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南方周末》对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进行了采访,钟局长是唐福珍自焚事件中唯一曾受到停职调查的官员,现已官复原职。文章标题引用的是钟昌林原话“唐福珍自焚是法盲的悲剧”。
为了证明唐福珍是法盲而自己“法律意识很强”,钟在访谈中举出很多例证,如唐福珍是初中毕业,文化不高,行为过激,不听劝阻,对自己不负责,对社会不负责;而他钟局长则是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依法办事,做了很多宣传和思想政策工作,不被理解,很委屈,并认定自己对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的使用没有错。
这种比较有没有意义?有,同时又没有。从有意义的方面说,由于执法者有很强的法律意识,而被执法者是法盲,正说明执法者的行为的正义和不容置疑,至少说也是没错,所以才有了《南方周末》头版通栏大标题所述现象——“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果然个个都还在”,既然没错,为什么要下台?从没有意义的方面说,中国人文化水平大多都在初中以下,属于“法盲”之类,要想中国人个个都能有执法局长的法律水平,钟局长们执法才能不出人命,一万年以后恐怕也等不来。
其实问题的关键还不在这里,因为我们从钟局长的谈话中读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信息,正是这样一个信息,足以证明唐福珍死得必然,大小官员们不必为此丢掉乌纱的必然,以及钟局长对“歉意”不以为然的必然。这个信息就是钟局长和他后面的大小官员们才是真正的法盲,而同时他们又是执法者。
钟局长原话是这样说的:“任何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被拆迁者的权利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如果抛弃法律法规来谈个人利益,这个社会就乱套了。”他这里用了“任何”这样的绝对字眼,相信这句话是钟局长们坚定不移的信念,是他们执政、执法的基本理念和主心骨。然而恰恰在这里,钟局长们实在“盲”得太不应该,因为常识告诉我们,“任何”法律都是为保护人的“基本权利”而设立的,如果不是为了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法律本身是不存在的。因此,钟局长的话必须倒过来说:“任何法律法规的框架,都是建立在保护人的基本权利这个基础之上的”,这才是法律的本质。
至于由此派生出来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在中国也是长期以来存在着混淆不清、似是而非的观念。社会本来就由一个一个的人所组成,没有个人的利益,社会利益从哪里来?社会不应是空中楼阁,不尊重每一个人个人利益,用空洞虚无的所谓社会利益来剥夺侵犯任何人的基本权利都是与法的理念格格不入的,都是犯罪。
将法律本质倒置,将本来是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律当作是任意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武器,这才是真正的法盲。而以法盲来执法,尤其可怕。
201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