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 博客访问:
正文

联合国大会废除了苏联与中华民国签署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2010-08-07 05:53:10) 下一个

条约废除

  1950年,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废除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1952年,中华民国政府在撤退台湾后,以苏联“违约”为由,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控苏案”,并经大会决议通过。1953年2月25日,中华民国外交部宣布正式废除《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并否认外蒙古的独立。中华民国政府外交部部长叶公超声明指出:
  基于中华民国政府所提出之事实及证据,联合国大会第六届常会于四十一年二月一日(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通过决议案谴责苏联,指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就日本投降后对中国之关系而言,实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签订之友好同盟条约”。苏联此种背信违约之举,已使中国及中国人民受有严重之损害与不堪言状之痛苦。 由于苏联不顾其在中苏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下之义务,继续对中国进行侵夺、敌对之行动,意图完全剥夺中国人民为一自由独立民族之权利。苏联此种行动,迄今尚在进行之中,而其狂妄暴戾之程度与日俱增,从而严重威胁东亚及世界之和平及安全。在此种情形下,中华民国政府认为该约及其它有关文件既因苏联之行动而归于无效,中国自有权解除其所受该约及其它有关之文件约束,爰正式宣告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之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及其他有关文件为无效。中华民国政府并保留中国及其他国家人民对于因苏联违反该约及其他有关文件所受之损害向苏联提出要求之权。[5]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