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后分别由国民政府行政院辖相关机关及中国解放区民主政府主持进行的抗战人口损失调查,分别于1946年底以前形成统计结果,它不仅构成了当时有关方面对抗日战争给中国民众生命造成损害的基本认识,同时也是战后至今近60年来我们关于抗战人口损失的基本数据来源。所以,本文拟对作为这种来源的战后国民政府关于中国抗战军民伤亡损失的估计所得出、战后及今诸种有关中国抗战人口损失总数估计的构成进行简单的考察,并结合最近数年间笔者在研究中国抗战人口损失问题时所进行的分区别、分具体方面的考察,对中国抗战人口损失总体规模做出初步的估算。
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以战后处理善后问题,尤其是对日要求战争赔偿问题,急切需要有关中国抗战损失的调查统计资料,特别是财产损失及人口损失方面的统计。为此,国民政府先后于行内政院下将战争末期成立的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组归内政部,复设赔偿调查委员会,并将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归并;再设赔偿委员会,又将赔偿调查委员会归并,与行政院内政部、社会部、外交部、国防部及国民政府主计处、军政部、军令部等单位协同,督促各省市迅速切实办理抗战损失调查汇报、统计及与国际相关机构交涉事宜。参加远东中国、太平洋地区对日作战的11盟国也于二战结束后不久成立远东委员会,并于该会内设赔偿委员会,以协调、办理各盟国对日要求赔偿事宜。各盟国也都成立专门委员会,调查敌国战争罪行,以为向远东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提出战争赔偿要求的依据。
在地方各省市遵国民政府行政院及中央有关部会训令紧张地进行抗战损失调查的同时,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为“适应必要时之紧急需要”,也即是向远东国际委员会提出中国抗战损失数字,以为对日要求赔偿的依据,在各省调查材料尚未完全汇总之前,便开始着手利用已经掌握的各地调查统计材料,对中国抗战人口损失进行估计。
据此,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乃“根据贵州、广西、湖南、广东、江苏、河北、河南、湖北、安徽、浙江、山西、江西12省所报之县份中,择出较为适当之三都、荔波、梧州、耒阳、开平、昆山、唐县、息县、黄陵、武进、贵溪、沅陵、武康、沁县、林县、寿县、罗定、南宁、常德、新昌、石门、博罗、汉寿、邵阳、湘乡、衢县、南县、上犹、潜山、岳西、太湖等31县人口伤亡总数平均之,作为每次普通战斗人民伤亡之代表数”,再“根据军令部抗战八年敌我战斗次数统计表分为会战、重要战斗、小战斗三种,应根据每次普通战斗人民伤亡之代表数寻觅三种代表数。兹按普通战斗代表数百分之十之数为小战斗之代表数,普通战斗代表数之十倍为每次重要战斗之代表数,普通战斗代表数之百倍为每次会战之代表数”,然后再“根据军令部抗战八年敌我战斗次数统计表,并由本全抄录军令部第二厅战讯发布组各省战斗数表参酌制成抗战八年各省会战、重要战斗及小战斗次数统计表,先就每省每种战斗之次数,分别乘以每种战斗之代表数,将所得次数相加后,再将后方各省实际报告本会之空袭伤亡数字分省加入”,求得抗战8年全国各省平民伤亡估计数字,进而汇总成全国平民抗战期间损失估计总数。[2]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以上项办法估算的中国战时各省平民伤亡情况是,重伤979003人,轻伤2240685人,死亡5390164人,伤亡总计860852人。[3] 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进而就全国军民抗战人口伤亡损失说明称:“军政部所列军人伤亡为3405461人,而本会估计人民伤亡为8609852人,两者共计为12015312人,数字当亦可观。惟内中估计方法是否合理,数字是否适当,仍请专家多方研究指正。”[4]
其实,在1946年8月间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编制上项《抗战八年全国分省人民伤亡估计总表》时,包括中共领导下的中国解放区在内各省区多数已经完成抗战损失的初步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汇编成册,呈报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只是部分省区上报行政院的时间或许相对滞后。但各省汇报材料规格不能划一,有的省份甚至调查得极不完整,故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未及利用各省上报结果,直接汇总统计全国抗战人口损失总数,而是先行对中国战时八年人口损失予以估算,以备不时之需——主要是为了在必要时向远东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提交以为中国要求日本赔偿的依据。但它毕竟只是一项估计,故并未向外界公开,且亦未向国际社会提交。
大约在1946年底之前,王炳文拟具有《中国抗战损失说帖》,对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逐项进行说明,内中并记有海陆空军官兵伤亡3227926名。[5]这里所记的官兵伤亡数,出自1946年11月国防部的统计。[6]在其《全国公私直财产直接损失统计表》的附注中,记有“经初步调查,计人民伤亡八百四十二万八百九十八人”。[7]此项数字既与上文所引的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1946年8月间的估算数不同,也与此后不久行政院公布的数不同。
又据1947年2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关于抗战损失和日本赔偿问题报告》所记,从
表1:国民政府全国人口伤亡统计(1947年2月)
类 别 | 死 亡 | 负 伤 | 失 踪 | 合 计 | |
军人伤亡 | 作战伤亡 | 1328501 | 1769299 | 130126 | 3227926 |
因病死亡 | 422479 |
|
| 422479 | |
小计 | 1750980 | 1769299 | 130126 | 3650405 | |
平民伤亡 | 4397504 | 4737065 |
| 9134569 | |
总 计 | 6148484 | 6506364 | 130126 | 12784974 |
表1中军人伤亡数分作作战伤亡及因病死亡数,皆来自1946年11月国民政府国防部据军令部等单位历年统计资料汇总所得,只是把国防部统计中“因伤消耗”部分及“因病消耗”部分之“残疾”、“逃亡”等项数据剔除。而平民伤亡数字及合军民伤亡统计全国人口抗战伤数的总数,则是第一次出现。
上项全国人口抗战伤亡总计各数,虽然至迟已于1947年2月出现于行政院的报告文件中,但其正式向外界公布时间,据迟景德氏根据台湾所藏外交部档案研究,系在1947年5月20日开始召开的第四届国民参政会第三次大会期间,由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对大会所作的关于抗战损失与日本赔偿问题的工作报告。行政院做出上项统计的时间,迟景德氏复认为应是在1946年12月间,他并估计此项统计数字“想是为提报远东委员会而制作的,但未派上用场”,其间原因是“美国对于日本赔偿问题,鉴于各盟国意见纷歧,迟迟难决,而采取单独行动,对驻日盟军总部颁发临时指令,饬令执行先期拆迁,并向远东委员会建议制定先期拆迁计划,就以前公布之临时赔偿范围,先提百分之三十,作为直接受日本侵略国家的赔偿物资,依此计划,我国可得百分之十五。日本赔偿分配率既已定案,则我国的各项抗战损失统计即不须向远东委员会提报了。美国政府作此决定的时间是在民国三十五年(一九四六)十二月间,则外交部档存的此项损失统计完成的时间必在此时以前。”[8]我们应当承认迟氏的估计是有道理的,同时我们据上项统计中所援用的军人伤亡数字看,行政院做出该统计时间,又应晚于1946年11月间国防部向行政院呈报军人伤亡统计数字之后。
行政院在做出上项全国军民抗战人口损失统计时,并记录有战时“人民因直接参加战争而不能从事生产,或因战争流亡异地而脱离生产,或被迫参加伪军及服役,或被迫吸食毒品等所受之劳力损失”,其中除“吸食毒品人数及所受之劳力损失尚未能作正确统计之外”,其余各项损失经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行政院赔偿调查委员会、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等机关的专案调查统计,其结果分别是:(1)征服兵役14049024人,(2)人民自卫抗敌人员1900851人,(3)防空服务人员441978人,(4)征工及征夫450万人,(5)被敌强迫服役2136020人,(6)被迫参加伪军872399人,(7)平民流亡95448771人,总计123663157人。[9]这些统计数据,在当时复被制成《全国人民生命损失及人民劳力损失统计表》,兹亦将该表附于下:
表2:全国人民生命损失及人民劳力损失统计表
机密(印)
别 | 人民生命损失 | 人民劳力损失 | 附注[10] | ||||||||
合计 | 死亡 | 负伤 | 失踪 | 其他 | 人数 | 工数 | |||||
总 计 | 18546693 | 5727047 | 6503635 | 2572011 | 3740000 | 123663157 | 1067552333 |
| |||
军人伤亡 | 3229926 | 1328501 | 1769299 | 130126 |
|
|
| 包括陆海空军参战官兵所受伤亡(见附表一) 抗战期间人民劳力损失列入征服兵役项内 | |||
平民伤亡 | 9134569 | 4397504 | 4737065 |
|
|
|
| 平民因受日军进攻所受之伤亡(见附表二) | |||
征服兵役 |
|
|
|
|
| 14049024 |
| 抗战八年行征募参战之兵员(见附表三) | |||
民众自卫 抗敌人员 |
|
|
|
|
| 1900851 |
| 抗战期间民众为自卫而参加抗敌组织有国民自卫队、保安队、游击队、义勇警察等,本表所列仅保安队实报为400851,其余1500000系按照作战部队半数估计。 | |||
防空服 务人员 | 2313 | 1042 | 1271 |
|
| 441978 |
| 详见附表五、六 | |||
征工及 征 夫 |
|
|
|
|
| 4500000 | 164470333 | 包括修筑飞机场、战壕工事、筑路以及随军服务之夫役等,本表所列仅系修筑飞机场之民工(见附表七),其他征夫征工系依据各年平均作战部队三百万人之一倍半数估计,为四百五十万人。 | |||
被敌强迫 服役人员 |
|
|
|
|
| 4214114 | 903082000 | 以上数字依据各省实报列入,尚有湘、鄂、冀、粤、热、察、绥及南京、汉口等省市未据报送,留待补列。 | |||
被敌强迫 调至异地 服役人员 | 1924586 |
|
| 1924586 |
| 2136020 |
| 以上数字仅山东、广西两省查的者列入,余待续查。 | |||
被迫参加伪 军作战人员 | 517299 |
|
| 517299 |
| 872399 |
| 国防部查报之资料。 | |||
被敌强迫 迫吸食毒 品人民 | 3734000 |
|
|
| 37340000 |
|
| 依照国际法庭之统计列入。 | |||
平民流亡 |
|
|
|
|
| 95448771 |
| 八年来作战期间人民颠沛流离,无家可归者,经善后救济总署调查如上数。 |
一、本表计算损失日期自民国二十六年七月抗战之日起至三十四年九月二日日本签降之日为止。
二、本表生命损失价值及人民损失价值之计算,留待国际间有一标准后再加计算。
三、南洋群岛、安南、缅甸等国外侨民伤亡人数尚未据报,留待补列。
四、我国抗战八年人民遭受之伤亡损失,自非短时期所能调查完竣,未及查报完毕者,均应保留补列。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2·587。表中附注栏所列附表一至六未见原表。
表2基本较全面地反映了至1946年底,国民政府行政院及所辖抗战损失调查机关据各省市及军队机关调查资料而得出的关于国民党区域调查所及范围内抗战人口、人力损失情况的全面统计与认识。就抗战人口损失方面而言,一般认为行政院所作的此项包括平民伤亡及军人伤亡数在内的全国人口伤亡统计,系据实际的查报统计而成,且是国民政府战后唯一公开向外发表的全国抗战人口损失数字,故于研究中国抗战人口损失问题极具意义。不过,依据各方资料所记各省调查完成并将结果汇总时间看,在1946年12月之前尚有数省并未完成调查统计及结果汇总工作。如湖南省于1946年12月才将调查结果由湖南省政府汇编成《湖南省抗战损失统计》,并于是年12月底才将结果上报;广西省也是到12月间才把调查结果汇编成《广西省抗战损失调查统计》,另如广东省、甘肃省及中央资源委员会等六个机甚至到1947年上半年才完成调查及汇总。此外,东北地区自1931年沦陷后,至战争结束,在长达14年的时间内,国民政府以权力不及,故对其所受抗战各方面损失几乎从未调查统计,战后也因该地区局势特殊,抗战损失调查也未见进行。那么,一般认为的行政院1946年12月间作出的全国人口损失统计,是否完全系按照各省汇报结果累计得来,也是颇有问题。惜我们没有见到行政院据以累计出全国平民伤亡各数的分省统计数据,无法对其在作此项汇总统计时所利用的各省资料作更深入的讨论。不过,此项统计作为经国民政府官方机构调查统计、汇总公布的一项覆盖有限地区的全国抗战人口损失统计,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民党统治区域战时人口损失的情况。
表3:抗战期间国共两区军民伤亡统计表
区别 | 项别 | 死亡 | 伤残 | 失踪 | 被俘捕 | 合计 | 备考 | |
国 统 区 域 | 国 军 | 作战伤亡 | 1328501 | 1769299 | 130136 |
| 3227926 | 国防部1946年11月数 |
因病消耗 | 422479 | 191644 | 323436 |
| 937559 | 失踪栏数为“逃亡”数 | ||
因伤消耗 | 45710 | 123017 | 274671 |
| 443398 | |||
合计 | 1796690 | 1915233 | 453562 |
| 4165485 | 伤残栏数为作战消耗伤残数加因病伤残数,减因伤死亡数 | ||
平民 | 4397504 | 4737065 |
|
| 9134569 | 前文表3 | ||
小计 | 6164194 | 6652298 | 453562 |
| 13300053 | 各项数均含因病因伤消耗数 | ||
中 共 区 域 | 部队 | 160000 | 290000 | 87000 | 46000 | 583000 | 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2-1945-23-10:抗日战争八年敌我兵力损失统计 | |
平民 | 3176123 | 2963582 |
| 2760200 | 8899905 | 董必武 | ||
小计 | 3336123 | 3253582 | 87000 | 2806200 | 9482905 |
| ||
总 计 | 军人 | 1956690 | 2205233 | 540562 | 46000 | 4748485 | 总计各数为笔者重新计算。 | |
平民 | 7573627 | 7700647 |
| 2760200 | 18034474 | |||
军民总计 | 9530317 | 9905880 | 540562 | 2806200 | 22782959 |
抗战胜利后,尤其是1980年代中期以来近20年间抗战史研究学界有关中国抗战人口损失问题曾经出现多种提法。约而言之,大致有平民伤亡1800多万、军民伤亡合计2000万人、2100万人、2180万人、3000万人、3100万人、3500万人等几种不同的说法。其中2200万以下诸说,我们从表5的各项数据中多可觅到其踪影。1800万平民伤亡数,显然系合国民党区域之平民伤亡统计数与中国解放区平民伤亡被捕失踪各数之和;如以表3中国民党军各项损失耗合计数、中共抗日部队伤亡失踪被俘总计数、国统区平民伤亡总数、中国解放区平民死亡伤残两项合计数累加,而不计入被捕失踪或下落不明之解放区的276万多人,则得20022759人。如果止记中共军队人员死亡数,则国共军队官兵死亡共计1956690人,再合国共两区平民伤亡总数,则为19991164人,皆与2000万人非常接近,此是否即是伤亡合计2000万人一说的源头?如果以国军战争伤亡数合中共军队损失总数,再加上国共两区内平民伤亡数,则得21845400人,此数又当系2180万人一说的数据来源; 如果把表5中国民党军损失总数去除因伤、因病两项消耗数,中共部队损失总数中去除失踪、被俘两数,各项余数合计则国共两军直接作战伤亡数,为2944528人,再与国共两区平民伤亡总数相累计,得20979002人,此数约记为2100万,也属合理。此外,对于我们列于表3中的各项数字,经过不同的取舍相累加后,则可得出多种不同的全国军民伤亡总数,便形成了不同的有关中国抗战人口损失的总数字,分散在不同学者的著作之中。对此,孟国祥、张庆军认为“大陆史论关于军民伤亡总数的分枝根源于对材料的取舍不同”。[13]至于1990年代以后出现于各种抗战史研究著作中的中国抗战人口伤亡3000万人以上的各种说法,则是在传统的2000万人或2100万人以上又加入了“因战祸受折磨而死”者1000万人,这一说法最早出现在199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其表述为:“在1937年开始的日本帝国主义的全面侵华战争中,2100万人被打死打伤,1000余万被残害致死。”这一说法后来被许多学者采用。
除上述孟国祥等人的文章外,至今所能见到的对中国抗战人口损失试图进行更详细研究的论文是
近数年间,笔者曾花过相当气力,对中国各省市或地区、中国解放区、国共抗日武装部队、华侨、劳工等方面抗战期间人口损失情况及战后调查统计情形进行过考察,并据各省战后调查统计结果,初步开列出各省区战时因遭日军进攻、日机轰炸及各种日军暴行残虐致死致伤的直接人口伤各数,对没有寻到战后调查统计结果的部分省市区,则据地理相连、战情相类为原则,各选具体的参照省区为基数,以统一方法估算,亦分别求出这些省区抗战人口损失的估算数字。此外,对劳工、东北地区、伪军及兵役壮丁等方面的战时人口损失,也都进行了分别考察,并皆依具体办法求出最保守的估计数字或累计数字。将这些数字全面汇总累计,所得结果,则即产生出中国抗战直接人口损失的初步统计。为求明了起见,笔者把考察所得的各省、各地区、各方面战时人口伤亡各数汇编成表4:《中国抗战人口损失总计表》:
表4:中国抗战人口损失总计表
区别 | 死亡 | 受伤 | 失踪 | 被捕 被俘 | 合计 | 备考 |
江西 | 313249 | 191201 |
|
| 504450 | 五(二)2 |
广西 | 512132 | 436045 |
|
| 954220 | 五(二)3 |
湖南 | 920085 | 1697298 |
|
| 2617383 | 五(二)4 |
福建 | 7751 | 3251 |
|
| 10978 | 五(二)5 |
河南 | 1126954 | 239939 |
|
| 1366893 | 五(二)6,灾荒致死300万不计入,作间接损失计 |
四川 | 22500 | 26000 |
|
| 48500 | 五(二)7,含重庆市,轰炸伤亡数 |
陕甘宁 | 5229 | 3536 |
|
| 8765 | 五(二)8,三省合计轰炸伤亡数 |
云南 | 130396 | 28810 |
|
| 159206 | 五(二)9 |
贵州 | 27406 | 17399 |
|
| 44805 | 五(二)9 |
部会机关 | 5603 | 4414 | 4367 |
| 14384 | 五(二)10,资源委员会等部会六机关 |
华侨 | 253000 |
|
|
| 253000 | 五(二)11 |
山东省 | 1830215 | 1632985 |
| 1485603 | 4948803 | 五(三)4,另计:因敌灾患病者194409人,鳏寡孤独230000人 |
冀晋热辽察绥 | 1385539 |
|
| 982296 | 2367835 | 五(三)4,冀晋之外皆为部分地区,另计:鳏寡孤独及肢体残疾者为1460403人。 |
国军 | 1852458 | 1915233 | 397794 |
| 4165485 | 六(一)1,据国防部数重核 |
共军 | 225383 | 362610 |
| 23000 | 610993 | 六(一)2 |
兵役壮丁 | 3554670 | 3476811 | 2439131 |
| 9470612 | 六(一)3 |
南京 | 300000 |
|
|
| 300000 | 五(二)1 |
上海市 | 122082 | 19775 | 18882 |
| 160739 | 六(二)2 |
江苏省 | 1527661 | 298537 |
|
| 1826198 | 六(二)3,不含南京 |
浙江 | 461243 | 281534 |
|
| 742768 | 六(二)4 |
安徽 | 834325 | 260517 |
|
| 1094842 | 六(二)5 |
湖北 | 964129 | 1778547 |
|
| 2742676 | 六(二)6 |
广东 | 958741 | 816309 |
|
| 1786357 | 六(二)7 |
东北地区 | 462531 | 118741 |
|
| 605545 | 六(三)1,1931-1945,死亡、受伤、合计各数皆为合计而得,故不相符 |
劳工 | 2312830 |
|
|
| 2312830 | 六(三)2,内含东北本地劳工死亡86万,在日劳工死亡6830人1935-1945 |
长城抗战 | 7543 | 10057 |
|
| 17600 | 六(三)3,1933年,伤亡未分,按伤亡比4:3分割 |
伪军 | 453285 | 554014 |
|
| 1007299 | 六(三)3 |
台籍日军 | 43999 | 11394 |
|
| 55393 | 六(三)3 |
|
|
|
|
|
| |
总计 | 20620939 | 14184957 | 2860174 | 2490899 | 40198559 | 部分数据有独立来源,故合计数与各分计数不尽相符 |
1.本表系笔者经过分省域、分主体进行考察、估计后,据所得数据制作。表中各项数据之得出,皆可参考笔者所撰《抗日战争时期中国人口损失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04年6月),上表备考部分之编号,即指各项数数据于该文中之具体位置;
2.本表分三部分:上部各省市区、国共两军、兵役壮丁、华侨及部会机关数,皆据战后调查统计数并据相关史志部分增补,重新核定所得;中部各省市、东北地区、劳工、长城抗战、伪军、台籍日军数为据有关资料累计数,或为据统一规则估算数。下部为各项总计数,皆以各栏垂直累加所得。以表中部分地区分栏数有独立来源,与合计数不相符,故总计数各分栏数亦与合计数不尽相符。
表4向我们展开了一幅触目惊心的中国抗战人口损失全景图画,其结果有些出乎我们的预料。表中数据显示,抗战八年间,中国因战争影响而遭受的直接人口死亡高达20620939人,其中绝大部分是直接战死于抗日沙场的中国将士和被侵华日军直接残杀或迫害致死的平民百姓;直接遭敌杀伤者为14184954人,且此数显然是不完全的,因为如劳工、华侨、华北地区六省即未计入受伤数,另如东北地区、上海市等所计入的受伤数也仅系据有限资料累加所得。仅此两项合计,抗战八年中国直接人口伤亡损失即高达34805896人,与中国官方1995年以后所公布的3500万伤亡数基本一致,这一点也使我们感到意外。失踪、被俘可合并计算,共计5351073人,如果再将此数计入总数,则战时期中国死亡、受伤、失踪、被敌俘捕共计40198559人。
若将作为间接人口损失的河南省1942年灾荒致死的300万人计入,则死亡人口达到23620939人。再者,尚有山东省和含晋冀热辽察绥在内的华北地区战时因敌灾患病或致鳏寡孤独者共计1884812人,亦未计入表4的总数。但此项受到日寇摧残的人口数字,不能忽略不计,应如抗战胜利后中国解放区救济委员会汇总人口伤亡时一样,或如战后学术界以中国解放区人口损失统计中的鳏寡孤独肢体残疾者为伤残一样,将其视作战争直接造成的伤害计入受伤数中,则中国战时受伤人口可以统计出16069769人,再合失踪数,则抗战时期中国人口死亡、受伤、失踪、被俘共计又达45083371人。
通过上面各项数字的累计,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抗战时期中国人口直接死亡于战争者为2062万人,此即为中国抗战直接人口损失的最低限数。合有案可查但不是全部的间接死亡者,中国战时人口共计损失2362万人,此为中国战时人口实际减少数最低限,亦即为中国抗战时期人口损失的最低可累计数字;战争直接造成的受伤人口最低限数为1600万,失踪被俘者最低限数为535万,三项合计共达4500万人以上。这即是我们在具体的考察后通过重新核算或估算初步得出的抗战时期中国人口包括死亡、受伤、失踪等在内的各项损失的最低限度的综合估计数。
首先,抗日战争期间,中国蒙受了巨大的人口损失,中国人民在战争中付出了巨大的生命牺牲。以全面的人口损失而论,整个抗日战争期间中国人口损失数量,据我们利用人口学的相关指数,结合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资料对1937年和1945年中国实际可能保有人口数量的估计,可得出包括直接人口损失与间接人口损失在内的抗日战争时期中国人口损失总数的最低限数在4500万至5200万之间,结合对中国战时经历的战争情形考察及兵役、劳工的巨大损失、战争期间自然灾害、疾病瘟疫等造成的人口非正常死亡的增长数及战争期间由于出生率下降、死亡率增高、人口增长率降低而直接导致的人口增长数的相对减少量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我们认为抗日战争时期中国人口损失总体上至少在5000万人以上。这个数字,包含着抗战期间直接遭日军残害致死的平民、因对日作战及与抗战相关而死亡的中国军人、海外华侨遭敌残害致死数以及作为中国人口损失的特殊方面而计入的伪军死亡人数及台籍日本士兵的死亡数,这一部分数字即为中国抗战直接人口损失数;同时也包含着战争期间因自然灾害、疾病瘟疫流行所致死亡人数及战争所造成的社会人口增殖能力下降所导致的人口增长量的减少部分,这也即是我们所说的中国抗战间接人口损失数。中国抗战直接人口损失数是因日本侵华战争所造成的死亡所导致的中国社会人口绝对减少数,间接人口损失中的死亡部分亦为绝对减少数,这两部分绝对减少数,通过我们的考察累计,至少在2362万人以上;抗战间接人口损失中的因社会人口增殖能力下降所导致的人口增长量的减少部分则是中国社会人口的相对减少数。
第二,抗战期间,因日军军事进攻、日军飞机空袭轰炸、日军残酷屠杀虐待所致死亡的的中国抗战直接人口损失同样十分巨大,在总的抗战时期中国人口损失中占很大比重。我们通过分省区、分具体方面的考察,初步分省、分主体构建了各方面抗战期间直接人口伤亡等各项损失的数据,并通过该项数据的累计,认为抗战时期,中国人口直接死亡于战争者为2062万人,此为中国抗战直接人口损失的最低限数。直接累计所得受伤人口达约为1420万人,累计所得中国抗战伤亡合计人口达3480万人以上,此数与中国目前官方口径数3500万基本一致,这也说明中国政府及相关科研究机构在确立中国战时人口伤亡数时,态度是审慎的,估计的准确性也是极高的。不过,通过研究,我们认为,3500万伤亡数字其实只是中国在抗日战争期间蒙受伤亡人口的最低限总数。实际上日本侵华战争所直接造成的中国受伤人口最低限数应该与直接死亡人口基本持平,即约为2070万人,伤亡合计共达4100万人以上,若再合战争期间失踪被俘者最低限数为535万,则战争直接给中国造成的死亡、受伤及失踪等项人口损失合计超过4500万人。
第三,以中国抗战直接伤亡人口的死亡与受伤人口的分布看,死亡人口则占伤亡总数的49.77%,伤、亡之比基本持平的。以军人伤亡认,死亡官兵占伤亡军人总数的47.7%,抗战军人的伤亡比重也大体持平;纯以平民论,伤亡各占比率更相接近。总之,抗战期间中国人口伤亡比率分布情况,大体上表现为相互持平;以伤亡人口的主体分布看,含中共抗日武装部队官兵、国民党军官兵及应当视同中国抗日官兵的兵役壮丁等在内的中国抗战军人伤亡总计达1140余万人,占全部中国抗战直接伤亡人口的27.61%,劳工伤亡达460多万,占11.25%,此外的中国大陆境内平民遭敌残杀致死致伤者共计近2400万人,占伤亡总数约57%,是抗战期间蒙受人口伤亡最严重的主体。
第四,再以中国抗战直接死亡人口而论,于地区分布上看,包括山东、河南、河北、山西等省及察绥热辽数省部分地区在内的华北地区为最惨重,全地区死亡人口占全国死亡人口总数的21.07%;其次为华东地区上海市、南京市、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等省市,战争直接造成的死亡人口战全国死亡人口的17.3%;东北地区死亡人口占全国抗战死亡人口总数的13.36%,此外该区域境内,人口死亡最严重者是中国强制劳工,合东北本地区劳工死亡,全境强制劳工死亡共计达231万多人,仅此一项,即占全国抗战死亡人口的11.22%;华中两湖地区死亡人口占全国死亡数的9.14%,华南两广地区死亡数占到全国死亡数的7.13%。其余西南地区、西北地区抗战期间也因长期遭日军飞机空袭,被炸死炸伤者成千上万,另如云南、贵州两省战时也多次遭日军窜犯,直接遭敌残杀者,为数亦众。
从战时直接死亡人口的主体分布看,中国军人、强制劳工、普通民众、伪军等各主体伤亡与死亡比重持平。以男女分布看,在军人、劳工、伪军之外的中国大陆境内平民战时直接死亡人口中,男女比率为5:2,女人死亡人口占该项死亡数的28.6%,占整个中国抗战直接死亡人口的15.03%,共计达310万左右,以伤亡比率持平粗略计算,抗战期间,中国妇女伤亡合计共达622万余人,占全国抗战伤亡人口总数的15.07%;以成人儿童分布论,排除军人、劳工、伪军之外,在中国大陆境内平民战时直接死亡人口中,成人与儿童比为10:1,即儿童死亡人口占该项死亡数的9.1%,占全国死亡人口的5.26%,共达108万人以上,亦以伤亡比率持平约略估计,则战时中国儿童伤亡数近220万,占全国伤亡总数的5.27%。如果合军人、劳工、华侨及“一般民众”在内,则男女死亡比率约为9:1,女人死亡人口占累计所得中国抗战直接死亡人口之18.27%,女性受伤人数及伤亡合计数分别占相关各数的17.76%和18.01%。这一死亡人口男女性别比率也显示了一个事实,即抗战期间,中国男性人口的损失要比女性惨重得多。
总而言之,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灾难。它不仅严重破坏了中国国家安全、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给中国造成巨大的物质财产损失,对中国经济、文化事业产生毁灭性影响,对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产生严重滞碍作用,同时,在抗击日本侵略的战争中,中国人民蒙受了空前的生命牺牲,中国人口遭到同样惨重的损失。中国人民为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付出了空前惨重的代价,中华民族为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付出了巨大的民族牺牲,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一切,都可由抗日战争时期中国遭受人口损失的惨重情形真实地反映出来。事实胜于雄辩,数字昭示事实。本文所披露的各项数据,反映了日本侵略战争的罪恶,反映了日军对中国人民实施暴行的残虐,同时也使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华民族所曾遭受的巨大灾难。抗日战争期间,中华民族以宁死不屈的精神,与侵略者强加于我们民族身上的一切灾难抗争,并最终艰辛地迎来了她的伟大胜利。她数千万儿女牺牲的价值,又在这伟大胜利中得以体现;她数千万死难儿女的生命,又在中华民族的生命永恒延续中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