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3 月 6 日, 我 请 这 位 陈 建 友 律 师 , 替 代 我 , 继 续 我 对 屋 主 协 会 –
2176 Pacific Homeowners Association 的 诉 讼 , 案 件 号 码 是 : 05HL03448, 我预 付 定金 五 千。该 案 是 我 于 2005 年 8 月, 在 橙 县 新 港 滩 法 院 报 备 的 “ 有 限 民 事 案,” 求 偿 金 额 低 于 一 万 美 元。
陈 律 师 接 手 后, 与 被 告 律 师 – Vernon C. Jolley 协 议, 对 状 书 作 第 二 次 修 改。陈 律 师 在第 二 次 修 改 状 书 中, 加 入 “ 声 明 性 补 救” – declaratory Relief, 仍 然 报 备 在 新 港 滩 法 院 的 有 限 民 事 部 。原 定 的 审 案 日 期 是 06 年 4 月 11 日。但 是 , 我 还 没 有 对 被 告 作 庭 外 取 证 , 于 是 , 我 请 陈 律 师 做。他 一
直 没 有 做 。
到 了 审 案 的06 年 4 月 11 日, 我 在 法 院 叫 陈 律 师 要 求 把 案 件 转 去 圣 塔
安 那 的 中 区 法 院 。 他 不 肯 问 法 官 , 说 法 官 不 会 同 意 的 。 同 时 , 陈 律 师
意 识 到 : 新 港 滩 法 院 的 有 限 民 事 部 , 无 权 审 核 声 明 性 补 救, 因 此 , 建 议我 先 无 损 害 撤 案 , 再 去 圣 塔 安 那 的 中 区 法 院 重 新 报 备 。
新 港 滩 法 院 的 法 官 说 , 她 的 法 庭 无 法 审 我 的 案 , 叫 我 们 第 二 天 早 晨 去 拉 古 纳 岗 法 院 。
06 年 4 月 12 日, 大 家 来 到 拉 古 纳 岗 法 院 。陈 律 师 一 上 台 就 要 求 无 损 害 撤 案 , 理 由 是: 有 限 民 事 部 对 声 明 性 补 救 无 管 辖 权 。麦 卡 廷 是 当 日
主 审 法 官 , 他 先 请 双 方 律 师 到 他 办 公 室, 作 案 情 简 报, 然 后, 他 提 议 双 方 先 调 解 。在 调 解 无 结 果 情 况 下, 麦 卡 廷 法 官 命 令 本 案 无 损 害 撤 销 。
06年 5 月 18 日, 被 告 律 师 – Vernon C. Jolley向 新 港 滩 法 院 提 交 动 议 , 要 我 付 被 告 一 万 八 千 律 师 费, 声 称 被 告 是 胜 诉 方 。听 证 日 期 定 在06年 7 月 12 日 。
我 又 付 陈 律 师 两 千 , 请 他 出 庭 反 对 被 告 的 律 师 费 动 议 ; 同 时 , 请 他 在圣 塔 安 那 的 中 区 法 院 重 新 报 备 的 状 纸 。
06年 6 月8 日, 我 去 陈 律 师 那 里 拿 到 状 纸 , 自 已 代 表 自 己, 去 圣 塔 安 那 的 中 区 法 院 报 了 “ 无 限 民 事 案,” 状 告 屋 主 协 会 - 2176 Pacific Homeowners Association 三 个 诉 因 : 声 明 性 补 救; 违 背 信 托 责 任 –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及 财 务 查 账 – accounting. 案 号 是 : 06CC07649。
报 备 后 , 我 将 第 一 张 封 页 传 真 给 陈 律 师, 让 他 附 在 反 对 被 告 律 师 费 状 纸 的 后 面 , 以 告 诉 新 港 滩 法 院 法 官 :原 告 自 愿 技 术 性 撤 案 , 被 告 不 能 算 胜 方 , 因 为 被 告 在 重 新 报 备 的 案 件 中 , 又 成 了 被 告。
在 06 年 7 月 12 日 的 律 师 费 听 证 中 , Jacob Jager 法 官 认 为 : 被 告 是 胜 方 , 因 为 原 告 本 来 应 该 将 案 子 从 “有 限 民 事” 重 新 分 类 为 “无 限 民 事 ,” 这 样 的 话 , 就 无 需 撤 案 了 。
我 与 陈 律 师 口 头 协 议 : 在06CC07649 案 中 , 我 先 对 付Vernon C. Jolley, 到 快 审 案 时 , 再 请 陈 律 师 替 换 我 ; 同 时 , 要 上 诉 05HL03448 的 一 万 八 千 律 师 费 判 决 。
06 年 8 月 初 , 陈 律 师 收 了 我 $500, 准 备 了 “上 诉 通 知,” 我 拿 去 新 港 滩 法 院 备 了 案 。因 为 是 对 “有 限 民 事” 判 决 的 上 诉 , 听 证 在 橙 县 中 区 法 院 的
上 诉 部 。
06 年 10 月, 橙 县 中 区 法 院 的 上 诉 部 给 我 寄 来 “ 缺 件 通 知,” 要 我 提 供 “共 识 性 声 明。”
原 来, 新 港 滩 法 院 的 有 限 民 事 案 听 证 中 , 没 有 法 庭 记 录 员 作 速 记。
因 此, 橙 县 中 区 法 院 的 上 诉 部 , 不 知 道 原丶被 告 律 师 在 06 年 7月 12 日 的 听 证 中 讲 了 些 什 么 。 所 以, 上 诉 部 需 要 双 方 提 供 “共 识 性 声 明” –
“Settled Statement。”
陈 律 师 帮 我 准 备 了 一 份, 我 就 送 去 上 诉 部。
不 久, 我 收 到Vernon C. Jolley 发 来 的 反 对 状, 说 , 我 提 交 的 “共 识 性 声 明” 中 有 不 实 之 词。听 证 日 期 定 在 07 年 3 月下 旬。我 立 刻 给 陈 律 师 发 电 邮, 请 他 代 我 出 庭 , 无 回 应 , 打他 手 机 , 也 不 接 。
在 出 庭 那 天 , 我 来 到 新 港 滩 法 院, 来 到 Jager 法 官 的 法 庭 。Jolley 对 法 官 说 , “共 识 性 声 明” 中 有 两 处 不 实 陈 词 : 1) 法 官 意 向 要 否 决 Jolley 的 律 师 费 动 议; 2) Jolley 听 到 后 非 常 吃 惊 。
法 官 同 意 Jolley 的 说 法 , 命 令 将 那 两 句 陈 词 从 “共 识 性 声 明” 中 删 除。因 为 7 月12日 的 听 证 会 , 我 不 在 场, 没 根 据 反 对。
关 于 06CC07649 的 审 案 日 期 , 也 是 经 过 与 陈 律 师 的 秘 书 – Shelly 商 量 后, 定 在 07年 4 月9 日。原 因 是 避 开 2 月 的 中 国 新 年; 3 月份, 据 说 陈 律 师 在 旧 金 山 有 案 要 审 。
但 是 , 陈 律 师 一 直 没 有 发 庭 外 调 查 通 知 给 被 告, 也 没 承 诺 代 替 我 审 案。
07 年 1 月, 我 到 陈 律 师 办 公 室 告 诉 他, 我 的 屋 主 协 会 要 修 改 章 程 的 停 车 规 则 , 禁 止 我 的 七 人 面 包 车 继 续 停 在 专 属 停 车 位, 因 为 该 车 三 年 未 交 牌 照 税, 协 会 要 来 拖 走 面 包 车 。
陈 律 师 建 议 让 他 们 拖 走 算 了 , 只 要 他 们 事 后 不 来 找 麻 烦 就 行 了 。他 还 说 , 他 的 车 也 是 被 他 的 屋 主 协 会 拖 走 的 , 他 的 屋 主 协 会 事 后 没 找 他
麻 烦 , 他 也 就 算 了 。
所 以 , 07 年 2 月 10 日, 我 的 屋 主 协 会 叫 来 当 地 一 家 拖 车 公 司 – Southside Towing,把 我 的 七 人 面 包 车 拖 走 了,事 后 还 寄 来 $681 的 帐 单 。 我 写 信 给 加 州 车 管 局 , 表 示 时 间 成 熟 时, 会 提 诉 讼 。
后 来 发 现 : Southside Towing 在 07 年 5月 14 日, 报 告 信 用 公 司, 说 我 太 太 欠 他 们 $1,597。 这 笔 数 一 直 保 持 在 帐 上 , 直 到 2010 年 5 月20 日, 变 成 $2,098.85。Southside Towing 还 委 托 一 家 收 帐 公 司 来 收 帐 。
自 07 年 2 月 10 日以 后 , 我 一 直 要 求 协 会 出 示 大 多 数 屋 主 同 意 修 改 的 投 票 记 录, 协 会 一 直 拒 绝 提 供。一直 到 09 年 9 月 8 日, 我 给 协 会 发 电 邮, 要 求 看 投 票 记 录, 并 且 问 修 改 过 的 停 车 规 则, 在 橙 县 记 录 局 记 录 的 日 期。
09 年 9 月 14 日, 协 会 回 电 邮 称 : 章 程 没 有 修 改 , 但 是 , 协 会 还 是 有 权 采 纳 “ 规 则” 来 应 付 停 车 “问 题。”
我 告 诉 协 会 : 拖 车 是 没 有 任 何 法 律 依 据 的 非 法 行 为, 要 求 协 会 消 除
我 太 太 的 负 债 记 录, 否 则 , 提 诉 讼 。
协 会 推 诿 说 无 法 照 办 , 要 我 去 找 拖 车 公 司 。
在 2010 年 2 月 5 日 及 3 月 15 日 , 我 在 圣 塔 安 那 的 橙 县 中 区 法 院, 状 告 2176 Pacific Homeowners Association 及 其 负 责 人 – Stephen D. Price 及 他 太 太 –
Michelle J. Matteau。案 件 号 码 是 : 30-2010-00342510 和 30-2010-00353446 。
同 时 , 我 在 2010 年 10 月, 写 信 给 拖 车 公 司 , 要 求 其 赔 偿, 否 则 提 诉 讼 。
拖 车 公 司 不 理 采 。
2010 年 12 月 29 日, 我 去 位 于 圣 塔 安 那 的 美 国 联 邦 地 方 法 院 , 加 州 中 部, 南 区 法 院, 状 告 拖 车 公 司 及 其 两 位 负 责 人 。
话 说 06CC07649 案 , 因 为 陈 律 师 不 承 诺 代 替 我 , 我 于 07 年 3 月 到 他 办 公 室, 拿 走 全 部 文 件 , 另 外 找 了 一 位 律 师 – Philip A. Putman.
我 与 Putman 在 07 年 3 月 23 日 签 合 同, 由 他 代 理 我 诉 讼06CC07649 案, 以 及 上 诉 05HL03448 的 律 师 费 判 决 。
Putman 接 手 后 , 马 上 要 求 法 院 取 消 原 定 的 07 年 4 月 9 日 审 案 日 期 , 并 且 重 开 调 查 , 法 院 同 意 了 要 求, 将 审 案 日 期 推 迟 到 07年 8 月 20 日。同 时, Putman 认 为 陈 律 师 的 撤 案 建 议 是 疏 忽。 于 是 , Putman 在 07 年 7 月 10 日,代 理 我 状 告 陈 律 师 疏 忽 及 违约, 案 件 号 码 是 : 07CC07758 。
陈 律 师 接 状 纸 后 , 要 求 由 约 束 性 仲 载 来 解 决 争 端 , 因 为 我 与 他 所 签
协 议 有 这 么 一 条 。 Putman 只 能 同 意, 他 传 真 过 来 双 方 的 协 议 , 每 人 都 签 了 字 : 中 止 诉 讼 , 将 争 端 交 由 约 束 性 仲 裁 。
陈 律 师 选 了 JAMS, Putman 也 同 意 了 , 双 方 交 了 $400 的 定 金 , 从 JAMS 送
来 的 名 单 中 , 选 了 一 位 仲 裁 员 – Majeda , 是 一 位 日 裔 的 洛 杉矶 县 高 等 法 院 退 休 法 官 。仲 裁 听 证 日 期 选 在 08 年 8 月 15 日。
Putman 在 审 06CC07649 之 前 , 也 没 有 对 案 中 被 告作 庭 外 取 证 。另 外, 在 审 案 的 07 年 8 月20 日, Putman 也 没 有 问 在 场 的 Stephen 及 他 太 太 任 何 问 题。结 果 , 法 官 认 为 原 告 完 全 没 有 证 据 来 证 明 指 控 , 认 为 被 告 是 胜 方 。
我 认 为 Putman 也 在 敷 衍 我 , 于 是 , 我 在 08 年 3 月 24 日 将 他 解 雇 。
所 以 , 在 仲 裁 听 证 会 上 , 陈 律 师 将 一 本 由 法 庭 记 录 员 凯 伦 准 备 的06CC07649 审 案记 录, 交 给 仲 裁 员 – Majeda, 以 说 明 Putman 造 成 了 我 的 损
失 , 而 不 是 他 本 人 。
我 跟 仲 裁 员说 , 陈 律 师 不 懂 简单丶初 级 的 转 案 原 理 而 撤 案, 是 造 成 一 万 八 千 律 师 费 的 判 决 的 不 争 事 实 , 而 请 Putman 打06CC07649 的 官 司 及 上 诉 ,是 为 了 减 低 05HL03448 判 决 的 损 失 ,所 有 费 用 , 都 应 由 陈 律 师 负 责 。
陈 律 师 争 辩 说 , 我 的 案 子 根 本 没 有 法 律 点 , 就 算 当 初 不 撤 案 , 而 将 案 子 归 类 为 “ 无 限 民 事,” 我 照 样 会 输 。陈 律 师 还 争 辩 说 , 我 必 须 请 专 家 作 证 , 才 能 证 明 陈 律 师 疏 忽 , 没 有 专 家 证 词 , 无 法 证 明 其 疏 忽 。
结 果 , 仲 裁 员 判 我 输 , 出 具 一 份 临 时仲 裁 决 定, 要 我 付 陈 律 师 请 他 手 下 的 Antony 陈 的 律 师 费 。
与 此 同 时 , Putman 也 在 08 年 9 月 28 日, 在 圣 塔 安 那 的 中 区 法 院 告 我 违约, 索 要 四 万 一 千 美 元 , 案 件 号 码 是 :30-2008-00112571, 主 审 法 官 是 Munoz。
我 也 在 09 年 1 月 8 日, 反 告 Putman 疏 忽丶违 约 。后 来 又 修 改 诉 状 , 加 上
三 个 诉 因 : 虚 假 陈 词 丶建 构 性 欺 诈 及 违 背 信 托 责 任 。我 与 Putman 的 官
司 , 法 官 判 定 无 胜 方, 两 不 相 欠 。
因 为 我 与 Putman 的 官 司 与 陈 律 师 的 官 司 平 行 进 行, 在 08 年 10 月 29 日,
我 在 中 区 法 院 报 备 动 议 , 取 消 临 时仲 裁 决 定 。我 的 理 论 是 : 我 在 告 两 位 律 师 疏 忽, 应 该 将 07CC07758 与 30-2008-00112571 合 并 审 理 , 由 陪 审 团 来 决 定 , 哪 位 律 师 造 成 了 我 的 损 失 , 以 及 各 自 的 责 任 是 多 少 。这 样 , 才 能
避 免 仲 裁 与 审 案 产 生 相 互 冲 突 的 判 决 。
陈 律 师 反 对 我 的 动 议 , 坚 持 用 仲 裁 解 诀 , 07CC07758 的 主 审 法 官 是 希 拉 · 费 尔 。她 也 不 同 意 我 的 动 议 。 最 后 , 到 09 年 5 月, 陈 律 师 拿 最 终 仲 裁 决 定 , 在 法 庭 作 动 议 转 换 成 判 决 , 听 证 日 期 是 09 年 6 月 的 某 天 , 我 报
备 了 反 对。
在 听 证 那 天, 希 拉· 费 尔 法 官 对 我 说 , 要 跳 过 约 束 仲 裁 是 很 难 的 。法 官 按 陈 律 师 的 要 求 , 将 仲 裁 决 定 转 换 成 判 决 。
我 当 场 表 示 不 接 受 , function forumSelected() { var forumId = $("#forumId").val(); if(forumId == null || '' == forumId) { alert('请选择论坛.'); } else { } }
Study the amended parking rules to see if they are inconsis-tent with the CC&Rs. Further, the amended parking
rules need to be incorporated into CC&Rs before they can be
effective. There is no feasible way that we can request a change because we belong to different HOAs. The only way to teach HOA a lesson is to sue them if they amend the parking rules which target at you.
Good luck.
If you need help to sue your HOA, you can contact me, the article author: Yan Sui
email: dancalm@sbcglobal.net.
Where is your HOA, any way?
Yan Sui
不要找律师,而是要找多一些的受害人。一起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