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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晚报》报道 昨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受领导指派或任务安排喝“招待酒”,造成伤亡的行为算工伤?重庆市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进行了延伸解读,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