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议
李 锐
盼望已久的党的十六大召开了,回顾前瞻,喜忧交集。走上市场经济轨道之后,国力日渐强大,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问题仍在政治体制改革步伐过慢,民主滞后,法治难张,腐败之风得以盛行。江泽民同志年来几次讲话,提出不少新的思想和措施,使各方面受到鼓舞。不过,要真正保持稳定,要“与时俱进”、“全球接轨”,要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持续发展,关键还在改革不合时宜的旧政治体制,加快民主政治建设,使国家真正走上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长治久安之道。中外历史证明,专制乃动乱之源;如苏联自溃,总根在此。只有民主化才能现代化,这是20世纪尤其二战后的世界潮流,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一个国家如此,一个党也如此。
毛泽东说过,“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达到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大家都记得,当年在延安他同黄炎培关于民主的著名谈话。可惜,他的晚年悲剧正是搞个人崇拜与专权,上下推波助澜,影响及于全党全国,导致十年“文革”灾难。邓小平有鉴于此,1980年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报告,认为“总病根”在权力过分集中,“一把手”说了算;并指出“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改革。”遗憾的是,这个报告被某位领导同志所阻,束之高阁,邓自己也未能认真实践,给历史留下了遗憾。
战争年代,我们倡导过三三制政权。关于党的领导作用,1940年,毛泽东说过:“所谓领导权,不是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高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194I年,邓小平撰文说:“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应“反对‘以党治国’的观念”。认为我党党员一般缺乏民主的习惯与民主的常识。“几年来,‘以党治国’的思想曾经统治了某些区域,甚至有些区域的领导同志还长期存在着这种顽固的思想。”“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结果非党干部称党为‘最高当局’(这是最严酷的讽刺,不幸有人闻之沾沾自喜!)”。60年过去了,毛泽东与邓小平讲的这些话仍有现实意义,即国家的民主化首先要实行党的民主化,否则一切都是空的;党的民主化又首先要从中央做起,(各级要从“一把手”做起)否则也是空的。由于我们党是执政党,改革几十年的积习,难于一步到位,须分阶段、有步骤进行。党的民主化与国家民主化自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
关于党的民主化,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领导干部废除终身制,实行任期制,是一项重大决策。应从十六大开始,党中央政治局常委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一届,即在位以十年为限;领导干部在党、政、人大、政协四大机构轮流转任的现象,也应早日予以终止。
二、改革领导干部的选拔制度,从坚持差额选举到逐步实行竞选制。从十六大起坚持差额选举,各级委员候选人至少应多于当选人四分之一。然后逐步实行竞选制,如到党的十七大以后,政治局委员、常委与总书记都在党代会上竞选产生。
三、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选举出来的中央委员会在它闭会期间是最高权力机关。故“全党服从中央”的表述我以为不甚妥当,应为“全党服从党的代表大会,地方服从中央。”可如人大、政协,实行代表常任制,全国代表大会每年开会一次,代表在任期内发挥作用。
为了实现党内的有效监督,中央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或监察)委员会同中央并各级委员会应为平行机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两个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对代表大会负责,两个委员会之间实施制约和监督。
四、充分保证党内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产生正确决策的基础。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和报刊上对党的重大决策发表不同意见,有权在上述场合批评任何党员直到党的最高领导人。凡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实行表决,从中央到各级组织,一人一票,不能由“一把手”说了算。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多数必须尊重少数;少数在行动上服从多数所作决定的同时,有权保留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五、党章已规定党必须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宪法也已有相应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于宪法之上。司法独立乃宪法原则。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政法委是党内机关,现在由党的政法委书记统管国家的公、检、法执法机关,同“依法治国”的方针相抵触。现在还是“党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
关于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也有几点建议,其中有的关系到宪法的修改。
一、50年来,国内阶级关系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宪法序言中所规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提法应重新研究,代以符合实际、即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结构,并符合党代表人民利益,同时符合世界政治文明潮流的新提法。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应摆正党同人大的关系,不能以党的名义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大,而是通过党组和党员在其中发挥作用,关于人大本身的改革,如代表名额大大压缩,减少官员比例.代表专职化以提高立法质量,代表选举办法的改善,等等,使人大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专门立法机关。
二,现在我们的国家有宪法而无宪政。我党责无旁贷,必须带头遵宪、行宪、护宪。建议成立“宪法法院”,并抓紧制定《保护公民利益法》、《社团法》、《新闻出版法》等,使宪法本身和宪法规定的权利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言论自由特别出版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能及时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的滥用,必须得到充分保证,党的宣传部门应当贯彻“双百方针”,活跃自由讨论,以此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而不应当把注意力放在控制思想和舆论,成为新闻出版监控部,这也不准说,那也不准讲,甚至动辄“查封”、“上名单”,这些错误作法,起着破坏宪法和损害党的信誉的作用。
三、改变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传统做法,尊重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职权。应制定《政党法》。《参政法》,执政党必须严格守法。各级党的领导尤其不可干预司法部门的工作,司法独立审判应贯彻于整个司法系统。各级人民代表由竞选产生,并建立同选民经常联系的制度,随时接受选民的监督。总之,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如何严格地在宪法范围内活动,这是关系改革和稳定的根本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定。
四,作为执政党,只有自我监督是不够的。既是多党合作制,就应当通过政治协商,实行相互监督。1956年曾宣布“长期合作,互相监督”的方针,可惜这一方针随即被反右派斗争湮没;“文革”期间,民主党派更是名存实亡。要制定《监督法》,真正实现毛泽东曾经讲过的主动树立对立面、“唱对台戏”的主张。人事制度方面,应破除现在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只任副职的陈规。
五、现在已经注意三农问题,农民仍穷苦,增产不增收,基层干部作风不正,引发闹事风潮,各地时有所闻。村民自治现已推广,应尽快实行乡级政权的直接选举,认真落实乡民、村民自治,真心实行政务公开,自我管理,并恢复农会组织,让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与此向时,依据纳税人负担能力,大幅度精简各级尤其县以下公职人员。
我今年已满85岁,精力衰退,世事少知,只是“心忧天下”而已.以上所述,如有不当.还望见谅。
(此文为作者在中共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已载《炎黄春秋》2003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