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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兆奇:南京大屠杀中的日军屠杀令研究

(2013-11-25 22:45:20) 下一个
程兆奇:南京大屠杀中的日军屠杀令研究  
  提 要:65年前日军攻占南京后对中国俘虏进行了大规模的屠戮,这一暴行出自日军高层的命令,还是基层部队的自发行为?由于现存材料残缺不全,给认识这一问题带来了困难,日本虚构派也因此否认屠杀出自自上而下的命令。但通过对今存的日军组织和官兵个人记录的钩稽梳理,可以证明中岛今朝吾、山田二日记和第六十六联队第一大队战斗详报中的有关记录,就是屠杀命令的记录。
关键词:日军屠杀令 虚构派 否定论调

1937年12月13日日本军队攻下南京后犯下了一系列违反战时国际法【1】的罪行,在这些罪行中,对战俘的屠戮是最主要的一项。因此,多年来日本“虚构派”【2】特著笔墨,声称日军在南京除了对少量有害于治安的“便衣兵”的“合法”处决,大量的俘虏或释放,或使役,或关押,并没有屠杀俘虏。日本记述“南京事件”【3】的“正史”《南京战史》说:根据以上记述,我各部队不论在什么样的战况下,接受什么样的任务,对敌人的投降兵、败残兵、便衣兵等有什么样的对应,尽可能给予了阐明,但不明的部分依然很多。对应的结果,可以分为五种情况: 1•作为正式的俘虏收容, 2•解除武装和释放, 3•作为俘虏收容后逃跑, 4•收容后的处置不明, 5•处断的处置.
这个处断的处置,作为日本军是基于任务命令的战斗行为,还是因为发生了抵抗暴动, 或是对此有很大的担忧,都是可以推定的理由,但具体的说明,在战斗详报中几乎没有记述【4】。
《支那事变陆军作战》说:关于各项目,举出正确的数字是不可能的,但南京附近的尸体大部分是由战斗行动造成的结果,不能说是有计划、有组织的“屠杀”。【5】
亩本正己在《真相•南京事件》中说:沙尔芬贝格、拉贝以日记和文章将日本军的行为拟为成吉思汗的征服欧洲战争,拟为希特勒、斯大林、波尔布特的大屠杀,但具体的例证一条都没有。仅是个别的、偶发的事件,不是也没有具体的例证么?【6】
而新近出版的日本虚构派的代表性著作《再审“南京大屠杀”》【7】则断言连最有处决“理由”的“扫荡”中被捕的“便衣兵”也没有被处决:通过扫荡作战,日本军逮捕的许多中国兵,都被收容在城内的南京监狱。被收容的俘虏大约在1万左右,其半数12月末被作为劳力送往上海,余下的被编入了1940年创立的汪兆铭的南京政府军。绝无被处决之理。【8】
“绝无”的断言,在虚构派中并未一统天下,但即使承认确有“处置”,也决不会承认是“组织行为”,更不会承认有“自上而下”的屠杀令。中村粲在《应该反省过去历史的是中国》中说:对一般中国人有过不法杀害是事实,但这只是一部分官兵造成的突发、散发的事件,而决不是部队规模的有计划的行为。【9】
因为屠杀战俘不仅有大量文字影像记录(其中最关键的是日军组织和个人当时留下的有关记录【10】),而且遗骸等铁证至今仍存于天壤间,在事实层面所谓“绝无”并不是问题,所以本文的重点是解决日军屠杀俘虏有没有自上而下的命令的问题。

在日本侵华战争中,日军各级部队曾留下了大量的记载,但由于战败后日本为了逃避制裁,其中的相当部分已被烧毁,今天存世的只是一小部分;又由于“日中战争”为举世公认的侵略战争,随着战败,在价值层面已遭到彻底否定———像林房雄那样公然提出“大东亚战争肯定论”【11】在日本也只是支流———,所以比日军组织记载更为庞大的个人记载,无论本人还是家属大多不再愿意公开,今天能看到的更只是极小的一部分【12】。
然而,即使是这极小的一部分,仍保存了相当数量的日军暴行记录。而这些记录由于是加害者的“不打自招”,从证据的有效性上说具有特别的价值。所以日本虚构派要否定日军在南京的暴行,就不能不否定这些记载。而要否定这些记载,又不能像对待中国的各种证据那样,视而不见或以“编造”一语否定,而必须予以“合理”的解释。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因为不论如何的穿凿附会,“有”都不可能变为“无”。但经虚构派“笃行不倦”的反复“解释”,这些记录确实被笼罩了一层迷雾,以至于今天讨论日军暴行已不能不对这些“解释”作出澄清。
在日军屠杀俘虏的记载中,有三段表明屠杀命令的记载“歧异”最大。一段是进攻南京的主力部队之一、第十六师团师团长中岛今朝吾中将12月13日的日记,一段是第一百十四师团步兵第六十六联队第一大队的战斗详报,一段是第十三师团步兵第一○三旅团旅团长山田二少将12月15日日记中的有关记录。以下就此三段记载进行讨论。
在今天仍存于世的日军关于屠杀俘虏的明确记载中,中岛今朝吾12月13日的一段日记是层级最高的记录。其谓:一、因为原则上实行不留俘虏的政策(重点号为引者所加,下同),所以从开始即须加以处理。但由于是1 000人、5 000人、1万人的群体,连武装都不能及时解除。惟是他们已全无战意,只是络绎不绝地跟来,似已安全,但一旦发生骚乱,仍将难以处理。因此用卡车增派部队,负责监视和引导。
13日傍晚,需要大批出动卡车,但由于战斗刚刚结束,计划难以迅速执行。因为此一处置非出当初预想,所以参谋部极忙。【13】
这一记录近年已被日本一些教科书采用,如一桥版的《世界史B》和实教版的《日本史B》。日本否定“南京大屠杀”的虚构派和所谓“中间派”因此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攻击点,找出种种理由,试图对这一记录加以否定。板仓由明《真相是这样的南京事件》以为:在此最大的问题,是关于“原则上实行不留俘虏的政策”,有各种各样的解释,但笔者仍不能不说:步三十八(指步兵第三十八联队———引者)战斗详报12月14日所记步兵第三十旅团命令中之“各队依师团指示准许接受俘虏”也是同类,这是“将俘虏解除武装后释放”的意思,这是最有力的。但话虽如此说,如果清楚地写明就好了,那样就不致有纷纭的议论了。【14】
东中野修道的观点和板仓由明相近,不过发挥得更加淋漓尽致。他在《“南京屠杀”的彻底检证》中说:把中岛今朝吾的命令作为“杀俘令”,“疑点”很多,概括起来有如下七点:一、“实行不留俘虏的政策”,如果曾是“立即处决降兵”的方针,那么这一立即处决的命令不仅要传达给第十六师团,也会传达给其他师团。但这个“处决命令”在十六师团以外的正式记录中没有出现。/二、也可以认为这是中岛师团长独断给十六师团下达的“处决命令”。但在这种情况下,有疑问的“处决命令”理当在十六师团的正式记录中出现,但却没有出现。/三、第十六师团“从开始就加以处理”,亦即不作任何区别,遇到便杀, 10人, 20人,开始就断然处决,无疑从开始也就枪声不断。那为什么还会有想远逃而未能逃走的“1 000人、5 000人、1万人的集群”来投降呢? /四、被枪杀的尸体堆积如山,看到这一情况的降兵为什么没有骚乱,乖乖地接踵前来呢? /五、中岛师团长让“部队增派卡车监视和诱导”。如果从“在随处立即枪杀”的方针出发,那中岛师团长不是应该把投降士兵不断地处决么? /六、上述之“五”不是违反了其他命令么?既然违反了命令,中岛师团长为什么还要拘泥于“解除武装”呢?“未按当初预想”,何至于急派部队、卡车,“极其忙乱”呢?
上列六个疑点之外,其实还有一个。如果立即枪杀是既定的方针(重点号为原文所有———引者),中岛师团长从一开始就会依据“投降士兵立即枪杀”的方针,并为这一方针的贯彻而奋斗,但1 000人、5 000人、1万人的集群数量过大,无论如何也无法枪杀,中岛一定会为此感叹。【15】
东中野修道在排除了各家解释后,声称发现了所谓“真正含义”。这个“真正含义”,就是“阵中日记作者所说,因为‘连武装都无法解除’,‘实行不留俘虏的政策’根本不可能贯彻。换言之,作为实现‘不留俘虏方针’这一最终目的的手段,是支那兵的‘解除武装’。”也就是说“所谓‘实行不留俘虏的政策’,就是指‘投降兵解除武装后驱逐而不作为俘虏的方针’。”他并强调如果“实行不留俘虏的政策”是指枪杀,那就一定会写成“不留俘虏的枪杀方针”【16】。
日本会议《再审“南京大屠杀”》与上述看法完全一致,称:从文脉上考虑,不能将“对俘虏的适宜处置”单纯地解释为“对俘虏处刑”,而毋宁说考虑为“适宜释放”才是妥当的。【17】
“处理”意味着什么?是否等于“释放”?不是由“文脉”所能决定的。但从“文脉”上说,东中野修道等的观点也是滞碍难通的。我们不妨来逐一加以检讨。
(一)所谓“‘处决命令’在十六师团以外的正式记录中没有出现”,并不能证明没有这一命令。因为: 1•东京审判之前,日本焚毁大量档案,今天留下的记录已极不完全,以此极不完全之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他师团有或者没有记录; 2•即使其他师团没有同样的命令,也并不表明十六师团没有接受命令,并非任何命令都必须由所有部队承担,平时如此,战时更如此; 3•战场的变化瞬息万千,各部队本来有应变的自主权,所以“处决命令”完全可能只是第十六师团的独家决定。
(二)所谓“‘处决命令’理当在十六师团的正式记录中出现,但却没有出现”,这里的“理当”并不成立。因为今天尚存的《第十六师团“状况报告”》、《第十六师团“作战经过之概要”》两个“正式记录”都十分简略。“报告”在状况、军纪风纪、教育、兵器、经理、卫生、马卫生七个项目中根本未提及“敌军”———包括被捕和被杀。如以这两个简略的文件作为“有”或“无”的判准,不仅中岛今朝吾日记中的主要内容在“十六师团的正式记录”中找不到,大量的中支那方面军、上海派遣军的命令在“十六师团的正式记录”中也找不到。这些找不到的内容是否也都不存在呢?显然不是。
(三)所谓“‘从开始就加以处理’10人, 20人,开始就断然处决”,问题是从“开始”来的就是“1 000人、5 000人、1万人的集群”,中岛今朝吾正是为此才感到难以措手的。
(四)所谓“被枪杀的尸体堆积如山,看到这一情况的降兵为什么没有骚乱,乖乖地接踵前来呢”,因为降兵所来之处并不是屠场,从稍后引述的中岛今朝吾日记,我们可以看到将俘虏诱往他地屠杀的具体记载。
(五) (六)所谓“部队增派卡车监视和诱导”,所谓“拘泥于‘解除武装’”,而非“在随处立即枪杀”,理由与“三”同,因为日军所面对的是大兵团而非散兵游勇,要想既避免自己的损失,又能“处理”降兵,只有“解除武装”,这不是“拘泥”,而是无奈。
至于所谓“数量过大,无论如何也无法枪杀”,一点不错,但此点既明,何至有三、四、五、六的疑问?两相对照,这正是个舛互的悖论。东中野修道所谓“疑问”,完全不能成立。
上引中岛今朝吾日记之后,紧接着还有两段话,可以作为上引的一个回答:一、据事后得知,仅佐佐木部队所处理的,就约15 000人,守备太平门的一中队长处理的,约1 300人。在仙鹤门附近集结的,约七八千人。此外,投降者仍陆续前来。紧接着这一条之下有一段对尚未“处理”者的设想:一、此七八千人,对之裁处需要相当大的壕沟,但不易找到。作为一案是分成一二百人,诱至适当地点加以处理。【18】
这两条记录,一记“处理”的结果,一记“处理”的计划,是屠杀俘虏和屠杀意志的最明确的证据。而所谓“实行不留俘虏的政策”如指“枪杀”就一定会写成“不留俘虏的枪杀方针”,更是毫无道理的强词。因为我们不是同样也可以说:如果不留俘虏的政策是指“释放”,就一定会写成“不留俘虏的释放方针”么?
如果将此处两段与前引合观,可以说中岛今朝吾这一天的日记,从预想到结果,是日军屠杀俘虏“自上而下”的一个相当完整的记录。从“疑问”的角度说,已经了无余意。如果稍有平心,从这样的记录中是找不出破绽的。但东中野修道居然还有后语:
这个“处理”可以有三种解释。/一是对投降兵全部处刑的解释。如果实际在紫金山和南京城东北一带有15 000人被处刑,在太平门有1 300人被处刑,在仙鹤门附近(正确地说应是仙鹤门镇附近———原注)有七八千人被处刑的话,其尸体的埋葬记录(乃至目击者证言)是必要的。但没有这样的尸体,在没有尸体的情况下,投降兵悉数被处理便不能考。/二是限于处决反抗的投降兵的意思。海牙陆战法规第八条强调“一切不服从行为发生时,可以对俘虏施以必要的严重手段”。这在战时国际法上是合法的。但处刑的投降兵数量不会那么多吧。/最后,如迄今所述,是“投降兵解除武装后驱逐而不作为俘虏”的意思。【19】东中野修道这里的“解释”,疑非可疑:中岛今朝吾寻找“壕沟”“诱至适当地点加以处理” 的一段,彰明较著,不已是最有力的答案了么?东中野“束书不观”,对上引做如此实用的取舍,只能说明他毫无求真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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