告》(1947年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外交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34页。
1 《中国驻日代表团拟关于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问题意见》,1947年8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外交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71页。
2美国所指的报告系指各国要求赔偿金额的报告,作者注。
3 《行政院关于抗战损失和日本赔偿问题报告》,1947年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外交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34页。
4 《中国驻日代表团拟关于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问题意见》,1947年8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外交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71页。
5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