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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平:文革的根源:派系政治无法制度化(转载的)

(2015-01-11 04:46:59) 下一个
作者似乎穿着一双厚厚的靴子,脚背有点痒,然后带着手套去扣。--转载者



1、1949年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客观上要求派系政治制度化,以容纳执政集团内部的施政分歧。实际上,从执政开始不久,在中国共产党内部(主要是上层),在经济社会政策上就开始出现系统性分歧。这种分歧在很大程度上以红区和白区为主要阵营。其实,这种分歧是很正常的,对于这种分歧不要用简单的对错来理解,只是当时没有相关的制度安排来容纳这种分歧。高岗事件便是这种分歧的高潮,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高岗事件时所使用的语言,如“在党内拉帮结派”、“另立山头”、“分裂党”、“夺权”等。说明这些因素都是党内不能容忍的。而高岗事件的解决方式,也为以后类似问题的解决开了先例。
2、理念分歧与权力斗争是难解难分的。所谓理念分歧是高尚的,权力斗争是卑鄙的看法,是错误的。两者合在一起才是派系政治的全部。高岗事件的意义是表明,由于无法将派系政治制度化,只能通过残酷的党内斗争的方式来解决。想象:如果当时坐在一起想出路,大家做一个安排,正式形成以毛为首的社会主义派和以刘为首的新民主主义派,形成派别政治的规则以及制度化的竞争方式,中国的历史可能会根本重写(当然在当时的情况下这只有万分之一的可能)。
3、派系政治无法制度化的根源,是列宁主义式的政党政党模式。现代正当是以利益分化的理念为基础的,每个政党都是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而列宁主义政党意识形态乌托邦为理念的,就是说,党体现了历史发展的规律和人类发展的方向,是真理的化身。利益可以是多元的,而真理是唯一的。因此,从这种党的理念中,生发不出可以令党内派系政治合法化的基础。不同的理念和主张,统统被归之为正确与错误的分野。所以,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4、由此注定,党内分歧只能用路线斗争来体现,苏共如此,中共如此,诸共都如此。不是一山难容二虎,而是一理不容二主。于是有了中共历史上10次路线斗争。由于将不同的主张等同于真理与谬误之别,同时派系无法公开化,无法也就注定了路线斗争的模式。注意,这里需要路线斗争模式这个词。非公开、无程序、残酷、零和博弈等。

5、无法制度化的派系政治,一般会有常态和非常态两种存在状态。常态化是指,在一场生死博弈之后,一方生出,形成一个大家服从的权威,此时分歧处于潜伏状态,权威用常规的方式平衡或摆平不同派系。非常规状态是指,矛盾爆发,最后用残酷的方式分出胜负。从历史上来看,这个权威的存在是重要的。如果不存在这个权威,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通过往往是系列的激烈博弈产生权威,要么寻找制度化的安排。前者如延安整风之前到延安整风。后者还没有先例,因为要求的条件太高。

6、文革是非制度化派系政治的极端表现,是其非常规状态。这时的矛盾爆发,最后只能用残酷的方式分出胜负。在有关文革的讨论中,人们经常争论一个问题,毛刘究竟是理念分歧还是权力斗争。其实,派系政治是更好解释,在派系政治中,两个因素是密不可分的。假如像前面设想的,在49年后马上对派系政治做出合理安排,形成制度化的竞争机制,断不会走到文革这一步。反过来说,由于没有这种安排,走到这一步也是必然的。可悲的是,人们对文革的反思仍然停留在某种主张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或者把毛理解为恶魔。非制度化的派系政治,冲破顶层边界,与民众结合,就是当时那个混乱的样子。
7、非制度化派系政治中的规则与潜规则。非制度化的派系政治,并非是完全没有规则的。对于一个具有90多年历史的老牌政党来说,频繁的路线斗争中,形成了一系列的规则与潜规则。有的是形成文字的,有的是没有形成文字的,一般都称之为党的纪律。这些规则与潜规则包括(1)非公开化。不仅仅是过程要严格限制在相应的圈子中,并形成了整套的保密纪律,而且更重要的是严格禁止向圈子之外寻求支持。因此,外部的支持一般会恶化其在内部的处境。内外勾结、里应外合、家丑外扬等都是最被忌讳的。(2)检查、批判与羞辱仪式。一般地说,失败者要做出检查,然后接受胜利者或其他人的批判。其作用,一是对失败的认可,二是统一其他人的态度,三是对失败者进行羞辱。如果不接受这个仪式,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3)解决胜负以及对政治对手的处理,一般是使用内部纪律而不是国法。包括对刘少奇。据说抓捕“四人帮”前,征求陈云意见, 陈云说,这次可以这么做,是特殊情况,但下不为例。中央政治局开会讨论对主犯江青量刑。许多人主张判处死刑,陈云却力主“不能杀”,认为同“四人帮”的斗争终究是一次党内斗争。有人提出党内斗争也可以杀,陈云依然坚持说“党内斗争不能开杀戒,否则后代不好办”。 陈云甚至最后说,你们坚决要杀,请在会议记录里写上“陈云同志不同意”。但要看到,在毛时代,是将政治斗争路线化,尽量淡化政治色彩,其目的是避免发生全局性的震动。而近些年来,随着整个社会生活的非政治化,只能逐步诉诸法律。

(搜狐微博2012年4月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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