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发扬光大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个人资料
正文

ZT: 白焰:救救孩子——悦悦事件的随想

(2011-10-24 05:08:57) 下一个



ZT

发布者 HT 11-10-23 09:43

 

儿童是最无辜,又是最无助的,多少大人为了他们而含辛茹苦、舍己奉献。在中国的广东,一个叫悦悦的2岁女童却被理智健全的成年人用车活活压死。……脑子里不期然地闪出日本人用刺刀戳死南京儿童。有什么两样?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不同,战争时期与和平时期的不同?不是牵强,两者具体事件都是蓄意伤害、蓄意致死。悦悦死于中国人之手甚至更残忍,她幼小的身躯遭到两辆汽车的四次碾轧!几天以后,四川泸县的一名5岁小孩又被汽车碾压身亡,据说是反复碾压。

 

我不知道这些司机是怎么想的,或者到底把悦悦看成何物,是一个垃圾袋,还是一个动物?在中国人既恨又爱的西方,开车的人宁愿停下来哪怕为一只火鸡让路;在外国人似懂非懂的中国,开车的对人视而不见,且又当“仁”不让。也许肇事的司机自认为强大,驾驭着在悦悦看来是庞然大物的汽车。弱肉强食是今天中国的生存法则,又是蛰伏于国人心中的崇拜偶像,可是谁来帮助弱者,谁来救救孩子?

 

再说说中国路人,当悦悦倒在血泊之中,18个人路过却没有一个伸出救护之手。试想鲁迅如果活着,他对此等麻木和冷血会作出何等感想?当年中国人若无其事地围观俄国人和日本人枪毙被作为侦探的同胞,那可是在中国的土地上;今天中国人若无其事地从悦悦身边走过,那只是几步之遥、抬手之举。鲁迅感慨道,凡是愚弱的国民,即使体格健全,也只能做毫无意义的看客。同样,凡是愚弱的国民,即使理智健全,也只能做没有良知的路人。别再用“好人没好报”来自欺欺人了,悦悦身上明显的车轮痕迹是驾车犯罪的铁证,懦弱和自私多少次使正义冲动成为牺牲品。其实,见义勇为早已是天方夜谭,早就被人贻笑。可笑的应该是,何以巨资打造的文明城市不仅没有使人净化,反而使人虚伪。

 

我知道“好人反被告”的事情确实发生过,如南京的彭宇事件,但外国好的奖罚制度可以借鉴吸收。比如英国共同法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则(Good Samaritan Law),该法则来源于《圣经•路加福音》,讲的是撒玛利亚帮助一个被打劫的旅行者,而不顾其宗教背景。以后,英国依此立法,豁免施救者在救助时造成的民事损害。法律就是保护弱者。如果健全的话,法律也应该保护帮助弱者的人。再比如加拿大的“救援义务” 法则(Duty to Rescue),该法则将救援义务法律化,使得见死不救等同于犯罪。救援义务也合乎伦理规范。记得美国伦理界曾经对Killing (杀人致死)和Letting Die(任其死去)展开过争论,在学者James Rachels看来,这两者是一回事,即把人推入湖里淹死和不给绳子搭救而任其挣扎溺死。

 

在中国,儿童大多时只是概念和统计数字,只有当孩子是自己的,他才能得到“亲人”般的温暖。羊城晚报记者问一个疑似肇事者:“你现在看到自己的孩子,不会想起被你撞倒的小女孩吗?”回答是:“我想她干嘛,她又不是我的孩子”。另据报道,一个有怜悯之心的路人后来打电话给悦悦的父母,抱歉地说:“我不知道那是你的孩子。”孩子一定要看是谁的:熟人的,还是陌生人的――这折射出中国人亘古的等差爱。这种爱由里向外(家人到外人)、由近及远(熟人到陌生人)地逐渐减弱,直到消失。当然,中国政府费了不少功夫去提高人们的道德境界,但其宗旨是让人遵守政治秩序。当权力集中,官员岂能不徇私枉法?当官员徇私枉法,人民岂能不上行下效?礼崩后才有乐坏,故“治之源也,源清则流清”(荀子)。毕竟,道德沦落是政权合法性丧失的结果。

 

由儿童组成的北京天使合唱团唱过一首歌,叫作“守住这一片阳光”。听上去,这些孩子在歌颂生活,可我觉得这些孩子在央求,他们央求大人们手下留情,不要葬送最后的希望。我们还能留下什么别的吗,除了有毒的奶粉、无情的碾轧、耗尽的资源、污染的环境?救救孩子就是守住这一片阳光,守住这一季灿烂 ,守住这最后一道底线。但愿如此,又不敢全信。

(摘自:http://www.cnd.org/my/modules/wfsection/article.php%3Farticleid=30409)

: 白焰:救救孩子——悦悦事件的随想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