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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桑兰案的所有支持者

(2011-05-14 18:13:39) 下一个
你们支持的理由主要是(1)真相尚不清楚,不宜过早下结论,或提出林林总总的新真相;(2)残废是再大的钱也抵不过的。
关于(1),任何真相其实都并不重要,因为上限框架已经确定,任何新真相都不可能突破该框架。即桑兰并非由谋害至残,故赔偿额不应超百万$,错失诉机之过更不可能超原过。
关于(2),任何残废在美国法律中都有赔偿范围,否则就应有亿元的车保险(5百万都没有)。
远超其范围的诉求只能被看作敲诈或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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