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6日,我请这位陈建友律师,替代我,继续我对屋主协会–2176PacificHomeownersAssociation的诉讼,案件号码是:05HL03448,我预付定金五千。该案是我于2005年8月,在橙县新港滩法院报备的“有限民事案,”求偿金额低于一万美元。陈律师接手后,与被告律师–VernonC.Jolley协议,对状书作第二次修改。陈律师在第二次修改状书中,加入“声明性补救”–declaratoryRelief,仍然报备在新港滩法院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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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6日,我请这位陈建友律师,替代我,继续我对屋主协会–2176PacificHomeownersAssociation的诉讼,案件号码是:05HL03448,我预付定金五千。该案是我于2005年8月,在橙县新港滩法院报备的“有限民事案,”求偿金额低于一万美元。陈律师接手后,与被告律师–VernonC.Jolley协议,对状书作第二次修改。陈律师在第二次修改状书中,加入“声明性补救”–declaratoryRelief,仍然报备在新港滩法院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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