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缤1998年2月调入孝感市中院工作。其妻胡敏原为下岗职工,2000年10月,该市中院为解决其家庭困难,临时安排胡敏负责审判庭的清理卫生工作。2008年7月,法院根据相关文件将其正式清退。冯缤不服,从此经常以过激方式闹访。
在清退过程中,冯缤执意要孝感中院与胡敏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该要求不符合相关清退临时工的文件精神,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其要求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冯缤、胡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然后到法院起诉。
孝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法院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依法予以确认。法院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申诉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驳回申诉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经省高院指定管辖,随州中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孝感中院解除与胡敏的劳动关系通知书。由孝感中院为其按标准补交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000元。法院判决后,冯缤拒不接受。
冯缤被开除党籍并被免除法官职务,与其合法正当的表达诉求无关。作出上述决定的主要依据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冯缤多次到孝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妨碍公务的行为,并打伤该局执法人员。
此外,冯缤还先后多次在孝感市中院培训中心一楼餐厅,谩骂、侮辱、恫吓正在进餐的院主要领导。2009年10月30日中午,冯缤在院机关食堂就餐时,趁主要领导不备,用食堂盛汤的长把金属瓢向其头部猛击。对此,公安机关依法对冯缤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当年12月14日,冯缤被开除党籍。今年7月8日,孝感中院审判委员会一致通过免除其助理法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