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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Y女士买了一套房屋。可在付了30余万元的首付款后,她不想买了,并愿意承担5万元违约金及部分中介费,拿回剩余的20多万元房款。
卖家L先生也同意解除合同,答应款项在3个月内返还。可两人却因为一张收条闹上了法庭。
Y女士起诉说,L先生只还了她20多万元,仍有2万余元没还,多次催讨无果,她只能起诉,要求L先生连本带利再还她3万元。
而L先生提供了一张收条,说当时他手头有些紧,很难如期归还全部款项,Y女士知道后,主动提出减免逾期利息并另行补偿部分金额。于是他将能筹到的钱都给了于女士。Y女士出具了收条,并注明双方从此互不相欠。
但Y女士说,收条上“互不相欠”实为“互不相久”。她是在L先生的胁迫之下出具的收条,为了先行拿回一笔欠款,特意将字写得潦草,以证明收条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院分析认为,收条上“互不相欠”虽书写不够规范,但“互不相久”显然语意不通。书写错别字不能作为她受到胁迫的证据,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出具收条是受到胁迫所为,因此法院认定Y女士是主动放弃了近3万元余款,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