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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胡佳的一审判决与辩护律师的补充辩护意见

(2008-04-03 10:10:52) 下一个

胡佳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判有期徒刑三年半

 

主辦:中國評論網絡有限公司 承辦:中國評論通訊社  2008-04-03 10:51:57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06/1/0/6/100610680.html?coluid=0&kindid=0&docid=100610680&mdate=0403105157)

 

中評社香港43日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3日對胡佳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宣告一審判決,認定胡佳(現名胡嘉)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

據新華社報道,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3日對胡佳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宣告一審判決,認定胡佳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胡佳於20068月至200710月間,先後以在境外網際網路站發表文章、接受境外媒體電話採訪的方式,多次煽動他人顛覆中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在其發表的《中共十七大之前 中國政法系統大範圍製造恐怖氣氛》、《一國無需兩制》等文章和接受媒體採訪時的談話中,胡佳進行惡意造謠、誹謗和煽動,妄圖達到顛覆中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胡佳撰寫的煽動性文章以及被製作成音頻或整理成文字的採訪錄音,被境 外多家網站鏈結和轉載。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胡佳誹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鋻於胡佳在法庭庭審中能夠悔罪,表示願意接受法律制裁,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 前述判決。
  本案審理期間,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胡佳的訴訟權利。在庭審中,胡佳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其委託的辯護律師也發表了充分的辯護意見。庭審和宣判時,胡佳的家屬均到庭旁聽。

胡佳,男,1973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無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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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嘉辩护人李劲松律师的补充辩护意见    (摘要)

 

通李劲松的博客    http://blog.focus.cn/myblog/2099194.html

原文:

(http://blog.focus.cn/group/blogforum_detail.php?blog_id=2099194&msg_id=12413085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胡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  人。

     身为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庭前我审阅了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在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后,现提出本补充辩护意见。

 

我的补充辩护内容如跟李方平律师当庭宣读的辩护词有些重复还请谅解。

因为,

事关我国全体公民言论自由这一重大宪法权利的保障和落实;

事关一位“真心赤诚热爱自已的国家自已的民族自已的同胞”“极具宽容无敌精神”“敢作敢当、敢爱敢恨、既勇于坚持正确的,也勇于改正错误的”“真有大爱大勇美德” 的优秀公民的人身自由。

 

一、不能把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的执政地位,当成国家政权。

不能认为:

如果一个公民不喜欢或反感现有的执政党官员的执政能力和服务态度,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如果一个公民想要现有的执政党和平下台,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如果一个公民坚持认为一党世袭自已在国家政权中的最高执政权力是导致腐败现象高发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如果一个公民坚持认为中国需要多党公平竞争在国家政权中执政地位的民主普选制度并应该通过全民评判来确定哪一个政党能成为执政党,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因为,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的执政地位,并不是国家政权。

一个公民宣传鼓动推翻某一政党在国家政权中的执政地位,这只是煸动颠覆该政党的执政权并不是煸动颠覆国家政权。

 

二、什么是国家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不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国家。

我认为,

在原始社会结束之后至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之前,国家政权是永远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

现代国家政权,指的是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

 

三、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

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界定有三个基本要素:公有制;各尽所能,按劳取酬;计划经济。

社会主义制度理论上是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公正、更公平、更先进、更科学的社会制度。

社会主人与社会公仆的区分,是马克思社会主义的分权原则。即:人民大众在政治上是国家主人,而在国家行政事务上是被管理者;国家政府官员在国家行政事务管理上是领导者,而在政治上却是为社会主人服务的社会公仆。

不遵守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分权原则,社会公仆的政府官员就会异化为社会主人而形成恣意妄为的权贵阶层,工农大众就会变成弱势的奴仆阶层。

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制度的分权原则,是区分清主人与社会公仆的地位,以直选、监督和罢免的社会民主来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的论述及恩格斯为此文写的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页,新版)。

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苏联搞了很多年,也并没有完全搞清楚。但我知道贫穷肯定不是社会主义。我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刚才,我在庭审调查过程中曾问过胡嘉,他知不知道什么是国家政权?他知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他知不知道什么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他刚才的回答大家都听到了:

他以前从没想过这几个问题,他的确不知道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及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定含义是什么。

其实,我自已和胡佳一样,至今也并不知道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及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定含义是什么。

因为,我国法律及立法和司法解释均还没有对此明确界定    

 

四、胡嘉曾希望能和平颠覆的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胡嘉曾希望能和平颠覆的也不是社会主义制度。

 

胡锦涛先生2005219日强调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胡嘉反对的,不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制度。

胡嘉反对的,其实是“打天下时功劳贡献最大的国家某一党的最高领导,毫不谦虚地帮全体国民当家作主在立法中确定由该党及该党的后代负责人世袭国家政府领导人职位和执政地位坐天下”这一“类封建的一党领导人世袭国家政府领导地位的一党专权政治体制”。

  

五、胡嘉不仅不是国家政权的敌人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敌人,胡嘉本质上其实也并不是执政党的敌人。

他真反对或说他想推翻的,其实不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和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社会主义政府。

他真反对或说他想推翻的,其实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内和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社会主义政府内违法乱纪伤天害理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宣告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胡锦涛先生在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时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六、胡嘉所始终坚持的基本观点和根本理念,其实是执政党在60年前就明确出来了的理念和观点。胡嘉的理想目标与执政党60年前就明确出来了的理想目标其实完全一致。

 

A、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的1941年,邓小平就撰文反对蒋介石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

他说:“总之,‘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我们反对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12页)

 

B、我们可将胡嘉所坚持的言论观点和理念与下列摘自60年前执政党的核心报刊《新华日报》和《解放日报》社论评论文字对比一下,胡嘉所始终坚持的基本观点和执政党在60年前的理念和观点根本没有冲突其实完全一致。

 

七、胡嘉的行为动机,本质上,是为民请命、捍卫言论自由、捍卫社会公正、捍卫民主法治。他是因此而夜以继日地发表许多维权的文章和言论。

 

2007514日,温家宝先生在同济大学向师生们作了一个即席演讲,其中讲到:一个民族有一些关注天空的人,他们才有希望;一个民族只是关心脚下的事情,那是没有未来的。我们的民族是大有希望的民族!我希望同学们经常地仰望天空,做一个关心世界和国家命运的人。

 

其实,

胡嘉即是温家宝先生所希望出现的,经常地仰望天空关心世界和国家命运的,我们这个复兴时代急需的,难能可贵的,民族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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