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为推进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使中国自立于世界民族、文明之林,做出了创造性的、不可磨灭的贡献。邓小平以“文化大革命”为鉴,以政治现代化建设为取向,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及其发展方向做出了深刻的思考。
一、对“文化大革命”的深刻反思
如果从历史主义的角度出发,审视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把握政治体制改革的前进方向,恐怕首先无法回避的就是对毛泽东和“文化大革命”的深入思考。毫无疑问,邓小平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主要是针对毛泽东晚年错误的反思,并由此引发出对整个体制和制度的反思。
1980年8月,在会见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见)时,邓小平专门分析了造成“文化大革命”的基本原因。他断言:“民主集中制被破坏了,集体领导被破坏了,否则,就不能理解为什么会爆发‘文化大革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48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而法拉奇则坦率地表示了自己的忧虑:至今“看不出怎样才能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邓小平解释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体制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同上)
从制度层面去反思,去认识问题,的确是邓小平所坚持的一条重要认知取向,沿着这条理路进行思索,有助于把握、揭示问题的实质。邓小平郑重地告诫全党:“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同上,第333页)
对于“文化大革命”所暴露出的具体问题和弊端(例如,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作风、特权,等等),邓小平并没有仅仅就事论事,他总是试图从更深的层次去发掘其根源之所在。在他的视野中,很多问题的思想根源就在于封建主义的影响。因此,邓小平自觉地提出,要“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特别是对“宗法观念的余毒决不能轻视”(同上,第335页)。
在对“文化大革命”的整体反思当中,邓小平着力思考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痛定思痛,他明确否定了毛泽东所极力鼓吹的所谓“无产阶级的大民主”。惨痛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民主’不能再搞了,那实际上是无政府主义”(《改革的步子要加快》,同上,第三卷,第242―243页)。
二、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真正意义的现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这是不容置疑的。从中外历史上看,一般的政治改革,必定是从法制开始。所以在谈论中外社会历史分期标准问题时,就有以“法典化”为标准的说法。笔者认为,这一认知标准,对于中国当代改革史的研究和分期,也是颇有帮助的。
应该说,“文化大革命”是整个中华民族的灾难,它的最大的破坏性还不仅仅在于使“整个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更为惨痛的是它将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毁于一旦。因此,“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政治体制变革亦从法制重建开始。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 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同上,第二卷,第146―147页)考虑到“文革”刚刚结束,立法工作难度很大,邓小平从实际出发,做出了初步的构想:“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同上)
基于“文化大革命”对法制的践踏和破坏,拨乱反正后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是要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8月,邓小平正式向中央政治局提出了修宪的建议。他指出,修宪的目的是“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同上,第339页)。在这一指导思想下,经过多方努力,终于顺利完成了对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改工作。1982年12月,修改后的宪法经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得以确立,从而使法制建设纳入正轨。
在当代中国,如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理顺党政关系是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首当其冲的现实问题。邓小平认为,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必须从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入手。象有些“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他还建议,“党的十三大可以提出这个问题,把关系理顺。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我们国家缺乏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同上,第三卷,第163页)。
同时,邓小平也一再提醒全党:民主与法制的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要看实际情况,切不可操之过急。比如像“普选,现在我们在基层,就是在乡、县两级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搞直接选举,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和中央是间接选举。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又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同上,第242页)。
三、努力加强党内民主建设
鉴于“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邓小平特别关注着党内的民主建设。
早在1956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所做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就专门提出在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制度,“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同时强调,必须正确认识“领袖对于党的作用”,反对“个人崇拜”。并且肯定:“苏联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的一个重要的功绩,就是告诉我们,把个人神化会造成多么严重的恶果”。“因为这样,我们党也厌弃对于个人的神化”。“我们的任务是,继续坚决地执行中央反对把个人突出,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真正巩固领导者同群众的联系,使党的民主原则和群众路线,在一切方面都得到贯彻执行”。
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党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邓小平一方面关注对历史教训的总结,深刻认识神化领袖对党内民主生活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另一方面,他尤为关心恢复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从思想层面而言,他呼吁要把民主看作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从政治层面而言,他要努力在党内重新开创“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从组织层面而言,他强调,实现党内民主的关键是“党要有党规党法”。从领导方式而言,他力主坚持“集体领导”、“集体接班”的原则。这就为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指明了基本方向。
与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相联系,邓小平同样重视军队内部的民主建设。这是他民主思想富有特色的一个重要方面。早在1977年底,在中央军委全体会议上,他在分析如何整顿军队问题时特别谈到:“我们军队也要有民主,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自觉的纪律。毛泽东同志历来提倡我们军队要实行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民主。我们是党委领导,党委本身又有集中,又有民主,是委员会嘛,不是一个人说了算,重要的事情党委要好好讨论,党委内部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有这种风气。我们高级干部应该参加党的小组生活。尽管党委本身有党的生活,可以起到互相监督、互相勉励的作用,但是,党委要很好注意高级干部参加党小组生活的问题。”(同上,第二卷,第83页)
(作者/侯且岸 原题/邓小平的思考: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