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成为一流的现代国家
引子
什么使中国特殊
根源是什么
出路在哪里
这不可能吗?
引子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反腐败,有以下公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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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的答复 (全文见附录)
一、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标准,在中央纪委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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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是说,超过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的还可能不被《刑法》判处。贪污4,999元的根本就没有法律问题。这样的规定非常令人震惊! 这样做不是在反腐败,而是在鼓励腐败。为什么不可以明确贪污一分钱就是犯罪呢?这应该是一条明确的红线。这样的”法律”怎么会有约束力?
为什么今天西方很多国家能够做到的我们做不到呢?这里面没有技术问题, 只有社会和人的意志。中国近代落后的根源在哪里?我们有没有可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回答是可能的, 也是可行的, 而且是必需的。这是一座山, 不爬过这座山, 中国永远成不了一流的现代国家。
什么使中国特殊
通常说中国地大物博, 闭关锁国, 一盘散沙。这些都只是现象。日本还地小物无呢。北洋政府的军舰都是从西方买的, 也没有闭关。这只是表面现象, 无法解释。我们应该看到,这是中国的文化的原因。那么什么样的文化因素使中国特殊?主要是那些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的文化因素。
第一: 封建儒教的中庸之道。阻碍中国文明进步的原因就是儒教。
儒教要求中国人完全放弃自己能动的思维探索。"君子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就是说要畏自然,畏当官的,畏人家的话)杜绝了中国人一切自由的可能。儒教"仁义"的信仰,不是去探究自然,不是去追求真理,也不是去开发每个人潜能。它让中国人丧失了追求真理的可能,丧失了开发、实现每一个人自己的作为"人"的潜能的可能,同时伤害了整个中华民族,致使整个民族的智慧开发近两千年来都只能处于低能状态。儒教弄得中国人热衷于搞人际关系,不算内耗,不讲实效,面子第一。热衷于一句话怎么讲,而不是一件事怎么做。很多人表面上是为了人家活着,真的一生的最高的愿望,就是在权力的阶梯上尽可能爬得最高。
中庸之道就是排斥竞争,不思进取,没有忧患意识。“明哲保身”,“不开第一枪”。怕新,怕变,怕不一样。我们之间都没有竞争意识,怎么能跟强国竞争?大家你好我好,庸庸碌碌,不奋发向上,怎么出成果?中国人出名的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为什么近代的重大发明没有中国人的份,与诺贝尔奖金无缘?
第二: 科学没有在中国人中深入人心。科学就是,一是一, 二是二, 没有半点虚假。现在是不实事求是, 不讲真话, 不办实事的没问题。一个人有没有贡献不是去看他真正做了多少事,而是去看他说了多少话。不说实话不是错误,办错了事可不得了。
在一个虚假的道德标准下,人就不会成为一个纯粹的人。人没有真诚与执着。为什么不能放下架子承认事实,讲真话就这么难吗?
还有第三: 落后的的观念,比如绝对平均主义,没有平等人格的意识。
在一个竞争的状态下,如果你从结果看,肯定是不会平均的。就象百米赛跑,结果有第一, 有第二,有成功的,有失败的。那么公平竞争是什么呢?就是竞争机会均等,竞争规则公正。
用绝对平均主义的心态, 在竞争中取胜的人常被打压。仇富心理导致只知杀富挤平,没有“杀贪挤平”。弄得"人怕出名猪怕壮"。
绝对平均主义另一个结果是攀比心理,硬要把人分成三六九等。中国有一句话广为流行的话,叫“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为什么一定要成为“人上人” 呢?就不能每个人有平等的人格吗?!
那么中国有没有反儒教成功的例子呢?有。中国共产党在一九五八年以前的巨大成功的就是因为有进取精神,没有中庸之道。
根源是什么
以上是文化层面的分析,那么从更深层的根源讲,是不是没有了儒家中庸之道之类,就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呢?远远不够。
更深沉的根源是什么?一句话,就是没有依法治国。
第一:中国自古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识
“法治”就是依法治理。中国古来就缺乏法治意识。皇帝说的就是法。认为法是人定的,所以法要为人服务。历代帝王将相如此,蒋介石也一样。“刑不上大夫”。
那么,如果说执行中发现法律不对之处怎么办?很多中国人的做法就是会不按照法律执行了。可能是报到上面去,上面点头了就可以了。在法律文件修改之前必须按照法律文件执行。
第二:中国当今有没有法制?我的看法是,中国法律不健全,但是关键是没有“治”。
我们的食品标准为什么不能严格执行?对假冒伪劣,为什么不能以投毒罪查处?食品药品应该是在国家标准和质量严密监督下的自由竞争。什么是“严密监督”,就是不定时,无禁区,无预告的检查。就是所有检查都应该是“突然袭击“。
法律不健全是指很多法律不严密,定义不清,泾渭不明。这样的例子多如牛毛。随便举个例子:《安全生产法》其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整个法律对谁是“主要负责人”没有定义。出了事,这主要负责人指法人,还是总裁,还是党委书记?部门经理有没有责任?譬如一个公司有十个施工工地,工地出了问题,工地的经理呢还是总部的第一把手负责?这就给到时候推诿责任制造了条件。
没有法治,那就是“人治”。中国的历代统治者都奉行人治。那么为什么人治比法治更有吸引力呢?因为人治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权力欲。一个法治国家,谁当县长,市长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就是换了别人地球照样转。也就是说一个官员他只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操作。他还要受到广泛的监督。人治,在所谓的有人情味的晃子下,统治者可以随意地以他的意志左右根本。他的重要性是不可替代的。他对周围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出门则前呼后拥。请客送礼,关系第一。他的去留,周围震荡。极端的就是个人崇拜。所以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需要勇气与良知的。只有真正有眼光的人,才能超越自我。
那么为什么没有法律的中国还可以生存 到今天呢?那还是因为有中庸之道。脸面最要紧,没有人出头,什么都喜欢一团和气,家丑不可外扬。在美国就不可能发生。在开发西部初期,淘金者的刀枪棍棒无所不能。政府干预的第一点就是设立法律系统,警察维持秩序。
那么是不是体制的问题?我们是不是换成了私有制就会就一通百通,有根本的改观呢?不见得。蒋介石的中国当时就是私有制。怎么样?贪官恶吏横行。究其原因,也是因为没有法治。
如果政府统治不好,又没有法治怎么办?这是非常危险的。会发生社会动荡。中国几千年的农民起义就说明了这一点。
出路在哪里
出路在于从执政党自身发起的,自上而下的,走向法治的改革。美国日本的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应该说共产党员面临着历史责任。
有人说中国人是一盘散沙,这只是一个现象。没有法制,美国也是一盘散沙。很多发展中国家就是这个结果。没有一个现代社会的构架,就没有可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那么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呢?
第一:司法独立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管你是谁,不管你以前对国家贡献多大,只要犯了法就依法惩处。这是一条红线,对谁都不能姑且。
几党制并不是关键,关键是法治。共产党本身就有成功的例子。为什么红军的部队战斗力特别强?就是因为她有铁的纪律。凡有违纪,军法从事。当时军纪就是法律。
日本也没有西方式的民主,但是它司法独立。举一个加拿大关于禁止香烟广告的法律程序的例子。当时经过了国会的第一次辨论以后,电视直播了一个直接的听证会,就是把香烟公司,广告商的意见都进行见面。其中一个香烟公司的副总裁就说,为什么只有我们香烟公司有危害性?他用数据说明制酒公司危害更大。充分的意见反馈以后,国会进行了表决。表决还是通过了禁止香烟广告的法律。第二天,工作人员就走上街头,把所有的香烟广告牌拆掉了。这就是约束力。
执法不严的先办执法的。执政党可领导建立法律,但执法系统一定要独立。凡有违法,只要一过红线,坚决处理,没有尾巴,不留余地。贪污受贿行贿的定义就是,一块钱就是贪污,就是犯罪。让全国人民都知道这一点。
第二:政府公开接受监督
有人说,因为共产党是为人民服务的,就没有必要接受监督。错了。美国政府也是来自人民,为了人民,但要接受监督。可以说,正是因为共产党是为人民服务的,更有必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连毛泽东在1945年都说过,要跳出这个兴盛存亡周期率的怪圈,“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但是,没有公开的政府,人民监督只是一句空话。
要发展全民的监督,就要开放媒体, 开放报禁。同时要防止不负责任的报道。保护言论自由,同时也保护国民的人格不受侵犯。
怎么样才叫公开接受监督?举个例子,在加拿大,一个区长的一天公用车跑了多少公里数是可以查询的(记者,律师等可以查)。在这样严格的公开制度下,很少看到政府官员(包括警察)因为贪污而入监狱。没有人贪污,因为一元钱的贪污就是犯罪,就得坐牢。这么有效的制度,为什么中国这么多出国考察的官员们不带回去呢?
“高薪养廉”实际上只看到了一半,没有一个监督的制度,没有一个杠杆,对贪官并没有什么约束力。给他一万,他贪十万。给他十万,他还贪百万。没有监督制度,没有红线,高薪养廉是句空话。
第三:选举产生执政者
光有监督系统,没有造就系统是不完整的。怎样才能保证优秀的人才来管理国家?现代国家的另一个标志,就是通过公开选举来产生执政领导权。选举,就是一种竞争。
中国当时的科举制度,就有这个成分。也就是说不管阿狗阿猫,只要你考上了,就能当官。这在一,二千年前的世界,是很先进的一种制度。所以中国有盛唐之际。当时许多诗人都当过县长,市长。
如果没有公开选举的位子,一定要有公正的考试制度。美国的三军总参谋长是要通过一个很严格的评估制度了来产生的。
现在的干部选拔制度是一个既没有公开选举,也没有更公正考试的,一种所谓的“伯乐”制度。就是说,靠现领导去发现,把他选好的接班人报上批准。这个做法是不公正,不科学,而且极其容易造成腐化的。不公正是指,为什么现在的领导认为好的,就是好的呢?如果现在领导的才能一般,他的眼光又多远?不科学是指,现在的领导人,他认识的范围有限。他可能只知道张三,不知道世界上还有李四。而可能李四才是一个将才,而且最适合这个职务。第三就是“伯乐”制度助长逢承之风。只对上级负责。对下级,人民无关紧要。“伯乐”制度保证不了选拔优秀的分子作为一个领导者。
中国是一党制,怎么选法?其实不难。可以明文规定任何选举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候选人。候选人必须在选举之前与选民见面,旗帜鲜明。那么如果共产党候选人不能当选的情况怎么办?也不难。共产党可以明文规定在领导团队中所占的比例必须有一定的份额。这象在美国选举中,领导团队里有色人种的比例有硬性规定一样,是可行的。因为中国一党制,执政党可以理直气壮地明文规定她所占的比例。
第四:改造国民性
首先要进行全民法律教育。法律教育从上学第一天起就应该开始。美国和加拿大幼儿园的学生都知道坐上汽车要系安全带。你不系她还会来说你,不系安全带不开车。因为这是违法的。
中国现在至少普及了初中,但是中国教育的关键问题是,教什么?中国教育的目的是不明确的。就是说你到底要培养什么样的人?中国的教育,只教书本的知识,没有教怎么做人。中国搞教育的(包括台湾)至今没搞清楚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怎么做人应该是学校教的,而不能踢给父母。应该从幼儿园开始,从小学开始教,教现代国民所必需的精神。
扬弃封建儒教的中庸之道,改革或创建新的宗教。1300-1600年欧洲的文艺复兴,实际上是一个思想革命。“文艺复兴”的提法会误导我们。文艺复兴的宗教改革是结束中世纪的决定性行动。基督新教从天主教分裂出来,成为推动思想,科学进步到今天的原动力。现代西方的思维、观念、思想、知识、发现、发明、创造等等,全都是从那时开始的。我们的“文化大革命”打破了中国千百年来的传统思想观念;但是,它在打破封建旧观念的同时,没有建立科学的新观念。与成功的思想革命相反,“文化大革命”没有带来生产的发展,反而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基督教不一定适合中国。我们可以改革或创建新的宗教。现代国家的国民性要求有一种积极进取,探究自然,追求真理,独立思考和提出自己独到见解和创造的精神。
这不可能吗?
成为一个现代国家,并不比红军长征要难。
跟中国背景相同,一个比较好的现代国家的例子就是日本。中日两国文化有相近的成分,但是最大的不同点就是日本是一个法治社会。当年伊藤博文与严复同去英国留学。严复成了思想启蒙家,动了口。不同的是伊藤博文看到了中国的“中体西用”失败,他不断地努力,明治维新, 终于在日本成功地建立了一套以法治为基础的政体政治。动了手。50年以后跃升为一个世界强国。
当时中国是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所谓的“中体西用”,就是不改变中国的儒教体系,而是用西方的科技,坚船利炮来打扮自己。就像一个病人,换了一件外衣,他还是个病人。“中体西用”是本末倒置的。日本正好相反。它的核心原则是法治。警视,司法独立,不属于任何政党。在法律面前没有上下,等级之分。
日本并没有西方式的民主。西方式的民主怎么样?举个例子,在美国和加拿大有专门电视节目,每个星期播放讽刺现政府,国家领导人的笑话剧。这里的领导人,不仅不以为然,有时还亲自登场,参加演出。我的日本朋友看了,他认为这样剧,在日本也是不可思议的。他说,如果以这样的形式讽刺日本的领导人或者天皇,国民会愤怒的。田中角荣可以说为日本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他的功绩可以用很多其他方式表达。但是因为他犯了法,就要伏法。
那么中国的现在的具体情况怎样?有一个担心是,如果说大家都要按照法律来反贪污的话,大量的共产党员就要被刷下去,就要投进监狱。 这话不假。但这个担心没有必要。因为大多数的党员是好的,群众会认同你的领导的。要抓的是腐败的共产党员。“大多数”是一个什么概念呢?以80%为计,就是说可以把20%的共产党败类清除出党。这是一个多大的数字呢?现在的党员人数是6635万。也就是说去掉1200多万党员。这反而会增强战斗力。1998到2002的五年间,全国处分党员数为84.6万人,开除党籍数13.8万人。这离1200多万,还有很大余地。当时红军长征从之前的10万, 降到到达陕北时2万人,都能打出一个新中国。有什么可怕的?
中国迈向现代国家的路程,看似一座大山,其实并不遥远。共产党在有责任担负起这个一个历史重任。我们的前辈用鲜血和生命浴血奋战,推翻旧中国,要的是一个建立一个真正富强的新中国。只有爬过这座山,中国才能真正成为世界强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如果这座山过不去,没有法制,一千年以后看今天,那与旧中国历史上的历代皇帝没有本质的区别。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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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刑法》正式施行后,在实际执纪工作中,对于犯有贪污、贿赂错误的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怎样掌握?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律开除党籍。
二、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标准,在中央纪委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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