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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这个上下搭配在加州合法吗? (图)

(2012-05-04 10:04:23) 下一个

 

禁评的第一支 AR15/M4 上段和下段已经分别完成了,合在一起就是一支完整的步枪了,由于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原因,目前还没有贸然让这“天作一对地成一双”的恋人立即就“同眠共枕”,只好暂时委屈这二位一下了

先来看看上半段的情况:

14.5寸(5.56mm 1/7)的枪管,和永久焊装Flash Suppresser,总长度超过法定的16寸图中的M9枪刺,是不能装也不会装上去的, 谢谢vw308网友提醒。

 

14.5寸(5.56mm 1/7)的枪管,和永久焊装Flash Suppresser,总长度超过法定的16寸

 

其下半段的情况如下:

Tactical Innovations 下机匣, 配装了可伸缩枪托,手枪式握把。


Bullet Button,介个用手指是按不下去得,必须用一个工具戳进去,弹夹才会掉下来。 特别强调一下,如果哪位枪主身上某个部位(手指脚趾或者小鸡鸡)太小,小到可以戳进去的话,那么恭喜您,按照加州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您已经构成犯罪了,您需要立即去有关部门喝铁观音。尽管您在看守所里面可以保持沉默,不至于做俯卧撑,一旦罪名成立,将会面临最高三年的牢狱,外加一万刀的罚款。当然,如果您像禁评一样爱枪如命的话,禁评建议您不妨考虑通过外科手术把上述那些部位挨个切掉,这样您就又能合法地拥有你不可分割得武器了。

 

 

至此再次感谢vw308网友提醒禁评慎重检查一下, 确保上面配置符合加州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文,以免被此间有关部门请去喝茶,毕竟三年外加一万刀对于一个男人,特别是一个爱玩枪的男人来说,意味着太多太多,说的具体点,用这三年和一万刀,你不仅可以玩遍天下名枪,你甚至可以玩炮。相反,一旦不幸经历三年牢狱,你极可能从此完全失去玩枪的兴趣,我指所有de枪,还有炮。

经上政府网站,本地有关攻击步枪的定义分成三类:

第一类涉及的是AK系列的枪支;
第二类说的是指明生产厂家的AK和AR-15系列的枪支;
第三类涉及的是上面第一二类没有提到的枪支,也就是所谓的OFF-list。

因为禁评的配置,不在第一类或第二类的涉及范围,所以重点是有关第三类枪支的法律,它是这么说的:

"Assault weapon" shall also mean any semiautomatic, centerfire rifle that has the capacity to accept a detachable magazine and any one of the following:

  A pistol grip that protrudes conspicuously beneath the action of the weapon.
  A thumbhole stock.
  A folding or telescoping stock.
  A grenade launcher or flare launcher.
  A flash suppressor.
  A forward pistol grip.

中文意思就是:任何能够接受一个可拆卸弹夹的枪支,同时具备以下任一特征者,即为攻击性武器:
.....
(省略了)

所以成为攻击性武器de关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接受一个可拆卸弹夹,那什么又是可拆卸弹夹的定义呢?

"Detachable magazine" means any ammunition feeding device that can be removed readily from the firearm with neither disassembly of the firearm action nor use of a tool being required. A bullet or ammunition cartridge is considered a tool.

中文意思就是:“可拆卸弹夹”是指任何弹药料装置,可以既不需要拆卸枪支的行动,也不需要使用工具,随时可以拆卸......。

 

 

结语

禁评上面所介绍的配置,安装了Bullet Button,因此不能够接受一个可拆卸弹夹,必须使用工具才能拆卸弹夹。换句话说,为了让上面的配置不能够接受一个可拆卸弹夹 ,禁评在下机匣上安装了Bullet Button。

由于不能够接受一个可拆卸弹夹,禁评认为上面的配置是符合加州人民共和国有关枪支法的。

 

请教各位枪友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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