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大堂 (出庭记)
太太喜欢飞车,平时总嫌我开得慢。日前出门,我开车,她刚坐稳就唠叨开了:“快点,快点,道上谁像你这样磨磨蹭蹭地,前边那老太太都比你开得快。”到了城外一个丁子路口,路旁有一个十字架,是多年前悲痛的父母为在此丧生的十几岁的女儿立的, 至今架下常年鲜花不断,看了令人伤感,警醒。以往到此我都格外小心,一定要停稳,左右看准了才拐上去。这次她在旁边催:“没车,走你的!”,我稍停了一下就转了过去。刚把车轮打正,就听到了警笛声。从后视镜一看,一辆警车闪着灯赶了上来。
我把车停在道边,按照驾驶员手册上的要求摇下车窗,双手放在方向盘上,静候警察的光临。 手册上这一条我一辈子都不会忘。二十多年前的一天,刚学会开车,太兴奋了,半夜还在小城里转,惹起了巡警的注意,闪着灯跟了上来。第一次被美国警察拦下,循着国内的做法,我不敢怠慢,忙打开车门,顚儿顚儿地朝警察老爷跑去。没想到,警官见状,大惊失色,抽出手枪,厉声喝道,“站住,别动!”事后才知道,美国枪支泛滥,警察路上查车时有被打死的,尤其是在夜间。无怪乎,在虚荣和性命之间,老美警察选择了后者。
言归正传,等了会儿,警察来到我的车窗旁,问我知道不知道为什么被拦下,我老老实实地回答不知道。“你在有停车警示的地方没停。”我说“我停了呀!”他坚持说“你的车没有完全停稳”,最后留了张罚单。虽没写罚多少钱,但我和家里掌柜的都知道,罚款及日后随之增加的保险费怎么也得三,四百,一个笔记本电脑的钱。要是平常,贤妻一定会杏眼圆睁把我数落死。这次她心里有愧,怕我怨她,反倒先轻声细语地安慰起我来:“没关系啦,以后注意就是了”;“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吗 …..”多少年来,从未听她用这种语气和我讲过话,说得我心里热乎乎的,老泪纵横,不由自主地转过脸对她说:“媳妇呀,你要总能这么温柔,我就是天天吃罚单也认了!”
在美国拿到罚单后, 除酒后驾车等严重情节外,一般的违章可有两种选择。第一种,认错,认罚,把钱寄给法院。好处是简单,交钱了事。不好的是交的往往是最高额的罚款,留在驾驶记录的不良点数也最多,且会保留至少三年,其间保险费要涨不少。罚的多,是因为警察想着你可能会上法庭,届时检察官为了赶快结案,通常会减低罚款,所以警察有时会把违章情况写得更严重些,留些将来被砍的余地。第二种,先不认错,不认罚,到法庭上再说。到了庭上,手里拿着一大把罚单的检察官往往愿和你做“交易”。你要认错,咱俩都省事儿,钱可少罚点儿。这种方式讨厌的是上法庭要花时间,事后还要填表交款,有时还得参加安全驾驶补习班(program),比较麻烦。除这些不便外,这儿的法院在市中心,泊车困难。从前收到罚单后,我都选第一种,把罚款寄去完事儿。
这次,适逢闲来无事,想着来美二十多年经了不少事儿,见了不少世面,可还没做为被告上过法庭,不如去见识见识。再说那警察也太过分了,鸡蛋里边挑骨头,心里不服,想要去抗争一下。 要知道,在美国,没有“坦白从宽“这一说。 你若认罪,谁都不会认为你良心发现,悔罪了。反倒更相信你是真的有罪,人脏俱在,无法抵赖才认输。君不见,美国历史上的政要,没一个认罪的。最典型的是克林顿,尽管自己的DNA都留在了实习生的衣物上,可人家愣是不承认,用咱中国人的俗话说,纯粹是……. (不雅,恕不写出)。
听说上法庭是大事,我早早爬起来,换了身庄重的衣服,提前十几分钟到了交通庭,登记后坐下,恭候法官的莅临。 到点了,可还没见有开庭的意思;又过了一刻钟,法官的位子还是空的。台下的被告们开始有些焦躁不安了,纷纷交头接耳,有人说法官睡过头了,有人说他也违章被警察拦下来了,极尽调侃之能事。书记官不住地打电话, 最后告诉大家,法官等会儿才能来。又过了十几分钟,一个身着西装,懵懵懂懂的老头,夹着公文包急匆匆地走了进来。书记官立刻迎上前去,将其引入一侧的更衣间。俄顷,法官着黑袍复现,潇洒落座。法警宣:“某某法官到,开庭, 起立”。吾辈小民,慌忙站起,行注目礼。大人慈祥一笑,挥手示意众人坐下。
美国是个平等的共和国,除了总统以外,很少有官员能享受如此礼遇。在某些方面,法官的谱儿其实比总统还大。比如,对总统,即使在正式场合,也只称“总统先生”(Mr. President)而在法庭上,就连独往独来的检查官和自命不凡的律师都要要毕恭毕敬地称这个民选的公仆为“法官大人”(Your Honor),听起来颇似欧洲封建时代对贵族领主的称谓。让人觉得即滑稽又不可思议。
众人落座后,法官大人倒没找借口,直接道歉说把开庭的时间记错了。听了,我在佩服他的坦诚的同时还有点儿幸灾乐祸:“看来,不光我糊涂,会把时间搞混,连精明的法官也有迷糊的时候。”
开庭后,检察官按签到的顺序叫被告。 轮到我时,我刻意定了定神,学着影视作品中被捕的革命志士,整整衣襟,大义凛然地走了过去。坐下后,没等检查官开口,我就告诉他,警察搞错了,我是停下来以后才转弯的。听罢,检察官说,警察只在固定的日期出庭,要想跟当事的警官对质,得再等一个月。他接着提议:“你要不想等,我可以把罚单上的你违章时的车速由40英里减到10 英里以下(1英里=1.6 千米),这样你的点数可以由四个降为两个,罚款从也能180 减到120。另外,还一个办法,你若参加我们的“补习班”,不用上课,只要六个月内不再违章,这次的两个点就可以不计,保险公司那儿没有你的不良记录,保险费自然也不会涨,但你要一次交给法庭和政府两百快。”听完我明白了,地方政府缺钱,想借机插一杠子,把原本交保险公司的钱,以办“班”的名义敛上来。我虽知道被警察冤了,就算当时没停稳,车速也不可能那么高,但由于不愿再折腾,也只好“认了”,接受了检察官的“发盘”(offer)。我同意参加“补习班”,管它呢,结了算了。
听着有点儿难以置信,在美国,商场的东西是明码标价,不容讨价;而在法庭上,不仅案子的解决方式可以商量,就连处罚的标准都可由检方和被告像在国内乡下的集市上买牲畜时那样,“在袖筒捏着手指头(以防别的买主知道)”以讨价还价的方式成交。不过话又说回来,这种方式虽不太严肃,但当事人毕竟还有个说理的地方,比只由警察说了算要公正得多。
最后,检察官把和我签的协议递给了法官。望着端坐在台上的法官,想起“大人“来晚时的狼狈相,我不禁偷笑,真想说:“Your Honor ,别逞强了,还是跟俺学,把大事儿写在家里的挂历上,让老婆给你提提醒儿吧!”
* 权作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