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引述《温故知新沈崇案》
(2009-06-14 01: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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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新新网友引胡适先生的话,说“只有争取每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才会有国家的自由和尊严,而不是倒过来。”
豆儿是希望个人和国家都有自由尊严的,所以一时很难消化,尤其是看到“而不是倒过来”,心中愤懑。因为想起了沈崇案。
陈郢客妹妹是做历史研究的,所以千考万证写了十分翔实,刻画了当时很大政客文人,包括校长胡适,在这位花季处女被强奸之后的反应作为。
考虑到大家都很忙,恐怕没耐心和时间去读她那长长的九节雄文。豆儿试试简述。
首先,所谓温故知新,是有所指。“新”的是最近美军几个兵在伊拉克看中了一个美丽少女,其母已经意识到危险,托付亲戚把女儿接走避难,结果还没有来得及,就被强奸然后灭门。然后,有呼声要求处理,于是舆论传:该女子引诱美国大兵的,不是良家女子云云。似乎后来处理了主犯大兵,观者认为轻判了。这个大家可以放狗自己搜下,具体的。
话说沈崇,当年46年12月,是19岁。客居亲戚家求学于北大。圣诞期间,夜里9时看电影归途两美国大兵尾随至东单大操场地方,该二美兵即对该女施以无礼。该女一人难敌四手,大呼救命。适有行路人闻知,急赴内七分局一段报告。由警士电知中美警宪联络室,派员赴肇事地点查看。美军已逃去其一,即将余一美兵带走。该女被强奸后,送往警察医院,检查后,转送警局处理。
警局里,该女继续被侮辱折磨,打耳光,问:做这生意收友军美国人多少钱?! 沈崇哭诉是好人家女儿,北大学生,后终于打电话给监护人,做教授的姐夫来领人。沈家是大户名门,沈崇父亲是退休的交通部长。
即使这样,国民党中央通讯社为美国兵开脱,便拿女生名声下黑手:“沈崇似非良家女子”,“美军是否与沈女士认识,须加调查”。
美联社更是坦荡无耻,污沈为妓:“少女引彼等狎游,并曾言定夜度资。”
12月28日,北平市长何思源(他有一个女儿叫何鲁丽)如是说:【“据检验结果,处女膜尚未十分破裂。”】
同日,北京大学陈雪屏训导长对愤怒的学生讲话:【该女生不一定是北大学生,同学何必如此铺张。】
30日,北大沙滩大操场,即有各学院同学集合。迄九时许,全场已有千余人。同时,各新标语、新壁报,纷纷增加,贴遍各处。尤以各教授之谈话及上书司徒大使之声明书,最为触目,争相阅读。
后,《申报》批评了梅贻琦和陆志韦两位先生,然后径直盛赞胡适、傅斯年“真正显示出了知识分子智慧和人格”,原因是“他们没有无原则认同学生的行为,而对学生有所批评”。
30日——
胡适校长尚志得意满,踌躇满志:“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希望能够早日得到合理合法解决。……这是东方特殊的道德问题,国人当然同具愤慨。学生间的开会游行,亦属理之常情,但不可罢课,希望能即日恢复,免废学业。”
至于美军退出中国的口号,“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老口号,在这次事件以前就有的,只要美军在中国一天,这口号就存在一天。”
此案是孤立的个人行为,“美陆战队对这件事的声明,我以为很切实。”
据报纸消息,“四日中午胡校长邀请法律系专家举行会议,沈家的律师被名曰北大法律援助的官方律师取代。费青觉得国府和胡适玩了些“阴谋诡计”,亦不算无因。
法律委员会力劝被害人及其监护人,使其受中美双方侦查检验……沈崇的监护人曾经坚决拒绝过美方再次检验的要求,这次由胡适斡旋,沈崇接受了美方军医的检验。胡适充分发挥了身份所长,居间润滑,很博沈家的信赖,和媒体的互动亦更见友善。国府对于过程的全面操控,沈家多半也会因此抱以希望。国家终于出面讨公道了——虽然他们未必懂得“法律问题非政治问题”的真要。
中美实际上已有所沟通了——双方达成的共识大抵是:由美军军事法庭处理;速战速决。
12月31日,蒋介石“晚宴马歇尔特使,盖为其生日贺也。继对共党籍美军污辱北大女生案所激起各地之学潮,研究弭平办法。”
1月10日,美军事法官会见中方有关官员及中方证人,宣布“(甲)此案将由检察官起诉,依美海军法规定程序审判,受害人仅以证人身份出庭,其法律顾问依法不得在法庭发言,但其意见当予研究;(乙)公开审理,惟限于法庭席数,旁听人数须加限制;(丙)审判终结后,被告罪行不成立部分将公开通知,至既定罪行之判决,须俟较高当局复判后始能公布。”
官方律师取代了沈家律师,其实,官方律师赵凤喈及李士彤两人,也不过是个摆设。受害人也不过徒具 “证人”的身份。沈家一直想争取的可是——由北平地方法院审判此案!哪怕开一个先例也好。可是他们的愿望,到底落空了。
1月17日,沈崇案由美方正式开庭,中方“列席有何市长、胡适校长、左明彻处长(市府外事处)、行辕吕实东秘书、警局外事科长夏昭楹、外交部张述先主任,纪元检察官”,沈的父亲沈劭、表姐夫杨正清、法律顾问赵凤喈、李士彤等。
1月22日,美军法庭审判长宣布,皮尔逊应判为强奸已遂罪。检察官接着宣布,“本案结束,至刑状尚俟呈转华盛顿海军部长核定后宣布。”
2月1日,美军法庭宣布另一美兵普利查德之帮凶罪名成立。
——程序再逼真,不过混时间。所谓“中国审判”,不过是美军事法庭远东小分部初级法庭的审判而已。确切说,“中方审判”,就沈崇案而言,——从来没有发生过。倘若说沈崇案有所谓“真相”,这才是最令人耻辱悲愤的“真相”。
中美多次磋商,达成的默契应还有一项:皮尔逊有罪。因为这近乎蒋政府最后一块遮羞布了。中方对学运、游行多有遏制镇压;沈崇案最终仍然交付美军法庭审判;沈崇是孤立事件,皮尔逊是个人行为,和美军驻华毫无联系。
国格早已交付,对美方不可不谓温柔周到,美方只需做到一条:就沈崇这一“孤立”的事件好歹给予沈崇公道。没有这块遮羞布,蒋政府何以安内?何以堵天下悠悠众口?
于是,审判刚结束,列席的胡适等人即“互相握手,对本案胜诉,至表欣慰”,胡适称:“足证此案判决极为公正。”何思源市长亦表态,“美国乃法治国家,必能依法处理,不稍偏袒。”
他们乐观得太早了。胡适在沈崇案中,倾尽全力,亦倾尽一位校长之于信赖他的学生、一位有过辉煌既往的导师之于一代青年人的全部信用,他说服了愤怒坚决的沈家,让他们妥协接受美军法庭——他所能保证的,便是起码会有一个好结局。
4月8日,杨正清致函何思源,“东单案已判胜诉多时,美方曾书面答复贵市府承认四项,而事隔多日,对于道歉赔偿迄今尚未履行。恳请贵市府致美总领事备忘录代为催促。”沈家着急了,道歉要等到啥时候?
然后,他们等到了最坏的结果:美联社6月17日消息,“美国军事法庭总检察长宣布:所控罪状不能成立,俟由海军部长核准后该被告即可恢复原职。
胡适对此事反应激烈,亦在情理之中。他这个差一点就成功的斡旋者,失去的太多了。他有何面目见信赖过他的沈家?如何面对知识界的舆情指责?更不用说,他于青年人的号召力——魔力消失了。青年人冷静地审视他,激烈地批评他。
而党国政府又一次被傲慢的莫测的大佬耍了一道,惊诧之余,退无可退,唯有恳请大佬给予解释。大佬“复核ing”、“尚未有所决定”语焉不详就消去了蒋政府羸弱的抗议。
试探之后,始有切实的残酷:8月11日,海军部长福莱斯特终于正式宣布,该案证据不足,原判决无效并恢复被告职务。胡适几个月前对国内媒体侃侃而谈美陆战队的声明很“切实”,他这时急得跳脚,报应来得实在太快了。王世杰急请何思源和胡适找出“美军事法庭对本案判决书检寄备用”,这才发现,美国从头到尾都没有给中方一份书面的文件——谁让你自甘“旁听”!何思源非常沮丧,“查该案美方在平组织之军事法庭,当时仅宣告美兵皮尔逊强奸罪成立,据称须俟核准后始能宣布所判刑期,嗣以美海军撤退,该案判决书迄未交到。至该案情形,历经本府详报,并由胡校长报告,此外并无其他材料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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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途茫茫”——记者喟叹,他补叙了一件事,“当各校游行时,我们中华民国的领空上有三架美机追踪着队伍飞,以示大美威严,这是‘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的国家所能容许的么?”——好吧,沈崇案是一个法律非政治问题;然而事实雄辩地证明,“所谓法律解决也者,法律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政治搞不定,法律甚至争取不到一个“个别的”“孤立的”公道!这是沈崇案的最后结局。
8月30日出版的《观察》,费青写了一篇《皮尔逊强奸案翻案事答问》,冷静而悲愤地戳穿了这个把戏的门道,慨叹希望如泡沫,尽付东流。
“依据美国原先的法律,则军事法庭的判决,本来需得经过法定上级长官——如海军部长——的覆核(review),才能生效。覆核的结果可能是对于原判的核准或不准……”
从头到尾,这都是美国法律架构里发生的故事,【终局判决只有“不当”而不能说“违法”】。
“现在对于皮尔逊一案,除非美国海军部队覆核结果是发还更审,我国纵提抗议,将不能发生法律上影响。
费教授说得明白,国府此时的抗议,不过是演给民众看的。夫复何言?!
费青加了个颇有意味的“前注”,编辑约稿时,他正巧和学生甲、乙讨论此案。甲是学法律的,乙是学政治的,遂采用了对话体。费青在文中亦点得明白,“法律的目的,本来是为了人间的公道,公道既是人间经营共同生活中的一个要素,所以法律也是人类世界中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可是它整合其他任何种制度一样,还得靠人来运用,运用得不当,它就无从实现它原有的目的。”单纯从“法律问题”解决此事,是注定要失败的;美方如此蛮霸,亦牺牲了法律的原有价值。
末尾,学生乙问:自由主义原是以法律上的公道为起码条件,现在美国连这点公道都不再想维护,他怎样还能举起自由主义做号召呢?
费青回复:我们还是“反躬自省”吧。“今天的中国国内……哪里寻得到一点公道?自己对自己人都没有公道,我们还能希望人家以公道相待么?”
沈崇案初审至终决期间,“1947年2月17日夜”,国府“在北平以户口大检查为名,对爱国学生和进步人士突然施行大逮捕。被逮捕的爱国学生和进步人士达一两千人。”费氏兄弟(费青、费孝通)闻知此事,率先签名并发起了《保障人权公开抗议宣言》,北大清华教授钱端升、潘光旦、许德珩、朱自清、陈寅恪、张奚若、汤用彤等十多人也签了名。
陈郢客评论:
说白了,美国永远不可能因为你出让的利益感谢你的温顺。他只会睥睨你。可惜,蒋政府好像一直不明白这个道理。上了一当又一当,永还有下一当。
外交部长王世杰,胆子堪比兔子,胡适去旁听此人作为好友如此劝谏,“报载兄对美兵案,准备出庭作证,未知确否?美方刻正羞愤同深,兄之地位或未便如此。” 骨头软到这等不堪地步,胡适亦看不过眼了,“弟无作证人资格,仅出庭观审而已”。
之前,蒋政府承认外蒙独立,宋子文一路谈下来,怕青史留名,到底辞职躲了签字。这位仁兄,就此签下了自己的大名。
王世杰的“胆识”,让人非常理解建国后土共为何要对外交部全面换芯,放弃一些谙熟“国际接轨”的老人——陈毅当外交部长,1965年面对唧唧歪歪不怀好意的外媒,掷地有声,“我们等候美帝国主义打进来,已经等了十六年。我的头发都等白了。或许我没有这种幸运能看到美帝国主义打进中国,我的儿子会看到,他们也会坚决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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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供的关于法庭细节:
By an order of the Commanding General, 1st Marine Division(Reinforced), a general court-martial was convened at the Fifth Marines Headquarters in Peiping. Among the seven American officers of the court, five were empowered to act. As the judge advocate, Lieutenant Colonel Paul A. Fitzgerald was to represent the prosecution. The Chinese had no say except as witnesses. Shen Chung was to be the prosecutrix, not the plaintiff. Her legal counsels could do nothing but observe the trial.
Pierson, as the accused, had two counsels, Lieutenant Colonel John H. Masters and First Lieutenant Stanley E. Kramek, who would represent him, examine and crossexamine the witnesses.
The audience was restricted to Shen Chung's father, her brother-in-law, Hu Shi, two of the legal advisers,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Peiping Police Bureau, and a dozen Chinese and foreign reporters. Among the 27 witnesses, 12 were Chinese, none spoke English.During the trial, the American court, the judge advocate, and the counsels of the accused communicated with the Chinese witnesses through translators.
沈崇不是原告(plaintiff),代表她的是官居judge advocate的Paul A. Fitzgerald,她的两个法律顾问在法庭上不能发言。Pierson有两个律师,帮他向证人问话,显然这两位是可以发言的。法庭上从始到终用英文,中国的12个证人没有一个会讲英文,他们的话都是被翻译过去的 (ZT)
结果: After the verdict was announced, Hu Shi and his two legal advisers, 'pleased that they had won the case, shook hands with one another.' The KMT government now gained what it needed to quell the agitating students. Although the verdict was subject to the final approval of the US secretary of the Navy, the Chinese were momentarily appeased.
注: 引用自“The Anticlimax of an Ill-starred Sino-American Encounter”,发表在Modern Asian Studies 35, 1 (2001), pp. 217-244。该文引用的这部分材料多是来源于《Record of Proceedings, Case of William G. Pierson》,应该就是谢泳说的那份《美国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