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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主席“一号令”(十一)

(2011-08-22 01:25:27) 下一个

关于林副主席“一号令”的问题 (十一)


收兵回营


林彪关于加强战备的紧急指示在全军得到坚决贯彻执行。指示下达后﹐全军紧急疏散的野战部队即达95个师近100万人﹐飞机4000多架﹐舰艇600多艘以及大量的坦克﹑重型火炮和各种车辆等。由于事出突然﹐缺乏准备﹐“三北”地区已临近初冬﹐多数部队都是野营﹐其艰辛之状可以想见。

中苏两国的边界谈判﹐由于双方的认识和立场差距太大﹐苏方甚至否认中苏边界存在着争议地区﹐因而从一开始便陷于僵局。这场谈判谈谈停停﹐延续了将近9年﹐双方代表团长先后换了几任﹐终未能达成协议。到1978年7月之后﹐干脆无限期休会。不过﹐谈判开始后﹐两国之间的紧张关系还是有所缓和﹐边界地区未再发生较大的武装冲突。林彪在发出紧急战备指示之后﹐本应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正调整。但在这方面﹐来自统帅部的批示却大大落后于形势的变化。“三北”地区疏散部队经受了整个严冬的严峻考验。转入新的一年﹐南方部队又在阴雨连绵中苦捱时光。各种重型装备长期野外放置﹐维护保养的问题更多。直到1970年4月24日﹐才以中央军委名义发出《关于部队疏散的指示》﹐允许疏散的部队和重型装备逐步返回营区。这次紧急战备规模之大﹐等级之高﹐持续时间之长﹐为朝鲜战争停战以来所仅见。此后﹐全军的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逐渐转入正常。很少有人再提“一号号令”。


“号令”余波


“九一三”事件之后﹐在接连不断的“批林”和“清查”运动中﹐, “一号号令”一直是揭﹑批﹑查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中间﹐一些人把“文化大革命”中许多不得人心和受到批判的问题﹐都同这个号令挂上钩﹔甚至对一些明知是毛泽东和中央文革小组决定的问题﹐也都加到“一号号令”和林彪头上﹐而且认定是林彪的阴谋活动。如1969年10月北京一大批老干部和受审查的原中央领导人被疏散离京问题﹐就是这样。有人认为这是林彪捣鬼所致﹐其目的是为了“扫除其篡党夺权的障碍”。

本文前面已经提到﹐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是毛泽东。正是根据毛泽东的讲话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0月中旬专门开会对中央领导人的疏散问题作了具体研究部署。为落实毛泽东指示和政治局会议决议﹐10月17日晚﹐周恩来借许多领导人在新落成的首都体育馆观看体育表演之机﹐在表演结束后﹐同政治局的几名成员一起﹐于休息室分批会见了一些老的中央领导人﹐其中有董必武﹑朱德﹑陈云﹑李富春﹑陈毅﹑叶剑英﹑邓子恢﹑张鼎丞﹑陈奇涵﹑王震等。周恩来传达了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疏散中央领导人的决定﹐并宣布了每个人的去处﹐要求大家于10月20日或稍后离开北京。周恩来并特别说明﹐他已分别向有关省的第一把手打了招呼﹐要他们安排好住处和生活﹔这批老干部疏散的具体组织工作如专机﹑专列安排﹐统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负责。徐向前和聂荣臻没有出席体育晚会﹐周恩来委托陈毅于次日上午在紫光阁专门向他二人作了传达。

由上述过程可以看出﹕第一﹐决定这次疏散的是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不是林彪﹔第二﹐从时间关系看﹐作出疏散老干部决定在前﹐林彪发布战备指示在后﹐当老干部已接到疏散通知时﹐军委办事组黄永胜等人尚未收到林彪的战备指示﹔第三﹐从疏散的组织工作看﹐总负责人为周恩来﹐主管机关是以汪东兴为主任的中共中央办公厅﹐林彪及军委办事组并未插手。此外﹐再从林彪战备指示的内容看﹐其中并未提及中央领导干部疏散问题﹐何况指示也未发给党政系统。因此﹐北京一大批中央领导干部向外地疏散与林彪发布战备紧急指示并不相干。

近年有些史书已开始纠正那些以讹传讹的错误说法﹐但收效甚微﹐不少书刊仍坚守旧说﹐如作为最权威的军事学术机关的军事科学院编辑出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六十年大事记》中﹐在继续认定林彪是“擅自发布”战备紧急指示的同时﹐又特别指出﹐这个指示“并迫使刘少奇﹑朱德﹑邓小平﹑叶剑英﹑陶铸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迁出北京﹐实际上是他篡党夺权的一次预演。”此书的编者似乎不知道﹐在林彪的战备指示发布之前﹐刘少奇和陶铸以及另外一些受审查﹑遭关押的领导干部﹐就已被中共中央下属的各项目小组“迁出北京”了。特别是一位当年被疏散出京而且完全了解此事来历的老干部﹐在他的回忆录中﹐却偏偏声称他是被林彪赶出北京的﹐而且据说1970年4月他因事暂回北京﹐见到毛泽东时﹐毛还询问半年多来他哪里去了﹖当听说他被疏散离京时﹐竟大为诧异。如果他的这种说法属实﹐那该怎么说毛泽东呢﹖这位老干部还为疏散到广州的朱德和疏散到石家庄的陈毅等鸣不平﹐不知根据从哪得来的材料﹐绘声绘色地讲了一些他们在这些地方受刁难的情况。由于这位老人家是声望非凡的开国元勋﹐他的说法给史学界带来了一些麻烦。一些史学工作者经过多方考证﹐终于公开否定了他的说法。历史就是历史。历史本身及关心历史的人们﹐终要顽强地将历史的真实面目展现给世人﹐──不管这个历程多么漫长﹑曲折与艰难﹐本文也算是在这方面所作的一点努力。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初稿于广州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第二稿

二○○三年二月九日第三稿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第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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