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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儿子和锚孩

(2015-12-04 12:44:28) 下一个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5/12/03/4760909.html 

美国是为数不多不加限制地适用出生地的国家

谁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

据澎湃新闻称,美国现行法律制度里的出生公民权的渊源是英国普通法里的属地原则(Jus Soli),即一个人只要出生在美国“领土”上或者美国的领水和领空内,就自动获得美国国籍。今天这个美国“领土”的概念,除了美国本土外,还包括波多黎 各、巴拿马运河区、关岛、美属维京群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今年10月,在台北飞往洛杉矶的班机上,一位台湾孕妇在羊水已经破了的情况下,不停地问乘务员 “有没有到美国”,大有不到美国坚决不生的劲头,为的就是让她的孩子拥有美国国籍。

在美国成立之初,情况却大相径庭。美国建国初期,组成美利坚合众国的原英属各北美殖民地变为美国的各州,但美国到底采用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尚未底定,各州与 国家之间的关系也没有明确,在公民权和国籍问题上自行其是。1817年,最高法院才明确规定,在关于国籍的问题上,联邦政府拥有排他的权力,结束了联邦和 州之间的管辖权分歧。

1790年通过的美国第一部国籍法(《1790年归化法案》)规定,只有品行良好的自由白人移民才可以归化为美国人。这就把当时人口中的相当一部分排除在外,主要是印第安人、白人契约奴、黑人奴隶和自由黑人。亚裔也同样没有资格归化为美国公民。

该法还规定,美国公民在美国之外出生的子女天然拥有美国国籍,除了那些父亲从未在美国定居的孩子。而在美国出生的人是否能自动获得美国公民权,实际上还是 个悬而未决的问题。1844年的茱莉亚·林奇诉克拉克(Julia Lynch v. Clarke)一案中,纽约衡平法院的法官被要求决定“外国(爱尔兰)父母短暂逗留期间生下”的林奇是不是美国公民时,不是以当时的美国联邦法律或者宪 法,而是依据普通法原则判决:所有出生在美国的人都是美国公民,而不论他/她的父母身份如何(但不包括外国大使的子女)。直到此时,出生公民权这个在成文 法中并未直接表述的问题才真正通过判例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得到明确的落实。

然而,在北方的杰斐逊党人和杰克逊时代的南方民主党人心目中,美国是一个“白种男人的共和国”,所以他们的政策在拒绝非白人移民的公民权方面一脉相承。

南方政府和立法机构尤其害怕黑人拥有公民权,从而赢得平等的政治地位。1857年,美国国内关于奴隶制的分歧已经日益白热化,黑奴斯科特诉桑福德 (Dred Scott v. Sandford)要求自由一案正逢其时,成为整个国家政治走向的风向标,有人甚至认为该案是引起美国内战的关键原因之一。最终,主要由南方出身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判斯科特败诉。在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坦尼(Roger Taney) 撰写的多数意见中,甚至认为即使斯科特是自由的,也不可能成为美国公民,赤裸裸地否定了黑人的公民权。这也反映了158年前美国法律实践中保守势力之强大。

内战之后,尽管奴隶制作为一种公开合法的种族压迫制度已被全面废除,但是在实际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输掉了战争的传统南方势力仍竭力维持战前的做法。

1866年,美国国会通过《1866年民权法案》,明确规定:包括获得解放的黑人奴隶在内,“除了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外,所有在美国出生且非任何外国人势力的人”都是美国公民。来自新兴的共和党的雅各布·霍华德(Jacob Merrit Howard)参议员为了防止该法案被将来的国会废除,或是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继续漠视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的权利,以此为基础提出第十四修正案(1866)。经过在联邦立法机构内两年的努力,修正案最终于1868年得以通过,其中第一款写道: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次从宪法的层次明确规定了出生公民权的合法地位,也是今天众多父母赴美生子的产物——“锚孩”的法律基础。

改变美国移民史的中国人

中国人真正大规模进入美国要从1848年开始的“淘金热”算起。到19世纪60年代之前,华人甚至成了当时加州最大的移民群体。在那里,华人是最吃苦耐劳的劳动力,为加州和美国的开发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也付出了汗和血的代价。

华人踏上美国的土地后,主要由于文化与价值观的差异,很快就受到了白人的敌视、骚扰、驱逐甚至屠杀。排华势力认为华人不道德不卫生,不可能融入美国社会, 而且压低工资进行不正当竞争,抢了美国工人的饭碗。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在1881年甚至宣布将当年3月6日作为公共假日,以发动大规模游行支持排华法案的制 定。

1882年5月6日,美国国会最终通过了臭名昭著的《排华法案》,这是美国历史上针对某一特定种族移民的最严厉限制。已经进入美国的华人可以继续生活,但 他们没有资格入籍,并且当他们离开美国之后再回来时,需重新申请并获得批准。法案中还特别禁止华人劳工和矿工进入或返回美国。在这种背景下,陆天先 (Look Tin Sing)案(1884)和黄金德(Wong Kim Ark)案(1898)就成了美国司法实践中很有影响的关于第十四修正案的违宪案件。

陆天先1873年生于加州门多西诺(Mendocino)县,父母是来自中国的移民。1884年去中国探亲后返美,在旧金山由于没有根据《排华法案》要求 的特殊入境许可被地方政府拒绝入境。审理此案的巡回法庭法官菲尔德则认为如果否认陆天先的美国国籍显然是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的,于是召集了当地的所有律师讨 论该案,最后判决陆天先是美国公民,应准许入境。这是第十四修正案颁布以后华人第一次成功维护自己出生公民权的案例,但是因为陆天先对判决满意所以没有上 诉到最高法院,该案的知名度不如黄金德案。

黄金德的情况与陆天先大同小异,也在回国省亲后于旧金山被移民局根据《排华法案》拒绝入境。不同的是,这次案件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负责撰写多数派意见 的格雷法官认为,就该案来说,黄金德确实是美国公民。国会不能撤销一个归化的美国人的公民权,因为该项权利是由宪法所明确的。因此排华法案也许对黄金德的 父母适用,但不适用此案。黄金德案成为后来被援引最多的关于第十四修正案出生公民权的判例,影响巨大。今天,尽管美国法律界还有一些人对此案的判决提出异 议,但是主流意见已经普遍接受了该案所确立的出生公民权原则,即无论一个人的父母是何种身份,只要他/她在美国出生,就自动拥有美国公民权。

怪现象:“纸儿子”和“锚孩”

黄金德案的判决结果对后来的移民产生了很大影响。 1892年,美国通过《吉尔里法案(Geary Act)》,将《排华法案》的时效延长了10年。1902年,该法案再次被无限期延长。在美国对华人入境的限制越来越严的情况下,一些华人为了生存或团聚,往往以契纸儿子(paper son)的方法,利用出生公民权的漏洞,改名换姓,冒托他人的后代,辗转来到美国。这对于注重家族观念的华人来说,无疑是一种会被视为大逆不道的行为。

为执行《排华法案》,美国法院和移民局对已经生活在美国的华裔做了登记,内容包括家族成员和籍贯,但是大多只有口头证据。1906年旧金山大地震以后又发 生遍及全城的大火,美国移民局的华裔档案全部被毁。这使得很多华人可以声称自己是过去出生在旧金山的,以此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有了公民身份以后,这些人就 不用担心排华法案的再次入境限制回国探亲了。在回国的途中,他们会报告生了儿子,其中有些是子虚乌有的。通过专门的中介安排,这些已经拥有美国公民身份的 华裔可以把儿子的身份卖给其他想去美国谋生的人。20 世纪上半叶,这是中国人获得美国公民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从1910年到1940年,来美国的华裔首先要被拘留在旧金山天使岛的移民局检查站接受审讯,时间可能会是几周、几个月甚至几年,没有通过的将会被遣返中 国。这些“纸儿子”到美国的第一关就是天使岛。所以他们在到达前一定要把编造的一整套材料背得烂熟于心,甚至包括在“家”里睡哪个房间,“屋”前有几级台 阶,记住“家”里的“兄弟姐妹”和“父母”的模样等等。

总之,此后的岁月里,华裔曾被美国人看做“中国恶魔”,直到1943年年底,美国为了团结同为抗战盟友的中国,反击日本拿美国排华做文章,才废除了延续60年之久的《排华法案》。

即使如此,那些冒名顶替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华裔仍提心吊胆。尤其是在20世纪50年代的麦卡锡主义盛行期间,当时连美国白人都要被审查是不是共产主义同路 人,更不要说华裔了。唐人街华文报纸上不时登载华裔被驱逐出境的消息,让这种恐惧一直延续到1960年代。后来约翰逊(Lyndon Baines Johnson)总统签署的《1965年移民法》彻底取消了移民的国籍配额,最终结束了“纸儿子”的心酸历史。不少人纷纷改回真正祖先赋予的姓氏。

新世纪,随着中美两国的交往日益深入,出生公民权又成了一个中国人越来越关心的问题。2006 年,美国开放中国公民以旅游目的申请赴美签证。很快,2013年美国移民局就表示,中国已取代墨西哥成为美国的第一大移民输入国,主要来自北上广等一线城 市的中产阶级准妈妈们一时间充斥西海岸各机场。她们的如意算盘是,挺着大肚子当美国人的老妈,等孩子成年以后,一家人都可以有机会获得美国公民权。这种孩 子被美国人称为“锚孩”,意思是一个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就像一个在美国扎下根的铁锚,能使一家人都成为美国人。

美国人对此的态度并不都是积极的。实际上,近年来美国国内对出生公民权的反对声音开始高涨,但主要是针对大规模的西班牙裔非法移民。今年是大选年,在党内 初选中,到目前为止至少有三位共和党候选人明确自己当选后将收紧非法移民的出生公民权,甚至不排除通过立法程序取消第十四修正案,或者通过法案,限制非法 移民子女和“锚孩”的出生公民权。这必将又是一场艰难的立法战役。

出生公民权,从继承自英国的普通法原则成为美国法院的判例,进而被写进宪法修正案,通过一系列案例被主流意见接受,直至今天成为公众接受的共识,一路走来可谓一波三折,跌宕起伏。而对身处其中的少数族裔,尤其是华裔来说,个中滋味,更是如鱼饮水,冷暖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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