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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实践可供中国借鉴

(2010-05-29 21:01:05) 下一个
南京一老太摔倒. 救助者却被该老太告并被罚巨款. 法官认为如果被告无责任则不会去救助. 该案细节不重要. 重要的是该案例在中国可能, 但在美国则不可能. 因为司法实践原则不同.

美国司法实践有如下原则:
1. 存疑之利归于被告.
2. 取证之责在于原告.
3. 取证过程不合法的事物不能作为证据.

依此原则, 南京老太案, 法官必须判救人者无罪, 即使该法官内心认定被告无责任则不会去救助. 该案原被告各挚一词. 依"存疑之利归于被告"的原则, 应做对被告有利的判决. 这种司法实践不依法官不同而不同.

该案中有人证明救人者与老太摔倒无关. 法官认为该证明不足信. 但是, "取证之责在于原告". 法官根本不应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罪. 法官应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罪.

按美国司法原则, 这是一个毫无悬念的案例. 在中国, 却由不同法官将产生不同判决. 原因在于中国的许多公认的司法原则须要改进.

中国的司法实践有如下原则:
1. 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
这完全违背了"取证之责在于原告"的原则. 在"双规"贪官时也许可继续用. 但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则根本不应采用. 应从所有刑警队问讯室的墙上摘除.
2. 勿枉勿纵.
法官也许强烈认为被告与老太摔倒有关. 在"勿纵"的指导下, 应判被告有罪. 但法官与被告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社会不应赋予法官"纵"或"枉"其他人的权力. 法官以"勿枉勿纵"为己任, 则是先认定自己
有"纵"或"枉"其他人的权力. 法官应按适用的司法原则和判例判案. 即使这样做出的判决违背法官自己的主观认定, 也可能让法官感到有"纵"或"枉"的可能.
3.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假设俩警察未经授权进入一嫌疑人的家中取得毒品. 以此为证法官判其死罪. 法官认为该俩警察皆为社会楷模, 决无做伪证之可能. 法官这样认定并无不妥. 所有人也都会认定毒品确为此人所有. 但按美国司法原则, 此人会被判无罪, 若无其它证据. 这就违背了"勿纵"的原则. 可见"勿枉勿纵",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等中国司法实践与美国的"取证须合法", "取证之责在于原告"等原则是抵触的. 以这个假设的案例来说, 中国的司法实践更好地惩罚了坏人. 但其人治而非法治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应该"以证据为依据", 或说"以合法证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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