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白鹤的那个博客,她主要是在感叹两边的家庭都抛弃了她的亲情。
她提到她父亲修改了遗嘱。这个要多说两句。
国内的遗嘱法律效应是按照公证>律师见证>个人遗嘱的顺序排列的。
就是说个人遗嘱法律效应最低。 最大的可能性立遗嘱人在给她修改遗嘱以后,在其它人(继母继子)的压力下以后又再次修改,但她不知道。这时候就要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个人遗嘱基本上没有什么用。
律师见证的遗嘱有一定法律效应,但也会出问题。比如立遗嘱人后来改主意了,另外找到一个律师,见证的新的遗嘱。新遗嘱里照样把她剔除出去。这时候就要按照最后的那份律师见证的遗嘱执行。
三个遗嘱程序里面,公证遗嘱法律效应最好。可即便是公证的遗嘱,如果出现继承权的财产纠纷,也没有用。比如公证时候没有全部继承人签字,等到继承的时候,突然出现一个人说他也有继承权。这时候公证处就要把财产继承程序推到法院。由法院查证判决继承权的问题。公证处只公证在场继承人的签字,不管查找所有继承人,那是法院的事情。
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老人在的时候把所有事情都处理好,否则会有很多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