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姜维平

1982年至2000年,作者先后任大连日报,新华社大连支社和香港文汇报记者,2000年12月至2006年,作者因揭露薄熙来贪腐而
个人资料
记者姜维平 (热门博主)
  • 博客访问:
正文

浙江高院何以闪烁其辞?

(2013-06-04 04:02:07) 下一个
浙江高院何以闪烁其辞?
姜维平
在今年第五期的《开放》杂志,笔者曾发表题为《浙江女神探谎言破灭》一文,现在看来观点有些过于乐观,原以为浙江省公检法会立即追究办案人员的渎职罪和刑讯逼供罪,但近日读过风凰网转发的《法制日报》的文章,才知浙江公检法制造冤假错案神速而高调,但自纠自查,惩治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的自己人,包括所谓“美女神探”聂海芬等却闪烁其辞,无耻狡辩,难怪受害人张高平等对法院的国家陪偿不太认同,我想不仅仅是数额过低的问题,还来自浙江省高院的态度,一度高调声称要彻查冤案制造者的省公安厅销声匿迹了,此次由《法制日报》透露的信息表明:张家叔侄平反了,但刑讯逼供他们的罪犯不会受到一丝毫毛的损失。
《法制日报》报道说,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并送达张高平、张辉的代理人后,截至5月21日晚记者发稿,张氏叔侄尚未到浙江高院领取这笔赔偿款。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我看,如果浙江省有关方面不抓捕聂海芬这样的枉法追诉人,张家叔侄会不会去领取陪偿都是一个问题,既使领了,心里也不爽,但大言不惭的法院不在乎,它自称是“从五方面反思张氏叔侄案”。那么,哪五个方面呢?我读了半天发现,其实就是一个方面:不追究制造冤假错案的犯罪分子的责任。
其理由冠冕堂皇:“相隔十年,张辉、张高平当时身体上受到的伤害等客观性证据已经灭失,又缺乏验伤等保留的证据形式,要追究该案的当年侦查人员是否犯有刑讯逼供罪,难度很大。”张高平的辩护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阮方民说。“在包括此案在内的各地一系列冤错案复查过程中,都切身感受到我国现有司法体系从办案理念和制度上进一步防范冤错产生机制的迫切性。”浙江高院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从五个方面对冤案作出反思。《法制日报》的这一段话表明,在舆论上浙江省要自保了,先是不便政府官员直接出面,而利用阮方民教授的嘴巴替聂海芬等公安人员辩护,然后再由浙江省高院的领导下安民告示,总之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张家叔侄拿点小钱自认倒霉吧。
实际上,阮教授的受命说辞很容易批驳,你说身体上受到的伤害等客观性证据已经消失,不错,被打的肉体的伤痕已康复,但张家叔侄还活着,冤案的真相已经由后来的故事证实形成,如不刑讯逼供,那么虚假的材料如何得来?两个人从不同角度讲述同一遭遇,如何让制造冤案的公安人员脱身?如果按照阮教授的观点必得验伤和保留,那么就永远无法在中国现有的体制下追究枉法追诉人的刑责,也就永远不能根治刑讯逼供和杜绝冤假错案,何必再讲什么“五个反思”呢?试问,哪一个警察在殴打,虐待嫌犯时还会自己留下录音或录像的证据?既使被害人想留证,又如何创造条件?除非技术上规定,没有讯问时原始的全程录像的案子,检察院不起诉,法院不判决,但这样的制度什么时候能成为现实?
 
报道说,张辉、张高平这起错案,有“浙江神探”之称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大队长聂海芬在冤案平反后广受批评。4月9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成立由省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张辉、张高平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错案追责程序一旦启动,必会涉及相关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但要追究侦查人员是否犯有刑讯逼供罪,难度很大。”阮方民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相隔十年,时过境迁。。。。。。除了已无证据之外,在错案责任人体系中,仅把目光聚焦在聂海芬一个人身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错位。在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聂海芬只是案件的指导者,并没有参加一线的审问。
由此看来,官方的御用文人已不满足于闪烁其词,迫不及待地大肆说谎和狡猾抵赖,要我说,张家叔侄身体上的伤痕确实难以找到,但当年肉麻地吹捧聂海芬的媒体文字和录像连篇累牍,还历历在目,阮教授如何敢说聂海芬只是“指导者”,没有参加一线的审问?你是没有良知的教授,但“指导者”的概念应当清楚,请问:“指导者”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一线干警的上级?你是张高平的律师,拿着人家支付的律师费,却运用了“指导者”这一辞句,为这起震惊世界的冤案形成的“聂神探”进行辩护?这才是真正的错位。如果聂海芬不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当年浙江省媒体给聂脖子上挂的“光环”如何解释?它来自何处,是基于哪些事实?那时,为何不说她只是“指导者”,她不是“美女神探”?要我说,聂海芬至今没有一点羞惭,反思,悔疚,却静听一些没有骨气的文人,教授出来为其狡辨,这已充分说明,制造张家叔侄案的人不少,是一个枉法追诉的犯罪集团,必须立即一网打尽,拘捕重判,否则,不足以平民愤,服民心,扬正气。
官媒的报道说,近期我国平反的一批冤错案其形成机理高度相似,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办案理念及长期形成的办案机制密切相关。浙江高院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任何时候都不能否定办案队伍的主流和业绩,对这些冤案愈加应该从理念上和机制上进行系统、客观的反思,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局限,要分清个人责任和制度责任,重在从完善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上认真剖析、改进和完善。他接着还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反思,但都在闪烁其辞,回避最根本的问题,用所谓的“制度改革”的承诺去为聂海芬辩护开脱,又用“历史和条件的局限性”去为空头的政改遮掩,其实,中国的司法不独立,由地方党委一把手干预,是冤假错案形成的主要原因,而聂海芬之流不过是走狗和代理人而已,现在出了丑闻,让聂一个人或几人受过,当然令她的“指导者”不高兴,而浙江省的问题由地方官员自查,落入原地打转的困境,不足为奇,目前他们正在利用权力,操控文人,愚弄舆论。
在我看来,冤案发生的原因不在于此:“发生重大命案,社会上人心惶惶,上级会对这类案件进行督办,时有层层下达限期破案的死命令。时间紧、压力大,主观和客观上出差错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而恰恰是司法腐败和枉法追诉一条龙体系的问题。张家叔侄案的关键点在于警方利用的一个“线人”。官媒的报道说,在复查“两张冤案”过程中发现,袁连芳起了逼供诱供指供的作用。在河南马廷新案中,也是如此。2003年春节后,袁连芳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被关押在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与当时鹤壁市下辖的浚县发生的一起灭门血案嫌疑人马廷新同监;2004年4月,袁转至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与张辉同监。马廷新与张辉均述及其二人的口供形成,系同监犯袁连芳写好笔录,供自己抄写、背诵,否则就拳脚相加,加以折磨,对案件侦办向着办案人员期望的方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仅袁连芳一个人,就参与制造了两起著名冤案。浙江高法的负责人认为,对此,应进行全面彻底整顿。但他回避了一个事实,现在已形成枉法追诉,赚钱买官的完整体系,其从看守所一直延伸到监狱,其中公检法以及部分律师都是生意链上的吸血鬼。张家叔侄案撕开了冰山的一角,但目前则由于地方干预而嘎然而止。
因此,浙江高法能主动宣告张家叔侄无罪,并给以国家陪偿,这表明中共党内的改革派有一种依法治国的良好愿望,而聂海芬等人不受追究则表明,不想或不敢大举政改的习李,已面对地方保守势力的拼死抵制而节节挫败,显然,它也集中表明了党内保守派力量的强悍和顽固,贪官们不想失去依靠徇私枉法而大发其财的生意场,更不愿意受到刑事追究,连党内处份都不接受,所以,不要小看“美女神探”,她是中共专制统治肌体上的一个毒瘤,要切除它不那么容易。
浙江高院的负责人巧言善辩,他说,要反思“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办案理念和评价标准的局限性。具体到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有的侦破取证条件上客观存在着“先天不足”,有时确实存在着对嫌疑人“既不能否定,又不能认定”的情形,做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准确,对照这种过于绝对化的原则,公检法常常陷入两难境地,走进“死胡同”。在我看来,此案折射的是中共党内改革派的自相矛盾和尴尬处境:既想根除冤案,又想保住政法委,实际上,只有多党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杜绝司法腐败,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眼下还看不出整个社会民主转型的迹象。
2013年5月22日于多伦多大学梅西学院。
香港《开放》杂志2013年6月号首发
更多文章请点击姜维平个人网站www.jiangweiping.com
联系作者:jwpjiang@gmail.com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