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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看来的: 我所知道的黑五类分子

(2013-02-07 05:54:11) 下一个

网上看来的: 我所知道的黑五类分子(作者应该是yangharry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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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五类分子是什么?我把知道的一些情况,结合网络上找到的一些论文,整理出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常识。

  黑五类包括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


  1949年到1957年,只有四类分子,也即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1957年开始到1979年的22年间,五类分子还加上右派分子,成为五类分子。

  这一个从1949年到1984年长达34年的政治贱民团体。

  1、黑五类分子数量

  据相关档案披露,全国黑五类分子超过2000万人(但是没有说明这一数据是否包括所有曾经被冤枉成五类分子的人)。

  不过从局部地区的资料来推算,很可能曾经存在过的形形色色五类分子不止2000多万。以山东省聊城地区为例,1956年有五类分子102772人。1978年被评审的五类分子只剩下14923人,1978年的人数只相当于1956年的14.52%。而据统计1977年底全国尚有地主分子279.7万人,富农分子189.5万人,合计469.2万人,如果按照上述比例计算,超过3200万。

  根据国家统计局1952年土改前的数据,地主占总人口4.75%,富农占4.66%,两者合计占9.41%,按当时4.5亿人口计算,地主富农4200万左右。

  但是这个数据是刘少奇拍脑袋拍出来的。以陕西省关中地区为例,地主占有的土地约为总土地量的4—5%,富农约为10%,因此地主、富农占人口的比重远远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这种地方后来被认为是土地改革不彻底,又人为制造出一大批地主、富农。四清运动中硬套“地主、富农约占农村总户数8%”的框框,补定了一大批所谓“漏网地主、富农”。四清的重点地区陕西省长安县补定的地主、富农户数比土改时增加了1.2倍。凡补定为地主、富农的户,多余的房屋和其他财产一律没收。这些补定的地主、富农,其实绝大多数是小土地出租者、上中农,有些还是中农。

  加上实际受影响的家属(例如我的舅舅因为是大地主,被绑在树上示众,后来因为支撑不住,革命干部就把他17岁的儿子绑来代替,理由是父债子还,结果这个表哥我见到时不过二十几岁,已经白发苍苍,终身未能找到老婆),是一个人口超过一亿人的政治贱民群体。

  例如天津市武清县原有五类分子5221人,1979年时有地富家庭出身的成年子女有18942人,地富子女的子女10204人,后两种人相当于五类分子的5.58倍。云南省中甸县1979年给542名地主、富农摘帽,同时给地主、富农子女2079人和地主富农子女的子女1715人改变成份为社员。子女和孙辈是地主、富农人数的7倍。如果考虑到反革命分子与坏分子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是地主、富农出身,这部分人的子女实际上也受到歧视牵连的话,估计受五类分子影响的人数大体上在五类分子总数的5—6倍之间。如果从中国的家庭规模在4—5人左右计算,五类分子直接影响其配偶和子女在3—4人之间,加上其孙辈人数,也可以大体上推算受五类分子影响的人数大体上在五类分子总数的5—6倍之间。以有2000多万五类分子计算,所以受牵连的人口肯定超过1亿。

  2、五类分子的评定标准

  (1)、地主富农

  一般说来,地主和富农主要依赖本人成分和家庭出身。

  本人成份是指本人参加工作或土地改革前的社会地位。

  家庭出身是指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前或参加工作前的家庭阶级成份。

  在文革中因发表《出身论》而被处死的遇罗克理解就是:老子的成份就是儿子的出身,一人成为贱民,子孙终身贱民。这个大实话可能就是导致他被处决的原因。

  (2)、右派分子

  五类分子中,右派分子划分是最随意的。按照1957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这一文件,就让基层干部可以随意判定一个人是否是右派分子。例如:

  “……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城市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革命,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经济的基本政策(如工业化、统购统销等);否定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坚持资本主义立场,宣扬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剥削……可以划为右派分子”


  “……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对于局部性的工作制度,局部性的不属于根本原则的政策,工作中的问题,学术性的问题,共产党的个别组织、个别工作人员表示不满,提出批评的人,即使意见错误,措词尖锐,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同样,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在思想意识上有某些错误的人,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由于没有给出如何操作确定一个人的根本立场的办法和流程,因此一个人可以根据前者被划成右派,也可以根据后者给予平反。1957年后全国划的55万右派,绝大多数人在1979年得到平反,其法理依据就是这两段荒唐的文件。

  (3)、反革命分子

  反革命分子分成现行反革命与历史反革命两类。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列举的现行反革命罪行包括: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进行叛变、持械聚众叛乱的主谋者、指挥者及其他罪恶重大者;间谍或资敌行为者;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以反革命为目的,策谋或执行破环、杀害行为;以反革命为目的,有挑拨、煽惑行为;以反革命为目的偷越国境者;聚众劫狱或暴动越狱,其组织者、主谋者、积极参加者;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

  历史反革命的定义是1952年《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中的定义,包括:反革命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坚持反动立场之地主分子;坚持反动立场之蒋伪军政官吏。

  (4)、坏分子

  坏分子的界定没有标准,所以成为基层干部管制民众的一种武器。国务院在一个文件中曾经规定坏分子指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但是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更多是归入反革命之列,而流氓分子又是一个很难认定的标准。此外还有一种定义是除了残余反革命分子外的流氓、盗窃、纵火、凶杀、抢劫、诈骗、强奸犯以及那些严重违法乱纪和破坏公共秩序的罪犯,通称为坏分子。


  由于对坏分子的定义不清楚,因此有犯罪行为者的家属也常常被当成五类分子看待。例如1957年福建省光泽县因为乡干部贪污,在一个乡引发了一场骚乱,政法部门抓捕了39名闹事群众,判处有期徒刑6人(2人在服刑期间死亡),判处管制的2人,另有1人自杀。这些人家属子女也受到株连,被作为五类分子看待,不分给自留地,劳动不能同工同酬,子女不能上中学、升大学,更不能参军、招工、招干(此案于1962年平反)。

  (5)、其他

  此外莫明其妙成为五类分子的人非常多。

  例如河北省三河县1979年全县1194名五类分子中,无合法手续宣布无效的473人,占当年五类分子总数41.17%。

  再例如,1959年淄博市一公社实有“五类分子”311名,而被错划为“五类分子”的竟达1365名,超过实有数的3倍多。被错划的多数是“五类分子”的家属、子弟;有的把有小偷小摸行为和爱发牢骚、讲怪话、顶撞基层干部的人划成坏分子;有的把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人,错划为反革命分子。

  有的地方对五类分子划分县管制、区管制、村管制,70%以上的五类分子是属于村管制。所以划定五类分子的权力相当大一部分在基层干部手中。

  1983年全国剩余的79504名五类分子当中,地主占35.50%、富农占18.04%、反革命占20.45%、坏分子占26.00%。

  3、五类分子的处境和下场

  我认为对五类分子最主要的政治迫害是:在农村不分给自留地;在工厂劳动不能同工同酬;子女不能上中学、升大学;更不能参军、招工、招干。彻底封杀一切改变命运的机会,一切可能的上升空间。一个黑五类的孩子从一生下来,他的命运就是做一辈子最底层的贱民。

  (1)、管制

  对五类分子主要惩罚是管制。

  1952年《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规定对被管制分子,应剥夺下列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行政职务之权;参加人民武装与人民团体之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及示威游行之自由权;享受人民荣誉之权。

  决定何人被管制,管制时间多长,主要由基层干部决定,所以不可避免存在滥用职权,私自管制他人。管制数量极为庞大,例如四川省绵阳县1952年被管制人口占总人口2.9%。

  有些地方将一些五类分子的子女亦管制起来。例如河北定县1972年4月统计登记全县有五类分子7750人,到当年12月就猛增到1.25万人。

  管制一个主要表现就是所谓管制劳动,也即在民众和基层干部的监督下从事劳动改造。

  五类分子相当大部分是被管制的人。

  (2)、歧视

  其实从TG建国前,从土地改革开始,对四类分子的歧视就开始了。东北有一乡村在土改时制定管制地主有10条办法,贴在地主家门上(如果不清楚,看看电影《暴风骤雨》就知道了):

  ★扫街铺路;

  ★为农民夜校移桌凳;

  ★捞甽沟污泥。

  ★六点钟起床,六点钟睡觉,不准乱行;

  ★除劳动割柴外,不得超出一里路。如出一里路,作通匪办;

  ★如有人来地主家走动,就是收买拉拢;

  ★走路时,碰到人民不准当中走,须低头靠边走;

  ★不准提笔乱写;

  ★不准亲戚来往;

  ★不准拜佛点香烧纸。

  在土改过程中,个别地方甚至于出现强迫将地主、富农家的妇女给贫雇农配婚的情况。

  给五类分子侮辱性标志,是一种常见的歧视,并且由来已久。吉林省乾安县在土改扫荡期间,贫雇中农胸前挂红条,富农挂黄条,地主挂白条,狗腿子挂狗皮条。

  大跃进时有的地方社员要进行评比,劳动表现好,出身又好的可得到“上游”标志佩在胸前,表现一般的则佩“中游”标志。五类分子无论表现好坏,一律佩带白布底黑字的“下游”标志。

  1965年规定对企业中,没有摘掉帽子的五类分子,都不得享受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和退休待遇。右派分子,与一般职工同样享受医疗待遇。但在他们未摘帽以前,不得享受退休待遇。

  在农村中,五类分子不能与别人同工同酬,五类分子要他们实做工分中扣出3%的工分上缴大队。

  1957年,闽东(福安专区)1000多名地主、富农家庭的青年干部,一夜之间被戴上“不纯分子”的帽子,“清洗”出干部队伍。这批人被开除团籍、党籍,造送回原籍,监督劳动,成为地、富、反、坏、右五类之后的第六类即“不纯”分子,只准参加生产队的农业劳动,不准从事其他职业,连外出打工也不行。有人因卖字、画谋生,被押送到农场劳动教养。当时因所谓“不务正业”、“不服管教”的罪名被送去劳动教养的有300余人。

  五类分子要做公益的无偿劳动,如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指派强制监督扫街,进行劳动改造。

  1964年农业银行总行规定,信用社发放贷款,应当贯彻执行党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信用社对五类分子,原则上不予贷款。

  北京市对困难救济户中的五类分子家属在救济标准上,贯彻了阶级路线。对孤老户,城区一般为平均每人每月7—10元,近郊区、镇为6—9元;对“五类分子”家属,城区一般为平均每人每月5—7元,近郊区、镇每人为4—5元。

  1976年1月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一名地主子弟因忍受不了别人的奚落,加之喝了点酒,就对取笑者说:“你们拿我取笑,惹我火了,要杀你两个”。由此引发出把这位地主子弟吊打逼供,最后发展成为一大冤案。共追出“反革命暴乱集团”36个,“反革命成员”1359人,涉及两个省的5个县,仅仅个把月时间,就枪杀、打死、摔死、逼死32人,预谋杀害未遂的18人。

  据有论文估计,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知识青年中的“可教子女”(多为五类分子子女)超过知青总数的10%。有的农村社队,对“可教子女”同工不同酬,或分配重活却少记工分。在招工、招生工作中对“可教子女”长期和普遍的歧视,并且使在乡知青的成分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七十年代初,“可教子女”在知青中占10%上,以后逐年上升。1979年对贵州省18个县的调查表明,上海插队青年中的“可教子女”已占19.1%,台江县由原来的27%上升到43% 。延吉县1976年4月底知青年中,“可教子女”约占31%。(刘小萌:“‘血统论’与知青上山下乡运动”,《青年研究》1999年第2期)

  (3)、驱逐

  1958年秋,为了建设“红彤彤的大上海”,上海把数以万计的地富反坏右及其家属赶出上海,造成不多少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剧。

  1958年10月,汕头市一批五类分子共1789人被迁居至粤北部山区。

  辽宁省海岛地区的长海县1960年11月将表现不好的“五类分子”及其家属被判重刑的反革命分子家属、有海外关系家属和主要亲属和有现实危险的反社会主义分子,共有273户,1541人,一律强行迁至辽宁省内陆的建平县。

  文革初期北京市有8.5万多人被扣上“地、富、反、坏、右”的帽子驱赶出北京。

  天津市1969年7月统计全市有4.2万人被遣送农村,其中,各种“分子”1.6万人,随遣家属2.6万人。

  估计当时全国被从城市里驱逐的五类分子及其家属超过百万人。我就是这百万人中一员,被遣送农村当小社员。

  (4)、肉体消灭

  在土改过程中,东北、华北和山东均发生过比较严重的乱打乱杀地主、富农,甚至于是杀死中农的事件,有一部分地主、富农被从肉体上消灭。吉林省乾安县在土地改革的全部过程中,各种原因致死的348人中,地主247人、富农42人。

  黑龙江省依兰县土改前有地主、富农424户,土改后有地主、富农272户,土改前后地主、富农减少了152户,相当于土改前的35.85%,依兰县在土改中被枪杀、打死和自杀的地方、富农多达103人。广东省恩平县土改中自杀的有950人,其中地主570人(有的全家7口人全部自杀),富农108人。

  在文革当中不少五类分子和他们的家属遭到屠杀,这种屠杀除了发生在一些比较边远的地区,如湖南(《道县志》,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第33页)、广西(《博白县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广东(《化州县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云南(《盐津县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0页)、江西(瑞金县志编纂委员会:《瑞金县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陕西(《白河县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38页;《紫阳县志》,西安: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第39页)之外,甚至发生在作为首都的北京市,被残杀的人数超过万人。在屠杀的过程中,也有个别面临死亡威胁的五类分子铤而走险,反过来杀了其他人,因而激发了更加残酷的杀戮(李进华、刘汉民:“泣血黑杀队”,《人民公安》2003年第21期)。有的五类分子被残杀后,尸体都不被放过,还要对尸体开批斗会。

  湖南道县是文革中发生最血腥屠杀的地区之一。在文革期间,道县所在的零陵地区非正常死亡9093人,其中被杀7696人,被迫自杀1397人。在死亡人员中,五类分子3576人,占39.33%;五类分子子女4057人,占44.63%。其中未成年人826人;被杀者中,最大年龄为78岁,最小的仅10天。杀人的手段极其惨无人道(刘兴华、华章:《疯狂岁月——“文革”酷刑实录》,北京:朝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18页)。

  有的杀人者害怕将来被害者子女会报复,因此在一些屠杀中采取了令人发指的株连,甚至于儿童也不放过。北京市大兴县在“文化大革命”中对五类分子的屠杀和株连,把地主、富农全家杀死(大兴县志编纂委员会:《大兴县志》,北京出版社2002年版,第762—764页;鲍星时:“镇压反革命运动”,《文史资料选编(北京密云县第6辑)》,1999年)。

  (5)、替罪羊

  五类分子是替罪羊。1979年五类分子评审摘帽时,有些农村干部主张:“东庄留个地主,西庄留个反革命,到时候拿出他们来镇唬镇唬”。(冯益清:“我县的五类分子评审摘帽“,临驹县公安局(编):《人民卫士》,1998年)五类分子不过就是农村干部作为杀鸡吓猴的那只鸡而已。

  在历次政治运动中,五类分子往往首当其冲,能够幸免的不多。安徽省凤阳县1957—1958年间的整风整社运动中,89%的五类分子受到打击,16%的五类分子被逮捕。1964年四清运动中,39%的五类分子被认为有各种破坏活动,各地报批斗争的占全县五类分子总数的5.1%,经县委审查批准斗争的占全县五类分子总数的2.9%(王耕今等:《乡村三十年:凤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录》,北京:农村读物出版社1989年版,第518页)。

  1957年广西忻城县为了对付农民闹退社而开展的社会主义大辩论中,共斗争372人,其中五类分子353人,占94.89%,斗争五类分子可以起镇住闹事农民的效果(莫益宗:“忻城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忻城文史资料(4)》,1996年)

  广西玉林县在1958年将五类分子5205人集中起来,建立247个改造队。被集中的五类分子大约占全部五类分子的半数(《玉林市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75页)。

  4、五类分子的抗争

  1979年以前,五类分子抗争方法主要是通婚与逃跑。

  (1)、通婚

  在血统论的阴影下,五类分子及其子女要改变命运是非常困难的。为了让下一代能够改变命运,一些五类分子子弟采取了与成份好的人联姻,期望改变命运,但是这种方式往往会连累配偶。同时对方也未必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与五类分子子女通婚。对于与五类分子通婚问题,引起了中共高层的注意,甚至于下文件指导如何应对。1964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修正草案)》,规定 “对于同地主、富农子女通婚的党员、团员、基层干部和贫下中农,必须加强教育,要他们提高警惕,防止落入阶级敌人的圈套”,“如果这些人严重地受了这方面的坏影响,就必须严肃处理,特别严重的还要开除党籍、团籍和撤销干部职务”。

  例如四川有一县法院院长因为其岳父1957年被冤枉成反革命,说他认敌作父,认敌为友,被判刑,并迫使他们夫妻离婚。其妻子定为拉垮共产党干部的坏分子,大会小会批斗了十数次(杨滋和:“红专农场调查记”,《朝天区文史资料(3)》,1998年)。

  更加残忍的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与五类分子通婚者惨遭不幸。1967年10月,广西全州县出现了“贫下中农最高法庭”,乱抓乱杀五类分子及其子女,仅一个大队,两天时间集体坑杀76人。地主出身的刘某求情,请求留下一个小孩给贫农出身的爱人,但是得不到同意,结果刘被迫抱两个小孩(大的3岁,小的1岁)跳坑而死。(地久、致武:《血与火的教训——文革重大武斗惨案纪实》,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8页)。

  (2)、逃跑

  五类分子离开居住地是受到严格监控的,早在1951年中共中央就规定:地主不论从事什么职业,不论到什么地方,均应加以监视,不得改名换姓,改变成份籍贯(“中共中央对土地改革业已完成地区的地主参加劳动生产及就业问题的指示”,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59页)。

  江苏邳县1979年五类分子9603人,其中外流501人(《邳县志》,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509页) 。

  山东省安丘县1979年给4863名五类分子摘帽,给错划错戴的502人纠正,另外有487人因长期外流未处理(《安丘县志》,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5页)。

  山东省诸城县1979年有20.79%的五类分子是属于外流与外逃的(中共诸城市委党史研究室:《中共诸城历史大事记》,济南: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244页)。

  黑龙江省嫩江县经过历次运动,全县共有受管制分子4016人,外流的796名,占19.82%(王永顺:人口与户口管理工作,《嫩江文史资料(2)》,1993年)。

  外流与外逃者的五类分子被抓捕后,会受到惩罚。福建省1960—1961年省公安厅部署各地公安机追回外逃外流的五类分子。1960年追回4816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管制或逮捕处理(《福建省志·公安志》,济南:方志出版社1997年版(补充),第65页)。

  5、改革开放后

  1984年彻底取消了五类分子的称呼和划分,在政治上实现了基本平等。

  由于五类分子家庭的文化基础好一点,在后来的考大学或经商过程中,都比贫下中农和一般工人家庭有更大的竞争优势,成功概率更大。再加上长期歧视和压抑的动力爆发,更玩命,更冒险,更进取。

  经过30年改革开放,实际上目前绝大多数幸存下来的昔日五类分子子女或子孙们,已经远远离开了曾经的社会最底层,大部分人已经逐渐忘记昔日贱民的过去,在商海挥洒自如,或在庙堂指点江山了。

  而中国自从没有五类分子阶层后,社会从两头小中间大的纺锥形变成了上面小下面大的金字塔形。今天社会底层的规模和数量远远超过当年的五类分子阶层。

  当年社会对五类分子这一社会底层的歧视与冷漠,甚至残忍的打击,逐渐改变成今天对城市贫民,农民或进城农民工的歧视和冷漠。当年斗争五类分子最狠的一批人,他们的子孙后代正在享受被曾经的贱民歧视的待遇。真的是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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