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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时候想做过很多行当,记得最牢的是当公车售票员 - 我那时一上车就盯着售票员,他们拿着票价,背着装钱的帆布袋,手指飞快的撕票、收钱、找钱,空下来时时候整理钱,我觉得好有趣啊!也因此学会了并成为习惯(后来有钱了以后):钞票在钱包里整整齐齐的。
糊糊涂涂高中毕业考进法学院,毕业后留校做老师,很合我意。但是很多同学都去做了律师。但我在实习时尝过滋味,知道自己不喜欢。后来随着出国潮,出国留学。不曾想兜兜转转,居然当了纽约律师几十年。大多数时候做的案子都还行,我内心不纠结,案子赢了或做成了,那一刻会很为客户高兴。
这一情形在前不久换了工作后不复存在,反而让我内心开始时不时的挣扎不已。现在做的案子必须百分百的站边,尽管在和很多方面的涉案人进行面谈、询问、调查后,我心里已有明确答案,但有时不得不站在所代表的那方,哪怕明知TA在撒谎或信口开河,但这类案子法律规定了 burden of proof 在被诉的一方。而往往被诉的一方对法律规定不太了解,欠缺详细的书面记录,就得被罚“巨”款。我太多同情心,往往为他们可惜。有些法律规定还真不是能容易为常人认知、遵循。我如果不入这个部门,我也不会想到法律规定的如此之细,要百分百遵循相关规定真不是容易的事!
但没办法,法律如是说。
所以我现在内心时常纠结,觉得自己入错行了,不适合做律师,尤其是诉讼律师。我觉得太不公平了。大约离我辞职的日子越来越近了。太不喜欢这种不畅快的心情。这把年纪了,不想为不相干的别人的事让自己不痛快!
在办公室里刚刚讨论的案子,有感而发!
你的纠结说明你在乎,但是很多时候身不由已,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帮的。不要太操心了,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就对得起自己良心。
那还真是很难办。道理,When a lawyer has actual knowledge that a client has committed perjury or submitted false evidence, the lawyer’s first duty is to remonstrate with the client in an effort to convince the client to voluntarily correct the perjured testimony or false evidence. If the client refuses to do so, the lawyer has an ethical obligation to disclose the perjured testimony and/or submission of false evidence to the court. 但是现实中能够遵循ethical duty 照做的的律师有多少? 工伤案子里如果被告雇主抗辩说伤不是 work related,那他就有 burden of proof。 现实中把非工伤说成工伤的原告不要太多,可总会有律师愿意代表这样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