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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小学生卖淫案”真相与正义-----伸张正义,网民英雄需要支持

(2009-07-07 10:11:19) 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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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小学生卖淫案”真相与正义

关于回应公众舆论,切实履行“阳光政府”承诺的建议书

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于2009年6月9日经昆明市公安局向媒体发布通报后,公众舆论对通报所公布的案情真相持续质疑不息。以网络舆论为例,以“小学生卖淫”或“处女卖淫”为关键词的网页每天被两大搜索引擎收录、添加进入多达数百页,中文论坛范畴内相关主题每天发帖、跟帖继续以数千条速度增加。该案自6月2日经云南信息报首发披露以来,已演变成为公共舆论事件,国内外关注热度一个多月来未能消退。由于昆明市公安局在该案中的既往过错,以及案情出现反复,已经使得网络舆情倾向于认为:昆明警方为了获取罚款将良家未成年女子屈打成招为妓女。
根据云南省“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特此建议昆明市政府针对此案责成昆明市公安局加快案件侦办进度并及时回应公众舆论。
此致
敬礼!

建议人:市民董如彬(网名:边民)
工作单位:生活新报社
地址:昆明市春城路62号
身份证:532801621227413
联系电话:13708445540
2009年7月6日

附:网络舆论质疑摘录

1、据本案当事人张安芬、陈艳向媒体陈述:警方对外公布的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容留陈艳卖淫一案中,当事人的供述、证人的陈述是在刑讯逼供和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行为的情形下形成的。并且昆明警方已经承认在3月16日抓捕“卖淫嫖娼”行动中形成错案,“卖淫嫖娼案”根本不能成立。同时6月2日以后警方抓捕陈艳时,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正在实施卖淫行为。请警方向公众说明:认定陈艳曾经有卖淫行为的证据清单等事实。鉴于目前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以及保护当事人隐私,只需说明案号、受理日期及登记表、治安处罚决定书,以及是否告知未成年人陈艳相关的权利,是否在监护人陪护下进行传唤、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以便律师、媒体、公众在本案进入审判程序后可供核对。请重点说明此前警方对陈艳处罚1300元罚款的事实和证据。

2、据警方通报,已商请五华区政府对未成年人陈艳进行了“妥善安置”,据说是安排了一份工作给她。现陈艳通过网民和记者对外披露:她是被非法拘禁强制劳动,始终在警方控制之下。请警方向公众说明:此“安置”是否征得陈艳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有无履行过监护人强制变更程序?“妥善安置”后,据陈艳披露又被警方询问过,请警方说明她是以证人身份还是其他身份被询问?询问的次数、持续时间、地点及有无限制其人身自由,有无监护人在场?

3、据警方通报,3月16日警方抓捕“卖淫嫖娼”行动中,刘仕华张安芬一家除陈艳和两个幼儿未被强制传唤外,其他家庭成员一并被带至派出所,直到第二天中午才被释放。在此期间,两个幼儿无成年家长监护看管,请问警方是否知晓这一情况?如果知晓,对两幼儿采取了什么安全保护措施?此次对未成年人刘芳芳、刘丽丽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警方有否告知其传唤的原因、依据,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二人进行询问笔录时,有无监护人在场?

4、据张安芬陈艳通过媒体陈述,6月2日后他们全家再次被警方限制人身自由,包括两个幼儿在内。请昆明警方解释:如上述说法属实,则在该期间内警方是如何对两个幼儿进行妥善安置的?此次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是什么?起止时间是多长?是否告知刘芳芳刘丽丽传唤她们的原因、依据,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该二人进行询问笔录时,有无监护人在场?

5、据警方通报,警方已认定刘仕华容留卖淫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对他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请问昆明警方:刑拘刘仕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能否公布3月16日晚各当事人笔录内容(因该笔录与刘仕华涉嫌的犯罪无关联性,并不属于侦查阶段需要保密的证据),以及案号、案件登记表、不予处罚决定书和相关法律文书?

6、据昆明市检察院通报,本案中不存在警方刑讯逼供情况。请昆明警方说明:普恩富肋骨折断的时间、过程及具体行为人。

7、警方3月16日晚抓捕刘仕华一家时,是否对暴力抗法的现场进行过勘察?有无在现场提取到凶器?6月9日公布的通报有哪些证据支持“暴力抗法”事实?请警方说明这些被抓人员在派出所的起止时间及各人所处场所。






请求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昆明小学生卖淫案”特别调查委员会
建议书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于2009年6月9日经昆明市公安局向媒体发布通报后,公众舆论对通报所公布的案情真相持续质疑不息。以网络舆论为例,以“小学生卖淫”或“处女卖淫”为关键词的网页每天被两大搜索引擎收录、添加进入多达数百页,中文论坛范畴内相关主题每天发帖、跟帖继续以数千条速度增加。该案自6月2日经云南信息报首发披露以来,已演变成为公共舆论事件,国内外关注热度一个多月来未能消退。由于昆明市公安局在该案中的既往过错,以及案情出现反复,已经使得网络舆情倾向于认为:昆明警方为了获取罚款将良家未成年女子屈打成招为妓女。
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当地最高权力机关,对当地政府依法享有监督权。针对本案,特此提请昆明市人大常委成立“小学生卖淫案”特别调查委员会,行使监督权。
此致
敬礼!

建议人:公民董如彬(网名:边民)
工作单位:生活新报社
地址:昆明市春城路62号
身份证:532801621227413
联系电话:13708445540
2009年7月6日

附件:
网络舆论主要质疑摘录

1、据本案当事人张安芬、陈艳向媒体陈述:警方对外公布的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容留陈艳卖淫一案中,当事人的供述、证人的陈述是在刑讯逼供和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行为的情形下形成的。并且昆明警方已经承认在3月16日抓捕“卖淫嫖娼”行动中形成错案,“卖淫嫖娼案”根本不能成立。同时6月2日以后警方抓捕陈艳时,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正在实施卖淫行为。请人大调查:警方认定陈艳曾经有卖淫行为的证据和事实。
2、据警方通报,已商请五华区政府对未成年人陈艳进行了“妥善安置”,据说是安排了一份工作给她。现陈艳通过网民和记者对外披露:她是被非法拘禁强制劳动,始终在警方控制之下。请人大调查:此“安置”是否征得陈艳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有无履行过监护人强制变更程序?“妥善安置”后,据陈艳披露又被警方询问过,她是以证人身份还是其他身份被询问?询问的次数、持续时间、地点及有无限制其人身自由,有无监护人在场?
3、据警方通报,3月16日警方抓捕“卖淫嫖娼”行动中,刘仕华张安芬一家除陈艳和两个幼儿未被抓外,其他家庭成员一并被抓,直到第二天中午才被释放。在此期间,两个幼儿无成年家长监护看管,请人大调查:警方是否知晓这一情况?如果知晓,对两幼儿采取了什么安全保护措施?此次对未成年人刘芳芳、刘丽丽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警方有否告知其传唤的原因、依据,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二人进行询问笔录时,有无监护人在场?

4、据张安芬陈艳通过媒体陈述,6月2日后他们全家再次被警方限制人身自由,包括两个幼儿在内。请人大调查:如上述说法属实,则在该期间内警方是如何对两个幼儿进行妥善安置的?此次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是什么?起止时间是多长?是否告知刘芳芳刘丽丽传唤她们的原因、依据,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该二人进行询问笔录时,有无监护人在场?

5、据警方通报,警方已认定刘仕华容留卖淫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对他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请人大调查:刑拘刘仕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月16日晚各当事人笔录内容是否已经能够证实刘仕华容留妇女卖淫?


6、据昆明市检察院通报,本案中不存在警方刑讯逼供情况。请人大调查:普恩富肋骨折断的时间、过程及具体行为人。

7、警方3月16日晚抓捕刘仕华一家时,是否对暴力抗法的现场进行过勘察?有无在现场提取到凶器?6月9日公布的通报有哪些证据支持“暴力抗法”事实?请人大调查这些被抓人员在派出所的起止时间及各人所处场所。





(注:已通过网上提交至昆明市人大办公厅和昆明市政府办公厅,有查询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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