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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租金经过两轮审判变成300万!

(2009-08-06 17:25:26) 下一个


40万元租金经过两轮审判变成300万!
区区40多万元的欠款,在经过中院、高院近一年时间的审理后,居然变成了300万!请大家来评评理:
原告陈伟,是云南省个旧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的业主。被告是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西南分公司小龙潭电厂项目经理部。双方在2005年12月23日,签订了材料租赁合同。被告支付2006年1月至5月的租金后,发现原告提供的是伪造发票,即从2006年6月起拒付租金。2007年1月,原告起诉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此时,被告拖欠原告从2006年6月至12月的租金,共计40多万元。
一、开假发票不违法?
由于原告提供假发票,造成被告支付租金后无法做账,被告才于2006年6月起,拒付租金。事实上,是原告开具假发票的行为在前,被告拒付租金在后。收款给真发票,是法定义务,也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提供假发票,既违法又违约。在原告先违约的情况下,被告有权利拒付租金,不履行合约!
二、法院查封不影响归还?
2007年1月8日及10日上午,被告分别归还了部分租赁物。2007年1月10日下午,中院送递了查封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还未归还的租赁物,造成被告无法归还的事实。但在法院的判决书上,居然写着“法院查封租赁财产,并没有对使用权进行剥夺”。难道法院查封的建筑物,还可以随便移动,甚至拿去归还吗?
被查封期间,被告没有使用租赁物,并且有第三方监理的书面证明、拍摄的照片。同时,被告还在为这些堆放在工地且停止使用的租赁物支付每天2000元的保管费!原告无法举证被告在使用租赁物,但法院在判决时却说“即使没有使用,只要没有进行归还,则租赁物仍应视为租赁状态”,并且还判令被告支付被查封期间的租金。这绝对是强将给被告的。用就是用,不用就是不用。什么叫“不用也视为使用?”由于法院的查封,造成租赁物无法归还,但被告却因此被判多支付80万的租金!
    三、滞纳金有无法律依据?
在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上,除了判令被告支付被查封期间的租金外,还将2006年6月至12月半年间欠下的租金,从2006年1月起,开始计算滞纳金。
确实,在原告与被告间的合同上,注明了滞纳金为每天千分之五。但是,滞纳金和违约金是有本质区别的。
法院认定滞纳金属违约性质,并判决滞纳金达数百万,这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滞纳金与违约金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滞纳金是因逾期缴纳国家各种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金钱,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违约金是指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钱,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由于滞纳金不是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在行政法规中才能找到依据,而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合同法中,根本找不到法律依据。法院根本就不应该判令被告支付高达数百万的滞纳金!
2007年10月,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12月,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上依然判令被告支付被法院查封期间的租赁物租金,同时,还要支付每天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2008年1月14日,仅仅在高院宣判后一月内,中院从被告的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划走了84万2千元,并向被告发出了一份应付款项总表。上面清楚地一一陈列了账目明细:租金1237445.05元(其中:法院判801294.3元、其后租金为436150.75元),滞纳金1635109.33元(其中:法院判为632622.63元,其后滞纳金为1003486.7元),执行费167548元
仅这三项相加,原本只拖欠了40多万元的租金,变成了304万!这让人怎么接受?!

[原帖]开假发票不违法,法官帮赚几佰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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