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猴年的春节,是我在时隔二十几载后,回国过的第一个年。归功于网络和微信,心系童年的回忆间,还被远隔万里的一件事情所牵动,即纽约华人警察梁彼得开枪致无辜黑人死亡案。2月11日,陪审团裁决他有罪,造成华人社会的强烈反弹,国内媒体也进行了跟踪报道。由于众说纷纭,各方观点相差很大,我自己做了一番调查,于是便有了如上的结论。
此事脉络清晰,本不是疑案。2014年11月20日晚,纽约市警察局入职一年多的27岁华裔警察梁彼得,和同为新人的白人搭档Shaun Landau,例行在一栋政府公寓执行公务。按要求二人需从八楼的走廊进入楼梯间,从上至下进行巡查。梁左手持枪右手拿手电,用右肩顶开了通往楼梯间的门。楼梯间的灯坏了,一片漆黑。而刚结束在七楼友人Melissa Butler家做客的黑人青年Akai Gurley,因为电梯故障与送他的Butler选择步行下楼,几乎同时从七楼也进入楼梯间。
从梁的手枪中射出了一发子弹,打到七楼的墙壁,不偏不倚反弹到Gurley的胸部。后者听到枪响后本能地跑下两层,倒在五楼,后不治身亡。
这起血案立刻被卷入长期以来警民矛盾的漩涡中心,尤其在发生了Ferguson黑人骚乱、NYC警察锁喉致死黑人烟贩等案件、警察对黑人执法屡屡引起争端的敏感时刻,代表官方的梁警官杀死无辜黑人,一下成了众矢之的。经过1年多的起诉和审理,陪审团作出决定,梁被控二级过失杀人罪等5项罪名全部成立,最高刑期可达15年,将在4月宣判。而上一个纽约警察因枪杀平民而获刑的,还是十一年前。
感到愤怒的华人没有保持沉默,在向白宫请愿撤销起诉无果后,于20日在全美几十个城市同时举行大游行,抗议对梁定罪不公,涉嫌种族歧视,认为相对于白人判决他更加容易,他成了警察局过往错误的替罪羊。
我人不在美国,错过了这些活动,但即使在我也会持谨慎态度。因为我不认为会对翻案有作用,对量刑是否有正面影响,也不得而知。界定公与不公,有很多视角,而最不取决于民族情感。那么就事论事,就要看地区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团,是如何给梁定的罪。
据公开的纽约州法庭记录显示,进入楼梯间的梁警官,听到一声动静后,向下行楼梯忽然开枪,把仍然在楼道的Landau吓了一跳,骂道我靠你干什么。梁说走火了,立即退回楼道,表示怕被开除,Landau还安慰了他。二人并不知道有人中弹,开始争吵谁应该打电话向上司汇报,因为担心挨批,谁也不想主动来打。
过了约4分钟, 他们在仍未就报告警局达成共识下,决定先下楼查看子弹打哪了。此时四楼的一位女住户报警后,正按呼救台的电话指令,指导Butler对Gurley进行人工呼吸。梁发现后大叫我打伤人了,然后才上报警局。数分钟后援警赶到,实施急救并呼叫了救护车。梁向他们承认走火伤人,并且情绪崩溃伏地大哭。他和Landau始终都没有尽警察的义务,对Gurley提供任何救助。
纽约警局派遣警员去以低收入居民为主的政府楼巡逻,主要目的是为了阻止犯罪。这幢楼宇是纽约市最危险的政府楼之一,贩毒猖獗,恶性刑事案件频发。通常警局总是先把新兵蛋子放置在第一线,去让他们经受锻炼,体验当警察的危险。这个规矩和该楼的治安状况,梁和Landau都很清楚。
按照事后梁向警察局的交代,发射的原因是个意外,枪击前,自己的手指不在扳机上。设想在阴暗危险的楼梯间,作为新警他感到不安全,因心情紧张走火伤人,他有错但错不至罪。这也是梁的律师对他的辩护,以及众多华人同胞对他的理解。
但检察官、法官以及陪审团成员,却不同意此种说法。检方的立案,主要围绕着两项指控:鲁莽地向Gurley的方向开枪造成他的死亡;事发后疏于对Gurley提供医疗救助。他们认为梁是有意瞄准射击方向的,因为当时楼道门大开,从走廊射进了灯光,枪的扳机被梁主动扣动。之后拖延报告,意欲掩盖事实,说明他非常清楚后果。
进行这类巡逻,警察局对警员是否可以掏枪没有硬性规定,但要求手指不能放在扳机上,除非面临危险准备射击。当时梁单独在楼梯间,没人碰撞他身体的任何部位,他也没有绊到或摔跤,因此不存在重力作用或手的不自主挪动引起射击。纽约警察的配枪是特制的重触发枪,扳机力超大,还装有扳机护圈,以防止手指无意滑到扳机上。经枪械专家测试,梁的枪没有故障,弹道学专家证实,必须手指放到扳机上,使用11磅半的力量,才能发射出子弹。
法庭还让每个陪审员都握着他的枪扣动扳机,体验到不用力根本不行,这让陪审团对梁警官丧失信任,认为他在撒谎。另外该种手枪走火记录一年仅有20次,且全部是在枪检和擦枪时引起。基于所有这些证据,陪审团遵循合理推测原则,判断枪不可能发生走火,梁应对扣动扳机负责。
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开枪打死人,死者是否有违法行为和当时的反应,以及对警察和他人的威胁,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基础。梁在没有受到任何危险的情况下,违反武器安全法规,造成了无辜路人的死亡,尽管是无意的,但足够符合鲁莽引起的二级误杀,故陪审团做出有罪裁决。
而如果梁承认他是在黑暗中听到声音,感到危险心中害怕而扣动扳机,即使属于判断失误,也不会被认为是撒谎。很多白人警察,就是以类似理由让枪杀黑人得到脱罪的,因为警察在工作时遭遇的险情瞬息万变,任何潜在的危险都准许使用武力。
与梁最相似的例子,是2004年纽约白人警察Neri枪杀黑人青年Stansbury案。事发当日凌晨,Neri和搭档打开一座政府楼的天台门,准备查看里面的楼梯间,不料Stansbury恰好出现了,被Neri当场打死。Neri承认自己持枪待发,但解释不是故意开枪,因为此处贩毒猖獗,他精神高度紧张出现了意外。他放弃可能的豁免权,选择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被认为诚实可信,最终没被起诉。
美国人有一句谚语:掩盖罪行比罪行本身更坏。梁事前缺少职业判断,事后缺乏职业操守,种种表现沿袭了中国人爱耍小聪明的习惯,尤其是推诿遮掩、见死不救,可能在我们看来是不懂事,但在陪审团眼里则是漠视生命,只顾自己,结局就是12人集体裁定他渎职罪。
梁出于未公开的原因,选择略过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而直接进入审判程序,错失了重要的自辩机会。美国人如果没有足够的把握赢,一般会避开陪审团审判,选择认罪以换取从轻发落,因此有人怀疑梁的律师很不给力。
美国大城市为低收入者建立的政府公租房,一向以危险而臭名昭著,特别在纽约的,凶杀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丛生,贩毒率更是其它地区的数倍。纽约市政府和警察局为防止大乱,长期对小乱采取严加防范态度,惯常进行叫停-问话-搜身-逮捕的办法。垂直巡逻,更是减少贩毒活动的主要措施。
但这是一个不可能让各方都满意的使命。除了任务本身的复杂性,政府房中以贫困黑人人口居多,而执行警械的大都是绿色警察,即在优越的环境下长大的白人,因此双方的不信任和敌对频频发生。在公共安全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取舍,在警察执法权不可侵犯和包括嫌犯在内生命权至上之间的平衡,一直是纽约政府的巨大难题。
梁枪杀黑人,恰好发生在警察暴力执法被诟病,全警局被严密督查的关键时期。由于矛盾根深蒂固,非裔社区借此把矛头对准全体警察,强烈要求加强对警察的问责制。这起案件的地区检察官是黑人,审理法官是韩裔,被告是华裔,受害者是非裔,双方律师是白人,陪审团成员又是混合族裔,我看不到有证据说明判决有种族歧视的因素,梁的律师也没从这方面进行辩护。
美国的新闻媒体一贯煽风点火成性,大家比较熟悉的几起白警杀黑案,都有被其误导的痕迹。媒体尽管在对政府的监督上有积极意义,但相信他们在报道上正义公平,则非常不可取。那些案例中警察没被起诉,是因为在捉捕嫌犯过程中,对方有拒捕和袭警行为,才被使用致命武器。而梁无的放矢,与他们的处境截然不同,因此他未被免罪是种族歧视的说法,连牵强都算不上。
事实上白人警察因违纪受惩处的非常多,如果登入policemisconduct.net,随时都可以看到警察被起诉的案例。仅因为梁是华人就不顾事实去支持,更像宗族观念和江湖义气在作祟,并不是追求司法的公正。
美国白人和黑人间斩不断理还乱的家史,已经纠缠了几百年。白人曾贩运、购买和拥有黑人,使他们成为种植园中的苦力,其中女性做主人的性奴也是公开的秘密。今天的美国黑人近80%以上拥有比例不等的白人血统,南北战争之后的废奴运动,以及上世纪中页的民权运动,皆有深刻的经济、政治和司法渊源,远不是黑人冲上街头骚乱一阵便可吓退白人那般简单。黑白之间的恩怨情仇,猫鼠大战,他们早习以为常,因此不是华人可以想象的。
如果华人觉得自己的肤色比黑人浅因而与白人近,或者比白人深因而与黑人近,都不准确。换句话说华人其实是圈外人,如果发现黑人以某种方式取得了好处,我们也可以简单效仿,则既没尊重历史又非常天真。
世界上不是说有示威的权利就必须要用,如果愤于白人警察施暴没有被判罪,黑人游行的时候却没见华人响应,所以本质上很多华人不平,是觉得华警没有得到白警的特权,因而要求要像白警一样打死黑人也不被惩罚。这手一石二鸟的种族牌,既向白人开火也向黑人挥刀,除了扩大族裔间分歧,不会有别的效果。因为如果华人示威就能改判,黑人也可以示威要求重判,想清楚了,人家的数量是我们的十几倍。
其实游行示威是一种民主的表现形式,但民主并不是绝对公平的制度,它容易产生多数对少数的侵害,那就需要另一种力量来制衡,即法治。法治用来保证每人拥有一样的权利,对华人来讲,遵从法治比提倡民主更重要,因为人少嘛。只有当司法不受外界的影响,少数族裔才最为受益。
去年密苏里的黑人暴动,要求审判白人警察,但后者的法律程序走得非常对头。犹太人也历来依靠法律、程序等聪明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诉求。而一哭二闹三上吊,则争取不来权利和尊重。那些烧杀嘶喊的黑人,得到几分钟声名后,不是返回了政府楼,就是进了监狱而已。
事实上,由控辩双方共同挑选出来的12位刑事陪审员,是很难取得一致意见的,因为大家扼守如果证据不足宁可不判的原则,梁哪怕赢得其中一位的信任都不会定罪。陪审员的道德、理智和判断不容被轻视,推翻陪审团裁决的先例凤毛麟角。从现有的证据看,法律层面对梁鲁莽的定义无可挑剔,他本身有罪谈何替罪呢,对比冤死的Gurley,他偷着笑吧。
作为民众,我不希望碰到这样的警察,一紧张就开枪,不管他是蓝的绿的还是粉的红的。他也不是个可怜的乖宝宝,而是受过训练的专职警员,如此心理素质,怎能担当服务和保护的职责呢。
很多华裔对司法程序存在着很大的误解。一种典型的辩解说,梁即使开枪鲁莽也是出于感到危险,因为那个区治安很差,没及时施救是人慌无智,怕丢工作顶多算自私,总之他有错但无罪,真正有罪的是派俩新人去巡楼的警察局。可惜这是个街道主任或工会主席的法盲逻辑,按照美国的法律,他的行为不算一级谋杀,但完美地适用二级误杀。
还有人乖戾之气十足,总看到层层黑幕笼罩在华人的上空,自虐般坚信梁是种族歧视的受害者,对持不同意见者则冠以洋奴之称。这充其量就是现代义和团,可惜喊破了嗓子也救不了梁的。
当然整个事件还有梁运气不佳的问题,比如因为尚处在见习阶段,和对暴力执法“严打”时期,警察工会也无法保全他。Landau更冤, 虽作为检方证人未被起诉渎职,但也被开除出警,断送了职业生涯。接下来还有死者家属的天价民事诉讼,要由纽约的纳税人来买单。
认识一些朋友,平时并不是缺乏判断力的人,却也选择上街摇旗呐喊,我发现是有挺梁之外更深层次的缘由,跟案件本身已经没有直接关系了。那沁入肺腑的母国文化,坚不可摧的思维定式,藕断丝连的乡情,和对身为少数族裔微妙的不安全感等等吧,大概都找到了一个难得的宣泄机会。
要说我们既然选择来到新大陆,就该多了解一些美国的法制规则,这样在出现与种族有关的冲突时,就会持有成熟自信的态度。虽说是亲三分向,但帮亲不帮理也不对,示威尽可以使人逞口舌之快,可无法掩盖梁犯下一系列低级错误的事实。他被依法判罪使正义得到了伸张,鉴于警察职业的风险,在量刑上给予他缓刑类轻判,应该是这场悲剧最好的结局。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2016年3月12日
我请你来了吗,自己手贱剁了吧,不愿意听哪凉快哪打喷嚏放屁去,不送。
洋洋洒洒,歪歪唧唧,别累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