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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国拒绝接受裁决的全球哪都有,美国上榜最多(ZT)

(2016-07-13 13:54:47) 下一个

海牙仲裁庭
有史以来第一次判中国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VS China

作者:叶强 2016年4月23日
果不出所料,几周后,“海牙仲裁庭”将对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产生一个不小影响。

自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根据《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就中菲两国之间有关南海争议向中国发出《仲裁通知》、启动强制仲裁程序以来,“南海 仲裁案”的进展一直颇受关注。特别是,随着2015年下半年以来,所谓“仲裁庭”在海牙对本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并且作出了将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初步裁 决,“海牙仲裁庭”逐步走入中国人视野,但其神秘的面纱仍未完全揭开。

据悉,“海牙仲裁庭”5位仲裁员中的4位,都是日籍人士负责指定的。目前,西方诸国正在等待仲裁结果出台,并对中方实行全面围剿。

“海牙仲裁庭”的身世,有点复杂、有点专业

要弄明白“海牙仲裁庭”,首先要了解“常设国际法院”的历史,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四种“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

海牙仲裁法庭。

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是根据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于1900年成立的政府间组织,总部位于荷兰海牙。它是当前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全球性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法院由从事行政性工作的常设行政理事会、国际事务局、以及一份由联合国秘书长保有的“仲裁员名单”构成。“仲裁员名单”由每个缔约国各自遴选的 4名法学专家组成。常设仲裁法院为国家、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私人主体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以及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提供服务。

这个法院从清政府到现在,中国人一直都在里面存在。

中国是最早参与常设仲裁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活动的国家之一。中国清朝政府先后派杨儒和陆宗祥等人,参加了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并 于1904年和1910年先后批准了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是常设仲裁法院的原始缔约国。废除帝制后,中华民国继承了条约和法 院成员资格。1972年法院行政理事会通过决议终止台湾当局在法院的席位。1993年11月22日,时任外交部长钱其琛致函法院秘书长,通知中国恢复在法 院的活动,并指派李浩培、邵天任、王铁崖和端木正为仲裁员。2009年5月4日,时任外交部长杨洁篪致函法院秘书长,通知中国政府指派邵天任、许光建、薛 捍勤和刘楠来为仲裁员。

相比于司法,仲裁赋予了当事方包括指派仲裁员、协商仲裁程序在内的更大自主性,对仲裁结果有更多的可预见性,因此,国际仲裁不仅比国际司法拥有更 加悠久的历史,而且自常设仲裁法院成立以来至“二战”结束后,其审理的案件数量也比常设国际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PCIJ)审理案件的数量多。然而,自从1946年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成立以来,常设仲裁法院的案件数量却急剧下降。

究其原因,一方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与联合国其他机关密切配合,代表了战后国际秩序,为国际社会全体成员 所认可;另一方面,国际法院的组成、职能、程序等事项由《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则》等组织文件所明确规范,管辖权范围较少存在争 议。上述条件为国际法院的良好运行、发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作用奠定了重要基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引入强制仲裁,也意味着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参与构建国际海洋秩序。

不过,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呼吁国际社会,更多利用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国际争端。为了更好发挥法院职能,一些国际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开始引入法院的仲裁机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就是其中之一。

《公约》规定了四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即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以及特别仲裁法庭。一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 入《公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有权以书面声明的方式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程序;如果缔约国没有选择任何一种强制程序,或者接受的并非同一种强 制程序,则应被视为已接受《公约》附件七所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仲裁法庭行使职权便是由常设仲裁法院负责。

与此同时,《海洋法公约》下的强制仲裁,还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建立了关联。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公约》规定于1994年设立的国际司法机构,主要职 能是解决由于解释和适用《公约》条款而产生的争端和问题。法庭总部设在德国汉堡,全庭由21位法官组成,并设海底争端分庭以及若干特别分庭。仲裁法庭与海 洋法法庭的关联就在于,如果仲裁庭不能经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组建,那么仲裁庭的组建工作就落在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的肩上。

 

5位仲裁员中的4位是日籍人士指定,方向由欧洲人主导

中方多次通过外交途径向菲律宾表明了不接受菲方提起的国际仲裁、也不参与仲裁程序的立场。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的《仲裁 通知》,并表示“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谈判解决有关争议,是东盟国家同中国达成的共识”,菲律宾的诉求是“对双方均主张的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判定,是两国 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中国政府于2006年已经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提交了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 决程序之外”。

菲提交国际法庭海洋争端仲裁案补充文件。

根据《公约》规定,即使当事一方不参加仲裁员的指派和仲裁庭的组建,另一方仍可通过国际海洋法法庭相关机制完成上述工作,即,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 任命5人仲裁庭中的4位仲裁员。而2013年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的,正是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也就是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5位仲裁员中,有4位是日籍 人士负责指定的。同年6月,仲裁庭组建完毕,仲裁随即转入仲裁庭主导的程序。

仲裁庭庭长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托马斯·门萨(加纳籍)担任;仲裁庭成员包括三位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法官:让-皮埃尔·科特(法国籍)、斯坦尼斯洛·帕夫拉克(波兰籍)、鲁迪格·沃尔夫鲁姆(德国籍),以及一位国际法学者:乌得勒支大学教授阿尔弗雷德·松斯(荷兰籍)。

作为与中国存在领土争端和海洋划界争议的国家,这位日本籍庭长作出指定的公正性便让人怀疑。

不仅如此,柳井庭长于去年卸任后,即被安倍首相指定为日本制定新《安保法》的首席顾问,为日本谋求东亚主导权鸣锣开道。

即使把柳井庭长的身份放在一边,那么,由4位欧洲人主导的法庭则更让人怀疑,其能否具有代表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特别是亚洲法律体系的公正性。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的管辖权裁决终于证明,仲裁庭的司法理念不免偏激、超越国际社会普遍现状、显得并不公正。中国外交部随即发表声 明,指出“菲律宾和仲裁庭无视仲裁案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及其相关问题,恶意规避中国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作出的排除性声 明,否定中菲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的共识,滥用程序,强行推进仲裁,严重侵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完全背离了《公约》的宗旨和目的, 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仲裁庭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

2013年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的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

当事国拒绝接受裁决的全球哪都有,美国上榜最多

在当代国际体系下,国际法为各个主权国家特别是大国所创设,为国家间交往服务,而非相反。也正因如此,凡是不能正确认清自身角色和职能、试图凌驾于大国外交之上的国际机构,必定事与愿违。

不公正的司法和仲裁必然导致当事方拒绝接受裁决。据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埃里克-波斯纳(Eric Posner)统计,从1946年至1965年间,国际法院所有争议案件得到执行的比例为83%,其中强制管辖案件得到执行的比例为80%,而在1966 至1985年的二十年间,国际法院争议案件得到执行的比例迅速下降到20%。在此期间,所有强制管辖案件均未得到执行。1986年至2004年,争议案件 得到执行的比例仅为29%,除通过特别协议提交法院的案件,执行率仅为17%。

自1946年至2004年,案件的平均执行率仅为44%,强制管辖案件的平均执行率仅为33%。当事国完全不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主要有: “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被告方阿尔巴尼亚;“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被告方伊朗;“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 事与准军事活动案”(尼加拉瓜诉美国)被告方美国;“黑海海洋划界案”(罗马尼亚诉乌克兰)被告方乌克兰。

此外,国家不完全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例主要有: “陆地、岛屿和海洋争端案”(萨尔瓦多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参加)原告方萨尔瓦多;“领土争端案”(利比亚和乍得)中的利比亚;“拉格朗案”(德国诉美 国)被告方美国;“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案”(墨西哥诉美国) 被告方美国;“拉基玛洛大坝案”(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中的当事双方;“喀麦隆诉尼日利亚陆地和海域划界争端案”(喀麦隆诉尼日利亚,赤道几内亚参加)被告 方尼日利亚。

难以执行的案件,往往都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切,即使作出判决也并不能让当事方定纷止争。

料中国不会接受任何非法制裁

国际司法和仲裁等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良药,但失去约束必将导致副作用。当前,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正处在历史转折点上。传统上,国 际秩序是通过各个主权国家的自主行为加以实现的,特别是大国在各自国家利益的支配下、通过外交政策和对外行为实现国际关系的平衡、稳定、调整乃至剧变。

国际司法和仲裁活动介入国际关系意味着,一方面,建构国际秩序的方式变得更加多样化;另一方面,主权国家对国际秩序演进方向的可控性进一步减弱。就 南海争议而言,国际仲裁的介入使中国在地区海洋秩序问题上的话语权弱化。而逐渐强化并不断扩张的仲裁机构权力,则为周边国家所乐见。可以预料,仲裁庭作出 的最终裁决,将可能否定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基础,以及国在断续线内的主权权利。在仲裁庭盲目扩张管辖权、无视沿岸国的合法合理主张的情况下,《公约》缔约国 之间的紧张关系将进一步加剧,仲裁裁决的社会效果将越来越差。

菲律宾用废旧军舰“坐滩”并派兵非法驻守。

当今世界,国与国之间的相处之道正在发生根本改变。数百年来列强通过战争、殖民、划分势力范围等方式争夺利益和霸权,逐步向各国以制度规则协调关系和利益的方式演进。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

利用司法技术为代表的国际仲裁机制是一种较之传统国家外交或战争行为更加精巧、隐蔽和高效的国际治理策略。

中国已逐步参与到这种规则治理的世界秩序中去。正如同中国与各国一道于百年前创设常设仲裁法院、于七十年前创设联合国和国际法院,中国当前也利用世 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利用美洲人权法院成功引渡犯罪嫌疑人。但是,正如基辛格所言,“在亚洲的世界秩序观念中,中国所持的观念最为长 久、最为清晰、离威斯特伐利亚的主张最远”。

中国在依据当代海洋法积,极构建和平稳定合作共赢的南海地区秩序的同时,国际仲裁庭也应该尊重历史事实、顾及中国的主张和本地区海洋秩序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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