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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达成军队国家化政协决议案 (1946年1月31日通过)

(2011-07-31 00:36:50) 下一个
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达成军队国家化政协决议案 (1946年1月31日通过)

一, 总则

(一),军队属于国家,军人责任在于卫国爱民。

(二),军队建制应依国防需要,并按照国家一般教育及科学与工业之进步,改进其素质与装备。

(三),军队制度应依我国民主政制与国情实行改革。

(四),改善征兵制度,公平普遍实施,并保留一部分募兵制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装备军队之需要。

(五),军队教育应依建军原则办理,永远超出党派系统及个人关系之外。

二, 整军原则

(甲) 实行军党分立

(一) 禁止一切党派在军队内有公开的或秘密的党团活动,军队内所有个人派系之组织与地方性质之系统,亦一并禁止。

(二) 凡军队中已有党籍之现役军人,于其在职期间,不得参加其驻地之党务活动。

(三) 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利用军队为政争之工具。

(四) 军队内部的有任何特殊组织与活动。

(乙) 实行军民分治。

(一) 凡在军队中任职之现役军人,不得兼任行政官吏。

(二) 实行划分军区,其区域之范围,应尽量使与行政区不同。

(三) 严禁军队干涉政治。

三, 实行以政治军办法

(一) 在初步整军计划完成时,即改组军事委员会为国防部,隶属于行政院。

(二) 国防部长应不以军人为限。

(三) 全国军额及军费应经行政院决议,立法院通过。

(四) 全国军队应收国防部之统一管辖。

(五) 国防部内设一建军委员会,负建军计划及考核之责。(此委员会由各方人士参加)

四, 实施整编办法

(一) 军事三人小组应照原定计划尽速商定中共军队整编办法,整编完竣。

(二) 中央军队应依军政部原定计划,尽速于六个月内完成其九十师之整编。

(三) 上两项整编完竣,应再将全国所有军队统一整编为五十师或六十师。

(四) 军事委员会内应即设置整编计划考核委员会,由各方人士参加组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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