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宙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
(2008-09-29 2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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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
撬门砸锁主犯翟志刚,从犯刘伯明,黑龙江齐齐哈尔人氏;从犯景海鹏,山西运城人;以上三犯均为42岁。
经查,三犯蓄谋已久(10年),精心准备策划,于2008年9月25日21时许,乘坐火箭从地球窜入太空。
9月27日14时许,主犯翟志刚手持作案工具撬杠,在从犯刘伯明协助下(从犯景海鹏望风 ),将宇宙神舟街7号居民楼价值数千万的极其坚固的仓库门强行撬开,盗走舱外价值连城的太空润滑油一桶;
三犯作案成功后, 于9月28日17时许逃回地球, 大肆庆祝此次跨星球作案成功。
我宇宙公安局刑警队接群众报案后, 根据三犯遗留在作案现场的太空服和撬杠等证据, 一举侦破此案。
综上所述,三犯胆大妄为, 无视我宇宙法律,竟然不远千万里,跨星球作案, 手段残忍, 行动速度极快,破坏了我宇宙居民的安定生活,并带来严重经济损失,根据宇宙刑法第201条,判处翟,刘,景三犯有其徒刑14年,(根据时间换算地球一天等于宇宙一年)故实际执行刑期14 天。执行地点, 地球中国北京航天城航天员监狱, 犯人家属通话可以, 一律不得见面。
此判决公布之日起执行。
宇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原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