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登一次。上海公安局依旧如故。现重新登一次,以引起重视。
昨天,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回答说,“中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人除外。”
2001年前出国时按照当时国家政策注销户籍和公民身份证,至今仍然持有效中国护
照,从未加入其他国籍的中国公民,现回国定居,应当按现在国家法律予以恢复户
籍和公民身份证。
上海公安局长张学兵用种种借口阻碍这些上海籍中国公民恢复户籍和公民身份证,
触犯了国法!
中国的户口和身份证是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的具体体现。
没有居民身份证,中国公民在中国寸步难行。当然也没有参与任何选举的资格(即使
这种资格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象征)。但凭身份证找工作,开银行或金融帐户以及生活
中许多事,确是实实在在的,没身份证不方便甚至根本不行。
众所周知,2003年出国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出国前一律被吊销户口和没收身份证。
以前的事,不必计较。那么,来看看现在。
200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下简称<<身份证法>>公布,2004年1月
一日生效。<<身份证法>>指出:“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
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
法。” <<身份证法>>还指出:“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 迁入内
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
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
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003年8月2日公安部公布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一条是,“取消出国、出境1年
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但是,中国一些地方公安局仍独霸一方,至国家法律和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力于不顾。
如上海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规定,2003年从上海出国,被吊销户口和没收身份证的
的中国公民,夫妇单独一方回上海定居后,在60岁以前不得申请恢复户口,也不得
申请身份证。
一个20岁出国(被吊销户籍和身份证),30岁回国后的归国的上海居民,要等30年才
能申请恢复被吊销户籍和身份证!!!
上海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甚至还荒唐地规定,2003年从上海出国,被吊销户口和没
收身份证的的中国公民,如果已结婚,夫妻必须两人同时回国定居以后,一起前往
公安局,才能申请恢复被吊销户口和没收身份证,否则,两人中一人谁也别想恢复
户口和身份证。
天底下还有如此怪异规定!
中国的户口和身份证是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的具体体现。上海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这样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申请身份证是以公民个人为
单位的。居民身份证是个人的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不是结婚证。到上海公安局那里,
怎么变成以夫妻为单位了?
而且,上海公安局的规定也违反了一些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国际法和国际公
约有条文规定,夫妻各方的国籍不因为一方退出一国籍或加入另一国籍而影响另一
方。
和所有其他城市相比,好像只有上海公安局公然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为所欲为。
如果我们中归国人员在上海恢复户口和身份证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据理力
争;同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希望上海公安局长张学兵能马上纠正其违法做法。
希望国家国务院,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国家公安部和上海市政府立刻制止上
海公安局的违法行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