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当地铁路部门大多仍旧拿出27年前国务院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照章处置。对此,民众意见极大。http://www.007cn.cn/jgdetail.asp?newsclassid=2&newsid=905
国务院1979年7月16日颁布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如此规定:......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的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给以解决。……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元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一个27年前颁布的“暂行规定”,在中国新一代人早已不知粮票为何物的21世纪,仍旧在处理铁路交通赔偿事件中“大行其道”,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的悲哀。300元钱一条人命的赔偿数额在国民生产总值已经增长数倍,国家对人权保障的力度、对生命价值的认同标准已经发生变化的今天,实在是一个让人无法接受的“价格”。
下面介绍给读者的两个案例,是分别发生在陕西富平和江苏南京的两起火车撞人事件。陕西富平火车撞人事件中的死者家属至今只得到了300元赔偿的承诺,而南京火车撞人事件的伤者却因法院的判决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南京市栖霞区法院的主审法官,突破性地运用了民法通则的过错原则,认定铁路部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确实是对于“暂行”了27年的陈规旧法的有力阻击。
由于各地执法水平的不同,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也许会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无疑是对我国统一司法制度的另一种挑战。而这些矛盾无一不在考验着我们的立法者,面对百姓的哀怨、判决的先例以及“赔粮票”的贻笑大方,相关主管部门就不应该有所作为吗?
吱……咣当!一声怪叫,57546次旅客列车刹停在陕西省富平县境内咸铜线103道口+521米一处无人看守道口旁,在该道口以北85米处割草的安平被吓了一跳。他抬头望去,一名骑摩托车的中年男子已经被火车撞倒在两个铁轨中间的石子护坡上。
“火车撞人了……
在附近村民的喊叫呼救声中,该次列车的列车长张辉等三人走下列车,他们在距离伤者两三米远的地方看了一下,说:“人不行了。”紧接着,其中一位三十岁左右的年轻人说:“我们撞死个人就扣三十多元钱,一天少抽一盒烟,那有啥呢!”
这残忍的一幕发生在2005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左右。
大约事发15分钟后,在长春乡上南村村民奥合峥的协助下,伤者被挪移到路边。随后,张辉列车长、李军国司机、副司机钟路刚等人登上火车呼啸而去。
30分钟后,伤者因没有得到任何抢救而死亡。死者是陕西省焦化厂职工卜文华。
火车撞死人后无意救人
卜文华被撞时,安平正在铁路以西、道口以北85米处的铁路边割草。他说:“大概在9点30分左右,猛听到火车一声尖叫,火车停在了道口的南侧,我急忙跑过去一看,原来是火车把一名骑摩托车的中年男子撞伤在下行线的右侧,当时伤者的摩托车头向南,人在摩托车后两米远的距离。人头向北,面部朝上,当时伤者还在呼吸,肚皮一动一动的,裤子在小腿处,这时车上下来了列车长,他由南向北边走边问我认不认识伤者,我没搭理。这时又从车上下来了一名列检员,我对列检员说:‘这个人还有呼吸,肚皮还在动,你们赶快打120急救,或者在村口卫生所找大夫急救。’他们却说:‘人救不活了。’就这样也没有打电话找大夫抢救,列车长只是让帮忙把人挪开让火车先开走。在这期间,没有查看伤者伤情,更没有救治行为,火车一直停了30分钟左右也没有急救行为。”
梅坪镇王家湾村村民王双明是事发当日途经此道口的亲历者。据王双明讲,当日9时40分左右,在火车道口班道房不远,我看到对面一个骑摩托车的人,从上往下(自东向西)行驶,没有听到火车鸣笛,突然听见火车的刹车尖叫声,火车停住了。在我往伤者跟前走的时候,从火车上下来的三个人也往跟前走。我走到伤者跟前对他们说:“你们赶紧救人,人还活着,肚子在动。”火车上下来的人在距离伤者两三米远的地方看了一下,就说:“人不行了。”他们根本没到伤者跟前,伤者衣服盖着脸,他们也一直没有拉开衣服查看伤势。我说了好几次先救人,但火车上下来的人说脑浆都出来了。其中有个年轻人,大约三十岁左右,说:“我们撞死个人就扣三十多元钱,一天少抽一盒烟,那有啥呢!”说话很霸道。
听说记者是来了解去年9月23日道口事故的,梅坪镇文昌上尧南队的奥合峥老人第一句就说:“我当时听到铁路上的人说‘救啥呢救?火车撞人就救不活,大不了扣些钱少抽一包烟’,真想揍他一顿。”
奥合峥介绍,当天火车没有鸣笛,却突然听到火车巨大的刹车声。奥合峥跑到道口时,火车已经停了,车尾已过班道房。
“大约15分钟左右时,车上下来的人,还有手里拿着旗的人和一个穿铁路制服的高个子,他们三人说要把人抬着挪个地方,但三人没抬动,就喊再过来一个人,我就走过去,帮忙抬着右胳膊,当时胳膊还热乎乎的,把人抬到小桥的平台上。”他说自己记得很清楚:“我在现场停了半个小时,始终没有看到任何救治行动和医生。”
据梅坪镇文昌村安三罗介绍,事故是上午9时40分左右发生的,当时他正在上厕所。没听到火车的鸣笛声,却突然听见火车急刹车的尖叫声,就往门外跑,看见铁道上撞伤一个人,跑到跟前一看,人仰面躺着,肚子外露,只穿红裤头,裤子在小腿上。当时人活着,还在呼吸,肚子在动着。但伤者在道口边躺了大概有三十分钟,从火车上下来的人就没有提出救人,现场自始至终没有看到任何救人的行动和医生。
在记者的走访调查中,目击者除事发时间叙述上略有差异外,均证实:一、当天火车通过道口前没有执行通过道口前鸣笛的规定:第一次距道口1000~500米未鸣笛,第二次距离道口100米未鸣笛。而当距离道口不到85米处急刹车时已经来不及了;二、当时被撞人人还在呼吸,肚子一直在动,血流不止。但该次列车的列车长张辉、司机李军国、副司机钟路刚等人及梅家坪车站人员没有采取任何救助行为,在长达30分钟之后卜文华终因流血过多,没有及时救治而死亡。
但是,2006年4月20日,西安铁路局安监室向记者出具的书面意见却是“一路上按规定鸣笛”,“事故发生后,57546次列车乘警、运转车长、支线公司安全员和梅家坪车站助理值班员等人立即到达现场,检查发现被火车撞倒的卜文华躺在线路旁,头部已是血肉模糊,脑浆外流,用手摸鼻子和脉搏,发现已没有呼吸和脉搏跳动,人已死亡。”按此解释,只有一种可能——当天现场目击此事的附近村民突然集体变聋了?同时集体变瞎了?否则,众多村民的所见所闻怎么铁路方就闻所未闻呢?还是有其中一方故意充耳不闻?
更令人感到震惊与心寒的是距离出事现场15米处就有门诊、距现场不到30米处就是文昌村卫生所,可是直到人死,卜文华没有得到任何包扎医治,也没有任何人拨打120急救。我们在遗憾部分人的看客心理的同时,火车乘务人员、铁路工作人员是否也该扪心自问:人性和职业道德到哪儿去了?
铁路方坚称只赔300元
据死者父亲卜生银介绍:事故发生后,当家属赶到事故现场时,铁路方就留着梅家坪车站主管安全的业务副站长汪大龙一个人。随后,耀县铁路派出所的两名警察赶到现场。当时汪大龙对家属说:先处理后事,赔偿的事以后慢慢说,好商量。并且表示,一定会让家属能够接受。
卜生银说:“我已经72岁了,但我是一名因伤致残的军人(军医),对党和政府的事业及党政部门领导很信任,根本想不到汪大龙会欺骗我。”后来发生的事让卜生银老人难以接受。
9月25日,死者家属忍受着巨大的悲痛将卜文华的尸体火化。办理完丧事后,卜生银与女儿卜建梅找到梅家坪车站汪大龙处询问处理意见,没想到汪大龙的态度与23日承诺时截然相反。他拿出1979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规定》告知家属,处理办法为:死亡者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给予150元丧葬费,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50元,共计300元。并说铁路方无责任,受害方死亡责任完全在于自己,负全部责任。
卜生银提出,铁路方存在明显过错,没鸣汽笛没减速,而且道口两旁视线受阻,道口旁没有有效保护行人安全的防护措施,最起码应该将丧葬费赔付了。
2005年10月10日上午九时多,梅家坪车站副站长汪大龙召集铜川铁路派出所所长李明星、教导员田杰,死者家属卜生银、卜建梅等人,在汪大龙的办公室开事故调解会,汪大龙重申火车路外伤亡事故就是赔300元,最多就是1000元。家属难以接受,调解会不了了之。
卜建梅说:“由于汪大龙说话不算数,当天特意带了录音笔。”卜建梅的调解对话录音中有一段特别引起记者注意——
家属:为何火车站道口前不鸣号?
答:怕扰民,现在城区很多地方禁止鸣号。
问:那这里不是城区,是农村,而且是无人看守的过道口,必须鸣号。
答:过道口,可鸣号,可不鸣号,这只是操作问题。
家属提出:为何有看守房却无人看守,铁道有大拐弯,而且有大土墙遮挡视线,这样的特殊条件就应该有人看守,有护栏。
答:这不是我们的事情,我们没有权利,也无能力和财力。
问:文件是79年的,现在是2005年了,过了26年还适用?
答:没有新规定,路外伤亡一直在用1979年的文件。
2005年10月24日,卜建梅与父亲卜生银再次到铜川支线公司事故处理办公室询问如何处理。该公司保卫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马占贵竟拿出一份禁止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等内容的文件让家属看。卜建梅说:“我哥不是在铁路上行走坐卧,是过道口出的事故。”马占贵说:“根据
1979年的文件就这300元钱,还是看在你们家困难才给的困难补助,要不然连这300元也没有。”
后来,卜建梅提出让铜川支线公司出个书面材料,说明态度和处理办法,然后自己再找相关部门咨询。马占贵说:你们爱到哪里找就去找,走到哪儿都是这300元钱,就是这话!
随后,卜建梅又到耀县铁路派出所求见当时出警的两名警察李明星所长、田杰教导员询问情况,想查看记录和现场照片.得到的答复是:无权查看。并告诉卜建梅:你想到哪里告就到哪里告去,你想从我们这里拿材料告我们,那是不可能的。最后,卜建梅没有拿到和看到任何书面形式的现场勘察记录、死亡原因的报告和事故处理的书面说明。
“杀人道口” 令百姓胆寒
一份1979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为什么只字未改竟能“暂行”至今?还要“暂行”多久?记者很难预料,但是记者发现:虽然我国有关铁路路外伤亡的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但并不是完全无法可依。
近年来国家为预防减少路外伤亡事故,规范铁路安全生产,相继出台颁布了不少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文件。比如,《铁路法》除第58条外,第47、71条就对道口标志、防护措施、铁路职工安全职责作了严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1994〕25号司法解释中就《铁路法》第58条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范围明确指出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另外,1995年8月,《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就无人看守道口事故处理、火车司机行车安全有严格要求。
即使在上文多次提到的1979年国务院转发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铁路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必须认真了望,鸣笛示警。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凡因上述防护设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造成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对责任者,严肃处理。而且特别强调:“无论在区间或站内发生路外伤亡事故,车站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铁路公安派出所和有关铁路业务部门,共同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道部第20号令《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第四条: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道口之间距离大于2公里(2000米),并且无绕行条件——但是记者看到事故道口以北550米处又是一无人看守道口,道口与道口之间大拐弯,视线严重受阻;
该条还规定:车辆或行人在距钢轨外侧不小于50米范围内的道路上,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400米(双线各500米)以外的列车——但记者站在道口以东20米处都看不到两侧不足100米的范围;
该条规定要求:列车驾驶员在850米以外可以看见道口——但该道口北侧(下坡路)有空置的看守房和土坡遮挡行人视线,站在道口钢轨外侧7米范围内,看不到20米以外的列车;走到道口以北不足200米处就是大拐弯,而且有土丘挡住以南全部视线,火车司机没长隔山眼,怎样看到850米处的道口?
但就设置如此不符合要求的铁路道口,西安铁路局安监室竟称:“道口的设置完全符合铁路技术规定。”到底符合哪条技术规定,记者在《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中没找到。采访期间,当地群众谈到道口就心有余悸,道口是他们每天必经之路。每当学生放学,家长们的心都悬着。他们反映:该道口已经发生多起人员伤亡事故,不知道还要发生多少事故、死多少人才能引起铁路部门的重视?
2006年4月8日,记者在采访期间,铜川市耀州区一位暂时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发表自己对此案的看法:在此案中,列车长等人之所以能眼睁睁地看着伤者死亡而无动于衷,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有着直接关系。他说,假如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经济和法律制裁机制,这些人肯定不至于面对生命如此麻木不仁。
这位律师表示,由此案引发的法律问题令人深思。他说,由于铁路方存在严重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该律师计算的死者赔偿标准是:卜文华年工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母亲霍绍英的生活费、死者女儿卜宁哲生活费共合计23.07万元。死者父亲卜生银老人表示,他现在主要是替死去的儿子讨回一个公道。是否法院真能判决23万元,自己不是十分在意。
卜生银老人在记者即将离开时表示,自己现在已经家破人亡,他真不愿再看到悲剧在此道口继续重演。“总不能因为在铁路职工眼里一条人命就值一包烟而继续有恃无恐地撞下去吧?”记者注意到老人说此话时已是涕泪俱下。卜建梅说:“老人今年已经72岁了,就盼着有生之年能讨回一个公道的说法。”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无任何进展。对事态发展,本刊将继续密切关注。来源: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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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啊啊啊啊 电子邮箱: 评论日期:2007-2-7
让铁路负责的人go to hell
老百姓的生命与冰冷的火车相比,难道生命就这样不值钱吗?有关的人都在干什么,如果那些使他们自己的家人或者亲人又当如何?请尊重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