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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物权法审议过程的意义及和谐社会与中产阶级

(2009-02-22 20:18:21) 下一个

谈谈物权法审议过程的意义及和谐社会与中产阶级
写于2007317

 

今年的两会最令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物权法的审议,此法从提出到通过历经时间之长、修改次数之多、引发争议之激烈、涉及社会阶层之广泛都堪称前所未有,现在终于“高票”通过总算可以告一段落了。

 

首先,这里想谈的是物权法的审议过程是一次现今中国社会政治制度下全民广泛参与民主决策的实际演练,这个过程应该说是一次非常有益的实践,这种民主实践甚至不管成功与否对内对外都将产生重大影响,究竟会有哪些影响人们尽可以拭目以待。至少可以说中国已经创造并在努力实践一种完全不同于目前美国自以为普适标准的美式民主,特别在当前这种美式民主到了以霸权和武力加以推行却遭遇举步维艰的窘况下,中国这次通过物权法审议显示的民主实践尽管是国内事务也已经具备了足以进一步抗衡并基本化解美国以推行民主自由为口号的政治谋略攻势。

 

第二,中国民主决策的政治实践衬以中国经济发展多年来举世瞩目的业绩为强有力的实证,对比台湾目前一个贪污腐败的地方政府、一个污烟瘴气的混乱政局及日益边缘化的经济现状已经形成了强烈鲜明的对照。所谓台湾式的民主和台湾上世纪90年代的经济成就曾经是台湾地方政界和台独势力自认为可以自立于世界的主要价值和信心所在,也是台湾在美国遏制中国的全球战略中仍然占据一席之地的主要价值之一,中国政府应该充分利用由此形成的政治优势并发起舆论攻势争取台湾政界和广大民众的理解,进一步分化瓦解台独势力的社会基础,孤立少数铁杆台独分子,同时以不断强大充分的军事准备警惕台独分子的狗急跳墙、孤注一掷,以小搏大、以近搏远不断提高美国军事干涉的门槛,这将更有力地推进台湾和平统一的的进程。

 

第三,物权法虽然已经通过但争议并未平息,此法本身仍然存在明显缺陷,如何执行及是否真能起到稳定社会、规范经济行为、鼓励生产创新、社会健康发展的作用仍然有待于实践的检验。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特别提请注意的是,物权法主要的立法动机要保护的或受益最大的对象实际上是相当清楚的,这大概也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下最高决策层重点关注的社会阶层——中产阶级。这当然也是多少决策智囊机构广泛调研、全球考察、集思广益的研究成果,即凡是经济发达国家,社会比较安定、协调发展的国家都有一个大致类似的特点——社会总态势呈现为两头小中间大,中产阶级构成社会主体并且是稳定和谐的的关键因素,因此中国也应该努力向着有利于这样的社会模式的方向发展。这种发达社会呈现的这种特征确实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最重要的是如何才能形成这样的社会特征?这种特征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原因呢或只是一个结果?如何才能形成这样一个中产阶级?是否人为地为一部分社会集团或阶层优先分配社会资源、提供发展机会和法律保护,由此鼓励、吸引更多的人加入这些阶层直到这些社会集团组成的中产阶级构成社会的大多数?简而言之,中产阶级是制造、保护出来的吗?如果有人回答“是”,笔者可以在这里断言:这是大错特错!

 

为什么?因为仅仅看到中产阶级构成主体就可以导致社会稳定和谐正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笔者由此也可以断言所谓“三个代表”的出现而且直到今天仍然有人坚信不移其实背后很重要的原因之一也正在于此,所以那么多的所谓经济学家、“精英”、智囊不顾一切地鼓吹发展就是一切,不顾一切地鼓吹“闯关”,只要GDP“蛋糕”做大了到时候一切问题都能得到解决。而在这些人看来,只要能赚钱、能积累财富(可以是任何方式)就是先进生产力,而衡量是否是中产阶级基本的标准就是看个人财产的多少,而可以不管这些财产是如何积累的,并且只要积累了足够的财产一段时间后其所有者的道德水准、文化品位、社会公德直到举止行为等“精神文明”指标自然而然都会得到提高。所以只要先优先发展工业(不顾环境代价),引进先进技术(无需自主创新),努力提高效率(不必顾及公平),鼓励私人企业自由竞争(不必承担社会责任),等到积累了足够财富就可以来“反哺”农业,“照顾”社会弱势群体。而共产党要在这个过场中继续保持领导地位就必须始终代表这样的先进生产力,代表这样的先进文化,等中国的GDP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时候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终会得到“妥善”保护的,而在这个目标达到之前广大人民群众必须付出“必要”的代价!这是一幅多么简洁明了的发展蓝图啊!这样一幅改革开放的美好景象十几年来经那么多的“精英”们“言传身教”、“身体力行”,现实结果如何中国80%以上的社会民众都有什么样的亲身经历是最好的答案,这里就不必赘言了。

 

第四,简要回答以上的问题,中产阶级不是制造、保护出来的,这样产生的所谓中产阶级不可能成为社会稳定、和谐的中坚力量。

 

先不说实践中是否真的可能制造、保护出这样的一个中产阶级,基本上可以肯定的至少有这样几点:(一)人为制造、保护出来的中产阶级数量不可能形成社会的大多数,因为忽视了真正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群众主体,依靠剥夺社会主体能够达到中产阶级水平的必然只能是少数人。(二)在制造、保护的过程中由于财富的积累是唯一的目标已经占据各种有利条件的阶层、集团、个人必然会充分利用各自的条件,其中必然存在大量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欺世盗名、坑蒙拐骗等等遍及社会所有阶层、所有领域的腐败行为,这也就是为什么腐败会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近十几年的社会现实已经足以说明问题。(三)少数先达到中产阶级水平的社会阶层由于财富积累过程的非法(什么法?)性质不可能想到也不可能做到“反哺”社会,一些富豪以财富换取政治发言权甚至立法权为的是借此获取更多的财富,“先富”带动后富只是一种典型乌托邦式的美好愿望。

 

当然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先富阶层拥有的都是不义之财,这里的关键之处就在于财富来源的合法性,只要是合法所得就应该鼓励提倡,这种财富的积累才可能产生真正的中产阶级,这样的中产阶级构成社会的主体才是稳定和谐的基石。于是什么是合法?合什么法?自然是必须回答的问题。首先简要地说所谓法律的威严不在于它的名称而在于它代表了组成社会多大比例的人群的共同意志,以及这个共同意志是如何形成的。社会主义(不管是否称之为初级阶段)的也是现有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实就是最简单的道理: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也就是说只要是劳动所得就是合法所得,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有财产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所得。社会的组织和管理应该能够基本上公平地使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劳动根据每个人的能力不同贡献不同获得相应的合理回报。只是由于人群的能力是符合统计规律(这就是客观规律)分布的,能力极强或极弱的人总是少数,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能力是平均的,因此只要社会的组织和管理努力做到基本上公平公正,人人尽其所能,劳动所得财富的分配自然也应该会相应地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形态。也就是说中产阶级构成主体从而社会呈现和谐稳定是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努力劳动、社会合理组织、劳动者机会大致均等、财富基本上公平分配的结果,不是社会的组织管理者人为地“制造”“保护”出一个中产阶级,或者说社会的组织管理者的努力方向应该是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安全然后还有效率。

 

因此物权法能否在实践中获得成功,是否能成为社会稳定、生产发展的促进因素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看它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社会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包括合法非法),还是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全,是鼓励社会大多数成员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并且平等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所得还是在保护“物权”、保护“善意取得”的名义下为不义之财提供遮羞布、防火墙。

 

200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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