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论剑

说三道四,用事实说话
正文

关注的金融第一大案,实乃第一怨案

(2008-07-27 08:05:45) 下一个


 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海南华银金融巨案昨天在海南省高院公开审理。今年1月8日,海口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石雪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庭审结束后,省高院没有当庭宣判。

人民网7月10日报道   对中国金融业多少有些了解的人,对于“海南华银”和“大连证券”这两个名字想必不会陌生,这两个曾经在中国金融界风云一时并造成极大震荡的“金融大鳄”即使在他们被有关方面关闭之后,仍然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因为,正是在这两家企业负责人的导演下,10亿多巨额国资险些流入了一个巨大的黑洞。
  
  昨天,导演此起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大连证券法人代表董事长石雪出现在海南高院的被告席上,同庭受审的还有原北京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梁勇。此前,今年1月8日,海口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石雪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梁勇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对梁勇执行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海口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石雪贪污罪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于是提起抗诉称:石雪7次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累计贪污数额高达2.6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石雪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石雪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同时,石雪和梁勇也不服判决。石雪提起上诉称:一审关于他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罪名不成立;一审判决对于他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未遂)、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过重。梁勇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公司属认定事实错误,且与法相悖;原审判决认定梁勇犯贪污罪及挪用公款罪是错误的。
  
  昨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仍就大连证券公司在1998年9月股东变更之后的性质认定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省高院没有当庭宣判。

另据海南特区报7月10日报道  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海南华银金融巨案昨天在海南省高院公开审理,这是二审。曾经是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大连证券法人代表董事长的石雪(现年45岁,硕士研究生学历)以及另一名被告梁勇出现在被告席上。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查明后,依法决定对石雪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对梁勇执行无期徒刑。判决后,公诉机关认为海口中院对石雪贪污罪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提起抗诉;同时,石雪及梁勇也对此案的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昨日,二审庭审结束后,省高院没有当庭宣判。

指控罪行一

贪污2.6亿元

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时,公诉机关指控:1992年3月至1996年8月,海南华银公司因债券融资和拆借资金,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支行(下称海淀工行)形成8亿余元的债务关系,1995年初,北京天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天海公司)为其“天海大厦”项目的建设,与海淀工行形成2.5亿元的债务关系。1996年底,海淀工行为了减少向人民银行上报的其账外经营资金的数量,经与被告人石雪协商,将天海公司2亿元债务并入海南华银欠海淀工行的债务,但事实上仍由海淀工行向天海公司催收。1999年底,被告人石雪认为“天海大厦”项目有利可图,便与海淀工行协商由海南华银公司承接天海公司2亿元的债务,海淀工行见天海公司无力偿还欠款,海南华银公司承接该债务有还款的可能性,便同意由海南华银承接。随后,被告人石雪便着手策划将“天海大厦”项目据为己有。

2000年5月26日,被告人石雪指使被告人梁勇注册成立了北京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利洋公司),并让被告人梁勇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以接收“天海大厦”项目。随后,被告人石雪利用其担任海南华银公司临时负责人、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首先指使海南华银公司业务二部原负责人李正国代表海南华银公司与天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慈健签订了2亿元的合同。2000年9月1日被告人石雪为了隐瞒大连证券公司已接收“天海大厦”项目的事实,虚构天海公司与大连证券公司的债务关系,勾结被告人梁勇伪造了海南华银公司、天海公司与大连证券公司的协议书,确认“天海大厦”项目价值为1.6亿元,海南华银公司将拥有的天海公司1.6亿元债权转让给大连证券公司,以冲减海南华银公司欠大连证券公司的等额债务,为保证大连证券公司实现债权,天海公司将“天海大厦”项目全部资产交大连证券公司接收管理,海南华银公司将天海公司欠款冲减1.6亿元。被告人石雪将该协议书交大连证券公司财务人员入账,大连证券公司财务人员据此记账为天海公司欠大连证券公司1.6亿元债务。

随后,被告人梁勇按照被告人石雪的要求,将上述两笔款项共计1.6亿元分两次各8000万元转入大连证券公司,作为天海公司欠大连证券公司1.6亿元的本金还给大连证券,冲平天海公司的欠款。

2000年12月19日,为了完全占有“天海大厦”项目,被告人石雪、梁勇相互勾结,采用注册新公司、签订假合同、融资平账、转移截留上缴利润的方法,非法占有大连证券公款1.7亿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雪、梁勇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罪。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石雪贪污公款2.6亿。

指控罪行二

挪用巨额公款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2000年5月至2002年1月,被告人石雪利用担任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梁勇将大连证券公司8000多万元汇入天海公司,用于运作“天海大厦”项目。经过“倒手”之后,用于被告人梁勇注册。2000年11月,被告人石雪为了掩盖其调用大连证券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炒股造成巨额亏损的事实,伙同张宝丽伪造了3份大连证券公司的《借款合同》,并将时间倒签。

2000年11月12日,被告人石雪授意大连证券公司中山路营业部以上缴利润的名义转款700万元到佰亿公司,授意大连证券公司深圳资产运营部以上缴利润的名义转款500万元到佰亿公司,11月15日,被告人石雪授意大连证券公司北京联络处转款67.2万元到佰亿公司,11月16日,被告人石雪指使张宝丽将该上述款项计1000余万元转到大连证券公司,作为前述三份虚假合同所形成的佰亿公司欠大连证券的款项的利息付给大连证券,冲平了佰亿公司的欠款,从而非法占有大连证券公款6000余万元。1997年1月16日,被告人石雪委托北京瑞德印刷技术公司从光大银行大连市分行贷款3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84.72万元),被告人石雪将扣除利息后的280万美元兑换成2319万元人民币后转给佰亿公司的张宝丽。

2000年7月3日,被告人石雪利用担任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将大连证券公司公款1000万元汇入佰亿公司,用于其在香港购买英皇国际股票,此款至今未还。1998年7月30日,被告人石雪利用担任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从大连证券公司北京管理总部转款500万元到佰亿公司,用于其在香港购买英皇国际股票,此款至今未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雪的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

以上挪用公款罪,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石雪挪用公款1.19亿余元,尚有6300万余元未退还。

指控罪行三

私分国有资产

法院一审查明,大连证券公司未经董事会决议,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264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海南赛格、大连证券等公司及所属营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的要求,对大连证券公司不再追诉单位的刑事责任,只依法追究单位犯罪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石雪是大连证券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予惩处。

指控罪行四

金融凭证诈骗

法院一审查明,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伙同河北省证券公司秦皇岛证券交易营业部、广发北方证券公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无锡商行天湖支行、新华证券公司等单位,利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中国人民银行巨额兑付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因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已被停业整顿、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对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不再追诉单位的刑事责任。在单位共同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分别与新华证券公司及被告单位秦皇岛营业部、广发北方证券公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无锡商行天湖支行相互勾结,伪造“国分券委托代售协议书”27份,“代售授权书”3份,伪造未兑付的“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代保管凭证”43684笔,金额共计140876.4万元(其中本金110550.8万元,利息30325.6万元),共同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被告人石雪是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金融凭证诈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指控罪行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与合同诈骗

大连证券公司通过其下设的解放街营业部、瓦房店营业部、中山路营业部三家营业部,共销售虚假国债2.4亿余元,目前尚未兑付的金额约为7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大连证券公司与晓峰公司签订所谓《国债认购与托管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目的不是为了认购国债而是为了处置北京某单位的兴隆物业项目、兆龙饭店30%股份及对中兴信托投资公司1200万元的到期债权等资产。大连证券公司将晓峰公司的25000万元资金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归还的行为系民事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大连证券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被告人石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综上所述,被告人石雪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勇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判决称:决定对石雪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对梁勇执行无期徒刑。

公诉机关抗诉

石雪梁勇上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对石雪贪污罪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于是提起抗诉称:石雪7次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累计贪污数额高达2 .6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石雪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石雪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同时,石雪和梁勇也不服本判决。石雪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关于他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罪名不成立;一审判决对于他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未遂)、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过重。梁勇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公司属认定事实错误,且与法相悖;原审判决认定梁勇犯贪污罪及挪用公款罪是错误的。昨日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省高院没有当庭宣判。 (本文来源:人民网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