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发自于昆明东方梅玖园反腐抗黑百岁老英雄!
清除云南黑帮巨骗刘晓尘云南恒娼房地产集团公司爱信硅科技公司懂事长及省市政府的贪官黑后台!
中国现代新型恶霸黑帮云南恒娼房地产集团公司 --恒娼矿产--云南爱信硅科技公司董事长刘晓尘黑帮头子诈骗中华民族血汗几十个亿!
恒昌集团是一个家族公司,董事长刘晓尘。儿子刘亚平是总经理,女儿刘瑶任财政部部长,女婿江杰任恒昌物管公司经理。其目的是建立一个“水泼不进,火烧不着”的黑色“独立王国”。可以放心大胆地运用自己已获得巨额暴利收入的经济绝对优势,不择手段地进行各种违法活动。独霸一方,致使党中央各项政策法令无法落实,人民受迫害。所以我们已成为21世纪被奸商恶霸压迫、残害、统治和剥削的中国人民。
一、腰缠数十亿,称霸一方天
1、拒中央政策法令:恒娼家族公司在东方玫瑰园内长期开设赌场。大路大队的外来人员进入赌场,已造成业主极度不满。业主委员会行文通知停业,一直不理。当2006年3月1日中央治安条例开始执行,规定“不准在小区内设立赌场”,但恒昌为了牟取暴利,抗拒中央法令,拒不执行。现已一年多照常营业,一天也未停过。(有证件、照片为证)
2、对业主进行恐怖威胁:和恒昌有矛盾时采用停水停电,破坏人民正常生活与商业活动。更严重的是进行恐怖威胁如15栋张顺丽对行恒昌意见大,刘晓尘亲自到他家威胁说:“你不老实,我就逮捕你”。<在市公安局、派出所,恒昌物管李经理,解决打人会议上,我们当场交过张顺丽等人的检举信。
3、对业主进行武力镇压暴力残害:恒昌的家庭物管公司,他有武装保安,业主拿钱供养来打业主自己。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因这些人要在恒昌领工资,因此也成为恒昌镇压人民的工具。①保安指导员崔禄新使用暴力毒打欧洲公民吴小科并叫嚣要杀死他。②恒昌家族物管经理江杰(曾被公安机关拘捕扣押过)亲自动手毒打业主张红琳致重伤,住进医院抢救(以上以派出所案件为准)。
4、恒昌家庭物管公司公然恶霸到擅自撬开业主门锁,进入别人屋内。据九栋二单元402室业主反应,业主不在家时候,偷到暗地撬开别人的房门,损坏了锁才更换门锁,造成业主不能进入自己的住宅,可以随便侵犯人民的财产权益。这是中国罕见的房地产经济恶霸行为,可见恒昌是如何贱踏国家法律,横行欺压人民到何种地步了!若不惩治,人民群众又怎能安居乐业呢?所以21世纪的中国城市人民是在奸商统治、迫害和残害剥削下挣扎地生活。中央应深入了解人民的灾难,中国应该取消物管体制。为什么不让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而让奸商来管人民呢?奸商本质上是剥削加上成了经济巨人,官商勾结,胆子就大,所以就胡作非为(有证明材料)。
5、霸行霸市,估买估卖,把恒昌家族物管强加于业主头上:在2005年3月业主召开招标大会,但遭到一些人捣乱会场,破坏会议的召开。当110赶到会场时才被制止。这些人为什么要为恒昌卖命,只有恒昌最清楚。在四个物管公司参聘,最后,只有金鑫物管中标。业主委行文通知恒昌家庭物管终止合同,进行移交。但恒昌家庭物管公司推行现代经济恶霸手段,不惜牺牲巨资也要霸占小区物管权。因此死不离开,直到现在一年多了,拒不移交。恒昌拒不移交的背后主要为了掩盖自己许许多多的违法、违章、违规和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犯罪事实,在移交中会完全彻底暴露出来。要受到法律与经济制裁,只有死死守着死皮赖着不走才能掩盖它的全部罪行!希望中央,关注人民民主权利的要求,坚决把恒昌家庭物管公司赶出东方玫瑰园(有录像、证件为证)。
这里人民流传一句话:“住进新房,当上新奴隶。从前卖身为奴,现在拿钱买身为奴”。因此在恒昌恶霸看来,业主活动是非法的,业主开大会是非法的,选举业主委员会是非法的,业主委员会设宣传栏的非法的,业主招聘新物管是非法的。只有恒昌恶霸房地产商的迫害、剥削、镇压和统治才是正确的!中央充许吗?
二、勾结来路不明的人,对业主进行黑伤恶打
昆明是有黑社会,但我们先不下结论,让事实说话:
1、欧洲荷兰公民吴小科在派出所时恒昌保安指导员崔禄新用手机通知汽车立即运来三个来路不明满脸横肉的人,一下车后立即冲进派出所审讯室,拳打脚踢,还要抓走吴小科(有人证),在干警的阻挡下,才避免了更大的伤害。干警何石根说:“东方玫瑰园每次打人事件,都有你们三个人”。这充分说明这三个来路不明的人是长期充当恒昌恶霸家庭物管公司的打手,来镇压这里的人民群众。我们再三要求公安部门查清这三个人的身份。是不是黑社会?但白龙路派出所既不否认也不肯定。现请中央查清落实,决不放走任何一个坏人(有证明材料及人证)。
2、共产党员、转业军人龙小东被人收买三个黑人拦路打伤后,在派出所解决时,恒昌家庭公司的庞付总经理及恒昌家庭物管公司工作人员雷锋伟。此恒昌二人公然在白龙路派出所拳打脚踢龙小东。这好像是解放前共产党落到国民党的手里一样(有检举材料及人证)。
以上两件事使我们想不通:
1、恒昌房地产公司敢用汽车派出三个来路不明的人,公然冲击国家公安机关来了,打伤受国家保护的外国公民,就好像派出所是恒昌领导的。恒昌开设的所以恒昌可以在派出所任意施展淫威。因此共产党员在派出所也同样被遭恒昌两人毒打。
2、恒昌房地产公司对外国公民共产党员都敢使用暴力迫害。那对一般老百姓就可以想象而知。这里的人民竞成了恶霸奸商代替了国民党的白色恐怖统治。这符合“以人为本吗”吗?这符合“和谐社会”吗?因此有巨富房产物管的存在一天,人民就不可能安居乐业一天,中央不了解,为什么全国房产物管案件如此升温呢?主要人民受不了奸商的压榨、剥削和迫害。农村是人民,城市也是人民!对房产物管商也应整治的时候了!
其次,共产党员龙小东为什么被人收买来路不明的人打伤呢?主要业主委员会设置的宣传栏刚安装好,被恒昌家庭物管公司实行他的恶霸手段,立即出动物管人员、保安和外来不明身份人员等一大批人员,正在掀拨业主的广告宣传栏时,正好龙小东路过看见了就说:“业主广告栏是经政府批准而设立的,况且这是业主的地盘,你们为什么要推倒?”物管付经理徐航说:“你小心点!仅防挨打”徐航说后的第三天,龙小东早上去上班,出了小区大门不远的地方被两个来路不明的人拦路,黑伤毒打后立即跳上事前事先准备好的停在旁边的汽车逃跑了!其中有一人就是当天掀广告栏的。这证明恒昌徐航说的行动是一致的。这是一个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的谋害犯罪行为(有检举材料为证)。
3、业主委员会主任曾怀赤的爱人刚出小区大门,有不明身份的人拦路问她,你是不是曾怀赤的爱人,叫曾主任不要再管业主委员会的事了!否则有人要下掉他一只腿,还要叫你当寡妇(有录音为证)。
以上黑人、黑打、黑暗害、黑威胁都与恒昌家族集团公司的利害戚戚相关,而是触及恒昌致命点而引起的反馈必然行动。这三件事先后都发生在这些来路不明的人身上,而且是为恒昌的利益而出动。为什么这些来路不明的俾俾要为恒昌冒险、卖命、甚至不怕坐牢,决不会无缘无故的吧!恒昌应老实交代,这些来路不明身份的人与他是什么关系?这暗害人民黑打黑伤、断腿、黑威胁,已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弄得人心惶惶。是不是有钱人就可以施展各种阴谋去暗地残害人民的生命。请中央调查严惩不法奸商,让人民过上正常的安全生活。
三、整垮业主委员会,扼杀人民民主权利
业主委员会是经全体业主民主选举的,有市区领导参加监督选举,又经相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合法组织,但恒昌家族公司为了长期霸占东方玫瑰园对业主进行永久世袭,子子孙孙奴隶式的剥削与迫害。因此把业委会视为致命伤,所以千方百计使用各种恶劣手段整垮业委会。
业委会成了地下组织,业委会开会恒昌派物管人员进行监视、偷听、破坏致使业委会无法在小区内开会与活动,不得不到两公里以外的佳园小区茶舍、花园酒店长期租场地开会。小区竟成了恶霸的小区而不是业主的小区了(有证人)。
2、不准业委会贴出任何通知、文件、告示和宣传资料,一贴出马上叫保安撕毁,连贴在别人家里都要跑进屋去撕掉。恒昌公司就这么怕人民的声音,所以业委会设置的广告栏也被恒昌砸烂拨除盗走。要求拘捕恒昌负责人刘晓尘破坏业主民主权、知情权、学习时事政治权(有照片及证人)。
3、威胁业委会干部:业主委员会主任曾怀赤被人支使不明身份的人对曾的爱人说:“叫你们曾怀赤不要再搞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了,否则有人要下掉他一从腿脚!”因此曾怀赤坚决辞职,在威逼下从此不敢再工作,现已造成群龙无首,其它委员也不敢出来工作,造成业委会瘫痪了(有证件)。
请中央领导想一下,中国地产物管商的本质是多么坏!他们不是你们想象的服务,而是在统治、压榨和剥削人民,造成增加人民精神痛苦,经济生活水平下降(一吨热水收28元其它不说)。希中央不要给地产物管奸商开剥削人民的许可证,中国应取消物管商,让人民当家自己管理。边远的云南恒昌公司的凶残面目出现在21世纪的今天,是全国最典型奸商恶霸事件,应彻底查清严肃处理。
四、八方活动,扼杀真理与正义
恒昌是巨富,是经济巨人,为了不动摇他在这里对人民的压榨、剥削和统治的权利,各机关不发生任何阻力,让这里的人民有苦无处申,有冤无处鸣,默默地痛苦生活着。恒昌就可以随心所欲地骑在人民的头上横行霸道。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当然恒昌在这边陲的云南可以说“神通广大,脚板通天”上下左右早已结成牢牢的蛛丝网络。这种关系都是双方秘密进行的,外人不可能发现其中脚迹的。这里我们提供一些反常现象,供中央调查追根落实为准。
1、龙区物主任马宏伟不公正办事。更多的将自己的立场站在恒昌家庭物管公司的利益位置上,而背离广大人民,增加了各方面工作的复杂性。①马宏伟无理干涉业主对物管的选聘工作。在开标的头一天2005年3月29日打电话给曾主任“命令停止邀标”进行无理的行政干预(有电话记录)意思就是不准业主另聘新物管公司,而让烂物管恒昌家庭物管继续强加于人民头上,这种无视物管条例,无视业主民主权利,横加阻挠,与恒昌沟通一气,这是为什么?②马宏伟为了阻止招标又挑动唆使盘龙区公证处临时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早已答应进行开标、唱票、合同的公证而且已收了2000元公证费。此事已告到区司法局,而区司法局的裁决书上不敢盖公章的通知,办事人员说:“这是几位局长研究决定”他不好说什么!(有证件)③当坏人破坏招标会场时,身为国家干部马宏伟站在旁边看热闹,任其势态恶化发展这是为什么?(有原件)④马宏伟以政府名义为恒昌家庭物管公司作伪证,硬将恒昌新建职工宿舍纳入小区。这是市规划红线图、售房建 筑图、小区平面图都没有的,均可为证。(有专门材料为证)
2、盘龙区法院
①恒昌家庭公司经理江杰气焰嚣张到极点,由他物管过失造成业主吴小科华侨损失19万多,只问他是什么原因,江杰就大呼我要到法院告你,就好像法院是他领导的,法院是他开的一切由他说了算!他有把握百分之百赢一切官司!这是为什么?
②武断法庭,2006年7月15日将徐安广告上法庭,恒昌物管付经理徐航,当原被告说完后,徐航以以恶霸恒昌公司二管家恶奴身份三次估逼法官立即判决!立即判决!好像他比法官还高一等,耀武扬威地以命令指派法官的口气!这是为什么?(张梅旁听为证)
③审理王裕翠一案,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全部不采纳,判决是“有钱就交物管”这种暧昧的判决是公然从司法机关出来的。同时在通知书上有意把名字写错,王裕翠写成王翠裕。因此法律没有严肃性。更不知道法官的用意何在,是阻止上诉还是与真情不合,只有法官自己才清楚。(判决书为证并有其它情况当面报告)
业主委员会主任们在业主的权利上、新物管招聘上、设置业主广告宣栏被砸烂盗走上,曾多次找市政府、市房管局、市物管局、区房管局、区物管部门、区司法局、区公证处、青云街道办事处,主任曾怀赤亲自分别跑上述机关、送报告、文件、图纸、证据材料、资料、照片,全部石沉大海。市区相关政府置之不理,对经济恶霸恒昌公司进行包庇、俾袒、维护而对人民进行冷漠、调难、压制、阻挡。这可能是人民穷,奸商富吧!在市区政府看来经济恶霸恒昌巨富剥削迫害拿不出钱来的穷人是合法的?正常的?这些地方官为什么要姑息养奸?培置一方恶势力?为什么站在恒昌利益上?自己得了什么好处应老实交代。中央各项好政策一到地方就变成另一层天了!因此至今天恒昌恶霸集团家庭公司逍遥法处,各级政府置之不理从不过问这里人民疾苦的问题!
五、治安紊乱,恶性案件频频发生
1、9栋煤气管理不善,造成死亡两条人命。
2、小区发生杀人案件一起。
3、在3栋发生持枪入室抢劫财产而致人伤残案一件,已被各大报刊登载,恒昌物管已臭名昭彰全市。
4、入室盗窃更多,10栋6楼,9栋5楼,25栋入室盗走现金两万多元。
5、私自放走盗窃人,用汽车走16万多产品。
6、车库小汽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贵重物品。
7、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几乎月月多次发生,2月份摩托被盗两部,3月初电瓶车被盗多部(3月中我们走了不知情况)
因此在恒昌家庭物管公司的强行霸权物管下,小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因此要吊销恒昌家庭物管公司执照取消物管资格,赶出小区。
六、使用恶霸手段,非法侵占业主土地和经济利益
恒昌家庭集团公司为什么要死死守住东方玫瑰园呢?主要是他经济违法太多,侵占业主的土地太多,经济赔退太多,所以他宁肯牺牲几千万也不原离开东方玫瑰园。因一走便要移交,一移交他的所有犯罪事实便暴露出来。这就是恒昌死皮厚脸强行赖着不走的主要原因。
1、违反国家土地使用规划红线图。为了牟取暴利,进行超规违章建筑,进行多栋多单元多户数建筑。原只有300多户,售<房宣传资料>,现超过442多户。多建户的所售房金额应上缴国家或退还业主,坚决要求中央派专案人员查处(有证据出示)。
2、要求中央派人专案审查恒昌房地产商在东方玫瑰园的①土地批准征用图②市规划局批准的土地建筑红线图正本(他有假图纸已被一工程师揭穿)③批准的正本施工图。以上图纸以允许业主委会各复制一份并公布在小区业主宣传栏内。并根据恒昌违法情节进行政治上、经济上严格惩处。
3、强行霸占业主土地、房屋。恒昌家庭物管公司现物管全部用房,保安全部用房,幼儿园全部用房应全部退还业主。市经委杨处长在协调会上说过上述房屋是属于业主大家的(原法院老院长窦敏在场)。恒昌已使用九年按每月每平方租金100元计收,并处加银行贷款利息全部交归业主。
4、地下室车库这是业主的被恒昌家庭物管公司霸占长达九年多。希勒令恒昌家庭房产公司全部立即退还业主。霸占时间按每月每平方100元外加银行货款利息计收全部交归业主。
5、侵占业主土地,随心所欲修恒昌公司私房。恒昌家庭房地产公司破坏绿化生态环境,将原绿化带公共花园破坏,强行侵占修建公司私房办公大楼的电梯用房。要求全部拆除,还原花园。已霸占使用时间按每月每平方10000元计算并追加银行贷款利息一起计收交归业主。
6、恒昌家庭房产集团公司强行霸占消防通道口,将原三个出口堵了两个,而修建刘晓尘等人公司专用特别私用车库,不顾小区人民安危,若大一个小区只有一个出口。已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希勒令拆除立即还原通道出口。已占用时间达九年按每月每平方面积使用费1000元,另加银行贷款利息计收交还业主。
7、其它一些乱收费,多收费对人民敲诈剥削的奸商恶劣手段只图肥己,降低人民经济生活水平的大小犯罪行为全部追查。①不该收物管费的收了②热水高达20元~28元每吨③市房改通知不准收二次加压费(七层以内)但恒昌拒不执行④其它乱收多收全部追退还清。
恒昌家庭房产及物管公司,抗拒中央政策法令、暴力残害人民、镇压人民民主权利、擅自随便撬开业主房门偷到进屋搜索。霸行霸市估买估卖强加在人民头上的恶霸物管,整垮业主委员会,强占业主的房屋与土地,对人民进行残酷压榨剥削的奸商手段,和管理不善,煤气中毒死亡两条人命,恶性案件时时发生,致使这里人民不能安居乐业,处在极度恐怖与威赫气氛下惊惧地生活。恒昌这些罪恶行为与恒昌家庭房产与物管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晓尘的罪恶行为分不开,他是罪魁祸首。刘晓尘是主谋者、策划者和支使者,因此刘晓尘是中国21世纪的现代经济恶霸,认为自己是金钱堆积起来的巨富,几千万几亿在他眼里是微不足道的小数。有钱就可以横行欺压群众,上与八方活动,疏通关节,群众上告又告不准,下与不明身份人对群众黑打暴力残害上上下下已结成广阔深邃的关系网已成为水泼不进火烧不着的黑色保护层,所以他敢胡作非为、称霸一方。恶霸刘晓尘已替代了国民党的白色恐怖残害人民。刘晓尘已成为全国最典型的经济恶霸,最有代表的当今房地产物管商。希望中央应为边陲山高皇帝远的云南昆明人民解除疾苦,打击贪官,严惩现代恶霸刘晓尘。让人民真正享受到党中央“以人为本”及“和谐社? 帷钡母R粑颐且?螅?
1、请求中央派清正谦明的专案人员前来调查,彻底清查恒昌家庭房产与物管公司在政治、土地、刑事、税务和经济上的犯罪,并依法逮捕经济恶霸刘晓尘,同时还会清查出大批贪官污史以纯洁政府,造福人民。国外都知道云南的贪官是全国最多的地方。
2、要求将恒昌家庭房产与物管公司赶出东方玫瑰园,小区是业主小区,让业主成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开发商在小区只有商品意识,房子售了就应离开小区,没有任何理由强行物管估买估卖,对业主估到进行长期的世袭的子子孙孙剥削。我们不要物管、业主、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因此请求勒令恒昌滚出小区,并吊销恒昌家庭物管公司执照,取消恒昌物管资格。
3、恒昌在土地、税务、经济犯罪应严肃处理,进行经济上的打击、重罚,免得钱多了就压榨迫害人民。对侵占群众房屋、车库、土地按要求赔偿。
说明:整个材料是真实的,只有因水平措词不当或许是有的,但我们有大量证据(检举信、证件、录音、录像和照片及文件)我们为什么不敢寄,怕落到坏人手里,因此只有:1、请来昆明找我们本人验证各方证件。恒昌的绝大部犯罪事实会暴露在清廉官员面前,昆明市、区谢谢不接待。因小区全体党员联名向昆明市政府、市长反应恒昌问题的报告至今一年多无人过问。
2、以上情况我们未回国前可问老法院院长离休党员窦敏、老党员吴刻铬、转业军人党员龙小东、王裕翠、曾怀赤等人了解,他们也有部分材料提供,我们回国全面提供证明材料。
为了不要使我们再次落入奸商恶霸贪官的圈套里,否则我们会遭受各方面黑社会更大的暗害。因此此件不要随便轻易转到地方。中央的各种政策与关爱,一到地方就变另一层天了,特别是边远的云南。业主设立宣传栏错了吗?业主招聘物管错了吗?市区相关政府为什么要剥夺我们的权利?没办法只有向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反应。因你们高风亮节的光辉形象、平民领袖的盛誉,是国内外人民最钦佩的。希望彻底打击奸商和贪官,解放这里的人民。
3、经济恶霸恒昌家庭房产与物管商董事长刘晓尘,以往许多人都告不倒他,连小区党员联名上告也失败。我这次为了彻底打倒中国现代经济恶霸刘晓尘,换回党中央对人民的关怀,不管阻力有多大,“拦路虎”、“私仇报服”、“暗杀暗害”。因我触及了地方官,真相大白后他们会丢官、坐牢,他们决不轻易放过我,也可能先下手为强灭口。但丝毫动摇不了我的决心!不打倒刘晓尘决不收兵。现在我是出于爱祖国才这样作。真理与正义是扼杀不了的!我一家人有人出了问题,那肯定是恒昌干的,因此刘晓尘是逃脱不了一切罪责。
4、请中央责成地方政府保证这里每一个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是有一个人再被黑打、黑残害、黑杀,拿恶霸刘晓尘治罪(从交此报告日期起)。
5、此材料与相关证明材料应以中央专案组调查核实为准,我们决不冤枉任何一个人,但也决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我的斗争直到这里,严惩恶霸刘晓尘,让人民扬眉吐气、安居乐业。恒昌滚出小区,不要物管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为止,否则不会收兵。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志勇、高翔,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律师
被告:云南恒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北京律师
住所:昆明市白龙路520号。 中国律师网
法定代表人:刘晓尘,该公司董事长。
律师在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孔钜,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图书馆
原告云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大投资公司”)诉被告云南恒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房产公司”)其他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10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组织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9月22日交换证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理人李志勇,被告诉讼代理人孔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律服务
原告百大投资公司诉称:1998年原告和昆明百货大楼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联合收购了昆明自行车总厂,并于 1998年5月12日与昆明自行车总厂破产清算组签订了《收购协议书》,由收购三方取得昆明自行车总厂的全部破产资产以及未列入破产财产的生活福利性资产。之后,收购三方于1999年4月23日签订了《收购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取得昆明自行车总厂除工业用地以外的全部资产及附属权益,其中包括位于昆明市小坝云山村355号1幢第一层的房产。被告于2002年3月对上述房产进行拆迁,但未对原告给予相应的补偿,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据此,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拆迁损失11516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律教育网
被告恒昌房产公司辩称:原告认为被告2002年3月拆除的昆明小坝云山村355号职工宿舍第一层的房产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理由如下:一、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权益方面。昆明小坝云山村355号职工宿舍的土地使用权及一层房产权益,已由原告转让给云南嘉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于1998年12月31日购买了嘉顿置业的股权,该土地使用权及一层房产权益随嘉顿置业股权的转让一并转让给了被告。被告通过合法手续已于2000年2月取得了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原告已不再享有对该房产的权益,被告并无侵权行为;二、关于昆明小坝云山村355号职工宿舍第一层的拆除问题。在被告与原告共同与该幢居民签订的搬迁合同中,原告同意将整幢楼交给被告管业;在与被告签订的博业经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原告不仅同意被告拆除昆明小坝云山村355号职工宿舍第一层的房产,并且还补偿了被告拆迁费60万元。原告对被告拆除昆明小坝云山村355号职工宿舍第一层的房产已与被告达成一致,不存在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诉称被告拆除昆明小坝云山村355号职工宿舍第一层的房产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对其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金牌律师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是:被告是否需要对拆除该幢房屋的一层仓库进行补偿。 广州法律咨询
原告百大投资公司针对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及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深圳律师
一、1998年6月1日的《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和昆明百货大楼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3290万元的竞价中标,收购了原昆明自行车总厂的破产资产。 法律意见书
二、1998年5月12日的《收购协议书》,证明原告和昆明百货大楼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取得原昆明自行车总厂的全部破产资产及未列入破产财产的生活福利性资产。 律师在线
三、1999年4月23日的《收购补充协议书》,证明原告取得昆明自行车总厂西区之土地使用权,以及除工业用地以外的全部资产和附属权益。
北京律师事务所
四、1999年4月12日的《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坐落于小坝云山村355号1幢575.8平方米的房产属原昆明自行车总厂所有,因一楼是仓库,所以办证仍办在昆明自行车总厂的名下,原告所主张的就是该一层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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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990年9月10日的《关于对厂内房屋进行统一编号的通知》,证明原昆明自行车总厂将厂区西侧的六层仓库宿舍分开编号,其中一层仓库编号为一幢,二层以上40套职工宿舍编号为新五幢。 企事业法律顾问
六、搬迁合同,证明被告作为拆迁人与原自行车总厂新五幢职工宿舍40户住户签订了搬迁合同,对每户住户补偿10万元。 法律人才网
七、原、被告与王国华签订的《搬迁协议》,证明在被告拆除新五幢和一幢房屋时,原告仅负责对拆迁事宜进行监督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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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王国华的《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自行车总厂新五幢职工宿舍的建筑面积为每套42.84平方米,按每套10万元补偿,应为2334元/平方米,原告仅按2000元/平方米要求补偿。 深圳律师
九、2004年2月25日的《公证书》,证明原告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补偿原告115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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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告百大投资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恒昌房产公司质证后认为:对于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昆明自行车总厂破产的时间为1998年6月1日。对于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收购的时间是1998年5月12日。对于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昆明自行车总厂西区的土地使用权分配给了原告。对于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内容存在问题,1999年4月12日发证,而自行车总厂早在1998年就已经破产,而且在1999年4 月12日以前,原告已经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了被告,所以再以自行车总厂的名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于证据五,在被告与原告的往来过程中,从未见到过该文件,但双方对于拆除该幢房屋(新五幢)是没有争议的。对于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七至八,与本案无关,且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认可。对于证据九,真实性无异议。 律师事务所
被告恒昌房产公司针对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及其答辩理由,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中国律师
一、1999年6月15日《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批准通知书》,证明原告已将原自行车总厂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云南嘉顿置业有限公司。 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云南嘉顿置业有限公司宗地图,证明上述通知书中转让土地的范围。原告通过收购原昆明自行车总厂西区而取得了土地,并且转让给了嘉顿置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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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98年12月31日,原告百大投资公司和百大房产公司与被告恒昌房产公司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百大集团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及证明、嘉顿置业公司的章程),证明原告及嘉顿置业公司的所有股东已将嘉顿置业的全部资产转让给了被告。 www.lawcnn.com
四、2001年7月31日,原、被告订立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证明由于自行车总厂的职工宿舍无法搬迁,原、被告双方协商降低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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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告百大投资公司、被告恒昌房产公司、原自行车总厂新五幢职工宿舍40家住户三方订立的搬迁合同,证明在自行车总厂职工宿舍由被告出资搬迁后,原告同意将“整幢”楼交给被告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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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告百大投资公司、百大投资管理公司、嘉顿置业公司、被告恒昌房产公司、百大集团公司五方订立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证明原告不仅同意被告拆除该幢职工宿舍,并且还补偿了被告拆迁费。 法律意见书
七、2000年8月3日,昆明市城市规划局《昆明市土地使用变更通知书》,证明嘉顿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已依法变更为被告。 深圳律师
八、昆国用(2000)字第00051、00052、000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本,证明被告取得原昆明自行车总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思想网
九、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上述三本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现存于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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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告恒昌房产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原告百大投资公司质证后认为:对于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所要证明的观点有异议,因为新五幢的40户住户及一楼的仓库都有明确的产权证。对于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新五幢房屋所有权是嘉顿置业公司的,而是住户的。对于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双方真实的交易目的是资产的买卖协议,而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目的是为了规避土地转让所需交纳的费用。同时股权转让协议并不能证明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已经转移给了被告。对于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协议上面没有签约时间,协议恰好证明了本案争议的新五幢不在资产转让的范围内。对于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欲证明的事实,首先,搬迁合同签订的目的主要是针对二楼以上的40户住户的搬迁问题,而在该搬迁合同中,没有任何属于原告所有的一楼仓库的问题。对于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合同第一条的规定都是针对新五幢的40户职工的补偿问题,原告支付60万元给40户住户并不能证明原告同意无偿拆迁。对于证据七至九,真实性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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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的举证、质证,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以及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应当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所举证据,被告认可的部分,以及被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所举证据,原告认可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而原告提交的四号证据,小坝云山村355号一层仓库的房屋所有权证,虽然该所有权证系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所有权证本身不假,但是填发于1999年4月12日的该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却是“昆明自行车总厂”,本院于1997年12月24日受理昆明自行车总厂破产清算组申请昆明自行车总厂破产一案后,经本院审理已于1998年6月1日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依法不得以昆明自行车总厂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对于该所有权证本院不予确认。对于原告所举五号证据,真实性应无异议,但因系原自行车总厂对厂内房屋进行编号的内部规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未必知晓。至于原告提交的七号、八号证据,因其未能提交证据的原件,被告不能进行核对,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故本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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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庭审举证和质证,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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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院1998年6月1日作出的(1998)昆法经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百大投资公司以及昆明百货大楼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3290万元的竞价中标,收购了原昆明自行车总厂的破产资产。1998年5月12日,原告百大投资公司以及昆明百货大楼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与昆明自行车总厂破产清算组订立《收购协议书》,原告百大投资公司以及昆明百货大楼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百大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取得原昆明自行车总厂的全部破产资产及未列入破产财产的生活福利性资产。依据《收购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原告百大投资公司取得昆明自行车总厂西区之土地使用权,由其拥有和支配。1998年12月31日,原告百大投资公司以及百大房产公司与被告恒昌房产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协议约定:原告百大投资公司与百大房产公司联合成立云南嘉顿置业有限公司,并分别拥有嘉顿置业公司95%和5%的股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转让嘉顿置业的股权,并经百大投资公司、百大房产公司、恒昌房产公司协商一致,达成此协议。协议三方商定收购股权的总价款约合3710万元,计价方式与准确的股权收购金额通过补充协议约定。收购嘉顿?靡档墓扇?劭钜云渌?涤械淖什????ッ髯孕谐底艹?髑??3亩土地为计价基础。百大投资公司和百大房产公司向恒昌房产公司保证,嘉顿置业公司对其拥有的土地及地上房产有完全的处分权。“嘉顿拥有的土地”是指原为昆明自行车总厂西区现属百大投资公司,并过户到嘉顿置业的约53 亩土地使用权,计价面积以原昆明自行车总厂土地证中三方确认的宗地图上红线范围内的实测面积为准。1999年6月15日,昆明市土地管理局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批准通知书,同意原告百大投资公司将其拥有和支配的原自行车总厂西区35133.7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云南嘉顿置业有限公司。 2000年2月2日,被告恒昌房产公司取得了全部受让土地共计35133.80平方米的三本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年8月3日,昆明市城市规划局作出土地使用变更通知书,将嘉顿置业公司拥有的,总用地面积52.7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被告恒昌房产公司享有,用于该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 2001年7月31日,原、被告订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由于原自行车总厂的职工宿舍无法搬迁,因此应从恒昌房产公司应付款中扣除约2亩 ×70万元=140万元”;第九条约定:“自行车总厂职工宿舍的占地面积在本协议中为暂定面积,准确面积以双方测量确认为准,同时相应付款金额也依此调整。”该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订立之后,基于被告对该房地产项目的整体开发经营及物业管理便利方面的考虑,2002年2月,原告百大投资公司、被告恒昌房产公司、原自行车总厂新五幢职工宿舍40住户三方订立搬迁合同,三方约定:原自行车总厂40住户于2002年3月1日前搬出新五幢职工宿舍,并将整幢楼交由恒昌房产公司管业,恒昌房产公司付给每户10万元人民币。2002年3月,被告恒昌房产公司将该幢房屋拆除后,用于该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依据原告百大投资公司、百大投资管理公司、嘉顿置业公司、被告恒昌房产公司、百大集团公司五方订立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约定:“博业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费以百大投资公司、百大投资管理公司对博业公司所拥有的‘百大天地商城’的资产价值为计价基础,该股权转让费为1360万元,其中1300万元支付给百大投资公司、百大投资管理公司指定的受益人百货大楼(集团)股份公司,60万元按照百大投资公司、百大投资管理公司、百货大楼(集团)股份公司三方的要求,支付给原昆明自行车总厂新五幢职?に奚嶙』ё魑?鹎ǚ眩?延珊悴?坎??驹谥Ц陡??孕谐底艹?挛宕敝肮に奚岬?00万元搬迁费用支付,因此不再支付给百大投资公司、百大投资管理公司、百货大楼(集团)股份公司任何一方。……由百大投资公司、百大投资管理公司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公司自行结算”。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法律事实,综合双方诉辩陈述,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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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本案当中,原告百大投资公司与其他二家公司联合,经法定破产拍卖程序依法取得原昆明自行车总厂破产财产,之后,原告百大投资公司将其可支配份额,即原昆明自行车总厂西区约5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云南嘉顿置业有限公司,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原告百大投资公司作为拥有嘉顿置业公司95%股份的股东与拥有另5%股份的股东百大房产公司协商后,一致同意将嘉顿置业公司的股权作价转让给被告恒昌房产公司,三方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是以嘉顿置业公司所拥有的原昆明自行车总厂西区约53亩土地为计价基础。出让方原告百大投资公司与百大房产公司共同向被告恒昌房产公司保证:嘉顿置业公司对其拥有的原昆明自行车总厂西区约53亩土地及地上房产有完全的处分权。同时,该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之一,昆明市百货大楼企业集团有?薰?境鼍咧っ鳎和?庠?姘俅笸蹲使?就ü??眉味僦靡倒?竟扇ǖ姆绞阶?闷湮髑?恋厥褂萌?案绞羧ㄒ妫ê?恋厣系慕ㄖ?锛?00KVA用电指标和未来小区开发的用水指标)。但在协议实际履行当中,在转让范围之内被称为“新五幢”的原自行车总厂职工宿舍一幢,除了一层房屋属于原昆明自行车总厂仓库,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已经转让给被告恒昌房产公司之外,二层以上40套房屋属于职工住宅,已经领取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属于各该职工合法所有。虽然原告百大投资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当中保证其拥有对地上房产完全的处分权,但是对于这部分私有房产,原告百大投资公司并不享有处分权。被告恒昌房产公司通过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系该转让地块的使用权人,但是,在该40家住户不搬迁,该幢房屋不能拆除的情况下,被告恒昌房产公司实际只能在保持该幢住宅现状的前提下,对一楼房屋加以利用,而无法使用该地块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为此,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订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一份,原、被告双方在协议当中约定,从被告恒昌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百大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140万元,即相应降低股权转让款。另一方面,被告恒昌房产公司依法领取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即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该40家住户应当予以搬迁,经原、被告和住户协商,三方达成搬迁协议,40家住户在2002年3月1 日前搬出,将整幢房屋交给被告恒昌房产公司,被告恒昌房产公司向每户支付10万元的补偿费。该协议如约履行完毕,被告恒昌房产公司共计支付400万元拆迁补偿费,并于2002年3月将该幢房屋拆除后用于房地产开发。对于该400万元拆迁费的承担,因为在原、被告订立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当中已经扣减过140 万元,在原、被告与另外三家单位订立的五方协议当中又约定由被告百大投资公司承担60万元,即原告百大投资公司共承担了200万元,故被告恒昌房产公司受让该幢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转让价款为200万元,高于股权转让协议当中所约定的转让价款,系原、被告在协议履行当中所作出的部分变更,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由此可见,原告所称该住宅楼的土地及房产没有包括在原、被告双方的资产转让范围之内,被告恒昌房产公司没有取得该幢住宅楼土地和房产所有权以及被告恒昌房产公司拆除该幢房屋是对原告财产权侵害的主张,与原、被告双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实际履行协议的情况以及被告恒昌房产公司领取受让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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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云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意见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68元,由原告云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在线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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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邵 坚 金牌律师
审 判 员 杨 宁 广州法律咨询
人民陪审员 唐红明 律师网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律师
书 记 员 李 艳 首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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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恒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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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该《联合经营合同》第三条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经营的对象,仅限于乙方(刘志成)与云山居委会白龙寺签订的《协议书》而获得的云山居委会白龙寺72.12亩土地和后来取得的约20亩土地的开发经营权,……。该条约定证明:《联合经营合同》签订当时,刘志成与白龙寺股份合作社就刘志成取得该合作社20亩土地的开发经营权的合意已形成,故该合意的双方只能是刘志成与白龙寺股份合作社,根据原告的举证,体现该合意的书面证据为2001年 10月12日刘志成与白龙寺股份合作社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故本院确认《联合经营合同》签订当时,该《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已存在。此外,《联合经营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刘志成)以自己的名义与白龙寺村签订的《协议书》,在本合同签订以后的适当时间,由双方共同与白龙寺村委会协商谈判,以便更快开展对办理此二个协议的相关手续,将乙方(刘志成)的名称更改为甲方(恒昌公司)的名称,……。该条约定证明刘志成与被告共同和白龙寺股份合作社协商变更二个协议主体,故原告与被告的协商对象为白龙寺股份合作社,并非万里汽修厂,而且当时万里汽修厂并未使用争议土地,故此处的“二个协议”之一并不包括刘志成早于1998年2月15日与万里汽修厂签订的《投资协议》,而该《联合经营合同》的整体内容均针对72.12亩土地与20亩零星土地的联合开发事宜,故本院确认该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二个协议”指的是刘志成与白龙寺村委会于2000年9月18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以及 2001年10月12日刘志成与白龙寺股份合作社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据此,本案《联合经营合同》的实际签订时间并非该合同上所载明的 1999年9月18日,而应当在刘志成与白龙寺股份合作社签署的上述两协议之后,以及刘志成与被告于2001年10月26日针对该合同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之前,即在2001年10月12日至26日之间。原告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二)刘志成与被告签订《联合经营合同》时,刘志成是否已取得共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1998年2月15日刘志成与万里汽修厂签订的《投资协议》;2、万里汽修厂致白龙寺村委会的函;3、1998年9月17日刘志成与万里汽修厂签订的《协议》;4、证明一份、收据三份、收条一份,证明刘志成向万里汽修厂支付费用35.5万元;5、 1998年12月21日刘志成与白龙寺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6、昆明市官渡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所发《关于同意变更项目名称的通知》;7、昆明市白龙纺织袋厂李家富向白龙寺村委会提交的《申请书》;8、刘志成与李家富所签《鱼塘承包合同》;9、刘志成与钟正伟签订的《解除合作协定》;10、钟正伟所出具的《证明》;11、刘志成与代甫成签订的《合作协议》;12、刘志成与代甫成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13、代甫成出具的《收条》;14、记帐凭证、发票、收据、证明11份,证明原告支付租金、管理费1366758.48元;15、昆明市城市规划局官渡分局市城规字官字(99)第01号、02号通知; 16、昆明金马建筑经营公司第三施工队所作《工程预(结)算书》;17、收费收据、收条、领条12份,证明原告为承包土地支付的其他费用231100元; 18、刘志成与代正阳签订的《协议》;19、白龙村村委会会议纪录,证明白龙寺村委会将刘志成承租的土地转让给刘志成,由刘志成组织对该土地的房地产开发;20、白龙寺村民会议同意向原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签名册,证明2000年9月1日白龙寺村民会议依法通过向原告转让土地使用权;21、2000年9月 18日,刘志成与白龙寺村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证明原告与白龙寺村委会就转让租用的72.12亩土地使用权签订协议;22、2001年 10月12日,刘志成与白龙寺股份合作社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证明原告与白龙寺村股份合作社就出让20亩零星土地签订协议;23、昆明市规划局市规[2001]310号《关于白龙寺村开发利用本村干枯水塘地的规划通知》;24、白龙寺股份合作社对杨勇报告的《回复》,证明白龙寺股份合作社就杨勇要求承包相关土地进行回复,回复白龙寺股份合作社已将上述土地转让给刘志成进行开发,不能再进行第二次转让。上述证据证明原告依法与白龙寺签订协议,并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