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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打官司,一定要找好律师。。。。。

(2013-07-30 11:34:22) 下一个

从老杜案来看,打官司真不是一般人可以有的选项。不管前边怎样,仅仅后面与Paul这个官司,除了自己的律师费,光需要支付对方的15万英镑,加上之前的律师费,足够他破产两次了。

在英华园看到有人评论,说是老杜其实是被他的律师给坑了,有没有道理?转载一下:

作者:Recycle

看了看华商报的前因后果,有好几个地方我觉得这官司打得不可思议。 我觉得老杜其实很冤, 实际是被他请的律师坑了。 

报道说:2008年5月8日第二次法院裁定下来,杜安翔赢了官司。但出乎他的意料,崔鸽当天“破产”。原来就在法院第二次裁定宣布这一天,丁继峰崔鸽两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北安普顿先锋街10号)卖给了德拉尼,而此前崔鸽已经将自己的店铺一一处理,她成了“无产者”。

崔家的卖房合同,实际是属于lease back home.  如果合同合法,说明崔家没有房贷,应该收到了210K房款。  而当时崔家唯一的creditor就是老杜。 欠30多K。  我不理解的地方就是这210K那里去了?

如果210K,英国人没给,就不存在交易,合同无效。如果210K崔家收到了,是破产当天前收到。  这个就是属于preference payment。 在英国破产法里是不允许的。 必须还给老杜先。 如果是破产后收到210K,那就更必须先还第一个creditor 老杜了。

这里老杜找的律师犯了几个错误:

1)2008年 第二次告崔家的同时,没有申请禁制令,对崔家财产冻结。造成崔家在宣判日破产

2)对崔家的财产没有调查清楚,按老杜的说法上百万英镑。 而法院判的还款额只有30多K 

3)这个是最错误的地方,去高院上诉英国人,认为房产交易无效。 实际应该告的还是崔家,违法破产法,转移资产。就preference payment 这一条,老杜肯定就赢了。  你告人家房产交易无效,是没有意义的。

经济纠纷官司,能不能赢。 好的律师所,事先会给咨询的。  我查了查老杜找的是伯明翰的律师所RES IPSA SOLICITORS, 个所实际属于 Civil litigation,Consumer problems,Employment law ,Landlord and tenant - residential ,Personal injury 而实际上这种商业纠纷不是真正的业务范围。 最要命的一点, 这个所的人根本不懂Insolvency Act. 没有抓住违法破产法转移210K的事实。 崔家说经济危机破产,而实际上creditor就老杜一个人30K,另外查到,这个所在2012年被Legal Ombudsman 罚了1万多镑。 原因:Costs excessive, Failure to keep informed, Costs information deficient,还有代理他们的印度律师  被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 处罚过,暂停执照。

英国的法律实际是很健全的。如果老杜当初找了有Insolvency相关经验的律师所,肯定不是今天这个结果。 不可能崔家破产,还拥有百万家财。上诉高院根本就告错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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