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榆次区违法断气夺命强拆进行中
一夺命的违法人为断气
山西榆次区政府为拆迁公然违背国家拆迁条例在拆迁户(经纬厂南 2 、 3 区)未与其签署协议的情形下,强行掐断暖气煤气,住户们多次合法上访区政府、(区政府一副区长石勇公然宣称今冬不给送暖气)区政府法制办、市委市政府、市政府信访办(市政府信访办王姓官员说告到中央也没有用),到后来省委门前要求见领导,被领至信访办至今未有答复,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灵,严冬的中国北方停了暖气煤气意味着啥?大家无奈的情形下有的靠电暖气,有的发现电暖气根本不行生起了蜂窝煤炉子,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3 区一住户终于中了煤气,其中 82 岁的健康老人永远的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可以说是被自己工作了大半辈子的政府(生前退休于区政府计划委员会)逼死了,老伴也入院急救,飞来的横祸将这个家庭的幸福永远的击碎了!老人的孩子表示有一点必须声明:虽然我们父亲死亡和母亲受严重伤害系煤气所致,但直接的原因是由于榆次区政府拆迁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强行停止了房屋的供热和煤气,才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不掐断暖气是不可能发生这样的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31 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法迫使本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我们要求政府道歉、赔偿和追究相关主管责任人的责任)国土部 2010 年 7 月 10 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强调: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和”突击式“等方式违法强拆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中央纪委监察部于 2011 年 3 月 24 日 就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发出通知,通知指出:征地拆迁工作要深入贯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非法方法迫使搬迁行为。中央及各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各地方有关部门杜绝强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仍视规定为儿戏,以下应该是事实真相:于 2011 年 10 月 14 日 榆次区政府变相通过晋中鑫晨热力公司向被征收人下达了中断供热的通知,通知内容为:经纬 2 、 3 区 南拆迁住户 : “供暖期即将来临,居住在经纬二、三区南的拆迁住户,因管网已不具备供暖的条件,特告知拆迁住户今冬将不予供暖,特此告之”。
注意:对象是拆迁住户,不拆迁的不在此列 . 周边住户都有暖气,周边管网条件时间相同!据后来山西黄河电视台对鑫晨热力公司党委书记采访后播出的新闻中得到证实,这位党委书记当被问及是因为不具备供暖条件还是因为拆迁时很肯定的回答停供暖气是因为拆迁,榆次区政府协调该公司要求以热力公司的名义下文通知断供!热力公司按照拆迁办的要求对经纬二、三区南拆迁住户停止了供暖, 11 月 11 日 ,经过拆迁办的再次有力协调,又中断了煤气的供应,将被征收人逼向了绝地!现场的勘察也证实,供气中断是人为掘断供气管道所致而并非对方说的因管网破损,老化 不具备供热条件,采访中有被叫作张卫平的征收负责人,不确定此人是否有判定黑白是非的能力,玩弄文字游戏,说与拆迁一点关系也没有,那么请问为何单单被停对象是拆迁户?你说管网老化请问你是干啥的,是热力公司的吗?为何热力公司书记都说不是?热力公司书记都说是你们协调的!退一万步讲:即使真是管网老化去年还供的好好的,今年为何不可以了?周边附近全部是同样的管网为何独独这边老化?更荒唐的说啥影响到别的地方,请问是否我们影响到别的地方我们就该被断气?难道我们不是合法的住户?我们就不该被供气?难道我们家的管网坏了你们就没有责任修好,让我们有暖气吗?合法住户合法纳税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谁给你权利剥夺我们的取暖的权利?!断煤气的理由更是荒唐竟然是因为断了暖气以其它方式采暖会生危险!真是气到无语!问题的核心是承认人为截断煤气!这就非常明确的告诉大家是他们刻意为之!经多次接触确定,事件中这个张卫平和石勇负有主管的责任,是断暖气煤气的最可能的直接指挥者。应该被追究责任,并且从多次接触中,张卫平态度蛮横,强词夺理,语言对诸多老人不敬。榆次区政府某些人明显滥用公权,并且导致了致人失去生命的严重后果,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赔偿机关为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我们已经被剥夺了取暖的权利我们仍将继续主张我们的权利,要求对致人死亡和伤害等损失进行赔偿并且包括所有住户的伤害和精神伤害给予赔偿,生命已经无法挽回了,但我们要求给逝去生命的人的尊严!给活着的人享受社会公平正义,温总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尽管我们与公权力比较我们是弱势群体,我们需要社会与媒体的关怀和支持,但对不合法的暴力拆迁我们将斗争到底,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为何住户在坚持抗争?这次拆迁问题重重,缘由以下几条:
(一)、程序违法
1. 征收条件不符,征收证据不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称新建经纬小学建设项目是出于公益事业的目的,但此项目的三栋新建楼中,其中一栋用于商品楼开发,另外两栋回迁楼中也有部分楼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用途,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关于国有土地的收回只能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旧城区改建等特定用途的规定。如此行为目的何在,耐人寻味!
2 评估机构选择违法,评估程序违法,导致评估结果违法。
作为拆迁补偿的重要一环,评估机构的选择无视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的原则,在没有告知南二、三区住户的情形下,自行指定评估机构,并将评估结果单方面决定。试问你买我的房可以由你单方面订价而不需要征求卖方的意见吗?若如是,岂非成了强买强卖了吗?公平何在?
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机构在没有进行过全面准确的实地勘察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评估报告,且区政府单方面规定协商截止日期,评估报告未公布送达,公开何在?
3 申请复议期间主动作为违法
晋中市榆次区政府征收决定作出几日后,迫不及待的,派出榆次区法院的一名副庭长带领执法队伍到被征收人家中拍照恐吓,甚至派出警察到实地维持次序,大有 不搬现在就拆房之意,注意这样的事是发生于申请复议期间,违背了最高法《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法院应慎用强制执行手段的要求,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严重危害国家政府的形象,危害社会稳定!倚强凌弱,公正何在?
(二)、行为内容违法
严重践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31 条,侵犯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已经造成严重致人死亡恶劣后果。(内容可见一。)有法不依,法律条款或者在他们眼里成为儿戏!
(三)、补偿价格既不合法更不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晋中市榆次区同期房价 4000 元 / 平米
而补偿价格仅为 1800 元 / 平米,土地面积 200 多平米,土地面积仅给予 90 元 / 平米,晋中市榆次区同期地价为 2770 元 / 平米,无论房价还是地价,补偿决定中的补偿金额都远远低于晋中市人民政府于同期公布的类似房地价格。并且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的规定。
另外将南二三区住户房屋界定为经济适用房明显缺乏依据是极其不合理的,早在经济适用房这一名词出现前相关部门已经给予住户颁发了土地证、房产证。说明我们对房屋有绝对的权属。我们的房产证并未有标注经济适用房,征收人强加意志没有法律依据。这已经不是与民争利了,简直就是存在欲侵吞民利可能!
(四)、行为主体不合法
榆次区政府将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委托给榆次区城建重点工程指挥部具体实施,该指挥部是一种协调形式,无办公地点,无固定在册工作人员,无自有财产,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更不是事业单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由其负责征收土地的行为不合法。难道出了问题又推到这些临时工的手里?临时工事件发生的是不是太多了?!
事情已经发生了但还在继续,到现在为止未见任何政府部门人员表达慰问和致歉,更或者进行针对错误的改正行为,见到的是打桩机企图介入,我们弱弱的抗争着,也许会继续付出生命的代价,严冬腊月在北方的我们在没有暖气,没有煤气的房间里以近乎原始的方式继续挣扎的生活着,我们当中大多是年老体弱的退休工人,我们是明显的弱者,问苍天何时能够让我们享受公平正义?何时逝去的生命的尊严得以捍卫,逝者的家属终日泪水洗面,痛不欲生,我们期待社会公平正义,期待社会媒体的仗义执言,让某些公权力不致久被人为滥用从而受到约束,让责任人被追究责任,我们呼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寻求社会的帮助! (在大陆比如象百度贴吧这样的简单文章竟然无法帖上去,多么的无奈)
2011/12/31 年岁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