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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区伯嫖娼案不具备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

(2015-04-08 13:26:01) 下一个
先看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娼行为的定义: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认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再看所谓区伯嫖娼的具体细节:

    大概过了5分钟,她说,坤哥,借个洗手间洗洗澡吧,唱歌很热出了好多汗。她去洗手间把门关了洗澡,我继续在上网。五分钟后,她出来了。我没看到。
    她走到我面前,上了我的床,我一看,她脱了衣服,用浴巾围着自己。她走到我身边马上把浴巾解开,我一看是裸体的女孩子。我说干嘛,她就抱住了我,还给我脱衣服,我又说干嘛,她又解开了我的裤子。
    一个大男人,一路推脱不要,她都脱光了,还脱掉了我的衣服,抱住我。在这个时候,我不自觉地就搂住了她的腰。她就吻我嘴巴,我也吻她。
    吻了以后,她就躺下来。我不想,我喝的酒太多了。她叫我亲她。
    正在亲她身体的时候,房门啪地被一脚踹开了,警察冲进来了,说别动,还给拍照了。我的第一反应就是陷阱,大喊陷阱。带队的人说,别说话,让我们穿好衣服后就带走了我们。那个时候大概是十点十五分左右。


显然,所谓区伯嫖娼行为缺乏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这个构成要件。因此,区伯嫖娼行为完全不存在,警方执法错误,所谓区伯嫖娼案完全是错案,应向区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启动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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