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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想早点睡,睡觉前给家坦贡献一个讨论话题吧:
事情概况:
当事人与前女友通过相亲结识,情投意合2个月后在加州买了价值150w的房子,贷款120w,首付30w。打算结婚,故把两人名字都加上了title(joint tenancy)。
但是,事件出现了转折:双方在搬入新房同居不久后,由于三观不合感情破裂最终分手。
但在房子的分割上双方却出现了分歧:
当事人的诉求:把对方名字从title上去掉,理由为房子的首付贷款都是我出的,对方没有经济上的贡献。加名字是以婚姻作为目的,不是单纯的赠予。
对方的诉求:应获得首付30w的一半15w,理由为这是婚前的赠予行为。
现在当事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对方希望能够庭外和解。理由为官司花费巨大(可能需要各自出8w的律师费),这样对双方来说,都很耗时耗力,所以希望能够庭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