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寻求美国政治庇护案全球最多
纽约 Syracuse University (雪城大学)的TRAC Immigration Project最新研究发现,中国人在美国寻求政治庇护案全球最多,被拒率大约五到六成。尽管华人寻求庇护的理由大同小异,但结果却相差悬殊,关键在于当事人不能自己选择法官。
据统计,1994年到1999年,在美申请政治庇护的中国人有两万人,而2000年到2005年增加到3.5万人,占各国在美申请政庇总量的三成二,高居世界第一。雪城大学发现,中国人政治庇护案1994年到1999年的拒绝率为73%,2000年到2005年降到53%。庇护申请面临的第一阶段即是行政审理面谈,如何在这一阶段即获得通过,从而避免程序冗长丶花费繁多的司法程序,全美国庇护申请的面谈通过率不超过10%.2005财年美国收到中国人寻求政治庇护案7540宗,同年批准1442宗,附带条件的1556宗,拒绝2575宗。 从过去5年看,中国人寻求政治庇护直接批准率仅15%,拒绝率约40%,还有大量附带条件允许暂留的案例。2007年到2011年,一共有49774个中国人庇护案, 有19961个案子被批准,通过率是40.10%,拒绝率是59.90%。从美国司法部公布的数据看,2000财年到2004财年,美国共收到中国人政治庇护申请3万6千多宗;2001年到2005年,直接批准5259宗,拒绝14875宗,附带条件10544宗。有没有找律师,结果大不同。有律师者被拒率为64%,无律师者被拒率高达93%。
研究者以纽约移民法庭审理中国人政庇案为例,分析在相似情形下,影响判决结果的法官因素。六成中国人政治庇护案是由纽约移民法庭的34名法官审理的。移民法庭声称,所有案子都是随机指派给法官的,移民律师同意这种说法,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自己选择法官。
尽管多数华人政庇案的理由和个人背景相似,但同是纽约移民法官,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拒绝率最高的詹昆(Mahlon Hanson)法官否决了高达近九成五的华人政庇案,最低的麦克曼努斯(Margaret McManus)法官拒绝率仅不到7%。与非华人的政庇案相比较发现,就法官个体而言,总体拒绝率高的法官对华人案的拒绝率更高,总体拒绝率低的法官对华人案的拒绝率更低,呈现两极分化,但总体趋势显示,法官宽严尺度把握基本一致,对中国人不存在歧视或优待。
TRAC Immigration - Comprehensive, independent, and nonpartisan information about immigration enforcement
TRAC's Immigration Project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tools/
TRAC Immigration - Comprehensive, independent, and
nonpartisan information about immigration enforcement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facts/
The Asylum Process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59/
Asylum Law, Asylum Seekers and Refugees:A Primer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61/
Immigration Judge Reports — Asylum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judgereports//index.html
Asylum Denial Rates by Nationality
FY 2001 - FY 2006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83/include/6_natlist.html
Judge-by-Judge Asylum Decisions by Immigration Court
Fiscal Years 2001 - 2006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83/include/1_judgelist.html
Court-by-Court Disparity in Asylum Decisions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83/include/2_citydisparity.html
Nationality and Court-by-Court Disparity in Asylum Decisions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83/include/7_natxcitydisparity.html
Asylum Denial Rates by Immigration Judge*
FY 2000 - FY 2005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60/include/judge_0005_name-r.html
New York City Immigration Judges ranked
by Asylum Denial Rates for Chinese*
FY 2000 - FY 2005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60/include/ny_0005_name.html
Denial Rankings of New York City
Immigration Judges
FY 2000 - FY 2005
Chinese versus Other Asylum Seekers*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60/include/judge_denial_ch_vs_non.html
USDOJ: 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
http://www.justice.gov/eoir/
Asylum Statistics by Nationality
http://www.justice.gov/eoir/efoia/foiafreq.htm
Statistical Year Book
http://www.justice.gov/eoir/statspub/syb2000main.htm
From 2007--2011 for Chinese Asylum application,
there were total 19961 cases approved, there were total 49774 cases,
overall approval rate in five years (2007-2011) for Chinese
19961/49774=40.10%
Below is the breakdown
FY 2011 Asylum Statistics Asylum Approval Rate for Chinese 4700/10717=43.85%
NATIONALITY RECEIVED GRANTED DENIED ABANDONED WITHDRAWN OTHER
CHINA 10,717 4,700 1,786 228 265 1,605
http://www.justice.gov/eoir/efoia/FY11AsyStats-Current.pdf
FY 2010 Asylum Statistics Approval Rate for Chinese 3803/10778=35.28%
NATIONALITY RECEIVED GRANTED DENIED ABANDONED WITHDRAWN OTHER
CHINA 10,778 3,803 1,524 182 286 1,612
http://www.justice.gov/eoir/efoia/FY10AsyStats-Current.pdf
FY 2009 Asylum Statistics Approval Rate for Chinese 3449/10189=33.85%
NATIONALITY RECEIVED GRANTED DENIED ABANDONED WITHDRAWN OTHER
CHINA 10,189 3,449 1,649 196 238 1,624
http://www.justice.gov/eoir/efoia/FY09AsyStats-Current.pdf
FY 2008 Asylum Statistics Approval Rate for Chinese 3457/9362=36.92%
NATIONALITY RECEIVED GRANTED DENIED ABANDONED WITHDRAWN OTHER
CHINA 9,362 3,457 1,763 114 224 1,195
http://www.justice.gov/eoir/efoia/FY08AsyStats-Current.pdf
FY 2007 Asylum Statistics Approval Rate for Chinese 4552/8728=52.15%
NATIONALITY RECEIVED GRANTED DENIED ABANDONED WITHDRAWN OTHER
CHINA 8,728 4,552 1,663 153 306 1,324
http://www.justice.gov/eoir/efoia/FY07AsyStats-Current.pdf
庇护申请面临的第一阶段即是行政审理面谈,如何在这一阶段即获得通过,从而避免程序冗长丶花费繁多的司法程序.全美国庇护申请的面谈通过率不超过10%。这里面有什么诀窍吗?
第一、好的故事情节和充分的证据。 自述书一定要有好的故事情节,尽量做到图文并茂,有根有据,每句话都有出处,每个情节都有具体的事实或者附件支持。让移民官一看就觉得,您的案子是货真价 实、不是凭空捏造和虚构的。此外,证据要充分、要有力,不能伪造,也不能随便凑数。哪些证据能用,哪些证据不能用,这都要由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定夺。佐证的真实性:所有证据务求使真实的,纸张丶油墨丶印油丶老化程度等等。移民局有专业的实验室检验这些证据,一旦发现造假就算完了。
第 二、要请经验丰富、精办庇护的专业律师。不能为了省钱而把自己的命运交给不是律师的中介,更不能交给靠薄利多销来获利的骗子,而应该找专门精办庇护的律 师。这样的律师懂得怎样全盘策划您的案子,也有职业道德约束。即使面谈失败,律师也有义务和责任帮您把案子进行下去。而中介在您面谈失败后,只能两手一 摊、无能为力,或把案子转卖给经验不足、没有客户的律师。
第三、翻译非常重要。如果您的英文很好,最好就不要用翻译,因为与移民官直接沟通会给对方十分亲近的感觉,让对方更容易相信您。如果英文差,就一定要请一个非常熟悉您的背景、英文又非常好的翻译。最好是来自大陆的翻译,因为他们的语言习惯、表达方式和您接近,容易沟通。
第四、态度和语气。您的态度和语气一定要不卑不亢。去面谈是为了寻求美国政府的庇护,不是去接受审查,更不是去受审。因此,您大可不必见到移民官如临大敌、点头哈腰。相互尊重、礼貌相待就行了。
第 五、外表。去面谈的当天一定要打扮得体。男士要西装领带,女士要清新亮丽、自然脱俗。您的出现,如果给移民官耳目一新的感觉,他对您一定会见了就喜欢。如 果初次见面您就邋里邋遢、精神不振,让人不喜欢,谁会批准您的庇护申请?另外,如果平时喜欢抽烟喝酒、香葱大蒜,面谈前最好斋戒几日,切不可身带异味。适 当用些香水。总之,给人端庄、严肃、而又轻松愉快的印象。
第六、与移民官互动。根据移民官特点调整您的谈吐方式。对诙谐幽默者,用睿智语言让其开怀大笑。对一脸苦瓜像、苦大仇深的移民官,要正襟危坐,言语庄重、严肃;对爱拉家常的移民官,要试一些与其有关的话题,拉近心理距离。
第 七、面谈前的培训。这是决定面谈成败的重要环节。培训不是教您去欺骗移民官,而是指导您怎样按移民官的谈话方式去同他们有效地对话;是帮您熟悉您的故事情 节;帮你记住重要的时间、地点;帮您解除心理的疑惑。模拟移民官的问话,会让您熟悉面谈的整个过程,帮您全身心地放松、让您充满信心。
第八、合法身分和非法身分。面谈是否通过与您申请时是什么身分有很大的关系。有合法身分的人、来美国还不到一年的人,通过的概率要大得多,特别是持F1、H1、J1、K1、L1持有者。偷渡或滞留美国超过一年者,面谈鲜有通过的。
总 之,除了以上几条,再没有什么灵丹妙药。只要您周密、细致、认真地准备,了解面谈的整个过程,熟悉面谈所需的知识、内容、和规则,就极有可能通过面谈。不 能玩雕虫小技、也不要抱侥幸心理。面谈就那么一两个小时,它是您人生重大的转折,是实现美国梦的重要一步,不可掉以轻心。
政治庇护的申请一般分为两大方式:主动的(Affirmative)和防卫的(Defensive)。
Affirmative的申请是指申请人来到美国后,自己主动向当地的政治庇护申请中心申请,填写并递交I-589表格。移民局收到申请后会通知申请者前去按指纹,进行背景调查。调查完毕,再约请申请人到全美八大政治庇护申请中心之一进行面谈。面谈通知一般会在I-589表格递交之后的21天内送达。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面谈会在申请递交后的43天内举行。
面谈结束后,面谈的移民官裁决申请人的政治庇护是否通过,再将裁决上交给上级主管复审。
面谈裁决出来后,移民局会在面谈后的两周内,通知申请人前往政治庇护申请中心领取决定。通过面谈的就将获得政治庇护的绿卡,一年后递交I-485调整身份并获得正式绿卡,如果面谈没有通过,则有两种可能。如果申请人的身分没有黑下来,那么政治庇护申请终止,申请人可以留在美国,直到有效身分期满时自动离境。
第二种可能是,如果申请人的身分已经黑下来,那么,申请人就必须强制进入第二种申请方式:防御的(Defensive)的申请,即案子自动从移民局转入移民法庭,由移民法庭审理。之所以是防卫式申请,是因为申请人身分已黑,要被移民局驱逐出境。所以为了防止被移民局驱逐出境,就进入这个程序。那些偷渡来美或是非法在美国而被拘留的申请者,从一开始就进入防卫式的申请。
https://sites.google.com/site/tianlawoffice/in-the-news/shenqingzhengzhibihudeliangzhongfangshi
政治庇护不批准的就要上法庭,法庭再不批就要递解出境,你怎么敢肯定你就一定批准?即使拿了绿卡,主申请人还是不敢回国,因为移民局总部有个memo说这种情况将取消绿卡(但对家属子女则不约束),只有成为公民才能自由回去。递解出境要戴手铐的,到了中国还要在边防检查站收容遣返拘留所里呆半个月,罚款5千到几万,严重的还会被劳动教养。另外被美国递解出境后,十年之内不可以再来美国(即使和公民结婚都不行)
政治庇护的面谈通常最少一个小时,多的有2-3个小时的,只聊几句就叫回去的有过,那是移民官已经打定主意不批准,觉得没有必要再浪费时间。当然有一种例外就是,21岁以下,其父母已经被批准政治庇护的,那多数不需要面谈就批,最多只是看一眼确定交的照片和本人是一个人(好多是偷渡入境,如果不严查,偷渡分子又有机可乘了)
首先,对于非法入境的人他们没有其它选择,就是和公民结婚也无法在美国调整身份,政治庇护是唯一出路,特别是用假证件在机场被抓到后保释的,如果不提出避难申请当时就遣返了
其次,真正高官富人的子女根本没有通过这种办法出来的,高官小孩如果不想读书,多半是通过海外中资企业外派(L-1),富人如果没有外事部门的门路,也很容易找个公民结婚,办庇护的不是偷渡的农民,就是以短期商务B-1来美打工的下岗职工
我在律师楼前后工作8年,过手的庇护案件没有上千也有八百,最终通过的也就是一半多一点(包括移民局面谈,移民法庭和BIA上诉总和,而且我们觉得当事人不能让我们信服的case都不怎么接的),而且每个移民法庭都有N个法官,批准率有高有低你根本无法决定你的案件会落到哪个法官手里。
如果真的想知道移民法庭中国人的案件批准率有多少,办法很简单:自己去法庭把每天案件上大庭的中国人(从姓名上就可以看得出来)的名字和A号码记下来,等判完了第二天中午之后,打免费电话1-800-898-7180(immigration court infomation system)按照录音提示输入A号码,马上就知道哪些案件批准了,哪些案件被法官判了递解。你会发现中国人总体的批准率一定少于50%
当然我的意思不是政治庇护不宜申请,而是说申请之前看看自己是否没有别的出路了。像郭剑平那样的case,美国公民配偶,有和对方生的孩子,又受I-245(I)保护,本来按照正规渠道申请100%批准,结果因为申请庇护失败在先而得了递解令,面谈时被移民局当场逮捕递解出境,才真的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呢。
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的前提是您要证明,您受到过或者即将受到迫害。但是,许多人对什么是美国移民法要求的迫害,只有一个模糊的概念。比如,有个客户在中国惹上了黑社会,长期东躲西藏,逃避他们的追杀,要求申请政治庇护。有个客户和单位的领导闹矛盾后被降级和开除,愤愤不平,也跑来申请政治庇护。有个客户骗了当地公安局长女儿的感情后始乱终弃,逃到美国要求我帮他办理庇护绿卡。还有的客户,因为和配偶及家人不和,在家里长期受气,可以说受尽了家人的凌辱,一气之下来我这里申请庇护绿卡。也有客户和邻居不和,两家大动干戈,互相打伤家人,砸烂财产,也来申请庇护绿卡。
这些听起来可笑的事时常在我办公室发生。主要原因是,除了长期专门办理政治庇护的律师或者专家外,很少有人真正了解,美国关于政治庇护的法律,对迫害这个概念究竟是怎么定义的。理由很简单,找遍厚厚的移民法规,您看不到一个一致的,清晰明确的定义。许多办理了多个政治庇护申请的律师,也不能给出一个简单明了的定义。至于那些不是专攻移民法和精办政治庇护申请的律师,就更为难他们了。
在这一点上,我也不比别的律师有任何高明之处。我能做的,就是试着根据多次与移民官直接打交道和上庭办案的经历,给广大的读者一个比较实用的解说,好让大家在决定申请政治庇护前,对自己是否遭受美国移民法所要求的迫害,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以免您花了钱和时间,结果递交的政治庇护申请被拒绝。
从反面来说,受黑社会追杀肯定不是美国移民法所要求的迫害。最近有个客户,从大陆偷渡来美,在德州边境被移民局抓获。问话时,他要求申请政治庇护。当移民官问他的理由时,他说是被中国黑社会追杀所以才偷渡来美国。结果,移民局立刻把他投入监狱,法庭很快判他从速递解出境,不得上诉。在美国的亲人请求重金保释也不许。
和家人或者邻居闹矛盾而受到欺负,毒打,迫害,也不构成美国移民法要求的迫害。和工作单位的领导发生个人恩怨,并被降级,开除,也不构成迫害。有个客户打了当地公安局长的儿子,然后处于害怕逃跑来美国,仍然不能申请政治庇护。简单地说,凡是没有政府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的情形,都不构成移民法要求的迫害。
即使有政府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也不一定就构成移民法要求的迫害。比如,有个客户在国内发表揭露贪污和维护人权的许多文章,结果网站被关闭,个人被罚款,而且还被公安局拘留并审讯两个多小时。这个案子,离移民法要求的迫害已经不远,但仍然不能成功地申请庇护。
美国移民法对迫害的要求是很严的,虽然移民法官在审案判案时有很大的决断权和灵活性,有的要求松一些,有的要求严一些,但都要求,申请者要证明自己所受的迫害是被本国政府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或导致的, 所受的迫害给自己的身体或者精神带来了或者将会带来巨大的创伤。
比如,被国家警察逮捕,审讯,毒打,判刑,罚款,就构成了严重的迫害。但是,如果这些处罚是因为申请者的刑事犯罪所导致的,那就不能申请政治庇护。由于偷盗,强奸,杀人放火,行贿受贿,伪证欺骗,贪赃枉法等原因而受到逮捕,审讯,毒打,和判刑,是不会得到美国的政治庇护的。
只是受到警察短时间的拘留,审讯,也不能构成美国移民法所要求的迫害。因为政治原因仅仅被单位领导降级,撤职,开除,也没有构成迫害。由于和政府对立而导致个人或家庭财产被没收,也不构成迫害。有个客户在国内投资数千万开垦荒地兴办厂房,结果因为和当地政府不和,导致投资失败,财产被没收,也不能构成迫害。如果仅仅是经济原因而受到迫害,移民法的要求就更高了。
https://sites.google.com/site/tianlawoffice/in-the-news/shenmecaishipohai
中国真有政治迫害吗?
每年有许多中国人申请政治庇护。有人认为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虚假的,都是别的方式留在美国失败了才最后出此下策,选择政治庇护以最佳的方式拿到绿卡留在美国。不管这种说法对不对,首先我们要回答的问题是:真有这么多人在中国受过政府的迫害吗?我的答案是肯定的。
我的客户许多是从中国大陆来的。他们来自祖国大多 数的省份。他们申请政治庇护,主要原因是:许多人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贪官污吏的盘剥与欺压而无处伸张;有的是因宗教信仰而受累;有的是因经商从商而受欺; 还有的是因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而获罪。有人怀疑我的客户的申述有虚假的成份,但我并不这么看。中国大陆仅仅中共官方自己暴露的贪污案子每年就是成千上万, 贪污的金额动则上亿,这些钱都不是从老百姓身上搜刮而来的吗?那些贪官污吏巧夺钱财不说,还处处迫害、打击一些与他们“作对”的平民。老百姓无权、无钱、 无背景,他们到哪里诉说?
有 人说,北京的中央领导是重视平民百姓疾苦的,制订的政策,特别是针对农村的政策,是很同情和体恤普通百姓的,中共根本没有迫害平民百姓。对近几届的中央领 导的大多数,我是比较尊重的,特别是温家宝、胡锦涛这样的领导。他们也来自平民百姓,很想为平民百姓做事,很想为老百姓伸张正义。但是,他们并不能代表几 千万中共党员,特别是中国的特权阶级、知识和财阀新贵。而越来越多的党员,其入党动机就是为了混进执政党内,方便他们假公济私、公报私仇、投机钻营。他们 一旦权力在手,就疯狂地排斥和打击异己分子,饥渴地进行钱权交易,为了金钱、地位、美色而不惜铤而走险,根本置国家利益和百姓死活于不顾。他们每天在中华 大地制造的冤假错案举不胜举,整个中国的天空,冤气冲天。随手拈来几个中国老百姓的故事,不用丝毫的加工,就能够满足甚至远远超过美国移民法所规定和要求 的“迫害。”
我 作为客户的庇护律师,在法庭上时常被客户的苦难经历而感动得含泪申述,令法官都为之动容。这实在是因为平时这些可怜的同胞在国内根本没有机会倾述,也没人 听他们倾述。“人民法院”都是大门朝南开,没钱别进来。国内各级政府的信访办门前更是经常有人被无故绑架和毒打。这些不是迫害,还有什么叫迫害?
https://sites.google.com/site/tianlawoffice/in-the-news/wubiaotidewenzhangzhongguozhenyouzhengzhipohaima
申 请 庇 护 时 不 为 人 知 的 另 类 风 险
这 里 说 的 风 险 并 不 是 如 果 案 子 没 通 过 , 可 能 被 移 民 法 官 判 决 驱 逐 。 那 是 大 家 都 知 道 的 风 险 , 而 且 只 是 目 前 没 有 有 效 身 份 , 且 案 子 输 掉 的 人 才 有 这 种 情 况 。 我 这 里 所 说 的 风 险 , 是 来 自 一 些 无 良 的 移 民 服 务 业 者 ,甚 至 骗 子 , 他 们 有 可 能 借 机 对 申 请 人 敲 诈 勒 索 , 不 论 你 案 子 输 赢 都 要 破 财 , 如 果 你 拒 绝 , 甚 至 可 能 给 国 内 的 家 人 带 来 麻 烦 。
有 位 A 君 在 南 加 州 托 人 申 请 庇 护 , 按 照 对 方 的 指 导 , 他 去 参 加 了 轮 子 的 很 多 游 行 , 拍 了 N 多 摇 旗 呐 喊 的 照 片 , 还 一 路 追 着 来 访 的 中 国 领 导 人 抗 议 , 并 写 了 许 多 paper 给 移 民 局 说 中 国 政 府 如 何 残 酷 迫 害 他 , 但 移 民 局 不 相 信 他 , 面 谈 后 案 子 没 过 , 要 继 续 上 移 民 法 庭 。 这 时 对 方 要 他 交 一 大 笔 费 用 ,而 不 管 案 子 最 后 是 否 通 过 。 他 当 然 不 愿 意 , 对 方 就 威 胁 说 要 把 他 参 加 轮 子 活 动 抗 议 国 家 领 导 人 的 照 片 和 他 写 给 移 民 局 的 paper
全 部 寄 给 中 国 他 家 所 在 城 市 的 公 安 局 和 国 安 局 ,他 怕 吓 到 家 人 , 更 怕 将 来 回 国 有 麻 烦 , 只 好 照 办 。 另 一 位 B 君 ,虽 然 庇 护 案 子 幸 运 的 被 移 民 法 官 核 准 , 绿 卡 到 手 在 即 , 他 却 一 点 笑 不 出 来 。 由 于 最 初 的 面 谈 失 败 , 他 不 再 信 任 原 来 的 代 办 机 构 , 就 另 找 了 一 家 代 理 移 民 法 庭 的 出 庭 辩 护 。 不 料 案 子 批 了 之 后 , 第 一 家 从 移 民 法 庭 的 语 音 信 息 系 统 查 到 , 以 案 子 是 他 们
准 备 的 材 料 为 由 , 要 他 交 1 万 , 当 然 他 一 口 拒 绝 。 结 果 遭 对 方 报 复 性 恶 搞 , 以 他 的 名 义 寄 轮 子 的 宣 传 材 料 到 中 南 海 和 他 家 所 在 的 省 , 市 政 府 , 还 附 有 谩 骂 威 胁 中 央 领 导 人 的 信 。 理 所 当 然 国 内 警 察 上 门 调 查 , 并 扣 押 了 全 家 的 护 照 , 弄 得 一 家 人 饱 受 惊 吓 。 眼 看 美 国 领 馆 家 属 面 谈 的 时 间 一 天 天 临 近 , 最 后 B 君 咬 牙 花 了 近 30 万 RMB 才 算 摆 平 , 加 上 前 面 办 出 国 和 身 份 几 乎 让 他 倾 家 荡 产 ( 他 觉 得 公 安 也 知 道 是 怎 么 一 回 事 , 但 案 子 是 上 面 交 下 来 的 , 又 有 冠 冕 堂 皇 的 理 由 拿 好 处 , 当 然 不 会 让 你 轻 易 过 关) 等 全 家 到 了 美 国 后 , B 君 想 想 实 在 咽 不 下 这 口 气 , 想 去 告 又 找 不 到 任 何 证 据 , 更 怕 即 使 告 下 来 , 又 牵 连 了 全 家 人 的 身 份 。 。 。 。
本 来 用 申 请 庇 护 来 解 决 身 份 也 不 是 什 么 不 得 了 的 事 情 , 但 如 果 遇 人 不 淑 , 碰 到 这 种 类 似 黑 道 的 行 径 , 那 就 后 悔 莫 及 了 。
除少数之外,申请庇护用的多是无中生有的理由。
大家都是成年人,这种事情自己决定做还是不做。成了,没有什么好炫耀的;不成,也没有什么好抱怨的。
美国移民律师楼的三两事
来美国好几年,在纽约阴错阳差的进了一个移民律师楼,稀里糊涂的一做就是这么多年下来,耳闻目睹奇闻怪事也算不少,想着可以拿来和大家一起乐乐,所以就费尽工夫注册了天涯的账号。下面基本上是想到哪里写到哪里,还望众看官莫怪。
说到移民,国内的同胞们大多数想着的都是那些留学生在美国毕业之后留校任教或者在美国工作挣扎了好几年拿到绿卡这一类的移民。知道的稍 微多点的可能会想到和老外结婚办绿卡的,最多的可能还知道技术移民投资移民这些。不过这些都不是我想在这里说的,主要是很没什么意思,我想说说大多数人都 不怎么了解的一块:政治庇护。
其实么,不知道或者知道的少也不奇怪,毕竟这就像有人不想上胡润百富榜一样,很多人底细见不得人,在国内爱国热情如此高涨的今天,你说 你通过损害国家形象捏造不实迫害来谋求个人私利的话,估计天涯上的左左们的口水都能把你淹死。所以大多数人都藏着捂着,光炫耀着自己光鲜的绿卡,而看着羡 慕的人显然是不会知道上面绿卡分类上AS的意思是啥的。
国内很多人都会有误解,觉得在美国移民的大多数应该是正儿八经留学或者旅游或者商务考察过来然后赖着不走想方设法往美国钻的那一类人。 但是实际情况是纽约唐人街随便抓一个人百分百那就是偷渡来的,对于这类人,要留在美国没有别的路子,只能打政治庇护。而这些人才是所谓的美籍华人的主体构 成,相比于其他合法入境的人来说,这些人起码是后者的几十倍之多都不为过。
办庇护还有一个优势就是快,不求人。递交申请一个月就移民局问话,如果过了就拿身份,一年后就可以转绿卡。虽然这个环节的通过率只有 5%不到,但一样挡不住大家的热情。何况就算这一关没有过,下面转到移民法庭,从第一次见庭到最后大庭通常也就是一年之内。这个环节通过率就高了很多,在 纽约这块移民程度高的地方平均能有60%通过率(全美40%不到),碰到好的法官90%以上都有可能。这也是大多数人对这个路子趋之若鹜的原因,不管在哪 个环节过了一年后就可以转绿卡。其实这里还没说完,以后专门找时间说这一块。
看起来花个2,3年似乎也不短了,但是想想看别的。结婚的确很快,顺利的几个月就可以拿到临时绿卡,但是转正还要等2年,如果这两年和 老外婚姻告吹那就前功尽弃。工作签证一次就是6年,转绿卡虽然随时可以,但是老板会前脚帮你弄了签证后脚就送你绿卡然后你转身就跳槽?肯定不会了,不在这 几年把你榨干那是不会罢休的。很多持H1B工作签证的人那几年不敢随便跳槽,加工资机会很少,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你还要无怨无悔,一般都被笑称为脑力奴 工。而且每年还有名额限制,最近这两年僧多粥少的要抽签。可以说其他的路子不是性奴就是脑奴,指望着别人来决定自己的命运,怎么想怎么就不爽的,所以还是 庇护的路子最快最方便。
每年庇护多少人?据说去年有一万人通过这方式拿到合法居留身份,这是什么概念?工作签证每年只有6,7万人还要抢破了头,结婚更是可遇而不可求,假结婚另算,还有不少人被老外骗得财色尽失的。综合以上几个优势和比较,怎么选怎么走已经是一目了然了。
偷渡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当然那是作为我们局外人来说。改革开放30年,偷渡的方式也是更新换代日新月异紧跟时代潮流了。最早的时候基本 上都是一艘小货轮飘洋过海去了西海岸,在洛杉矶外面的公海把人扔下海,自己看本事能游上去那就可以了。有的时候那些跑远洋运输的也顺带做一些运人的生意, 把人塞在集装箱或者甲板夹层里面,也是放在公海赶人下海然后就看到壮观的游泳队伍朝着海岸直扑过来。有的时候蛇头也很好心(毕竟关系到日后收入来源),把 你放下去之前先卫星电话打给美国移民局,然后上岸了什么被子毯子暖炉一应俱全的等着你,有的时候还出动直升机救人,人道主义的关怀还是很浓的。
不过这个生意风险太大,一来游泳本身就是体力活技术活,一旦什么腿肚子抽筋什么的那就孝敬海龙王了。二来就算你是非尔普斯第二,海里的 鲨鱼什么的也是很危险的。因此这种方式实在是有点靠天吃饭的感觉,但是根本抵挡不了我们福建广东沿海乡民的热情,所以不论是洛杉矶,旧金山还是纽约迈阿 密,甚至夏威夷或者处女岛到处都留下了我们同胞劈波斩浪的矫健身影。有的时候我想,如果招募几个其中的佼佼者,短池游泳不说,800米4X800米什么的 耐力赛我们也能实现奥运会金牌的突破了。
鉴于这种方式的危险性,在90年代初震惊全美的“金色探险号”事件之后就退出了历史舞台。那次事情也是一艘叫做金色探险号的船在纽约长 岛的外海被美国的海岸巡逻队发现,不得不提前把人赶下去,结果比一般情况更远,无数人就此葬身鱼腹。勉强上岸的侥幸逃生的也在少数,就算活下来的也被移民 局抓了。有的在美国挣扎十几年没有弄到身份,倒是不少人被部分美国人同情建立了国际友谊,甚至还有人跟着别人皈依了耶稣基督。据说纽约时报还有专题报道的 说。因为这次事情反响太恶劣,那个蛇头绰号“萍姐”的开始了亡命生涯,直到05年才在香港被美国执法人员逮捕。上庭的时候很多福建侨胞在外面声援这个蛇 头,说是没有她就没有这些人的幸福生活云云,我记得好像保释金开到了过亿,最后判了30年。
其实蛇头最喜欢的就是这种方式,一来对于蛇头投入不多,一艘船足够的食物和水就可以。二来赚的多,一船人少说几十个多则几百个,当初市 价便宜,2万美元多一个人,一船下来上百万那是轻而易举,据说不少大蛇头跑了几趟之后就洗手不干了。但是蛇头开心别人送死也不是个事,所以到后面这偷渡的 路子也开始国际化网络化现代化了。
现在的偷渡么,按照客户的说法那就像旅游一样快活,经常是全世界大漫游。通常的出发地都是北京上海香港,新马泰经常要走一趟的,法国巴 黎和荷兰阿姆斯特丹都是重要中转站,有些路线特异的也有体验非洲风情的,比如莫桑比克津巴布韦南非走透透,但最后还是要绕道巴黎。走日韩的那算是快的,如 果北京直飞墨西哥那是最省事的,最快我见过3天就进来的。一般来说离开巴黎阿姆斯特丹之后进入中美洲的第一站都是古巴,社会主义兄弟情这时候就体现出来 了。然后什么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拿马之类的经常是转来转去,有的还转了好几圈往返的走。有的时候为了等机会找线路,在宾馆或者民房一住大半年的也是常 事。
蛇头在每个国家都有设点,到处都有人接应,很多地方都有合作的宾馆或者当地居民的房子,交通设施也都是一应俱全,什么旅游大巴,欧洲之 星的年票,越野车等等。而且很多都还创造性的改装过,下面有夹层能藏人,反正那真是千奇百怪无奇不有。像巴黎这样的地方那都是有好几个窝点的,基本上算是 根据地大本营的地位了,反正往唐人街一钻就找不到人了。
墨西哥一般都是最后的终点站,走这条路的一般俗称“爬山的”。走波多黎各-巴哈马-维京岛-迈阿密这条线的一般都叫“过水的”,一路上 都是快艇在加勒比各个群岛之间来回穿梭最后上佛罗里达的。不过也许是之前走水路的心理后遗症,走墨西哥的还是绝大多数。墨西哥本身也是一个偷渡厉害的国 家,一直都是美国的心病。美墨边境也是世界上最长的无人管理的边界之一(另一条是美加),在德克萨斯州移民局的拘留所给犯人分类都是“墨西哥”“非墨西 哥”两类。相比于墨西哥群众的积极性,我们这都算九牛一毛了。
美墨边境一般都是沙漠,高山和河流。不过这根本不算啥。墨西哥政府为了方便大家偷渡,在沙漠里面到处放着纯净水,一桶桶的,你根本不愁 渴死。而且还有专业的向导带路,大家装备也和科考队不相上下,这年头偷渡可都是下血本的。到了边境么,还有墨西哥地下小电台随时通报美国边境巡逻队的位 置,当然你能懂西班牙语才行,不过蛇头都会安排人手。而相比于庞大的偷渡人口而言(每年几百万),几百人的边境巡逻对根本是防不胜防,虽然现在在边境修城 墙,也就区区 700英里根本不能满足需要。不过话说回来,我们万里长城古代游牧民族也是几进几出当摆设,就算你美国把墨西哥边境封锁了,在现代化装备面前也就是小菜一 碟。
爬山的可能比较辛苦,都是人迹罕至的地方,什么危崖小径之类的。不过人迹罕至意味着边境巡逻队也没办法来,辛苦一点也值得。过河么,据说河流不湍急,两边挂上绳子,坐着气垫船抓着绳子就这么横渡了,就当是漂流了。基本上到了现在,偷渡还真是没什么难度。
偷渡那是高成本的,我刚来美国的时候听到6万美元的偷渡费愣是合不拢嘴,现在考虑到人民币升值的原因,已经涨到了8万多。你们别觉得福州人 家家户户都是百万富翁,而是那边乡里乡亲的关系特别的铁,而且美国的福州人实力太强,老家如果有一个人出来,那绝对不像那些留学的来这边没有熟人亲戚的, 他们基本上都是叔叔阿姨表哥婶婶舅舅在美国摸爬滚打好几年的主,纽约这里其他省份的同乡会是按照省来算,福州那块地方都是按村来算的,什么凤窝村鹤上村同 乡会,还有什么按学校来的什么长乐二中之类的,反正那是精细化到了不可理喻的程度。所以如果有人要来,那美国的亲戚朋友都凑份子钱,当然是有借有还的。
也有的蛇头提供分期付款的高利贷,具体多高就不知道。反正人来之后马上转身就坐上去外州的大巴(这里纽约之外的州统称外州)去当地的中 餐馆打工。蛇头都是有关系网的,你的工资每个月直接扣一部分上缴蛇头还债,剩下一点给自己。打餐馆比当初“北京人在纽约”里面描述的辛苦多了,一天干12 个小时以上,一周6天那还是纽约花花世界的待遇,外州那种穷乡僻壤的地方你休息都休不住。经常有人干疯干痴呆的,毕竟在这里人生地不熟,语言不通交流困 难,加上连电视报纸都是英文的(纽约加州除外),基本上没办法交流。每天除了炉头就是枕头,生活单调的要死,还债压力极大,想不疯也难。
有没有逃跑不还债的?你倒是试试看,蛇头在福州那块地方就是不法团伙,你跑了无债一身轻,你家里老婆孩子老爹老妈那可就危险了。曾经有 一个客人,来美国没两天就被抓了,然后很快就进了递解程序,一分钱还没还就要送回国了,到了长乐机场想着以后估计也是给家里惹祸的命,一下没想通就在机场 厕所上吊了。这样悲惨的故事也不少见,反正人倒霉喝水都塞牙缝,运气不好怨不得人啊。
福州人基本上是华人圈子的主导力量,也是偷渡客中的主体。广东发展起来之后偷渡的人越来越少,原本粤语主导的唐人街现在也是福州话的天 下了,可以说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温州人虽然也是偷渡的一大来源,不过方向不一样,温州人大多都是跑欧洲,据说清朝末年就开始有人往那边跑了。所以这 边温州人不多,但都是有实力,纽约另一个华人区法拉盛就是温州人搞起来的,基本上各行各业都有,不像福州人就会开餐馆。而且法拉盛也不像唐人街那么闭塞, 比较兼容并蓄,中国哪里的人都有,而唐人街基本上除了福州人就是广东人。
福州人都很爱国,比其他地方的人都爱,也许是因为他们给祖国摸黑比较多心里有愧吧。每次国家领导来了,中领馆组织的欢迎人群都是我们福 州乡亲。福州的各大桥团也是唐人街的主力,每次祖国有难,比如什么四川地震,03非典什么的都是慷慨解囊出钱出力。以前唐人街的侨团都是挂青天白日旗的, 也就是所谓的传统侨团。没有我们福州侨团挂着五星红旗和他们争,中领馆在这里立足都难。
不过国家也很体谅我们,好歹我们每天在西联汇款的地方都在给祖国创汇(一次侨团活动中沈国放语),基本上每天都有几百万之多,为支持国 内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立下汗马功劳。福州乡村地区那些玻璃高楼拔地而起,据闻他们老人家的爱好就是爬上山指点下面某某房子是谁谁的儿子盖的。 老人家包四川保姆也成为风尚,没有大量的美元涌进来那都是不可能的。
也许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福州人喜欢偷渡,偷渡一来危险,去了美国也是做底层劳工,在美国也是另一个文化的社会,有什么好?其实我觉得这 就是一个恶性循环。据说最早的蛇头都是带着大把的钱回大陆显摆,让大家羡慕的要死,然后一个个上了贼船。来到美国之后发现根本不是这么一回事,但是怎么 办?一屁股的债,那就只有拼命的赚。等赚了不少或者自己也作了老板,身份也解决了,也回去衣锦还乡,然后更多的人涌到美国打工,慢慢的就成了一种社会风俗 了,就像我们过年吃饺子一样习以为常。
当然更多的是混得不好的,但是你会说么?中国人都是报喜不报忧,打肿脸充胖子,不仅不说混得不好,而且还要装阔。而且那些混得不好没身 份的,你想回去给大家看美国真面目也很难啊。这样下去,福州的乡亲们看到的都是美国最光鲜的一面,根本没有想象到这边的艰苦和困难。很多混得不好的,有的 人会和家里人说实情,但是目的却是为了鼓动自己老婆孩子过来扳本,毕竟人多力量大,老婆孩子过来解决了身份自己也能沾光,一来二去的人就越来越多。
我接触的客人,基本上都是初中毕业以下,因为在他们看来更高的学历已经没有必要了。倒是从小苦练求生技能,什么游泳爬山的,毕竟比起什 么直角坐标来说,这更实在。很多人基本上就是等着排期出国,对,不仅那些亲属移民要排期,偷渡也要排,因为人实在太多了。我问到那些人初中毕业之后的工 作,基本上都是在玩,正经工作的人都是凤毛麟角。按照他们的说法,反正迟早要来吃苦,在国内还是潇洒点比较好。
现在偷渡也呈低龄化趋势。我刚入行的时候大多数都是82~84的,现在不仅86~88成了主流,90后也开始蜂拥而来,最小的接过94的案子。看着这些稚嫩的孩子们,想着他们在餐馆做打杂的场景,不由得一声长叹。
说到偷渡就少不了一个最快但是最危险的路子,那就是假护照。其实那些上面说的“走线的”也有假护照,比如什么欧盟假护照,南非的,台湾的, 日本的,韩国的,新加坡的都看过。基本上都是那些拿签证比较方便的,最强悍的还见过用葡萄牙假护照直接免签证进美国的。不过随着我们中国越来越富强,像一 些新马泰,中南美洲,非洲各国的签证也很好拿,所以有的时候这个护照上盖满了天涯海角的签证。而且这个走线也不是一成不变一条路走到黑的,通常都是有 plan B的。所以多弄几个签证,一旦情况有变也可以及时调整线路。反正条条大路通美国,怎么都是需要有一点创造性地。
见过几个运气不好的,走线走一半出了事情不得不打道回府。不过蛇头都是做事做全套,这个生意也是人不到纽约不给钱的。所以一般会有二道 出国的。上次一个客人特别背,走巴黎那次正好遇上机场工人??的事情,所有的航班都不动了,没办法只好回家然后再走新加坡去墨西哥。哎,法国那里??罢的 太厉害,搞得现在巴黎偷渡中枢的地位岌岌可危,大家都宁可多绕路也不去法国受罪。不知道这算不算是一种抵制法货?
不过现在比较时兴的是在中国护照上做手脚。很多人在外地挂一个假户口,然后根据美国大使馆分区处理的原则就可以跳出广州领事馆的辖区去别的 地方申请赴美签证。如果你的护照居住地是福建的话,特别是福州的话,申请签证简直就是难于上青天,别人美国人根本不相信你们福州人去了美国还会回来的。别 说私人了,前几年据说福建省的一个代表团都被拒,还是全拒,忒没面子了。
一般的流程是在外地,比如四川东北之类的地方做假户口办一本假护照,然后去成都或者沈阳签证,当然那些所谓的考察商务出行都是假的材 料。然后呢,再到福建办一本真的,然后把那本有签证的护照页换到真护照上面来,然后就可以潇潇洒洒的来美国。这个手续繁琐技术含量比较高,据说有额外收 费。不过这个也不是人人都搞得了的,毕竟你让一个小学毕业的人假扮老总那也是扶不起的阿斗没可能啊。何况福州话口音太明显,普通话不标准的同志们还是不要 尝试了。
说到假护照,往往一条路走下来还不止一本。我最多的见过4,5本的,那真是什么样的都有,俄罗斯的双头鹰,墨西哥的老鹰仙人掌,也算是长了 见识扩了眼界。护照那可是非常重要的证件,上面的那些签证出入境纪录是证明你“一年问题”的重要凭证。什么是“一年问题”,下面就来说说这个。
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庇护必须在来美国的一年之内提出申请,否则的话么,虽然不是说超过一年移民局连申请表都不让你寄,但是希望可以说 是微乎其微,就算挣扎的上了移民法庭,就这一个理由就能让你卷铺盖回家。所以这是一个生死的问题,超出一年申请最好最好的情况也就是一个A10卡。A10 卡是美国工作许可证的一个下属分类(Withholding Of Removal),全名是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card, category A10。这一类在行话里面叫“半赢”,你可以在美国合法生活合法工作合法居留,但是你没机会转换绿卡,也不能凭此证件出入境,也不能申请国内的家属,这辈 子就留在美国被政府保护着,只能缴税没什么福利。这种身份,相比绿卡的待遇可谓天差地别,所以一年问题那可是关乎一辈子幸福的大问题,要重视。
当然要重视,不仅他们客户重视,我们律师楼更重视,这可是关系到一万块还是四千块的差距,做赢一个全赢的可以做两个半“半赢”的了。其 实这价钱也是福州人自己炒作起来的,当初庇护市场不大的时候都是老外律师做,一般都是按照出庭次数算,通常都是开案收500,问话收500,见庭收 1000,大庭再把余额全部付清。申请绿卡,工卡,社安卡,申请家属,或者以后的上诉联邦上诉都是另外收费。后来呢,中国律师进了这个市场格局就天翻地覆 了,除了上面这种传统模式之外,还有所谓1000-9000型,开始收1000一直到大庭,赢了再收9000。最强悍的就是0-13000型,一开始不是 不收钱,收500押金,没赢就退还,赢了就收13000。这还都是单人价位,夫妻的,带小孩的还有别的模式。
回到上面说的一年问题。很多人其实最后都拿不到护照,因为到了美国之后蛇头基本上都是上缴,或者经过一个国家就把上一本护照拿走,所以 等你来了美国等于就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你什么时候来的,那怎么办呢?其实也不是没有办法,主要是美国人太单纯,太单纯了,只要被抓就什么都解决了。
也许说的有点危言耸听,谁喜欢来美国就坐牢的。但是有的时候你想不想被抓可不是你说了算的,运气不好坐飞机被抓的,做大巴来纽约路上被 抓的,走在路上周围都是白人就你一个华人非常扎眼一看就是非法移民的被抓得。但是你如果在什么亚利桑那州,德州,新墨西哥州,加州或者佛罗迪达州这些地方 一被抓,根据移民局的逮捕纪录,你来美国的时间就确定了!一年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接下来就是在监狱中提出庇护申请(换了在我们这里对于坐牢的人哪里给你什 么人道援助),直接跳过问话这一程序直接上庭,然后家里人保释出来,在转案到纽约洛杉矶这样亲移民的城市,一样可以有机会。所以有几年那蛇头就是直接把人 往移民局手里送,因为这样这些人直接解决了问题。21世纪初的时候纽约有一个叫包爵士的律师楼,老板是哈佛法学院毕业的,老婆是华裔,手下不少律师,律师 楼规模很大,直接跟蛇头合作,蛇头带着人就找他们保释上庭,赚的盆满钵满。可惜贪欲过度惹上移民局的关注,最后派FBI卧底调查一窝端了,现在在铁窗生涯 ing。
说道保释,就要说说一个特别的行业:保行。保释金要钱的,少则几千多则上万,这对于身无分文的新移民来说基本不可能,本来就欠了几万块 的偷渡费,亲戚朋友也被榨干了,那么只有求助保行了。利息都是高的惊人,很多都是蛇头控制的,反正偷渡出来的话你就不是自由人,每个环节每个层面都被蛇头 控制了,哎,大家总是抨击山西的奴隶工,哪里晓得我们国人早就把奴隶制度在美国重新复兴了,当然美国人是不知道的,这一块是彻底的灰色地带。
现在解决一年问题又出了新方法,当然还是继续利用美国人民的单纯和无知。更简单,那就是随便找一个有身份的亲戚朋友作证证明你什么时候来 的,想写啥时候就是啥时候。内容就是说我叫XXX,我和YYY是什么什么关系,x年X月我打电话给他他在家,他告诉我他快要来美国了。然后又是什么时候我 接到电话,他说他来美国了,让我过几天在怡东楼接他。几天后我在怡东楼接到他,完。
就这么简单,出去签字做公证(在美国作公证就像买可乐一样容易),就成了发誓了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宣誓书。美国人还就认了,简直愚蠢的不 象话,在他们看来根本没有人会为了这么一件事情去撒谎,我有的时候真的很难理解他们。现在似乎更进一步,不证明接人了,找一个最近回过国的亲戚朋友,有完 整的出入境纪录的,说我回去见过某人,更硬更牛B,美国人就这么信了,只要你和故事衔接的完美无缺,他们根本就找不出漏洞来。就算要叫这个宣誓的人去上庭 作证,我们律师楼也是会培训复习的么,哪里会让这些没文化的自己去作证,都是让他们背的滚瓜烂熟的去,碰到问题那真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淹,遇到刁钻的问题律 师蹦出来 objection就好了,真是没辙。
其他的一年证据也有很多,什么在中国买东西的收据了,什么看病的病例了,什么银行的交易记录了,什么有日期的照片了,反正只要有日期,对的上就可以。可是这些东西我们啥办不到的?路边那么多“办证”的广告可不是白打的啊!可惜,美国人就是不知道啊。
其实政治庇护不是不可以回国,而是你回国的话美国政府可能会找你麻烦,说你既然当初是害怕被那个国家迫害才来的,你怎么敢回去呢?你敢 回去就说明你现在不怕了,所以我就取消你的绿卡吧。碰到这事情你估计也要崩溃了,所以如果要回去,还是照我上面说的做,来回都走第三国,中间切换中国护照 回去,美国就查不到你有去中国的纪录,也就以为你去第三国玩一趟。
过去都是去日本转的多,因为新马泰虽然好办,但是美国往返班机太少。现在比较火的就是香港,你可能会奇怪,香港不是回归都10年了么怎 么还能这么搞。问题香港在中国本身就是一个特区,在美国看来也是一个例外。很多人都去领事馆办香港通行证,然后拿着通行证去香港,再拿中国护照回大陆。出 来在国内再办另一个通行证,拿着新的通行证去香港,拿着旧的通行证和绿卡上飞机回美国。通行证比什么签证都好办又快,还不需要担心什么团签走动不便的问 题。
针对走政治庇护的中国人多不多的问题,我懒得争辩,人没来美国的光凭猜测那是没有发言权的,灰色地带之所以是灰色地带那就是因为知者不言言者不知。靠数据说话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judgereports/
这是纽约州雪城大学的一个有关政治庇护的专案调查,每年更新全美各移民法庭各移民法官的通过率,案件来源国家构成等等,你随便点一个纽 约洛杉矶旧金山的法官,看看下面来源国家构成,中国都是压倒性的。每个法官上任以来处理多少案件也都是透明的,谁有工夫自己算算加起来多少中国人申请,
说说政治庇护的流程,也算给大家扫扫盲,既然这么多人要来寻求自由民主的话。记得到时候照应小弟的生意,我也好涨点工资,虽然我们这里从来不缺案子,也算是唐人街巅峰一霸了,呵呵。
庇护分两类,一类是affirmative,一类是defensive。前者就是你自己没有任何纪录,自己向移民局申请庇护;后者就是你被抓了,为了不被递解,向美国政府提出需要人道主义援助,被动的神情庇护。区别就是少了一个环节而已。
现说前面的,申请交上去之后一个月左右就要移民局问话,由移民官负责审阅你的案件听取你的证词和哭诉然后两个星期以后来拿结果。赢了就 拿A5卡,也就是政庇批准的工卡,有效期现在是两年,一年后另外申请绿卡。如果没有过,两个星期以后去拿结果的时候就问你要不要转移民法庭,你同意的话就 给以一式四份的表格签字,有见庭(master hearing)的日期时间地点,通过1800电话可以查询法官是谁,然后从上面那个网站可以看到这个法官好不好(这里也有花样可以玩政府的,后面再 说)。纽约有些法官那时好的不得了,基本上全美最好的几个都在纽约,不过最坏的几个也在这里,总体是希望很大的一块地方,前两年一个很恶劣的叫Chase 的法官被投诉还被撤了,可以看出这里的移民团体实力多强悍。
见庭基本上就是交材料,各类证据和证人证词,然后发誓你说的都是真话只说真话并且不说假话(这都是誓词平直翻译,就这么无聊),然后约 一个上大庭的时间(individual hearing)。然后基本上就没什么事了,上大庭之前会有培训,上庭基本上就是一次定生死,极偶然会有再开一次大庭补交材料或者专程来宣判结果的。见庭 有的时候也可能不止一次,如果你材料不齐全或者还有什么新情况可能会再见庭,不过都算例外情况不作参考,基本上多见庭的话说明你律师工作没做好或者想靠见 庭次数多收费,不过不排除法官年老体衰办事效率极慢拖延时间的可能。
后者么,就是直接跳过前面的那次机会,释放出来就拿着了见庭纸,也就是前面说的签的一式四份的表格,简称NTA(notice to appear)。然后也就是这么一个流程,相当于少了一次问话通过的机会而已。也有保释不出来直接在监狱上庭的,这种情况不多,难度很大,收费较高。
如果最后上庭没有过的话呢,那就只有上诉了。一般是上庭结束30天内可以上诉,把上诉状递交到BIA(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双方都有权利上诉,如果你赢了政府律师不服的话,他也可以保留上诉权利在30天之内上诉。所以最揪心的就是法官判你赢了,结果政府律师 保留上诉权利,这30天真是难熬啊。如果政府律师最后没交材料,那你就过了;如果30天之内你收到上诉回应的通知,你律师肯定要笑了,生意又来了,而你还 要继续挣扎。
如果这个环节还输了,那你还可以申请联邦上诉,就是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方法同上。最极端的还有打倒联邦最高法院的,我没做过,但是听说过,不过做到这份上你还没放弃的那真是铁打的毅力了。
如果这个环节还输了,递解令来了怎么办?不怕。递解令来了并不是说移民局的人带着递解令来抓人了,而是寄一份递解令到你家,劝你自觉滚 蛋(美国人简直单纯的吓人)。这时候你就要开始亡命天涯了,其实也没这么可怕,就是躲在华人圈子少抛头露面就好了,毕竟如果再被逮到那就要直接上飞机回去 了,还是包机哦,直接飞长乐福州的。忍辱负重不要紧,只要你留在美国,就还有机会翻盘的!
为什么在美国就有机会呢?时过境迁这个词最能解释这个现象了。
比如你当初申请一胎化的时候家里只有一个孩子(这类其实不难赢),但是律师帮你弄砸了,法官不相信判你输了,你上诉了几次躲了起来,回 家克命儿生孩子创造美国公民。等你再次复出的时候已经是4,5个孩子了(生孩子好,容易拿福利还有退税),严重违反计划生育了,回中国肯定会遭到“难以想 象的”的迫害(注意冒号),恳请美国政府改变决定。这就是常说的MTR(motion to reconsider/reopen),重新考虑/重开案动议。这时候就看你律师笔杆子如何了,不需要上庭不需要见面,全靠充分调动各类相关案件的 citation来写材料的。如果批准了,那么你就绝地重生,再次获得上庭的机会,这情况下一般上庭也就是过场,稳赢。
如果一口气蹲了10来年,结婚生子有房有车为美国资本主义事业做出巨大贡献了,你就可以蹦出来申请cancellation of removal/deportation,也就是取消递解/驱逐令申请,也就是常说的“十年绿卡”。只要证明三件事:你来美国10年以上,你在美国表现良 好,你有美国公民的配偶或者子女如果你回国了他们生活将会遭到严重困难。这个详情以后再说,挺复杂的一块。
如果你继续等,可能以后还有什么特赦,比如1986年的特赦;或者什么特殊情况,比如1993年的64绿卡;或者一个新法案的通过,比如2000年的245i,拿了这个就可以像那些持合法签证的人一样和美国公民结婚拿身份或者办劳工/工作/特殊人才之类的绿卡了。
反正,美国是一块机会的土壤
除了绿卡可以作为出入境的证件之外,美国政府还有一种叫做“回美纸”的东西可以用来出入美国。回美纸其实是一类材料的统称,分别有re- entry permit,refugee travel document和advanced parole。申请表格都是一致的,只是针对人群不同。第一类是给那些已经拿到绿卡但是有必要在其他国家生活的人,这些人吃住在别的国家,但是舍不得美国 绿卡(绿卡持有者每年至少有半年要在美国才可以),所以为了自己绿卡不被吊销以后还能回来,就有了这么一个re-entry permit。第三类是给已经申请身份还没有批下来但是因为某些情况要离开美国的人,比如你和美国公民结婚绿卡还没到手,如果你回国的话下次来还要签证, 这时候如果你家里出什么事情的话你回不回去呢?这时候如果你拿着advanced parole就不怕了。第二类就是给难民/庇护民的,你除了你申请避难的国家之外地球哪里都可以去,travel document相当于一本护照,绿色的,长得也很像。但是你会担心不是说不能回原国么?方法还是上面的走第三国,神不知鬼不觉来去自如,我们很多顾客还 拿着这个回去做生意的大有人在。
下面说合法入境和非法入境在申请选择方面的差别。
合法入境的就是指拿着旅游商务留学陪读等各类签证进来的人。这类人一旦来了美国,以后可以走的路子就很宽。有钱能砸的可以办投资类移 民,几年后转绿卡,这几年出入境自由不需要重复签证;找人结婚是最普遍的路子,假结婚费用现在也是水涨船高,和偷渡差不多了,如果真结婚自然是轻松惬意最 快的,最担心的就是碰到流氓和骗子;高学历的可以申请H1B工作签证,现在还有新推出的PERM劳工纸,层级高作品多搞科研的部分人还可以申请NIV(国 家利益豁免,比如什么高精尖项目);文化低一点的也可以申请传统的劳工纸,有的人打餐馆都靠这个弄到身份;如果是什么演员球员什么的,还可以申请特殊人 才,其实这也是上面中的一个类别,据说有过剪纸老太特殊人才了的;像姚明这样的应该是P签证,有没有拿绿卡就难说了,因为绿卡只是居留权不是国籍,就算姚 明拿了美国绿卡也是中国人不影响为国效力。这一块也是油水丰厚的,移民律师楼一般专精到了后面就是分两块,作这些的和作政治庇护的。
合法入境的也有很多当初做假材料进来,就是为了来美国打工的。毕竟什么特殊人才,球员演员杂技员,高学历高精尖的都是凤毛麟角,而且真 的是这样的人,大多数公司都会帮你搞定或者竭尽所能的帮忙,你见过姚明去美国工作还要自己办签证么?肯定都是火箭队解决了。不过我有一次在国内帮顾客办签 证翻译的时候遇上过巴特尔,水过秒过是肯定的。那么那些来美国打工的,一无所长的,没钱办结婚的怎么办?一般就是两个:政治庇护和一直保持非移民身份等待 大赦或者政策变化。
你拿了什么签证进来不代表你就一辈子就是这个了,毕竟美国绿卡比北京户口好办多了。比如你商务进来的,你在I-94卡(飞机上空姐发的 小白卡)没有过期前想读书也被学校录取了,学校给你发了I-20表格,你就可以向移民局申请转换身份,然后移民局会给你一个新的I-94卡,只要你一直保 持学生身份你在美国身份就是正当的,没有黑。
I-94卡是什么需要解释一下。这个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最硬的入境证据,一般都是在飞机上填写,下飞机过海关的时候给移民官盖章的。你 在美国身份合法到什么时候不是按照签证上的有效期为准,而是按照移民官在你I-94上面的盖的有效期为准。比如说你2008年12月25日拿到一个B2旅 游签证,签证的有效期是一年,也就是2009年12月24日为止。你2009年1月1日到美国,你的I-94上面的章很可能就是2009年3月31日,3 月31日以前你不离开美国,不延长I-94,不转换身份的话你就黑了。那么那个签证有效期是干什么用的?比如你2月20日离开美国了,你在2009年12 月24日之前还可以来美国不需要去大使馆办签证(理论上),来美国再拿一个新的I94和新的I-94有效期。
合法签证进来的话,转换身份一定要注意,有的身份之间转换是要特殊条件的,不是说想转就能转,这个一定要咨询专门的律师楼。华人圈子很多服 务社旅行社从事坑蒙拐骗的,吹得什么一样,很多不懂行情的新移民很多受骗的,结果身份黑了还耽误了其他的事情抱憾终生。有些中国人最可恶,专门骗自己人骗 老乡,有的靠着领事馆的关系作了侨社头目专门坑新来的你还没辙。这类欺诈很多人都不敢报案,因为你自己本身就是动机不纯的,而且中国人特别怕和警察打交 道,觉得政府都是一家的,担心你报警了警察知道你现在黑了会通知移民局来抓你云云。其实都是误解和谣传,美国各个部门之间分工很清楚,一般井水不犯河水, 你说官僚也好懒散也罢,反正吃亏上当在美国找警察没错的,虽然语言可能是障碍,但是现在华人区的警察局华裔警察也越来越多,不用吃亏上当自己吞。
扯远了,具体的限制规定我就不一一举例了,随便说几个。比如旅游的要转学生的,一般都是这种情况,你申请几个学校都被录取,拿不定主意 想亲身感受一下,这时候你可以申请旅游去美国看学校,看完了下定了主意然后拿中意的学校的I-20向移民局申请转学生身份。当然不是说其他的路子就堵死 了,这时候都靠律师的本事了。商务的转留学的也有,比如什么你来美国之后发现自己实在太落伍了跟不上现在的潮流了决定深造什么的。访问学者的J-1签证限 制最多,甚至和公民结婚都要多一个waiver,具体原因不详没怎么做过不误导大家了。
黑了可怕不可怕?说可怕也不可怕。黑了的话你的身份就非法了,移民局抓到你一样可以递解遣返。但是要抓也不是那么容易的,所以一黑几十 年的大有人在。虽然和那些偷渡的人一样都是黑工,但是这些合法进来(关键是看你怎么进来的,之后的结果和过程不管)的人还是可以和公民结婚或者日后工作签 证什么的转正。而那些偷渡来的,就算和公民结婚真心相爱,他们的配偶也是爱莫能助的。所以合法的人优势太明显路子太多了.
合法入境的还有一个优势,那就是在身份合法的情况下申请政治庇护不受一年限制。比如说你来美国一个劲的读书,一直都是F1,毕业了想着工作 签证比较可怕,决定搞政庇这也是可以的。当然是要身份一直都合法,如果你黑了又超过一年申请,情形还是很不妙的。现在这类的学生也开始多起来了,这块市场 也是摸索出来的,之前也没意识到意识到了也没这方面的案例。
相比之下偷渡进来的人就很惨了,除了庇护的华山一条路之外没有别的选择了。不过这样的人其实好相处,他们一般全心全意信赖律师楼,服从 到了盲从相信到了迷信的地步。而合法入境的一般路子多选择广反而推三阻四踌躇不决,真的要办了也是半信半疑讨价还价觉得办这个掉份。哎,不当家不知道柴米 贵,不出来不知道美国累,不被老板用工作签证剥削一层皮不知道庇护的实惠。
通过上面的介绍,想必大家也知道了,对于大多数中国移民来说政治庇护几乎是最理性的选择,也是适用面最广的,不论男女老幼病残孕智商高低文化多少能力大小职业类别都可以申请庇护。
庇护这个东西最早就是美国推广起来的,因为历史上来说美洲殖民地的开拓者们基本上都是英国的清教徒,在英国当时受迫害的,所以对于受到 迫害的移民有着深切的同情;然后在二战之后又面临和苏联的意识形态斗争,美国有必要摆出道德制高点压制苏联,而提供庇护就是最合适的方式,一来社会主义国 家的人民纷纷可以以寻求庇护为名去美国,而且美国提供非常人道的援助,基本上能活着进使馆的美国政府都会尽可能的帮助。当然这也是一种政治策略,可以有效 的瓦解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团结稳定,当有一个人去了美国拿到身份,很快就可以申请老婆孩子,拿了绿卡还可以申请父母,当了公民甚至可以申请兄弟姐妹,而这 些人以后也可以申请更多的人,形成一种核裂变的效果。当越来越多的人见识到美国的繁荣富强之后自然就很容易得在铁幕上打开了缺口,最后完成了和平演变。美 国在古巴政变,海地动乱,南越撤退,朝鲜俘虏等事件中都打了庇护牌给数百万人直接或者间接的提供了新的生活。所以庇护案件中很多法官的意识形态观念也起到 了直接的作用,对共产主义的不信任和怀疑态度让无数客户间接受益。
其实有必要区分一下难民和庇护民,refugee和asylee。前者指的是国家动荡难以为生,联合国有专门的难民署会给那些陷入混乱 的国家注明,这样该国的人可以通过官方的(难民署的分配)或者民间的(偷渡)等方式去别的国家申请避难。比如说卢旺达动乱那几年,就有很多卢旺达人通过联 合国的帮助去美国避难,当然也不仅仅是美国一个国家接收这帮人,而且受援助的还是少数。
庇护民一般那就是在自己国家因为政治观点,种族,信仰,社会团体等愿意遭到来自政府或者和政府有关机构的迫害而去美国寻求庇护的人。这个不需要服从联合国指挥,美国自己说了算,评价标准就是在中国大家都知道的XXX国人权报告。
中国2010 宗教自由报告
http://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irf2010.html
中国2010人权报告
http://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hrr2010.html
2010 Human Rights Report: China
http://www.state.gov/j/drl/rls/hrrpt/2010/eap/154382.htm
人权报告是美国国务院出台的,也就是美国的外交部。基本上资料都是美国驻各国大使馆整理的,仔细看了就会知道美国的间谍还是很多的。虽然我 们中国也每年出美国的人权报告,但是看内容就知道不是一个重量级的,我们那个基本是美国国内各类负面新闻报道的大杂烩,说难听点,那是美国人自己自我检讨 呢,你还当宝了,无语得很。
美国的人权报告就非常详细,中国这块港澳台是排除另算的,那三个地方的人来美国没理由申请庇护,因为美国觉得你不够格,就这么回事。国 务院的人权报告就是指南针功略集,详细到了在国内强制流产会不会给你发证明都有,每个省的计生政策差异,农村和城市的不同,还探讨了很多疆X藏X,地域歧 视,民权运动,宗教自由,死刑问题,腐败问题(最近连权色交易都有谈)等等各方面问题,反正超详细。说到做工作,我们真是没有美国做得细致,美国人看完这 报告估计也能成一个中国通,不过那个理解也不过是表面的,真正的文化差异还是在的。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美国人通过这个报告对中国得出一个雾里看花的印 象,而我们也知道美国人会得出什么印象,那么下面就是如何利用美国人的错觉来制造一个完美的案例了。造假,那真是我们的老本行啊。
计划生育不一定就是女生专利,前面说了申请庇护就是要和政府搭上关系,计生政策只是引子而已。这么说吧,假设你在大学和女同学出去同居把人 家肚子搞大了,你们超级有责任感打算把孩子生下来,学校不允许还把你女朋友抓去人流,你奋勇反抗被他们殴打推搡,这就够了。中国的学校大多是公立的,这就 是政府的一个部分,准备得当这样的故事就能赢,而且不在少数。
偷渡客本来就没什么坏人。不过中产以上来美国不适应的说法我觉得因人而异,关键看你到底是要享受还是有别的什么追求,出国如果是为了享受如果不是贪官亲戚那还是不要出来了。如果有追求,不管是求财求自由求学什么的,这点困难吓不倒多少人。
银行开户我不知道在外州如何,每个州差别多了,纽约这里拿着护照就可以了。别以为纽约的银行就是什么摩根花旗汇丰的,杂牌小银行多了去了,中国人开的银行什么国宝国泰东亚等等都在华人区很有声望的。
说到福利,我还是要说纽约的好。如果你读公立的大学,纽约州大或者市大,在纽约都很吃得开,哪怕你是非法移民,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在纽约住满一年,比如12个月的银行帐单,租房合同,工资支票,年度报税等等,就可以享受州内学费,4门课以上2000块一个学期。
医疗么,你真有什么事情打911,起码不会见死不救。而且我不得不说中国人在这里很多都是霸占医疗资源的,很多都是百万富翁了还要搞假 材料弄免费的医疗保健。家庭(2人)月收入900以下就是全免,1300以下只收挂号费。而且医疗保健很贵么?我不觉得,夫妻俩人的基本都是1000左右 一个月,年底可以抵税。我不想和国内比什么,大家自己看了心知肚明。
至于社安号,也不难。留学生那块就不说了,学校帮忙搞定。庇护的这类人,申请提交180天就可以申请EAC,拿了工卡就可以申请社安卡,然后就可以申请驾照什么的。
今天说说福州人,因为这个名词估计在后面要反复提起。来美国之前我基本是没有地域偏见的,但是在经年累月的接触这些人之后,我觉得有点感慨 中国人之间的差别还是非常明显的。所谓福州人,一般指的是从福州,马尾,长乐,连江,福清等地及其下属地区来美国的人。农村人居多,占了90%以上;低学 历居多,初中毕业以下占80%以上;偷渡客居多,偷渡入境的占99%以上。和这些人打交道非常的困难,随便各位看客怎么说,我是非常的不喜欢这些人,如果 不是为了吃饭糊口加上经济危机,我真想去一个做H1B的移民律师楼哪怕能看不到他们也好。福建老乡们还有不愿意上学的传统。就是拿到身份也不去上学,年轻 的也不上学。基本上都在开餐馆。我认识一个很年轻的姑娘,英语还可以,也不愿意上学,和父母哥哥一起开餐馆,打算将来找个厨师嫁了,继续和老公开餐馆。
因为教育水平极低,所以和这些人交流异常的费事。我们律师楼为了方便客户将I-589庇护申请表翻译成中文让他们填写,经常出现各类啼 笑皆非的事情。我一般通过他们填表翻的错误来判断这个人的智力情况然后有针对性地撰写陈述书,因为如果你写得太复杂,对于他们的大脑来说负荷太大,上庭就 难以说清情况,通过率就会降低。
比较正常的:能说清楚自己从墨西哥入境的。千万别觉得奇怪,墨西哥和莫斯科对于他们来说是非常难区分的,所以在填写途经国家的时候经常 有人堂而皇之的写从北京飞莫斯科爬山进入美国。虽然我们在座的大多数人地理未必很好,但是能把这样一句话写下来却没觉得异常的估计还真是少数。偏偏现在莫 斯科还真的成了一个次级中转站,有的时候不注意我们也会照着弄错了。
略微正常:记不住父母生日,结婚登记日,妻子孩子生日的。看清了,是记不住。他们大多数时候不怎么用脑,每天浑浑噩噩的过活,所以每当 填写这些生日的时候他们经常把头皮都抓破了。有一个人申请十年绿卡,需要父母的生日,他父母又去世了连问的人都没有,我让他去问兄弟姐妹,结果他说他在家 里是老大,他都不知道弟弟妹妹就更不会记得,听完我暴寒。
不怎么正常的:记不住老婆孩子父母兄弟的名字。有一次一个客人填写的时候突然问我,这个配偶子女的名字怎么写,我说你问我我怎么知道,然后他很强的问我一句:这些名字随便填一个张三李四可以么?我当场几乎气绝昏过去。
最不正常的:连自己名字都记不住。有一次一个客人坚持不说自己的名字,我问他为什么,他说他自己都不知道,只知道自己的小名绰号,大名 一定要等国内寄了身份证来才知道。我说你不会打电话问你父母啊,他说他父母也不知道,这名字是当初亲戚取的,他们也记不住,我说你让他们看看身份证告诉你 不就是了,他说他们家就他有文化,其他人不识字。此人小学三年级肆业。
正因为如此,平常和他们做各项工作都很费劲,都像孩子一样无知又像土匪一样霸道,指望他们配合我工作那是不可能,只有我们去迁就他们了,这就是我最憋屈的地方,怪就怪当初上错了贼船走错了门。法律很有趣,但是每天和这些人打交道真是修炼耐心和毅力的好办法。
我对福州人没什么特别不喜欢,nothing personal,只是就他们给我制造的工作障碍来说比较不爽,有的时候带顾客去问话做翻译的时候聊天也能聊到一块去。唯一需要谴责的就是我们的素质教育 的全面失败和义务教育的普及率和质量的不过关,教育是一国之本,有时间去搞计生不如抓抓教育。世界上降低出生率的经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一国妇女的受教育程 度提高,通过行政手段来搞不过是多养了一群废物和提供了更多的寻租路子罢了。
言归正传,申请庇护那肯定需要理由。一般来说年纪比较大结婚有孩子的我们都建议做计生,孩子多少不论,一个也没问题,五个六个更不在话 下。是真有被计生办追得亡命天涯偷生游击队一路上生了六个孩子的我见过,只生了一个在家幸福快乐压根没有被迫害事实的我们也能帮着捏造。生一个可以说本来 想生第二个被发现强迫流了,理由多多,什么传统观念强了觉得光生一个不够了,什么父母压力很大婆媳关系不好觉得不再生一个过不下去了,什么觉得自己的孩子 没有兄弟姐妹那童年真是悲惨又不幸为了孩子的幸福做家长的那是要豁出去的了,什么非常喜欢孩子想营造一个幸福大家庭的了;生两个可以说那个结扎实在太残忍 了,我的/我老婆的身体都被毁了,经常腰酸背痛小腹疼痛下不了地起不了床了,什么为了保住生育能力和计生办做殊死卓绝的斗争了,什么生两个都是女儿他们还 想生儿子结果不能如愿了;生三个以上的基本那故事都有点真实性了,把客户的真实情况写好加上一点迎合美国法律需要的内容基本上是无往而不利的。计生男女都 可以申请,老婆可以说是上环打胎催产结扎,老公则可以说为了不让老婆上环打胎催产结果结果和计生办发生冲突被打被关被虐待被迫害的。庇护其实就一个这样的 公式:政府+物理伤害(心理伤害比较难,但是放进故事里面可以加分)就算达标了,加上美国律师的审阅修改让陈述书更符合美国法官的口味,在配合中国强大的 “办证”实力和地方政府的全面配合,那就一个赢。
宗教是现在比较火的一个,很多福州人在国内就打定了主意要办宗教的,甚至蛇头在路上都会分发宗教知识小手册这样一旦人被抓了在移民局律 师没办法陪同的情况下审讯的时候不会乱说话。这个基本上都是年轻人做得多,毕竟没有结婚孩子肚子里面连节育环都没有。而且福州那块地方一直以来基督教天主 教就很鼎盛,天主教四大忠贞教会中势力最大的就是福建教区,那可是直接和罗马教宗有联系的。当然真的来做基督教的也都并不是什么基督徒天主教徒,如果真的 是的话那我们工作也少了很多,不过真的还是少数。这些人么,国内的教会证明随便拿一个信纸写一个“兹有...”就行了。千万别觉得这样不正规,我们可是严 格按照人权报告作的,本来就是地下家庭教会,哪里还会有什么正规有抬头盖钢印附签名的东西啊对吧?而且写这个材料的人那都是“冒着生命危险的”,怎么能用 太好的信纸引起政府关注呢是吧?偏偏美国人就这么痴线,就认了。做基督教有一个不方便就是来美国之后还要继续去教会,好不容易来到这个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度 你能不继续侍奉主耶稣么?每周日的主日崇拜是要去的,教会捐献也是不可少的,教会的证明是要弄来的,能去受洗那是更好的,宗教知识是要牢记的,牧师传道也 是要弄清的,如果牧师能出庭作证就如虎添翼了。不过年轻人接受能力比较强,多背点东西不难。我们一般开案就给客人一份基督教/天主教知识200问,简直就 像高考摸题一样。到后来根据我们常年经验总结出了上庭宗教知识FAQ50问,其实新东方的老师也不难当啊,我们这里个个有这个潜力。福州人来这里基本上去 闽恩教会或者什么卫理公会天福堂,这两个都是福州人办的,香火鼎盛人相当多,而且各类服务明码标价,每次捐献最少多少(不捐就不登记你来了),教会证明多 少钱(不来满10次不给办,也就是说起码之前光捐献要10次),洗礼多少钱,圣诞节复活节活动多少钱,牧师合影多少钱,教会义工多少钱(你是来做义务劳动 的,还要给钱给教会),上庭作证多少钱,书面证明多少钱。反正这就是一个敛财机构,铜臭味十足,我真不知道这样的神职人员怎么能在主耶稣面前做尽坏事还没 有被雷劈?在美国做伪证那可是遭天谴的,克林顿弹劾不是因为婚外情,而是因为否认还做伪证。当然,这些人是没有良心的。美国政府有的时候也会看着奇怪,一 个牧师来法院的时间比在教会传道时间还多,之前查过一次闽恩,但还是挡不住福建同胞的热情啊。
轮子么,在华人圈子也算一霸,有自己的报纸电台电视台,还经常搞什么中国舞大赛民族声乐大赛圣诞春节晚会之类,甚至还敢和同一首歌唱对 台戏非常的嚣张。地震之前做这个的也很多,地震的时候法拉盛爆发大规模的冲突,轮子说这是对中国的天遣,冷嘲热讽还不捐钱,旁边就是各个省市侨团的路边拉 人捐钱的爱国人士,结果就爆发了隔街对骂乃至冲突,警察每天都来维持秩序,纽约两个华裔议员也来让大家冷静之类的作调停。结果呢,这帮人连篇累牍的发表文 章说这两个议员是间谍是美奸,从别人的人品生活作风各方面大肆诬蔑,手法和国内差不多,也不外乎什么官商勾结,黑社会背景,淫乱无度等等。还搞游行示威, 拉着一些无知的外国轮子在路上抨击华人。反正是把大家恶心坏了。当然恶心归恶心,这也不影响通过率。这类么基本是老少咸宜,不过年轻人居多,毕竟有点岁数 的都有老婆孩子了,做第一类最合适没必要作别的,何况做轮子你可以是要真练的,上庭的时候法官会要求你练出来的,还有很多轮子知识,对于年长的福州人来说 太辛苦了。轮子很好练,我看多了都知道怎么个动作了,不晓得老李当初创这门功法的时候是不是知道日后有很多没文化的福州弟子呢?别人开了天眼,估摸个未来 也不算稀罕事。不过福州乡亲们挺不知好歹的,很多人靠轮子拿了身份,却把人家老李弄得在华人圈子住不下去,结果搞得现在人影都没了。做这个么。基本就是原 来在国内有什么病,我一般都是考虑职业病,做体力活的就是腰酸背痛腿抽筋,做焊工的就是电弧眼,做装修的尘肺病,开出租跑长途的就是腰椎间盘突出,然后久 病不愈而且求医问药无门(一般这时候还要埋汰一下中国的医疗制度的冷漠无情和高昂的费用让他们望而却步),最后机缘巧合碰到了老李在国内的第五纵队修炼, 接着因为不小心因为严打因为被邻居举报因为在荒郊野外吸取大自然灵气的时候太忘我了结果......
写完才发现漏了未婚先孕的这块。基本上就是女性单身年轻人比较合适,最小的作过16岁的90后,那个娃娃音搞得我陈述书也写的像琼瑶小说一 样。什么和男朋友两情相悦,初尝禁果同居生活,结果意外怀孕惊慌失措(中学生的话可以说体检被发现,大学生可以说出趋同居被学校查房得知等等),但是两人 决定把孩子生下来,什么爱情结晶云云,结果纸不保住火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被发现了最后孩子没保住自己也受摧残等等。
其他类的都比较少,什么饭副,钉子户,土地征收之类的都比较少。一般来说我们不会建议顾客做这些,除非你有非常足够的证据,因为这些证据一 般政府不会那么配合得给你提供,所以完全靠自己了。之前作过一个土地征收的,有50年代的地契原件(我算是长了见识),80年代的责任承包契,土地证,后 来的城市规划通知,什么政府的老城区改建的告示,什么按了手印的证明信,还有新闻报道等等。这些比较难做,也很难收集,所以如果有这类情况的朋友如果要以 此为理由申请的话,一定要准备充足了再过来,否则还是考虑上面三个其中一个吧。不然你麻烦,我们也麻烦,成功率还低,因为这几类比较少,法官了解也不是很 多,所以会比较警惕。不过这一类如果你有很过硬的证据,那也就是水过。我曾经遇到一个客人在国内开出租的,当地出租车??结果被公安破坏,他当时手机拍了 几个照片录了一段录像,问话就过了。所以大家下次看到群体性事件请带上长枪短炮时刻准备着,然后说自己也参与了,就很好办了。
最近这两年做Gay的越来越多,很多都不是Gay。我也很奇怪怎么突然有人做这个,因为我们的法律也没有明文反对同性恋的,不过相关的 报道也不少。但是正如上面说的,庇护庇护一定要和政府扯上关系,如果是什么被社会歧视,被同事疏远,什么找工作入学困难等等,不足够申请庇护的,还望各位 三思。当然,如果你的陈述书扯上了关系,那也就可以了,不过装Gay难度还是很高的,毕竟美国人对Gay的了解恐怕比你多多了,装攻扮受还是有点困难的。
有一类就是命运,这个基本上就是说在国内牛鬼蛇神了,在国外找到组织了,然后立志要为德先生奋斗终生之类的。近几年各类党派在法拉盛也是遍 地开花茁壮成长,什么德先生党,什么自由德先生同盟,什么中国德先生世界同盟等等。这类材料比较好做,注意,是材料。因为这些所谓的党派就是彻头彻尾的敛 财机构,不过也搞得人模狗样的,在华人圈有什么免费报纸,什么真理报自由报乱七八糟的路边一溜都是任君取阅,然后那些希望靠这个做案子的都会捧着报纸在路 边大搞摊派,美其名曰宣传德先生思想。然后还会安排你去给国内的德斗士及其家属捐款,在西联汇款那里合影留念,还有汇款单证明你真的给XXX汇钱支持德先 生事业。然后还有所谓的网站,有所谓的枪手帮你写些垃圾文章证明你从事德先生活动。最后就是声势浩大的游行示威了,基本上每周在大使馆面前都有,拉横幅喊 口号合影拍照等等全套服务,摆摆Pose做做造型最好能站在前排。偶尔还会有一些什么中国未来研讨会,什么民主知识培训班,什么证明信推荐信书面证明出庭 作证(主席级别哦)以上一切均需收费,价钱公道童叟无欺,从200美元到4000美元分层级收费。一般来说这个都是做添头用的,如果不是走投无路不会选这 个,里面的人也都很贪婪,不要指望他们真的热心解放我们了,就是一个钱。有的党在网站上就大力推销自己庇护通过率高,有的还和某些律师楼勾结,说什么你不 用这个律师他们就不提供材料什么的,反正就是提成回扣各取所需,很卑劣很肮脏,大家看着办吧
学习语言没有年龄限制,但是一般工作很多年的不怎么合适,在校生比较好做,申请那种暑假的语言学习,然后蒙骗大使馆说自己在中国还有书没有 读完,所以在美国读完了暑假一定会回来,比较可信。我帮好几个朋友做这个,先后靠这个路子进来,进来就打庇护,现在都拿到了身份。做这个钱不多,主要是学 校申请费,学费也就是几千美元,而且如果你不去读直接下飞机就打工作庇护的话,省下的学费还能拿去交律师费。基本上什么学校都有这类ESL学习班,我一般 都是帮忙申请哥伦比亚纽约大学的,虽然都是学语言,但是学校本身牌子过硬的话签证也有说服力。
对于高中要出来的,正规途径留学就是考托福高一点,高中在校成绩好一点,家里钱多一点,反正就是很正统的做法,这些成绩什么的我们都帮 不上忙。学校成绩可以作假,但是托福没有办法。其实这类也可以走上面的方法,小小年纪参加什么夏令营来美国然后做庇护,年纪小的比较好过,然后再到这里重 读几年高中,然后自己想办法读大学。我见过最强的例子是12岁来这里夏令营留下庇护通过现在哈佛全奖。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481813.shtml
时光飞逝,我来到纽约已经快一年了。
初 来美国的中国人几乎都面临着同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办 理身份一般要在一年之内提出申请,这样通过率就会比较高,
我住在纽约,
选择律师楼的几个要点:
1 有 正规的办公室,办公室里有纽约州的律师执照(证明不是中介机构)
2 以做移民案件为主(专业性强,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
3 美 国土生土长的白人律师,最好比较了解中国(
4 有中国助手、方便沟通。(准备材料,必须要有中国助手,
5 经验丰富、口碑好,有可以看得见的问话成功的案例。(
6 经营灵活。
7 收费标准合理,且分步骤收费。(这样经济压力会小些,
8 有问话成功的措施(比如模拟问话培训和律师亲自陪同问话等等)。
9 客户保留中途转到其他律师楼和无条件拿回自己资料的权利。(
10有律师亲笔签名的正规合同。
给那些准备办政治庇护的朋友
现在面谈的通过率相当的低。 大部分要走上法庭这一步。
针对论坛里很多学生问,可以明确的回答说:
面谈的通过与否,与律师没有太大的关系,
面谈没有过,千万别逃庭,一旦逃庭,马上就有递解令,
如果通过之后,申请家人来美,如果你懂英文的话,填个表格,
在决定办庇护之前,一定要想清楚,即使你通过,
一旦上了法庭,你就只有做好长期被折磨的准备,
如果你认为你要赌一下的话,那倒也是个办法。只是赌输了,
另外,提醒大家注意,如果任何一个律师一个劲的吹牛,
洛杉矶有句话,叫做,律师就是狗娘养的,不过有时候又得靠他们。
各位,好运!
龙岗律师事务所供稿(www.bihu.us)
庇护面谈时,移民官几乎在面谈前都要告诉申请人:你要听懂问题再回答,如果你对我的问题不很清楚,你要问我。我会重复一遍或换种方式问。于 是申请人就心存感激,觉得这个移民官还不错。非也。其实他是先把你堵上,让你无法以下列借口否认自己的错误:“我当时没有听懂。”这时移民官就会说。我当 时告诉过你听不懂要问。你没有问那就是听懂了。现在再说什么当时没有听懂,谁信?
弄懂问题再回答实在是面谈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牵涉到案子的成败。一字之差就可能毁坏一个案子。可惜面谈时申请人往往担心多问了会引 起移民官的反感,或多问了怕移民官不相信自己的陈述或显得自己太苯,于是还没有完全弄懂问题就回答,结果要么答非所问,要么答错,伤害了案子。
其实面谈时几乎每个客人都存在着对移民官问的问题没有完全弄懂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包括文化的差异,翻译的不够确切,移民官自己弄错问题或提出了模糊的问题。申请人千万不要为了显示自己案子的真实性而有问必答。一定要完全弄懂问题再回答。
有两种情况要弄懂问题再回答。一是对问题不完全理解,另一种是理解了但觉得问得离谱或就我的案子移民官不应当问这样的问题。比如你听到移民 官问“————功的原则是什么?”你就可能不很明白。这是翻译造成的。她把“Principle" 翻成了“原则”,也没有什么错。但--功的用词叫“准则。”对这一问题如果你回答“要天天练,放下执着,性命双修。”移民官可能就很不高兴。再如假设你的 案子是一胎化,你听到移民官(也就是翻译)说“你是否在警局待过?”,你回答说“没有。”那么你的整个案子可能就完了。为什么呢?因为移民官问的是“你是 否在医院待过?”你说没有待过那不就完了吗?造成这样奇怪的问题可能是移民官问错了。他刚刚谈了一个被逮捕的案子,脑子了全是警察局,他想问的是医院,但 口误说成是警察局。也可能翻译误翻了。当然这样明显的奇怪的问题不多,只是举个例子说明而已。不管怎样,当你觉得移民官问的问题很奇怪,就你的案子不应当 提这样的问题时,你一定要弄懂问题再回答。
面谈技巧(二): 实战演习
实战演习是指面谈前一两天,申请人,律师和翻译在一起,由律师用英文问问题,翻译翻译成中文,申请 人用中文回答,翻译再翻译成英文。时间可以是一个小时。它的好处是“实战”,这与培训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可以给申请人以亲身经历的感觉。由了第一次的亲身 感觉,再去面谈紧张心理就可能小些,大大减轻申请人的精神负担。同时申请人和翻译有了沟通。这种沟通和翻译培训申请人也是不一样的。翻译培训申请人是翻译 自己提问题,实战演习是翻译翻译别人的问题,语气和内容都可能有不同,这样申请人可以经历一下翻译是怎样翻译的。翻译也可以熟悉申请人对某些问题回答的习 惯和方式,减少面谈时的错误。
申请人应当积极要求事务所安排这样的实战演习。当然这样做一些事务所可能要
多花钱了,因为要请律师,请翻译来。其实申请人在签合同时就要写上这一条。如果没有这一条款,如果申请人经济上还可以,应当提出自己出钱来 搞这样一次演习。在这次演习中,你会发现律师问的一些问题你可能答不好,和翻译的沟通也没有原来想象得那么容易。所以实战演习是十分重要的。
面谈技巧(三):“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可能是最好的回答
面谈时不一定每一个问题都回答。有些问题想一想再回答,有些问题回答说“不知道”,“不记得”, “不清楚”倒是最可信的回答。如果移民官问别人是怎样想的,别人为什么怎样怎样,你完全可以说不知道。当然如果你有准备,善于辞令,应变能力强,或者你觉 得非解释一下不可,那样有利于你的案子,你可以说“不知道,不过我想可能是。。。”例如移民官问:“既然你们的聚会很秘密,那么警察是怎样发现你们的 呢?”你完全可以说“不知道。”如果你说是邻居报告的,那么移民官可能会就邻居报告的问你二十分钟。然后说“这么重要的情况你在书面陈词上怎么没有说?” 于是以你说的和写的不一样而拒绝你的庇护。
有些事情该记得的你要回答。但有些事情按常理你不会记得的你说不记得倒是最好的回答。例如十年前你男朋友请你吃饭。问你吃的是什么,你说不 记得了就很可信。有一次一个申请人在类似情况下把吃的什么菜都列了出来。结果移民官就问,都十多年了,你怎么还记得那么清楚?结果申请人没法回答。“不清 楚”也是一个意思,该不清楚的就说不清楚。否则显得你不可信,是准备好了来回答的,并不是真实的情况。比如移民官问你医生是怎样给你刮宫的,你说不清楚可 能是最好的回答。听说有一个申请人详细地描述了堕胎手术是怎样做的,像个妇产科的医生说得一样。结果移民官说你刚才还说堕胎时你在哭,那么你怎么会知道得 这么详细?
面谈技巧(四):不要主动解释
面谈时中国人的通病是对封闭的问题回答后主动解释,结果要么显得不可信,要么自找麻烦引出很多没有准备的问题。
对于封闭性问题,如对不对,是不是,又没有,应当直接回答对,不对,是或不是,有或没有。但很多人面谈时非常要说“是,因为。。。”“不 对,因为。。。”我对客户说,你这样就显得心虚,给人以不真实的感觉。有的客人不服气。我就问:“你是不是个女的?”客人说“是”,没有解释。我说你为什 么不解释呢?她说“这还有什么争议的呢?我就是个女的嘛。”我说你没有解释是你认为别人不会怀疑你,因为它是真的。同理,面谈时不也是这样吗?你主动去解 释不就显得你怕人家怀疑你吗?不就容易引起别人对你的怀疑吗?
主动解释往往还会引起移民官问你许多你毫无准备的问题。有一次我们的一个客人(那时我还去翻译)移民官问他“你听说要捉你你就逃到乡下你大 伯家了是不是?”按说他说一个“是”就完了,可人家老兄说“是,因为我大伯会保护我。”于是移民官就他大伯为什么会保护他问了他半个小时。你说这是不是自 作多情?人家没有问你为什么,你就不要主动去解释为什么。为什么主动去解释为什么呢?心虚也。
面谈技巧(五);不要挤牙膏似地回答
对于封闭型的问题,只答是或不是,对或不对,有或没有。对于开放型的问题要多说,不要像挤牙膏似的 回答。开放型的问题是指“为什么”,“什么”,“怎样”, “后来呢”和一些描述性的提问。“多说”包括两个含义。一是把证词里写的东西一口气说完,不要问一点说一点,挤牙膏;另一点,如果陈词里没有这样的问题的 详细回答,则说三到五句即可,不能说得太多。但也不能说得太少。例如如果陈词了有如下的文字:
“我觉得我不能杀死已经在我子宫里的孩子。那是一条生命。于是我告诉计划生育官员说我没有有意违反一胎化政策。怀孕是个意外。因此,我希望 她们可以让我生下这个孩子。孩子出生后她们可以给我罚款。我和我先生有些积蓄,我们可以立即付款。但她们说这个事情解决的唯一办法就是人流。我必须做。”
例如移民官问你,计生办官员叫你堕胎,你有没有说什么?你回答说了。“你说了什么?”你不能这样回答:“我说我觉得我不能杀死已经在我子宫 里的孩子。我对她们我没有有意违反一胎化政策”就不说了。有的移民官可能问你“还有呢?”,于是你再说:“怀孕是个意外。因此,我希望她们可以让我生下这 个孩子。”“还有呢?”于是你再说“孩子出生后她们可以给我罚款。我和我先生有些积蓄,我们可以立即付款。” 你应当一口气将上述内容讲完。(当然要和翻译配合好,配合的问题以后再谈。)
如果陈词里没有详细的陈述,那么你应当有总结性的,击中要害地四五句的回答。例如:陈词里说“2008年3月24日,经我女朋友的介绍,我 参加了张玲芳的家庭教会活动。”如果移民官问你,“你女朋友在介绍你参加家庭教会时说了什么?”或“她怎样介绍你参加家庭教会的?”你不能这样回 答:“2008年3月24日,那天是星期天,我到我女朋友家去,她对我说今天有事,不能出去了。我问她什么事,于是她对我说她要去参加一个家庭教会,她要 求我也去,她说。。。”你说了半天还没有说明她怎样介绍你去参加家庭教会的或对你说了什么。这叫做没有击中要害地直接回答。正确的回答可能是:“她说如果 我想继续和她保持关系,我必须是个基督徒。她的父母告诉她,她将来一定要和一个主内弟兄结婚。她正在参加一个家庭教会,如果我爱她,我就必须和她一起去参 加家庭教会。”当然你也可能这样回答:“她说我们人生来就有罪,耶稣牺牲了自己的性命,赎了我们的罪,我们应当参加聚会,崇拜主耶稣。她叫我和她一起去参 加家庭教会。”
对封闭型的问题多说,显得真实,显得确有此事,否则怎么会滔滔不绝呢?相反,如果你挤牙膏似的回答,移民官容易觉得事情没有发生。
面谈技巧(六):小心“还有呢?”
面谈时如果移民官看着陈词不断地问你“还有呢?”你就要小心了,你可能忘记回答陈词的那一段中的一个重要事实。有一次移民官看着我们的一个客户的下列一段陈词问了三个“还有呢?”:
2008年8月23日,xxx里居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四个女官员来到我家。她们对我说根据xxx的信息我是未婚怀孕了。我必须去堕胎,因 为未婚妇女有孩子是非法的。我告诉她们我是怀孕了,但是我男朋友会和我结婚,这样我们就可以合法生下这个孩子了。其中一个妇女说其实就是我的男朋友把我汇 报给广州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我别做和他结婚的梦了。她们要我跟她们到医院,自愿地做掉这个孩子。"
移民官问:“计生官员对你说什么?”答“她们对我说根据xxx的信息我是未婚怀孕了。我必须去堕胎。”问“她们还说了什么?”答:“因为未 婚妇女有孩子是非法的。我未婚怀孕是非法的,所以我必须去堕胎。”问“还有呢?”答“其中一个妇女说其实就是我的男朋友把我汇报给广州计划生育办公室 的。”问:“还有呢?”答“没有了。”问:“你肯定没有了?”答“是的。”问“你的陈词中写了计生办官员还对你说你别做和他结婚的梦了。我刚才反复问你还 有没有你为什么说没有了?”答:“对不起,我太紧张了。忘了。”
移民官抓住这一点,写了拒绝意向书。我们反驳,说这一点遗漏不构成拒绝的理由。申请人提供了医疗证明,证明她起码是经历过堕胎。其它旁证材 料也证明她确实被迫堕胎。另外,申请人其它方面的回答没有任何问题,从新身份证法的“全盘考虑”的角度看这个案子,是应当批准的。我们引用了第九上诉法院 的案子,说明移民官在可信性的判断时,不能只看那些不利的因素。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应当平衡一下,看天平向哪方倾斜。结果移民官有批准了这一申请。
小心的另一方面是不要改变证词。有时移民官故意反复问你“还有呢”你可以提供细节,但不能把陈词中一个没有写的重大实事突然添加上,一边应 付移民官的“还有呢”。例如移民官问:“你释放后有没有碰到什么麻烦?”答:“有。”问:“什么麻烦?”答“我被解雇了。”问:"还有呢?“警察叫我去报 到。”问“还有呢?”答:“居委会的官员常到我家骚扰我。”问:“还有呢?”答“阿阿还有就是居委会组织了批判会,批判我,羞辱我。”问“组织了几次批判 会?”答:“三次。”问:“你感觉怎样?”答:“我很痛苦,很气愤,他们这样对待基督徒实在是天理不容。”问:“那么你的陈词中怎么没有写遭到批判的这一 重要事实?”移民官的目的达到了,他就是要引你搞出点什么不一致。于是你就上当了。
要避免在“还有呢”上面犯错误。最重要的就是对陈词的了如指掌,这样你就既不会遗漏什么东西,也不会上当,临时加上个什么情节。
面谈技巧(七):引导移民官问该问的问题
面谈时有时会碰到一些移民官花很长时间问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这主要是三个原因造成的。一是移民官 是新手,还没有掌握面谈的技术。另一个原因是杀手移民官,想从别的你毫无准备的地方找点矛盾,拒绝你的案子。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移民官在面谈前没有看你的案 子,还不知道你的案子的重点在什么地方。
这时其实申请人是可以主动引导移民官问一些该问的问题的。
引导是可能的。这主要是移民官往往是接着你的话把问问题。比如:
你怎样参加家庭教会的?
张瑞芳介绍我去参加的。
谁是张瑞芳?
她是我中学的同学,她很早就参加家庭教会了。
她是什么时间参加家庭教会的?
1993年,她和她先生一起去的。
她先生叫什么名字?
明白了“接着话把问”这一特点,你就可以引导移民官了。比如移民官就你参加家庭教会问题问了很长时间,你都烦了,你就可以在回答问题时加一句“后来我们被逮捕了。”这时移民官很可能问“你们什么时间被逮捕的?”这样就把问题引上正规了。
比如在问了你什么时间,怎样参加,都做些什么,每一次都怎样活动等等后,移民官问:
你们家庭教会有多少成员? 这时你就可以说“我们有十三个成员,大家都很小心,但我们后来还是被逮捕了。”这时移民官往往会问:“你们什么时间被逮捕的?”这就把问题引上了正轨。
其它申请也是可以引导的。比如你是以一胎化申请,在问了你很长时间的怎样怀孕后你可以说“后来我的怀孕还是被计生办发现了。”这时移民官很可能问“什么时间发现的?”然后就问怎样发现的等等。
面谈技巧(八):注意旁证材料
一,很多事务所面谈时不准备旁证材料。这是完全错误的。2005年通过的新身份证法明确规定,申请 人即便说得可信,移民官也可以以缺乏旁证材料而拒绝庇护,除非申请人没有那种旁证材料,而且正常的人在同类情况下也不能获得那种材料。因缺乏旁证材料而在 面谈时遭到拒绝的屡见不鲜。申请人应当和事务所一起搞好旁证材料。
二,准备什么旁证。这要根据案子而定。以强迫堕胎为例,如果你是二胎被迫堕胎,那么你至少要提供结婚证,第一个小孩的出生证和户口簿等。如 果能有医院的证明更好。如果没有,要说明为什么没有。比如你如果叫你的母亲去复印当年你被迫堕胎的医疗材料,你起码要有你母亲一封证词,说明她没有复印 到,为什么没有复印到。不要提供堕胎证明。移民局认为堕胎证明只有在自愿堕胎时才会给,用来请假。再如你说在大学贪恋爱未婚先孕,那么你至少要提供那个大 学的毕业证,证明你是在那个大学学习过。再如以参加家庭教会为例,你至少要提供两个教友的证词,说明在中国发生的事情。如有罚款单更好。提供逮捕证要是真 的。移民局实验室有比对样本,假的很危险。
三,熟悉旁证。有时旁证是事务所协助准备的。可能出错误,有矛盾。递交之前你必须审查。记住命运是掌握在你自己手里,有些事务所的小姐的水平还不如你。对递交的旁证面谈前你必须熟悉。
四,熟悉移民官怎样问旁证材料。移民官问旁证主要是问旁证的来龙去脉。你可能感到奇怪。请熟悉以下问话。(以你关押后释放2008年3月4日去看医生的病历本为例)
你什么时候第一次见到这个病历版本的?2007年5月。
你在什么地方第一次见到这个病历本?上海第四人民医院。
你怎么会见到这个病历本?我感冒了,去看病,医生给我的。
你看到这个病历本后放到什么地方了?我家里。
它有没有离开过你?(或者翻译成你一直拥有这本病历本吗)我又用过一次。
你什么时间又用过一次?2008年3月4日。
你在什么地方用过一次?还是上海第四人民医院。
你为什么又用过一次?我释放后去看病。
等等等等。
最后会问,它怎样到达美国的?我带来的。
带来后有没有离开过你?有。
为什么离开你?我给了律师楼请他们翻译。
面谈技巧(九):不说迫害说伤害
许多申请人在面谈时动辄说迫害。比如,问 你为什么申请庇护?答:我在中国受到了迫害所以申请庇护。这样会引起移民官的反感。为什么呢?
“迫害”是个法律用词,它包括因什么而受到伤害,什么人伤害的,伤害的程度是否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有一次在法庭上申请人说了迫害二字。 法官说你怎么知道什么是迫害,你已经受到了迫害那么我是不是就应该马上批准你的庇护?有些道理。你自己已经说受到了迫害,那还审什么?一般说,受到了迫害 就可以得到庇护了,还谈什么?所以说自己说自己受到了“迫害”有着自己定调的意思,容易引起移民官的反感。面谈过的申请人都知道,移民官在问话时从来不用 迫害这个词。比如从来没有听说移民官问 “你受到什么样的迫害?”相反他们都是问“你有没有受到伤害?”或“在审讯期间你有没有受到不公正待遇?”,“警察有没有伤害你?”。请告诉翻译,要区别 “Harm” 和“Persecution”。
当然说到别人时你可以用"迫害"。比如说“我听说当局迫害宗教”。但说到自己最好不用这个词。
面谈技巧(十):请其它事务所帮助培训一次
面谈前事务所毫无例外地会给客人一定培训。主要是针对案子询问申请人面谈时移民官会问些什么问题。 这是对的,也是合法地,英文叫做Prepare。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不同的事务所培训的水平有不同,因而培训的质量有差别。另外由于案子是一个特定的事务所帮助准备的,所以这个特定的事务所的培训就必然受 到其特定模式或思路的影响, 培训难免片面。据我对许多找到本事务所的“ 外来客人”反应,很多事务所培训的问题只达到移民官问的问题的一半。客人在面谈时只好自己临场发挥。另外有的事务所成立的时间不长,培训的人并不很了解移 民官会就这个案子问什么问题,当然也不很知道应当怎样根据案子给以正确的回答。
要克服以上问题,申请人不妨在面谈前一两天花钱请别的事务所培训一下。别的事务所至少会从不同的角度问申请人一些问题,很可能这些问题还没 有培训到。在培训时,其它事务所很可能发现陈词中的漏洞。“同行冤家”,申请人可以利用这一点。别的事务所很可能从“挑刺”角度问申请人一些问题。如果你 的案子过硬,他们可能挑不出什么毛病,但申请人至少会经历一下从不同角度问的问题。 如果申请人的案子有漏洞,很可能会被挑出,这对申请人会有极大的帮助。为了保密,申请人事先可以和别的事务所说好不留复印件。
庇护申请中要尽一切努力争取在面谈时通过,所以在面谈前花点钱请别的事务所培训一下是很值得去做事情,就费用而言,我想一两百元也就够了。
面谈技巧(十一):注意肢体语言
面谈时移民官除了听取口头语言的回答外,还非常注意申请人的肢体语言。以下一些肢体语言常常会被移 民官认为申请人不可信。眼睛不看移民官,顾左右而言他,斜着眼睛看人,眼睛只往下看,眼睛乱飞,四处张望,眼睛无神,表情尴尬,脸红,惊讶,抓耳挠腮,身 子扭来扭去,坐立不安,长时间无言以对等等。所以申请人在面谈时应注意这些问题。
另外要注意的是不要把胳膊放到移民官的桌子上,不要把胳膊交叉放到胸前(给人以“瞧不起”的样子),抽烟的人提前过过瘾,不要带着烟味面 谈,面谈前一天不要吃大蒜或鲜族人的那种泡菜(大蒜很多)有口臭的人坐得往后些,离移民官远些。不要不断地看翻译,看律师给人以“求助”的感觉。有些不良 习惯也要争取改正:伸中指,肯指甲,咬嘴唇,抓头发,用手转笔,唾沫星子飞溅,手放在脖子后面身子后仰,手托着腮,脚点地,二郎腿不断抖动,
面谈技巧(十二):使用肢体语言
上节讲到一些不好的肢体语言。本节讲使用好的肢体语言。好的肢体语言可以大大加强自己陈述的力度,使移民官更加相信申请人的故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眼睛:应当看着移民官回答问题。有时眼睛睁得大大的,有时不肖以顾的样子。
二,面部表情:该怒的就怒,该痛苦的就痛苦。
三,手势:用手势比划一下是最好的肢体语言。比如说,你说警察打你的耳光,比划一下就很生动。你说警察把你铐了起来,伸出两只手表示一下铐就很形象。
四,身体:如果你说警察用电棍电你,你说一电我的身子就这样抖动,你的身子抖动一下就会给人以很深的印象。
面谈技巧(十三):与翻译合作
现在的面谈翻译的作用因为有翻译监听,所以翻译对成功与否的作用比以前大大降低。但尽管有监听,翻译还是可以对案子的成败有一定的影响,因此申请人应与翻译合作好,以便取得面谈的最好结果。与翻译的合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面谈等待时请翻译把你的案子“过”一遍。一般说,报道后有一个多小时的等待被叫到的时间。在这一时间,大部分翻译人员在移民局相互谈笑 风生。作为一个翻译,这是不应该的。申请人在那儿紧张得要命,你却不管不问,在那儿谈笑,实在不应该。申请人应明白,是你花钱雇翻译来的,所以你有权请他 为你服务。如果翻译以前已经和你“过”了一遍,你现在仍可要求他问你几个问题,给你讲讲注意事项等。主动地问翻译一些问题是使翻译“沉浸”在你的案子中的 好办法。
二,多和翻译交谈,说明你的案子的重点。
不管在去移民局的路上或者等待期间,主动地和翻译讲话有利于让翻译熟悉你的口音,讲话的语速等。
三,面谈时讲到时间和地点时要慢,要清晰。比如十月和十一月,很容易搞错。所以在讲到十一月时,要讲十-------一月。一快,翻译很可能给你翻译成十月。
四,想方设法让翻译了解你的案子。一个好的翻译,面谈前应当对你的案子了如指掌,就像他自己去申请那样熟悉案子。这样的翻译才会对申请人有 所帮助。须知,申请人的一句话,一个词,可以有多种翻译方法。好的翻译应当译成移民官最想听的英文。只有在翻译熟悉你的案子的情况下他才能很有技巧地帮助 你。方法很多,申请人自己去想,去做。我建议申请人自己出钱约一下翻译,给他讲讲案子,请他熟悉你的案子。谈完后给小费是错误的,这个钱应当花在面谈前。 你熟悉了我的案子,我给你一百元,不熟悉没有。
面谈技巧(十四):说平时不读圣经
基督教庇护中,面谈时移民官常常会问申请人的宗教知识。但是在提问之前,移民官会首先问:你平时是 否读圣经。有的申请人不知就里,为了表示自己是虔诚的基督徒,回答说“读”。于是产生以下对话:“多长时间读一次?”“每天。”“一天对多长时间?" “大约两个小时。“那么这样算下来你三年来应当读了2000多小时了?”“是的。”“那么你对圣经是很了解的了?”申请人只好说是的。于是移民官就问你很 多很细的圣经知识。
你上当了,你被绕进去了。我建议当移民官问你平时读不读圣经时,你干脆说平时不读。 美国的一般基督徒平时很少有人读圣经,平时不读圣经并不说明自己不是基督徒,并不说明政府不迫害你。政府迫害你并不是因为你平时读圣经。
当你说平时不读时,移民官就不多问圣经知识了。有一次我去翻译,客人说平时不读圣经,移民官张口结舌,问不下去了,只好说那么你给我讲一个圣经故事吧。讲完后又问,“你能不能背一段圣经?”于是客人被了一段,这部分的问话就这样结束了。后来客人也获得了批准。
要注意的是你虽然平时不读圣经,但对基督教的一些基本知识还是应当了解的。如果你连谁是耶稣,圣诞节是什么都不知道,移民官很少会相信你是基督徒。
面谈技巧(十五):是领导要小心
如果您的案子说您是领导如经理什么的,面谈时可能发生以下对话:
移民官问:“你手下管理多少人?”
答:“二百多。”
那个公司是国有的吗?
是。
你作为国有公司的一个经理是否有责任执行政府的法律法规?
是。
你不执行行不行?
不行。
你管理的200人中有没有女的?
有。
多少?
150 左右。
大部分人是否是育龄期?
是。
你当经理已经十年,在这十年中,这些妇女有没有违反一胎化政策而非法怀孕的?
有。
谁?
一个叫张玲芳的。
那么你对她的非法怀孕有没有说什么?
有。
你说什么?
我说她最好是去堕胎。我虽然同情她,但作为一个经理我也没有办法。只好那么说。
她去堕胎了吗?
是的。
于是那个“坏”的移民官就拒绝了你的案子。为什么呢?庇护法中有一条,执行,协助迫害过别人的人不能申请庇护,这叫"Persecutor bar" ,所以如果您是领导,那么对这一点要小心,不要让人家像以上对话那样把你绕进去。那么怎么说呢?自己想象创造吧。
面谈技巧(十六)签证时造假怎么说
许多申请人是经过包装才获得签证的。移民局在面谈前都会把申请人的申请签证的材料从美国驻中国领馆 调来,会问这方面的情况。在规划案子时就应当考虑这个问题怎样回答。这里有一个原则,应当向移民局说实话。造假获得签证不是拒绝庇护的理由。但如果庇护面 谈继续造假就会成为拒绝庇护的理由。如果你来美前就知道庇护。那么你应当在面谈时告诉移民官签证时的造假,为的是来美申请庇护。中介说不那样就不能获得签 证。如果在中国时你还不知道庇护,那么你应告诉移民官你那是为了逃跑。许多申请人有个误会,以为那样说就有了移民倾向。须知申请庇护和签证是绝然不同的。 申请庇护必须有“移民倾向”。
法律认为为了逃跑造假进入美国不是拒绝庇护的理由。第二联帮上诉法院还说过,受到迫害越严重的人越可能造假进入美国,为了逃命嘛。所以造假 进入美国倒和受到了迫害是一致的。否则为什么要造假呢?实际上有些案例遭到拒绝的原因就是面谈是没有和移民官讲实话。有的B-1过来的人说自己是哪个公司 的,来考察,参观,开会等。结果一细问考察的内容,参观的东西及开会的情况答不出。显得不可信。移民官还会想,你受到了迫害公司怎么还会派你出来考察开会 呢。他会对你的迫害表示怀疑。还有,如果你不照实回答,有些情况下你将来申请家属可能会碰到麻烦。
面谈技巧(十七):说错了怎么办?
简单地说就是“不要紧张,主动纠正”。
面谈时难免有说错的地方。对于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或事情说错了也不会影响自己的案子,你可以注意移民官的反应。如果他根本没有注意你说错,你大可不必去主动解释。但是如果你看到移民官皱眉,你就该纠正一些。
对于大的问题,如时间,地点,人物和主要情节,如果你不幸说错,那么你该主动纠正。主动纠正不会对案子造成影响。但是如果你被移民官“捉 到”那么它就会对案子造成影响。纠正时不要说“我刚才紧张,因而----”,紧张从来不被认为是原谅的理由。你更不要说“时间很长了,我不记得了”。翻译 往往把“不记得”翻译成 "Remember". 这就容易给人你没有背过,没有记得陈词里说的什么东西的印象。你应当说“回忆不全面“,”回忆不起来“ 这样翻译会将你的回忆翻译成 "Recall" . “回忆”就是对发生的事情的回忆,而不是背过的东西不记得。差别很大,切记。我看到有的案例法官就是因申请人说了 Remember 或 memorize 而拒绝案子,认为他是背的案例而不是真正发生的事情。
面谈技巧(十八):先粗后细,不问不答
由于中美文化不同,加上申请人想急于证实自己案子的真实性,有些申请人在回答问题时往往是由细到粗 地回答。说了半天还没有说到点子上,惹得移民官不高兴。其实对很多开放性问题(为什么,什么,怎样等)应当先说粗的后说细的。申请人可以把一段事实看做一 棵树,回答问题时先说树干,再说树枝,再说枝杈,枝丫,后说树叶。举例而言:
例如你的陈词有这样一段文字:“2008年3月,王先生介绍我参加了家庭教会。通过和家庭教会的教友们一起学习圣经和听他们作见证,我逐步认识到主耶稣牺牲了自己的生命,赎了我们的罪,我应当参加家庭教会去崇拜他,歌颂他。"
如果移民官问你为什么要参加家庭教会,那么你的树干就是“我应当参加家庭教会去崇拜他,歌颂他。”树枝就是“主耶稣牺牲了自己的生命,赎了 我们的罪”,枝杈就是“通过和家庭教会的教友们一起学习圣经和听他们作见证,我逐步认识到”,枝丫就是“王先生介绍我参加了家庭教会”,树叶就是 “2008年3月". 所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首先说“我应当参加家庭教会去崇拜他,歌颂他。”如果移民官不再问了,就不要再去说那些树枝丶枝杈丶枝丫等。如果移民官问,你再 去回答。例如移民官可能问“你为什么要去崇拜主耶稣?”,你可以回答“因为主耶稣牺牲了自己的生命,赎了我们的罪,我感恩,我当然要去崇拜他。”如果移民 官再问“你怎么知道主耶稣牺牲了他的生命赎了你的罪?”你可以回答“通过和家庭教会的教友们一起学习圣经和听他们作见证,我逐步认识到主耶稣牺牲了自己的 生命,赎了我们的罪。”
可惜有些申请人不是由粗到细,而是由细到粗地回答,例如他们会说“2008年3月,王先生介绍我参加了家庭教会。王先生是我的高中的同班同 学,他三年前就参加了家庭教会,在2008年3月,我们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见面,他对我说丶丶丶” 这时移民官就会打断你的话,叫你直接回答问题。记住,他问的是你为什么参加家庭教会,没有问你怎样参加的家庭教会。本来你可以先说树干。但你却从树叶说 起,说了半天还没有说到树干。结果移民官就不满意。他没有那个耐心听你从树叶开始,说到枝丫,再说到枝杈,再说到树枝,最后才说到树干。
再举一个例子,你的证词有这样一段话“我发现怀孕后当天晚上就告诉了我男朋友。他很吃惊,问我他一直带避孕套我怎么会怀孕。我向他解释了我在网路上的发现。他相信了。我们商量决定我先休学一年,回到老家把孩子生下来。”
如果移民官问你,“你发现怀孕后有什么打算?”你的回答应该是”我想休学一年,回到老家把孩子生下来”,而不应当说“我发现怀孕后当天晚上 就告诉了我男朋友。我们商量决定我先休学一年,回到老家把孩子生下来。”因为“我发现还要后当天晚上就告诉了我男朋友。我们商量”只是树枝,它是在回答 “你这个打算是怎样形成的?”而不是“什么打算”。
面谈时律师的作用
绝大部分非律师的移民事务所面谈时都花钱(当然是客人的钱)请一律师代表。这是有道理的。少数事务所不请律师,原因大半是为了省钱(现价300元)
对这个问题我的看法如下:
一,面谈时律师的作用不像打庭那么重要。
二,以下我所说的律师的作用是指正常的或好的律师,不是指不负责任的律师。
三,面谈时有律师比没有律师好,原因如下:
1, 给客人一个安全感。
2,律师可以处理突发事件:如移民官找借口不想面谈。这时律师就可以找领导交涉,我们有几个案子都是在律师找了领导才面谈的。如没有律师,肯定那天就谈不成。
3, 律师了解法律,懂得程序,一旦移民官违规,律师可以指出。而客人什么也不懂,翻译又不准讲话,把一复杂的情况仍给客人实在是失职。
4, 有律师在,可以使面谈更好的进行。如有一次一个移民官问了十几分钟的宗教情况。律师指出,申请人的案子是一胎化,不是宗教,移民官恍然大悟,不再问宗教问 题了。有的杀手移民官光问一个电话号码就问了一个小时,律师说面谈到此结束,介绍到法庭好了。她是杀手,再让她折磨客户四个小时实在没有必要。这些,客人 是无法判断的。
5,对客人谈得不好,不清楚的地方,律师可以再问一下客人,通过客人的回答吧问题讲清,避免移民官以那点拒绝庇护。
6,律师在场可以阻止移民官不正确的做法和问法。有的移民官很凶,对申请人很不客气。律师在可以制止,帮客人创造一个良好的面谈环境。
7,律师亲自参加面谈,可以不断地总结经验,使后来的案子做得更好。
8, 律师在对反驳有利。移民官如果想拒绝合法身份的人的申请,他必须首先写一拒绝意向书。给十天时间反驳。律师在了,身临其境了,有利于反驳。面谈时律师一般都做笔录。那些笔录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为反驳的很好的证据。
9,有的律师和个别移民官很熟,移民官容易批准他的案子。几年前有个律师是一个移民官的同学,只要碰到,全批。
10,律师在结束时可指出一些最新的法律,提醒移民官。比如以前帮助北汉难民往往被认为帮助偷渡,不可庇护。第九上诉法院2009年否定了 这一看法。作为客人,他不能去和移民官讲法。但律师可以。三十年前被迫堕胎仍可申请庇护。为什么?移民上诉委员会和第九法院认为强迫堕胎的伤害是终身的, 也就是说她现在还在受迫害,当然可以申请庇护。申请人不能向移民官去谈法律,否则就显得很奇怪。但律师可以。
当然还有很多其它好处,在此不比一一列出。总之是有律师比没有律师好,有律师有利于面谈通过。这一点连移民局都承认。移民局去年公布批准的 百分比时解释过,去年批准率的提高是由于更多的申请人请了律师帮助自己。因此希望申请人在和移民顾问签订合同时写明面谈必须有律师这一条。
决定庇护面谈成功率的六个因素(一)服务机构的好坏
几乎每一个咨询庇护的同胞都会问到一个问题:面谈的成功率是多少。其实,申请人只要明白面谈时庇护 成功率是由六个因素决定的,自己就可以得出结论而不必要问庇护服务机构其成功率是多少。本事务所认为,庇护面谈的成功率是由六个因素决定的。它们分别是服 务机构的好坏,陈词写得怎样,旁证材料准备得怎样,申请人面谈的表现,面谈时的运气和申请人是否是合法身份。今天先讨论第一个因素,即服务机构的好坏。
这里所说的服务机构包括移民事务所和律师楼。我们一贯主张,因为庇护牵涉到很多法律问题和细致的要点,申请人应当找一家服务机构协助自己办理庇护申请。我们不主张申请人自己去申请,虽然有的申请人自己去申请也获得了批准。
洛杉矶的庇护服务机构大体可划分为骗钱的,不懂得怎样办的,当一般生意做的和特别认真把申请人的利益放在首位的四类。
第一类服务机构往往把自己吹得天花乱坠,想尽一切办法拉拢客户,在付费方式上申请人越不成功他们赚钱越多。申请人一旦支付了费用他们的态度就来个180度大转弯。这类服务机构在准备案子方面马马虎虎,在培训客户时敷衍了事。它们唯一关心的是怎样赚更多的钱。
第二类服务机构不懂得怎样做庇护。他们不学习,不钻研,自己甚至英语也不懂。他们不懂得庇护法,不懂得怎样能够更好地帮助客户。他们也希望 客户面谈时就成功。但因为自己不懂,所以给客户的建议往往是错误的。例如,有的人会说J-1的人不能申请庇护,因为他们有回国两年居住的规定。他们不懂法 律说凡在美国的外国人,不管何种身份,都可以申请庇护。有的人告诉客户,面谈时不必要提供旁证材料,到打庭时再提供。他们不懂得一个基本常识:有证据更容 易成功些。这类机构写出的案子也往往不合格。这点下一次还要谈到。
第三类服务机构往往已经存在多年,面谈的成功率也比较高,他们懂得怎样做庇护,帮助客人也卓有成效。他们的问题是把庇护仅仅看成是做生意, 缺乏人道主义的精神,对客人的成功与失败不大在乎。正因为这样,这样的服务机构可能在客人多,比较忙碌时会忽略一些关键的东西,造成客户的烦恼甚至案子的 失败。
洛杉矶也有少数的服务机构特别认真,把客人的成败简直看作自己的成败。客人成功了,他们比客人甚至还高兴。客人失败了他们可能睡不着觉。他们把客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尽一切努力想方设法帮助客人成功。一般说找到这样的服务机构,申请人面谈成功率就会高一些。
决定庇护面谈成功率的六个因素(二):案例的好坏
第二个决定的因素是案例写得好坏。受到了迫害或担心将来受迫害只是实事。要把这种实事用书面的文字 呈现给移民官就要把实事写出来,形成案例或叫做陈辞,陈词。陈辞写得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面谈的成败。面谈时,移民官在叫申请人面谈之前都会首先把陈辞 和交上的旁证材料审阅一下。如果你的陈词写得很好,移民官基本相信,你的成功已经到了一半。如果你的陈词写得不好,有很大的漏洞或矛盾,移民官在面谈前已 经决定要拒绝你了。另外,陈词白纸黑字,是一切的基础。陈辞好,今后打庭还有希望。陈辞不好或犯了极大的错误,打庭和上诉也是没有希望的。因此陈词的重要 性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我在《庇护成功要诀》中谈到一个好的陈词应当具有个体化,合格,合理,严密,逻辑,细致,生动,具有一定长度等八个特点。
所谓个体化是指陈词在语言,长度,深度,特色方面应适合申请人本人案例中的角色。我反对照抄,反对剪剪贴贴。
“合格”指的是指陈词合乎移民法的要求,使申请人成为合格的申请人。粗制滥造,漏洞百出的陈词不合格。陈词中说申请人被关了四天而没有受到殴打或只打了两个耳光是个法律错误,因为所受到的伤害够不上迫害,永远也不会成功。
逻辑合理严密等指的是陈词应当把事情的起因发展结果等合乎逻辑的写出来。在这个问题上许多陈词存在着很多不合理,不合逻辑的叙述,使移民官认为不可信,不可能。
在长度方面没有一定的标准,把事情说明就是。但不管长短,一个陈词应当围绕着案例去写,或者说要围绕着移民官可能问的问题来写。没有一定的 长度很难达到我说的八个标准。作者最反对的是“少写一点,写得越多问的越多”的说法。我曾说过“那就写一句吧,说我受到了迫害,要申请庇护。那样移民官就 问一句了?”其实不管你的陈词怎么长怎么短,移民官都会问他们应当问的问题。比如,就强迫堕胎而言,不管你的陈词长短,移民官都会问六个大方面的问 题:1, 你是怎样怀孕的,2,你是怎样发现怀孕的,3,你怀孕后有什么打算,4,计生办怎样发现你怀孕的,5,怎样强迫堕胎的,6,是否有医疗记录,如果没有为什 么没有。既然知道会问这些问题,为什么不事先写好,准备好呢?合乎逻辑地写好这些问题,陈词必然有一定的长度。可惜的是许多写陈词的人没有写作能力,没有 生活经验,没有好的逻辑思维,不知道移民官会问什么问题,不懂得庇护法,写出的陈词等于是胡编乱造。以下举几个真实的陈词。是我在不同的情况下看到的。但 为保护申请人,我对它们做了一些改变和调整。从这些陈辞中,申请人本人是看不出这就是他(她)的陈词的。但是如果碰巧某一网友有同样的陈词,请见谅,请放 心不是谁把你的陈词透露给我的。另外,篇幅所限,我只能把原陈词压缩一下,把主要的东西和错误反映出来。
陈词一:我生了第一个孩子后戴上了避孕环。但我和我先生都想再要个孩子。于是我们在2008年3月4日找了一个私人诊所偷偷地把避孕环拿掉 了。2008年6月6日,我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我就到计生办去要准生证。计生办主任说我不符合生二胎的规定,要我去堕胎。我不想去,她们就硬拉我去医 院,强迫我堕了胎。
陈词二:我是个普通工人。但我有正义感。我反对我们公司领导的贪污腐败。他们每人银行存有上百万元,有两到三套住房。我去告他们,从区法院 一直告到省法院。后来他们知道了就报复我。我上次到美国回国后,他们从我办公室的抽屉里找到了一份xxx,上面有退党的报道。他们指责我反党,审讯我和我 的家人,一个月中审讯我的家人十多次。后来我听说要对我起诉,给我判刑,于是我逃到了美国申请庇护。
陈词三:我曾经被强迫堕胎过。堕胎后失去了性欲。老公老是和我吵架。婆婆也骂我,为什么不和老公上床。心情一直不好,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 地不灵。这时我碰到了我最要好的朋友。她告诉我她参加家庭教会已经十年了。我去参加就会得到耶稣的帮助。我听说耶稣可以帮助我解决问题,我心花怒放,高高 兴兴地去参加了家庭教会。后来某一天我们被逮捕了。警察审讯我,打了我两个耳光。我感到这样打人简直是对我的侮辱,世界上文明国家都不会允许警察这样打 人。他们是警察,是代表国家的,这样打人大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形象。于是我问他们为什么打人,结果他们又踢了我两脚。我被拘留三天后释放。释放后在一个朋友 的帮助下来到了美国。我感到美国是个民主自由的国家,重视人权。我决定申请庇护。
陈词一的主要错误是在政府怎样发现怀孕的这一问题上犯了错误。面谈时移民官会问:当你走在路上去计 生办要准生证时,你认为能要到吗?这时申请人怎么回答都是错误的。如果说不能,那么既然知道不能,为什么还去要?不合理嘛。如果说能要到。移民官就会说三 个月前你找人偷偷拿掉避孕环时你就知道不能合法地再生个孩子,你为什么现在说能要到?这叫自投罗网,不可信也。
陈词二整个就是一个胡编乱造的故事,漏洞太多。面谈时移民官会问,你怎么知道他们每人存款100万?你到银行查过了吗?你怎样查的?银行不 对客人的资料保密吗?这样的贪污只能是检查机关把贪污者送上法庭。你怎么会去告呢?你从区法院一直告到省法院,诉讼状呢?你只能是揭发,不可能去告。你带 了一份xxx 报纸,干嘛要审讯你的家属十多次?这根本就不可能。
陈词三的主要问题一是形容词太多。移民官要的只是事实,不要形容词。第二个问题是信教的过程不可信。你以前又不信教,怎么会一听到耶稣会帮 你解决问题你就信以为真了,就去参加家庭教会了?第三个问题,也是最严重的问题是受到的伤害够不上迫害。被警察打了两个耳光后的几句评论都是废话。
决定庇护面谈成功率的六个因素(三)证据
这个问题讲了多次了。但最近又有几位申请人来面谈时告诉我很多事务所告诉他们:面谈时带着个护照就 行了,不必要准备旁证,准备了移民官也不看。对于这样的事务所(不懂庇护法,又不学习)我唯一的办法就是请网友来教育他们。网友可以把我的帖子打印下来, 给他们看看,让他们学习一下,提高自己办案的能力。其实傻瓜都知道有证据有利于通过。那么这些事务所为什么那样说呢?我看是怕麻烦。自己不知道怎么搞,又 不懂英语,懂的又不愿花功夫去翻译,要找别人翻译又不舍得花钱,于是只好找各种借口说面谈时不必要提供证据。还有就是骗钱的,你面谈不过说不定他们会赚更 多的钱。
2005年通过的新身份证法规定。即便申请人说得可信,法官也可以以缺乏旁证材料而拒绝一个案子,除非申请人没有那种旁证,而且正常的人在同样情况下也不能获得那种证据。本事务所已经见过多起移民官面谈后拒绝意向书中说因为申请人缺乏旁证而准备拒绝的案子。
庇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规划案子的初期就应当高标准,严要求,要想到碰到杀手或很难的移民官时也叫他找不出毛病,他也不得不批。不能靠撞大 运。一个服务机构应当想尽办法,务使申请人在面谈时就通过,而不要让申请人去经历打庭的折磨。所以说,那些说面谈不要提供证据,到打庭时再说的说法是十分 错误的。
所谓规划,首先表现在写案子这一阶段,要想到这样写能不能提供证据。比如说有的人写的案子中说被打得鼻青眼肿,某某地方还出了血,打掉了一 颗门牙。那么你就要想到能不能提供释放后看病的病历本。很多国内的网友问我在国内要准备什么证据。我都告诉他们这要根据案例而定。我不知道您的案例,没有 办法提供建议。网友可以根据我的文章自行发挥。比如你说你在国内参加家庭教会,被逮捕,那么你至少要有家人和教友的证词,证明发生的事。如果你说你的参加 教会与你的工作有关,那么你还应提供你在什么地方工作的旁证。如果你说怀了二胎,那么你至少要证明已经有了一个小孩(结婚证和小孩的出生证),医院出的东 西当然是最好的证据。如果你的陈词中说你因下岗去上访,游行示威,那么你至少应当提供你下岗的证据。
我常说,旁证是把双刃剑,弄得不好反而会害了案子。这在我的“前车之鉴”中已经举过好几个例子。申请人在面谈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别人帮着准备的旁证,看有什么不一致,有什么该提到的没有提到。
决定庇护面谈成功率的六个因素(四)申请人的表现
律师楼再好,陈词再好,证据再充分,但申请人表现不好面谈成功率也不会太高。所以庇护面谈成功的第四个因素就是申请人面谈时表现如何。
申请人面谈表现好坏是由三个因素决定的:(1)申请人本人的文化修养,聪明程度,应变能力;(2)申请人自己对案例的掌握程度和努力程度;(3)律师楼的培训水平;
第一个因素毋庸赘述。聪明的人一般会比较好地回答移民官的问题,不够聪明的人可能会答不好。
第二个因素实际是申请人自己的努力的问题。有些申请人显得不够重视自己的案子,常听有的申请人说一天到晚打工,没有时间准备,结果是对案子 不熟悉,容易答错。美国是个讲究个人奋斗,个人努力的地方,希望申请人自己努力。对案子的掌握不仅是对事实的掌握,还应当融会贯通,即掌握其精神。这样才 能回答好。比如有些人对宗教知识背了很多,但问起你怎样看到艾滋病就不会回答了。一个真正的基督徒的回答应当是:这是主耶稣再来的征兆,因为耶稣再升天前 曾向他的门徒讲过,他要再来时会有战争,地震,瘟疫。艾滋病是瘟疫。再如事实方面的融会贯通,要能够前面的东西能拿到后面来讲,后面的东西要能拿到前面来 讲。比如前面写了男朋友不愿用避孕套,造成了怀孕。后来他又不和你结婚,不但不结婚,后来还报告了你。那么在问到男朋友为什么不愿用避孕套时,你就不应该 只说他说他不喜欢用。应当说:他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其实他和我恋爱,发生关系只是想玩,想要性关系。他没有真正爱过我。
另外,申请人也应当主动学习,问别人移民官问什么问题,也可以看看我写的面案技巧,定有帮助。有一点希望申请人注意,千万不要听你的朋友以 下的话:没问什么问题,就问了几个就结束了。被批准的人往往会说这样的话。这不是经验,是言过其实。庇护面谈是很深的学问,是一场艰苦的战斗,且不要以为 面谈只是将自己受迫害的事陈述一下而已。你几乎没有机会去陈述,你要准备回答问题,有些问题是非常刁钻的。
第三个因素实在是律师楼的水平问题。一个好的律师楼,应当知道就某一个案子移民官会问什么问题。培训的过程应当能把移民官问的问题90%以 上都培训到。不但知道什么问题,而且应当知道根据案例精神,什么样的答案最好。可惜的是目前许多事务所只能培训到一些事实,如时间,人物,地点,环境,再 深一步的培训就没有那个水平了,结果面谈时很多问题申请人没有准备,只能是随机应变了。水平高的申请人能够随机应变,但水平低的申请人就为难了。我以前建 议过,申请人最好在面谈前请第三者培训一下,问一些问题,这样必然发现自己的律师楼没有培训到的东西。三个臭皮匠抵得一个诸葛亮就是这个道理。各个律师楼 都有自己的套路,难免带有局限性,申请人找别家律师楼提几个问题实在可能是最好的办法。还有,培训应当是写案子的人培训,写案子的人有自己的考虑。单找翻 译培训虽然很重要,但不是一个好方法。
决定庇护面谈成功率的六个因素(五):是否保持合法身份
一,B-2 签证六个月,有人建议等到第五个月再申请。一个基本的常识是,你既然受到了迫害,而且是在中介的帮助下造了一些假文件才获得来美的签证,你就是来申请庇护 的,为什么不早些申请?申请晚了容易使移民官认为你的申请是“After Thought”,即临时想起,也就是说你并没有受到迫害。
二,有人说合法身份面谈以后不能像非法身份的那样在14天拿到结论,往往要等两三个月。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你想拿一个拒绝信(介绍到法 庭)你还是想拿一个批准信。合法身份的面谈容易成功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什么不等三个月拿个批准信,而要去拿个拒绝信到法庭打官司三年呢?究四个月长还是七 个月长?等到五个月后去申请面谈时已经六个多月了,14天后去拿结论已经是七个月了。而来了就申请虽然要等三个月才有结论,但它的总时间是四个月。当然有 的是等得时间还长些,不过也有等一个星期就批下来的。
三,有人说合法身份的人最终不批回到原来身份不能打庭,这是完全错误的。我反复说过可以在身份到期后写一封要求介绍信(Courtysey NTA Request)
写给移民官Tonya Burdine。 这些在在庇护办公室和律师协会的会议中庇护办公室都说过,查得到。我们一直是这样做的。但争着眼睛说瞎话的人还是大有人在。
四,更有甚者,有人说合法身份的面谈不成功就会被递解出境,这实在是不存在的事情。
五,对F-1的学生来说,面谈不成回到学生身份后还有四条途径解决身份问题:再申请(不是打庭)放弃学生身份要求介绍的法庭打官司,结婚,工作绿卡。可惜的是有些事务所把学生给坑了,叫人家放弃学生身份去申请,把路变窄了。
六,我在为什么合法身份的庇护面谈容易成功一文中谈到懒惰的或太忙的移民官可能批准你的案子算了,不愿意花一个上午写个拒绝意向书(通常四 页),对移民官来说,批个案子或拒绝个案子实在是家常便饭。举个例子,有个黑人移民官(恕不提名)面谈时全问些刁钻的问题,他当移民官已经十三年了,可以 说是个老油子。他的特点是,非法身份的他几乎全部拒绝。合法身份的他几乎是全部批准。如果你是合法身份,案子尚可,你碰到他的话你就会得到批准,如果你是 非法身份,那你就准备上庭吧。请网友想想吧,怎样的决定是明智的?当然是合法身份面谈成功率高。
七,经常杀手也只好批,为什么呢?因为他写不出像样的理由,只好批了作罢。我们去年一年碰到九次杀手,Sharan Win 一次,批了,Medeline 一次,批了。Gilbert 四次,一个直接批,两个通过反驳批的,一个拒绝。Nora 批了一个拒了一个,Michelle 拒绝。如果这些申请人是非法的,那他们一定都回遭到拒绝。但因为他们是合法的,大部分得到了批准。
八,有时反驳会成功。合法身份的人如果移民官要拒绝,他必须详细地写明理由,并且给你10天 时间补充材料,解释,反驳。如果是非法身份,你就没有这个机会,拒绝信都是简单的列出千篇一律的理由。真正的理由你并不知道。有时移民官会在法律或事实方 面有错误。反驳一下倒又批了。举个例子。我们有个H-1 的申请人,移民官想用一年期来拒绝,说保持合法身份的只是指学生。我们做了详细的法律上的反驳,结果移民官认为我们说的对,又批了。再举个例子,有个移民 官拒绝意向书中的主要理由是“你一会说你是在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堕胎,一会说在南京鼓楼医院堕胎。我不相信你一个上午同一个时间会在两个医院堕胎。” 我们反驳信中附上了从网络上下载的介绍这个医院的英文文章,表明这个医院正式名称是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但名字太长,很绕口,这它 靠近南京鼓楼,所以南京一般市民常常叫它鼓楼医院。移民官转而批了这个案子。如果是非法身份,一定是介绍到法庭,你都不知道拒绝的原因是什么。反驳成功的 案例都有案可查,欢迎有疑虑的网友来律师楼查阅。
学生面谈失败回到学生身份后解决身份的四条途径
第一,继续读书,毕业后找个工作,通过工作的方式获得绿卡。
第二,结婚。和绿卡持有者或公民结婚都可以。后来身份黑掉的学生也可以采取这一方式。
关于结婚还有一种方式,即双方都失去了身份,都在打庭,也可以结婚,在法庭上要求把自己的配偶加上去,这样一方赢得了官司,另一方也就跟着解决了。
第三,出现了新的情况,再次以学生身份向庇护办公室再次申请庇护,再次面谈。这种情况下,庇护申请表直接寄给庇护办公室。
第四,给庇护办公室写一封信,说明家庭情况出现了变化即不能供给读书了,现在不读书了,要求把原案子介绍到法庭,到法庭去打官司获得庇护。这种方法不叫重新打开,只是要求介绍,律师只写一封短信即可,最多花十分钟,不能要求客户支付上千元费用。
这第四点是本文的重点。其实这一点我在这个网上不同的地方已经谈过,在我们的网站上也谈过。但最近又有几位学生向我反映,几个“律师楼”的 小姐告诉他们,他们必须放弃身份才能申请庇护,否则就一次面谈机会,面谈失败后移民局会叫你回到学生身份,不能打庭。有的甚至说要放弃学生身份才能申请, 怎么能用两种身份同时进行呢?还有的说学生身份面谈后要等待,不能像没有身份的人那样面谈后十四天就有结果。有的甚至等半年都没有结果。所以最好放弃学生 身份。
我听了义愤填膺,决定写这篇帖子。我希望网友把这个帖子打印下来,再听到这种毫无经验不学无术的人瞎扯就给他们看看这个帖子,帮助教育教育他们,因为他们这样说不知坑害了多少人。
首先要明白,学生身份的人回到学生身份后是可以打庭的。方法是写信给庇护办公室。信的题目叫“Courtesy NTA Request” 洛杉矶庇护办公室负责这方面工作的移民官叫Tonya Burdine. 信要写给她收。信寄出后一般两三个月就会收到法庭的通知,叫你什么时间出庭。这一信息我们在我们的网站上早已说明。在“庇护问答”第十八题。可惜那些不学 无术的小姐不学习,也没有经验,到现在还在说回到学生身份不能打庭,什么只有一次机会等等。
第二,什么叫以两种身份同时进行?逻辑混乱。F-1 是种身份,庇护是一种行为,不是身份。凡在美国的外国人,不管何种身份都可以申请庇护。学生为什么不能?
第三,放弃学生身份面谈成功率就大大降低。原因是移民官在拒绝非法身份的申请时,几分钟就可以拒绝,不需要详细地说民理由。而对合法身份的 人,移民官必须首先写一个拒绝意向书,详细地说明和分析拒绝的理由,往往要花一个上午。意向书寄出后还给十天的时间申请人可以反驳,解释或补充材料,收到 申请人的反驳后移民官必须认真考虑然后做出最终的决定。正因为如此,以下三种情况合法身份的人就容易获得庇护:1,移民官懒惰或没有时间写拒绝意向书,批 了了事。2,杀手也经常不得不批,因为她找不到像样的理由拒绝,写不出拒绝意向书,只好批。3,移民官有时会搞错,解释一下,补充点材料她又批了。
以上好处非法身份的人是得不到的。作为一个办案的人,人家把自己的命运交给你,你应当尽一切努力使人家面谈就通过,不要去受法庭的折磨。作 为一个申请人,你应当尽一切努力争取在面谈通过,凡有利于面谈通过的事就应当去做。凡不利于面谈通过的事(如放弃学生身份,不提供旁证材料等)就不要去 做。就我们律师楼过去一年的经验看,合法身份的人面谈成功率在90%以上,很少有被拒绝的,而非法身份的人成功率只有60%左右。你愿意提高面谈的通过 率,你就不要听那些不学无术毫无经验的人的误导,保持合法身份去面谈,不要轻言放弃。当然也有个别申请人因某些原因不想保持合法身份了。但原因一定不能是 “回到学生身份不能打庭。”能打庭!
至于说合法身份的人不能面谈后十四天内拿到结果的说法很好笑,也不懂得基本的算术。究竟是三个月更长还是三年更长?你宁愿在第十四天去拿个 拒绝书,去打官司三年获得庇护而不愿等三个月获得庇护吗?再说一遍合法身份的人面谈的成功率几乎高于非法身份的50%。难道你愿意为了早日拿到结果,不管 是好是坏,而放弃50%的成功率吗?
我对那些建议学生放弃身份的人很气愤,所以本贴语句有些激动。学生除了以上四种途径外当然也还有别的少数途径,比如投资移民等。这里就不去 说了。本文的重点是告诉网友,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掌握法律,同时教育那些不学无术的人,叫他们不要再坑害客户,不要再叫人放弃学生身份。
Well-founded fear 充分理由的恐惧释疑
有网友早已提出请我解释一下Well-founded fear. 迟复为谦。现解释如下:
有充分理由的恐惧是一个庇护标准。也就是说,你要获得庇护,就要证明自己有充分理由的恐惧,害怕未来的迫害。否则就不能获得庇护。申请人可 以从两个方面证明自己有充分理由的恐惧。一是过去受到了迫害。法律规定,凡过去受到迫害的人就可以假设他有充分理由的恐惧,即回国会受到迫害。二是过去没 有受到迫害的情况下证明自己因某种原因害怕将来回国会受到迫害。
过去没有受到迫害想证明害怕未来的迫害,即有充分理由的恐惧的判断标准由两个:主观上害怕;客观上害怕。只要提出了庇护,主观上的害怕已经 确立了。难在客观上。法律是说"objectively reasonable". 这意思是说一个正常的人在同类情况下也会害怕。证明一个正常的人在同样情况下也会害怕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申请人已经被“singled out for persecution" “被挑出来要迫害”;二是证明母国对同类人有系统的迫害(这时就不必证明已经“挑出来了”)
法律条文难懂,让我来举几个个例子说明。
一,中国执行一胎化。我在美国生了三个孩子,害怕回国会被绝育,因此要求庇护。这样的案子会被拒绝(当然面谈时碰到好的移民官也可能得到批 准,但这不能说明问题,因为移民官拒绝或批准案子非常随便。)原因是一个正常的人在同类情况下不大可能会被绝育。根据是美国国务院人权报告没有报到过在美 国多生了孩子回国后被绝育的情况。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客观证据,证明有谁因此而被绝育过。所以“充分理由恐惧”的第二个成分,即客观上的成分没有建立起来, 或不成立,所以案子会被拒绝。
但是这样的案子如果有以下情况就可能得到批准:“Singled out". 挑出来了。如陈词中有以下情况就是挑出来了:计生办发现我有了三个孩子,而且没有身份,早晚会回国,她们说我一旦回国必须绝育。
二,以下的案子就不必证明被挑出来了:我是??功领导人,在美国多次组织游行示威,写了好多宣传??功的文章,我提供的大量文章证明中国系统地迫害??功领导人。这样的案子就符合客观上的成分。
三,我在美国练了??功,是一般成员。中国迫害??功练习者。我害怕回去受到迫害。很难证明中国系统地迫害一般成员,你又没有被挑出来,你 的案子会遭到拒绝。这个案子另外一些使人难以相信的是。你既然早知道中国迫害???功,你为什么在美国还要练?中国政府怎么会知道你是练??功的?所以你 的害怕只是想像。没有事实根据。
四,我在美国信了基督教,参加教会多年。我担心回国会受到迫害。这样的案子会遭到拒绝。原因是客观上的恐惧很难成立。中国也有基督徒,他们 也没有都受到迫害。一个正常的人在同类情况下是不会害怕的。当然你碰巧参加的是个中国政府认为的邪教又是另一个问题了。但如果对这个邪教没有系统的迫害, 你还是要证明你已经被挑出来了,要迫害你。否则也难以获得庇护。
另外,充分理由的门槛比较低,最高法院说有10%的恐惧就可以了。相对于取消递解,门槛就高了。过去没有受到迫害要得到取消递解仅仅“有充 分理由的恐惧”还不够。因为它的标准是“Clear probability of persecution", 即很明显会受到迫害。取消递解主要是对那些因某种原因不能获得庇护但回国后又明显地会受到迫害的人给与的保护。比如你在美国是民主党领导人。你失去了身 份,黑了多年,一年前中国政府就发现你是领导人,要迫害你,但你事发后等了一年才提出庇护。那么你就没有在事发后合理的时间申请庇护,因而不给你庇护,但 你可以申请取消递解,因为取消递解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对最近网上流行的几个错误观点的批评(一):中老年人不是烫手山芋
我发这篇帖子完全没有个人攻击的意思,我对事不对人,主要是批判几个容易引起混乱,误导网友的一些看法。
一,“办理庇护的各律师楼事务所,大概都知道35岁以上的客人象烫手山芋,难于申请,而且年龄越大,譬如40岁50岁60岁越难办理。”这 种说法毫无根据,完全是蒋先生的信口雌黄。我相信大部分律师事务所不是这样看的。蒋发了这个帖子后我已经收到四个来函,问这是怎么回事。我告诉他们蒋是在 胡扯,根本没有事实根据。所以请要申请庇护的中年或老年人不要相信这一说法。年长的有年长的优势,用蒋自己的自相矛盾的话说:“而年龄在40岁以上的人则 不同,他们经历了人世沧桑,知道事情的轻重,处理世事有经验,尤其4丶50岁的妇女更是精明,通常人们把她们处事拿来作为判断事物的一个指标,他们眼光当 然比年轻孩子们准确。”所以请网友不要相信年长的是“烫手山芋”的说法。蒋的一些进一步的论证也都是基于他自己的想象。他自己说法也戳穿了他自己的想象。 记得吧,两个星期前在这个网上公布,他二季度(尽管二季度还没有结束)做了31个案子,只有一个没批。(说的说听的听,相信不相信自己判断)既然他的客人 大部分是年长的,这些人不是都过了吗?怎么成了“烫手山芋”?当然蒋是在说“就我能做好这些烫手山芋,别人都不行,都到我这儿来做吧。”但事实并不是这 样,希望蒋先生不要为一己之利误导网友,造成思想混乱。
有意思的是蒋一边说那些客人多为学生的事务所不行,一边发帖子招徕学生什么“以F1身份来美超过一年,请尽快联络,我处不会骗你。”谁骗这些学生了?
顺便说一下,判断一个事务所的实力根本不是什么客人的构成,而且这是一个主观的,客人无法判断的方法。还不是事务所说了算吗?事务所难道会 把客人的名字,年龄都列出来给新来的客人看吗?不保密了?如不能这样,那就只能靠事务所吹了,任何事务所都可以说我们这儿年长者居多。干脆说“我们这儿成 功率是99%”好了,那不是更加可以吸引客户吗?弄一个客人无法判断的标准叫客人去据以判断实在是莫名其妙。
本人早就说过,判断一个事务所好坏的标准是办案人对法律的了解,办案的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客人的构成根本就无法判断。蒋创造了这 个标准目的只是吸引客户而已。他近来发表的六篇文章的核心都是“都到我这儿做吧。”而不是教客户怎么做,给网友解答问题。我会一一批判。
对最近网上流传的几个错误观点的批评(二)学生什么时间申请的问题
一个人在这个网上发帖子的主要目的有两种,协助同胞解决一些庇护的问题,使更多的人通过庇护。另一种则完全是出于私心,招揽客户。后者的因为目的不纯,往往会提出一些奇谈怪论,自相矛盾的提法。请看以下提法:
某君在极力劝说学生尽快申请庇护的文章末说:“记住,庇护申请有一个“一年期”的时限,这是针对所有非移民身份申请庇护者,F1身份也不例外,入美超过了一年期这个门槛,你的申请难度将会增加太多,甚至可能与以庇护申请获得绿卡无缘。”
首先,这句话有法律错误。一年期不是针对所有“非法移民身份”申请庇护者,而是针对所有申请庇护者,不管你是合法还是非法。如果是针对非法移民,那么F-1学生不是非法移民,就不应当是针对的对象。这篇文章就不该发。该君对法律一窍不通,常常提出些奇谈怪论。
第二,庇护法规定,F-1 学生不存在个一年期的问题,他们可以在第二年申请,也可以在第三年申请。没有该君说的甚至可能与以庇护申请获得绿卡无缘。请不要吓唬那些超过一年期的学 生,他们照样可以申请,而且因为他们是合法身份,所以通过率可能还很高。该君吓唬学生的目的无非是“赶快到我这儿办呀”。
人在利令智昏的情况下往往忘记自己刚刚说过什么,于是自打嘴巴。该君在发表“F1庇护注意事项”(其实就谈了一个事项:赶快到我这儿办,否 则就办不成了)前两天刚刚发表了一篇“以F1身份来美超过一年,请尽快联络,我处不会骗你”,其中套红大字说“请尽快联络,时机稍纵即逝”,急切之心溢于 言表。
就是在那篇文章中,该君在挖苦了许多不可能成功的庇护方法以后说:“请联络我们,尽快联络,了解了蒋品超是谁,你就知道你成功的信心在哪 里。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发帖谈是论非,掘人骂娘,但不是每个人都具有能成就你的实力”。看吧,一件事情反过来覆过去说都是他有理。前两天刚刚说过我蒋品超 有办法帮助超过一年的学生,几天后又说要尽快申请,超过了一年就与绿卡无缘了。
更有意思的是该君刚刚在另一篇帖子中讽刺挖苦了那些主要客户是学生的事务所,说它们不行,而他主要的客户构成是中年老年人,沾沾自喜,说明 自己实力强,现在却连发两个帖子,招揽学生,不管是刚来的还是超过一年的。刚来的要马上办,否则就办不成了。超过一年的也可以办,找到我蒋某就能办成。究 竟什么是对的?
法律就是法律,不是该君想怎么改就怎么改的问题。学生申请庇护可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案例决定什么时候申请。比如,你在中国未婚先孕被迫堕胎,你大学即将毕业,担心毕业后找不到工作,你就可以在现在提出申请。
关于一年期的问题我以前谈过。但蒋不去学习,为了招揽客户自相矛盾的乱说一通,望网友擦亮眼睛。我现在把那段法律引用如下:
“yanzilinn 发布于: 2010/12/30, 10:30 pm
--------------------------------------------------------------------------------
二楼队这个问题怎么还会有怀疑?过去有一网友,问过这个问题,请了解法律的人提供法律条款说明这个问题,我在网上发表了如下文章,引用并翻 译了法律条文说明只要保持学生身份或别的合法身份,在身份有效期间什么时间申请都可以,但在身份到期后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庇护。我现在再把该法律条文 的英文和我的翻译和说明发一下,希望申请人们能明白是怎么回事:
关于一年期的问题
对于说不能办的“律师”就不要再去找他们了。连这点点庇护法的基本常识都不知道还给别人办什么庇护。我反复发帖子的目的就是让申请人自己掌握法律,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对那些坑害人的“律师”,对那些不学无术,毫无经验的人说“不”。
以下是C.F.R.208.4 的规定。C.F.R. 是联邦法规。
(2) One-year filing deadline.
(i) For purposes of section 208(a)(2)(B) of the Act, an applicant has the burden of proving:
(A)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that the application has been filed within 1 year of the date of the alien's arrival in the United States, or
(B)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asylum officer, the immigration judge, or the Board that he or she qualifies for an exception to the 1-year deadline.
(ii) The 1-year period shall be calculated from the date of the alien's last arrival in the United States or April 1, 1997, whichever is later. When the last day of the period so computed falls on a Saturday, Sunday, or legal holiday, the period shall run until the end of the next day that is not a Saturday, Sunday, or legal holiday. For the purpose of making determinations under section 208(a)(2)(B) of the Act only, an application is considered to have been filed on the date it is received by the Service, pursuant to § 103.2(a)(7) of this chapter. In a case in which the application has not been received by the Service within 1 year from the applicant's date of entry into the United States, but the applicant provides clear and convincing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mailing the application within the 1-year period, the mailing date shall be considered the filing date. For cases before the Immigration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 3.13 of this chapter, the application is considered to have been filed on the date it is received by the Immigration Court. For cases before 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the application is considered to have been filed on the date it is received by the Board. In the case of an application that appears to have been filed more than a year after the applicant arrived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asylum officer, the immigration judge, or the Board will determine whether the applicant qualifies for an exception to the deadline. For aliens present in or arriving in the 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the 1-year period shall be calculated from either January 1, 2015, or from the date of the alien's last arrival in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ing the 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whichever is later. No period of physical presence in the 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prior to January 1, 2015, shall count toward the 1-year period. After November 28, 2009, any travel to the 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from any other State shall not re-start the calculation of the 1-year period.
(3) Prior denial of application. For purposes of section 208(a)(2)(C) of the Act, an asylum application has not been denied unless denied by an immigration judge or 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4) Changed circumstances.
(i) The term “changed circumstances” in section 208(a)(2)(D) of the Act shall refer to circumstances materially affecting the applicant's eligibility for asylum. They may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A) Changes in conditions in the applicant's country of nationality or, if the applicant is stateless, country of last habitual residence;
(B) Changes in the applicant's circumstances that materially affect the applicant's eligibility for asylum, including changes in applicable U.S. law and activities the applicant becomes involved in outside the country of feared persecution that place the applicant at risk; or
(C)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who had previously been included as a dependent in another alien's pending asylum application, the loss of the spousal or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to the principal applicant through marriage, divorce, death, or attainment of age 21.
(ii) The applicant shall file an asylum application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given those “changed circumstances.” If the applicant can establish that he or she did not become aware of the changed circumstances until after they occurred, such delayed awareness shall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determining what constitutes a “reasonable period.”
(5) The term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in section 208(a)(2)(D) of the Act shall refer to events or factor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failure to meet the 1-year deadline. Such circumstances may excuse the failure to file within the 1-year period as long as the alien filed the application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given those circumstances. The burden of proof is on the applicant to establish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asylum officer, the immigration judge, or 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that the circumstances were not intentionally created by the alien through his or her own action or inaction, that those circumstances were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alien's failure to file the application within the 1-year period, and that the delay was reasonabl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Those circumstances may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i) Serious illness or mental or physical disability, including any effects of persecution or violent harm suffered in the past, during the 1-year period after arrival;
(ii) Legal disability (e.g., the applicant was an unaccompanied minor or suffered from a mental impairment) during the 1-year period after arrival;
(iii) 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 provided that:
(A) The alien files an affidavit setting forth in detail the agreement that was entered into with counsel with respect to the actions to be taken and what representations counsel did or did not make to the respondent in this regard;
(B) The counsel whose integrity or competence is being impugned has been informed of the allegations leveled against him or her and given an opportunity to respond; and
(C) The alien indicates whether a complaint has been filed with appropriate disciplinary authorities with respect to any violation of counsel's ethical or legal responsibilities, and if not, why not;
(iv) The applicant maintained 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 lawful immigrant or nonimmigrant status, or was given parole, until a reasonable period before the filing of the asylum application;
(v) The applicant filed an asylum application prior to the expiration of the 1-year deadline, but that application was rejected by the Service as not properly filed, was returned to the applicant for corrections, and was refiled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thereafter; and
(vi) The death or serious illness or incapacity of the applicant's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a member of the applicant's immediate family.
对英语不大好的网友,以下是简单的总结:
一年期从最后进入美国那天算起到向移民局邮寄申请那天止。
如超过一年,有两类大的情况可以谅解,也就是说还可以申请。一是变化了的情况,二是特殊情况。
变化了的情况指母国国情的变化,美国法律的变化,个人情况的变化。但必须在情况变化后的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庇护,在考虑何谓“合理”时,应考虑申请人什么时候知道这种变化了的情况。
特殊情况包括:生病,法律无能(如无大人陪伴的小孩,精神毛病等);律师不负责给耽误了;以上“C (iv)" 所说的保持合法身份;家里有人死了,病情严重等。
以上特殊情况发生后也是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出申请。比如如果你失去了学生身份,那么你就应在失去身份后三个月左右,最好三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否则有不让申请了。当然你在合法期内申请更好,那样你就不必要向移民官解释你为什么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申请了。在比如说,律师不负责任。你本来是来美后第 十个月和律师签订的合同,告诉了他们你快到一年了,但律师楼第十三个月才给你递件,你应当在第十四或第十五个月提出庇护。如果你等了半年或一年才递件,移 民官可以以你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申请而拒绝你的庇护。
你是学生身份就是“保持合法身份”当然可以申请。”
对最近网上流传的几个错误观点的批评(三)庇护的专业知识是什么
庇护是一种专业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一种专业就有它的专业知识。那么庇护的专业知识是什么呢?那就 是对庇护的了解,是对庇护的“懂”。具体说来,庇护的专业知识首先就是对庇护法的了解,美国是个法制国家,庇护这一项目的建立是由法律确定的。不管是移民 官或法官,理论上都是在执行庇护法。因此作为帮助他人办庇护的人的专业知识首先是对庇护法的了解。否则只能是瞎子摸象。
举例而言,2005年新身份证法之前,法律规定,申请人说得可信就可以了,法官不得要求旁证。2005年后就不行了。因为法律规定,即使说的可信,移民官也可以以缺乏旁证而拒绝申请,懂得至一点,一个办案人应当要求客户尽量提供旁证,这样才容易自面谈时通过。
再举个例子,移民上诉委员会和第九法院都有案例,说明一胎化的迫害是终身的,也就是说申请人现在还在受迫害,这就解决了许多申请人和办案人 的一个问题:被迫堕胎已经三十年了,还能申请庇护吗?一个办案人如果不了解这些法律,可能会认为这样的案子确实难办,这样的申请人是烫手山芋。拒绝协助这 些人申请庇护。
不言自明,庇护的专业知识首先就是对庇护法的了解。这些专业知识有100多页的法律法规,成万个案例分析。对案例分析的了解是所有律师掌握 庇护知识的最重要的途径。大家可能还记得我发的“前车之鉴”吧?那些案子告诉我们什么样的情况得不到庇护。一个办案人如果了解此类知识,就可以避免类似的 错误,更好地帮助客户。可笑的是有人提出,庇护的专业知识重在迫害知识而不是法律知识。怎么会出来这类奇谈怪论呢?
以该君的说法,庇护申请人自己受到了迫害,了解了迫害,那就有了庇护的专业知识,那他们就没有必要找律师了,自己去办好了。
其实该君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提出这个问题了。半年前他就提出好的律师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在当事国受到了迫害。当时我就指出,这既不对也不合事 实。真正的好的律师很少有在当事国受到迫害的,就华人圈子的律师,恐怕没有一个在中国受到了迫害。蒋品超在其帖子的设置上说明他是陆四学生领袖,做过四年 监狱(他是不是学生领袖没人知晓,就连免费给他办庇护后来又去法庭告他的学生领袖郑存柱也不知道他陆四究竟干了什么,他自己也从来没有说明他在陆四究竟干 了什么--这些网上都有记载,搜索一下便知)就算他说的是真的,中国的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经二十多年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他那点经历(或叫知识)对庇护申请 人有多大帮助实在令人怀疑。比如,他的“迫害知识”对一胎化的案例就毫无一点关系。这可能就是他令人作呕地他把一胎化庇护说成是“对女性生殖器官的摧残” 的原因吧。另外,那点“迫害知识”对过去未受迫害,担心将来的迫害的案例又有什么帮助呢?我当时就指出,蒋先生尽可以说明自己陆四受过迫害,坐监四年,在 某些方面可对受到迫害的人提供一些直接的帮助。但要把这种受到迫害作为判断律师的第一标准,就太夸大了,既然别人都没有受到迫害,只有你蒋品超受到了迫 害,那大家都到你那儿做好了,你做得了那么多吗?
一个人在网上强调一下自己的优势,吸引更多的客户,这本来没有什么错。但要把那点优势扩大化,把自己的优势说成是普遍真理来教育网友,这就出现了一个误导问题。
我本以为沉寂了几个月的蒋先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谁知他不但不认识,近期反而再次强调这一点。近期的帖子有以下一些错误的言论,可能误导网友。
“就其实,庇护是美国政府对外国受人权迫害者的保护。它首先上一项政策,然后才是为执行这项政策而衍生出来的法律。——有人曾反对我说庇护 是政策,强调庇护只是法律,这是本末倒置,不懂常识。”首先庇护并不是“美国政府对外国受人权迫害者的保护”。 庇护法规定庇护是给因五种原因而受到迫害的人的保护,人权放面的迫害仅仅是一个部分,例如,陆四的迫害是个政治问题,不是人权问题。蒋先生不懂法在这儿乱 讲。连美国的法律和政策都搞不懂,政策是执行法律的。哪有先有政策再有法律的?就庇护法而言,1996年移民改革法更加明确了庇护的问题,规定了许多法 律。有了这些法律,联邦政府才出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国会如无立法,美国政府也不会出个政策来办庇护。所以政策是执行法律的,是美国法律的衍生。
“我记得有人为了与我争胜,当我告诉网友们说庇护面谈时移民官将会深入的问到这些时,其否定说根本不会问这些,这是睁眼讲瞎话,移民官不问 这些问什么。对于睁眼讲瞎话的这种人不要拿了自己的命运去豪赌,这代价太大了。”这种无中生有的诬蔑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我办庇护十二年,培训客户时一贯告 诉客人移民官会问这类细节,而且我培训时比这更细的还多的很,要你蒋品超来教我?与你“争胜”?你有什么值得我和你争胜的?你办庇护也就是三年,一次面谈 翻译的实践经验都没有,你跟本就没有看到或听到移民官是怎样问客人的。你更没有打过一个官司,写过一个上诉信,对庇护法一知半解,甚至根本就不知道。而我 2003年就出版了世界上唯一一本系统论述庇护的专着。 争胜之说太高自己了吧。
蒋在最近的帖子中结论说“如果一个人对中国的人权迫害一无所知,从来没有经历过,没有这方面经历与知识,即使你是再好律师,对客人的庇护申 请也无济于事。”这不等于说“他们别的律师再好也都不行,就我蒋品超有这方面的迫害经历,都到我这儿来做吧,不要到别的律师那而去做呀“ 蒋先生是不是最近没有客户了,为了吸引客户就无所不用其极了?你那四年的监狱生活对一胎化的庇护有什么关系?对在美国参加了教会担心回国受迫害有什么关 系?对那些在美国练了??功担心回国受迫害又有什么关系?所以事情不能走极端,把一点优势无限扩大化就会适得其反。比如现在庇护的人可能有一半以上是一胎 化庇护。根据你蒋先生的逻辑,你在中国没有被强迫堕胎过,也没有被绝育过,因而你没有这样的经历。按照你的逻辑,一半以上的客人会说”不要到蒋品超那儿去 做了,因为他没有这方面的经历。“
事情说过头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你在设置中说自己有三个顶尖律师,从而让人们相信你的实力,都到你那儿做。但我敢保证,你那三位律师没有一个在中国受到迫害,按照你的逻辑,他们有什么用呢?那么你又何必把他们列出呢?
如果蒋先生还不服气,还认为他的好的律师的第一条件是自己的受迫害的经历,是“迫害知识”,也可以,但是你必须承认以下事实,否则你就很难 自圆其说:一,那个骂你是骗子的客户的案子是因为你没有一胎化迫害的经历造成的。二,你自吹的二季度32人只有一人没通过的那三十一人都是坐监狱的案子, 没有一胎化的案子。正是因为你有坐监狱的经历,这三十一人才得以在你的帮助下成功。很对不起我说你自吹,但考虑到你以前经常化名自己在网上和自己对话,吹 捧自己,那么你的诚信就失去了,你的话就令人怀疑。根据你说的找你做的大部分是成年人,是40 多岁的妇女,我想那三十一个人中,很多都是一胎化吧,你没有一胎化迫害的经历不是也帮这些人办成了吗,而且成功率那么高吗?那么你的理论不是被你自己的事 实不攻自破吗?利令就会智昏,就会搞一些不能自圆其说的奇谈怪论。
对最近网上流传的几个错误观点的批评(四)F-1 一年期问题
我对蒋先生没有个人恩怨,我甚至都不认识他。我对他的批评也只是限于他在庇护的错误提法,免得他的那些观点误导网友。
我过去就讲过,蒋先生不懂法讲法每讲必错。昨天他又讲法了,叫做“F1留学生申请庇护:(二)解决超过一年麻烦的几种途径”。蒋先生要介绍 他自己怎么解决问题的以便吸引客户,尽管讲。谁也不必要说三道四,但是如果他要讲庇护法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如果他篡改庇护法,又可能造成误导,那我抱着 对网友负责的态度,只好出面纠正他的错误。
在上述帖子中,蒋几乎说F1来美超过一年自己就不能办了,除非有他说的几种情况,还可办,因为F-1超过一年有了“众所周知的麻烦”。但庇 护法并不是这么说的。关于庇护法是怎么说的,我多次介绍过。就在前几天我还在“对最近网上流传的几个错误观点的批评(二)学生什么时间申请的问题”的帖子 中引用了英文的法律条文向大家介绍过。可蒋对法律条文不感兴趣。还是在这儿乱说。让我把法律的翻译再公布一下,然后来看蒋错在什么地方。
“一年期从最后进入美国那天算起到向移民局邮寄申请那天止。
如超过一年,有两类大的情况可以谅解,也就是说还可以申请。一是变化了的情况,二是特殊情况。
变化了的情况指母国国情的变化,美国法律的变化,个人情况的变化。但必须在情况变化后的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庇护,在考虑何谓“合理”时,应考虑申请人什么时候知道这种变化了的情况。
特殊情况包括:生病,法律无能(如无大人陪伴的小孩,精神毛病等);律师不负责给耽误了;以上“C (iv)" 所说的保持合法身份;家里有人死了,病情严重等。
以上特殊情况发生后也是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出申请。比如如果你失去了学生身份,那么你就应在失去身份后三个月左右,最好三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否则又不让申请了。当然你在合法期内申请更好,那样你就不必要向移民官解释你为什么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申请了。在比如说,律师不负责任。你本来是来美后第 十个月和律师签订的合同,告诉了他们你快到一年了,但律师楼第十三个月才给你递件,你应当在第十四或第十五个月提出庇护。如果你等了半年或一年才递件,移 民官可以以你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申请而拒绝你的庇护。”
明白了上述法律,让我们看蒋的第一个错误。法律明明说保持合法身份是可以得到谅解的,也就是说还可以在到美国后的第二年,第三年申请。一个 F-1的学生如果在两年前到美国之前在中国参加家庭教会而受到了迫害,他今天照旧可以申请,不存在蒋所说的麻烦。再如,一个大三的学生如果在国内被迫堕胎 过,虽然她来美三年,但她还是可以申请的,不存在蒋所说的麻烦,因为法律允许她现在申请。而蒋所说的四种解决办法中没有一条是说来美前就受到迫害的学生。 他的意思显然是这样的人超过一年就不能申请,所以要另想办法。这是对庇护法的无知的表现,F-1 学生切勿上当,如果你在国内受到了迫害而你现在还是F-1身份,那么你就可以自己申请,不必要非走蒋的某些歪路子。
蒋的第二个大错误是变化了的情况出现后要在一年内提出庇护。他说“(4)在美发生受当事国迫害的足以被庇护的事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首先 我对这句话读 了五遍还没有完全能请蒋是在说什么。网友们看得懂吗?我真怀疑蒋是不是真的是中文系毕业。他的意思大概是说 (1)发生了一个事件,(2)这个事件是发生在美国还是中国我到现在还搞不清。(3)这个事件与学生的庇护有关系;(4)学生可以在这个事件发生后一年内 提出庇护。
其实蒋所说的就是移民法说的“变化了的情况”的一种,即“母国国情的变化”。蒋所说的在情况出现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有三个错误。第一,对 F-1学生来说,只要是合法身份,不一定要在一年内提出。举例而言,一个练??功的学生在96年来美,1999年7月开始迫害??功。他不一定非要在 2000年7月前提出申请。他可以在2002年申请,因为他是合法身份。第二,必须在合理的时间提出。合理的时间一般被认为是三个月。否则又不准申请了。 例如,我们刚说的那个学生如果在2000年失去了身份,那么他必须在失去身份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如果他在99年1月就失去了身份,那么他就必须在迫害开 始后(7月)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庇护,也就是说在10月之前提出。第三,什么时间知道变化了的情况也是个考量的因素,不一定就要在“一年内”申请。例如你在 中国参加了一个教会。中国在2008年3月开始迫害这个教会,但因某种原因,你直到2010年三月才知道这件事,你同样可以在知道后的合理的时间提出庇 护,不一定像蒋说的那样必须在一年内提出。记住,不是一年内而是合理的时间,这是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说一年内,而是说合理的时间,一般说合理的时间是三 个月。如果真出现这种情况你到第十个月才申请,那么你将遭到拒绝。
蒋可能是因为不懂庇护法或者不重视庇护法(他只重视他的迫害的经历)或者是逻辑混乱,本来发个帖子是为了吸引客户,但他那个“F1留学生申 请庇护:(二)解决超过一年麻烦的几种途径”除了第一条可能适合学生外,其他几条实际上讲的都是非法身份的人或叫来美超过一年而且失去身份的人,根本不适 用F-1。即使第一条,即回国一下回来说受到了迫害,也是很拙劣的办法。学生回国往往是假期,本来就是回国探亲,预备好回来的,这种办法的可信性很小。你 完全可以用你三年前在中国受到迫害来申请庇护,何必多此一举?申请家属来美探亲,家属申请,把自己带上。这种办法倒也可以,但学生必须是在21岁以下。这 种办法是谁都知道的办法,有什么值得吹嘘的?第三种办法,即结婚,由配偶申请带上自己,结婚谈何容易,这不是哪个律师楼来决定的,因而也不能说是哪个律师 楼解决问题的办法。第四种办法那叫不是办法,只是个理论的假设,因为中国发生情况变化不可能是由美国的那家移民中心来决定,所以这也不叫什么处理办法。
总之这样的帖子不能吸引客户,而且带有巨大的法律错误,只能给自己带来不良影响,不知道蒋先生为何要发这一根本不能吸引客户的帖子。建议你 好好学习一下庇护法,解决超过一年的方法有十几种,你这些东西实在是小儿科。比如单单“变化了的情况”这一条就可以有八九种利用的办法。变化了的情况包括 国内情况的变化,个人情况的变化和美国法律的变化。例如申请人在国内就参加家庭教会,两年后的今天家庭教会被破获,牵涉到了申请人。个人在美国四年后怀有 第三个孩子,出了状况,法律的变化也常常有,如原来以为帮北韩难民是帮助非法入境偷渡客,现在第九上诉法院决定不能这样看,属政治观点,可以申请庇护,等 等很多。
关于有两个孩子是否可以申请庇护的问题
我多次说过,除非另有情况,否则在美国生了两个或多个孩子不是申请庇护的理由。许多人认为,中国执行一胎化,我有两个孩子,回去后肯定会被强迫结扎,所以我应该能获得庇护。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
2008年10月10日,地处纽约的第二联邦上诉法院对有两个孩子是否可以获得庇护的问题作了全面的回答。那个案例的索引号码是: Shao v. Mukasey, 546 F.3d 138 (2008) 懂英文的网友可以在网上查,打上“546 F.3d 138" 即可,但必须用引号”“。
这个案子是个公布了的先例,三个申请人的案子一起决定的。三个人一个是姓邵的,一个是姓史的,一个是姓郭的。
邵姓申请人在中国有两个孩子,认为回国会被强行结扎。史姓申请人偷渡到美国后生了两个孩子。郭姓申请人在中国生有一个孩子,到美国后又生了一个孩子,她要求重新打开自己的案子申请庇护。三人的共同理由是回国会遭到强迫绝育。
上诉法院维持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拒绝了他们的上诉。
联邦法院同意移民上诉委员会对这类案子采取的个案三部曲的分析。一”政策“分析,即与个案有关的详细的政策分析。二,"违反”分析,即个案 中的事实是否表明申请人违反了一胎化政策。三,“执行”分析,即假使申请人满足了前两个条件,那么现在要看申请人是否能证明她的违反会在客观上招致当地的 惩罚,而这种惩罚会达到迫害的程度。以上三方面综合起来会使一个正常的人在同样情况下具有充分理由的对未来迫害的恐惧。
按照上述原则,邵并没有满足“政策”要求。在邵的情况下,如果第一个孩子是女孩,政府似乎允许再生一个孩子。邵没有清楚地说明这方面的政 策,所以很难说政府会认为他生了第二个孩子就是“违反”。即便是邵满足了“政策”和“违反”的要去,他也没有满足“执行”的分析。邵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 证据说明第二个孩子的出生会招致达到迫害程度的执行行为。”中国中央政府是禁止强迫堕胎的,其主要手法是教育和经济上的鼓励。
对史姓申请人的分析是,对于一胎化的执行,各地大不一样。中国并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政策,规定在国外生了两个孩子的人回国必须绝育。个别报道 是说回去的人有被绝育的,但这个别案例并不能说明申请人一定会被“挑出来”结扎。另外申请人并没有证明中国有全面地系统地对生有第二个孩子就强行绝育的现 象。案子中的事实表明,史回国的话顶多也就是受到经济上的惩罚,而这种惩罚达不到迫害的程度。所以一个正常的人在同样情况下不会害怕会被强迫绝育。
在郭姓案子方面,郭没有证据证明国情起了变化,因此她的案子可以重新打开。郭也没有提供“可信的,客观的,具体的”证据,证明她有着充分理由的恐惧。
联邦法院说,这些案子都没有“具体的,客观的,可靠的”证据,证明一个正常的人在同样情况下会怕被绝育。也就是说他们的恐惧在客观上是不成立的。
一胎化庇护中的二十一个错误
我在“一胎化案例注意事项“一文中谈到了一些注意事项。可惜有的事务所或律师楼并没有引起注意。案 子搞得很差,伤害了许多申请人。我的这篇帖子主要是给一些水平较差的事务所和律师楼看的。网友们也可以打印下来,给他们看看,帮我教育教育那些水平太差的 案子规划者。他们不学习,“埋头苦干”,需要你们的帮助。当然你也可以对比一下他们给你写的案子,看看他们是否也有我这里所说讲的错误。当然有些人不会虚 心学习的。他们会说“我们那样写也过了呀!”我要说的是不要根据面谈结果下结论。面谈移民官批准或拒绝案子时比较随便。碰到个好的移民官,案子太差也可能 得到批准。一个案子应当是过硬的。不能靠撞大运。根据我对十一个联邦法院案例分析的多年研究以及我所看到的一些案子,以下二十一个错误常常出现。希望网友 掌握自己的命运。把案子搞好,争取面谈就通过。面谈不巧碰到杀手,打庭也信心百倍,因为你的案子是过硬的。
1. 书面案例太短。不到半页。一般说,一个一胎化案例要解决五个问题:你是怎样怀孕的;你是怎样发现怀孕的;怀孕后有什么打算;计生办怎样发现你怀孕的。怎样 强迫堕胎的。半页纸的长度,断断不能把这些问题讲清楚。我最痛恨那种“写得多问得多的”的借口。那你就写一句吧。就问你一句?不管案子长短,一个一胎化案 例移民官一定会围绕这五个问题问。那么为什么不把它们写出来呢?可能不会写吧?不会写就别给人家办,否则害人害己。我曾经看到蒋品超的一个案例,不到十句 话。化五分钟就写好了。两千多元哪。
2. 面谈时不提供证据或旁证。美其名月打庭时再提供或找什么别的理由。傻瓜都知道有证据更容易通过。但有些人不知道怎样搞证据,什么证据,于是找出各种借口, 还说我们多少多少人没有提供证据也都过了。当然还有的人是不愿多花时间,用最少的时间赚最多的钱,至于客户嘛,管他呢,上庭也照样交钱。
不提供证据实在是不能原谅。你说怀二胎而遭堕胎。那么你至少要提供第一个孩子的出生证。否则谁知道你是因二胎而被堕胎的呢?你说因堕胎引起 性格变化,后来和前夫离婚了,那么离婚证呢?还有一些证据或曰旁证都是应该提供的。如先生的证词,母亲的证词,姐姐的证词等。你说当年堕胎的病例找不到 了。那么有没有叫你先生或母亲找?找了,没有找到,那么你先生或母亲就要来个证词,说明花了两天,找遍了家里的每一个角落,没有找到。旁证要有多方面的, 前夫也是可以写个证词的。
3. 证词和故事在日期上和事件上相矛盾。这类证词反而成为拒绝的理由。所以申请人一定要和律师楼讲好,交上证词前自己要审查一下。写证词的人对故事或曰案例不 熟悉,马马虎虎,粗制滥造,结果反而害了案子。在事件方面,我看到一个联邦法院的案子,法官因为申请人的父亲的信没有提他释放后在家里躺了两天拒绝庇护。 (当然这是拒绝的理由之一)。
4. 证据上的错误:提供当年开的堕胎证明。移民局中国庇护概况谈到,中国医院是不出堕胎证明的(绝育证明倒是出的。)有种类似的东西是诊断书,建议休息两个星 期。有这个东西的往往是自愿堕胎的。有的法官就依此而拒绝庇护,说申请人是自愿堕胎的。病例本太新,一看就是假的。病例本上记录多次去检查,第一次常写, “停经45天”等,第二次怎样怎样,有的上面还写着“要求”人流“。
5.人流,流产,堕胎,终止妊娠,引产的翻译的错误。凡用翻译的人不妨把这条给翻译看看。申请人也不要用错了词。”人流“的正确翻译是”手 术堕胎“ 即”Surgical Abortion." 可惜我们有些翻译将其翻译成“Artificial abortion.". 申请人不要说”流产“这个字。"流产”翻译是“Mis-carriage", 就是不小心摔了一跤流产了那种流产。流产不是堕胎。大错也。
6. 写案子的人不懂堕胎的基本常识,出大笑话。堕胎分几种情况要知道。三个月内是人流,即人工堕胎(不是人工流产)人工堕胎(人流)又分两种,药物堕胎和手术 堕胎。有时移民官问申请人你是哪类堕胎,申请人不知怎么回答好。一般强迫堕胎都是手术堕胎。不可能是药物堕胎,难不成计生办天天给你灌药?怀孕三个月以后 的堕胎方式是引产。引产的翻译是“Induced abortion"。引产的方式五花八门,希望写案子的人研究一下,不要乱写。催产剂打上后在48小时才阵痛,分娩。有的案子打了针几个小时有就生了。天 大的笑话。
7. 避孕环脱落而怀孕的错误。有的案例说避孕环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怀孕了。这本来是可能的,但有以下错误使之不可信。一,带环后五年脱落。实际上避孕环只有 在带环后一年内脱落的情况。时间长了都长到肉里去了,还脱什么落?二,参加常规妇科检查时发现怀孕已经四个月了。天哪,你怀孕四个月了都不知道怀孕了?
8.带环怀孕中的错误。带环怀孕有几种情况,一是有的避孕环要定期更换,否则就老化失去避孕作用,二是避孕环的尺寸和子宫的尺寸不匹配。三 是放置位置不对,没有放到子宫底部。你带环怀孕总不能告诉移民官我不知道怎么会带环怀孕。你当时不知道。那么你遭到了那样的堕胎的折磨和痛苦,事后你总该 去弄清吧?你不能来个”我也不知道“吧。
9. 带避孕套怀孕中的错误。避孕套破裂,遗漏,使用不当都可能引起怀孕。市场上还有假牌子的避孕套呢。移民官会问你,你使用避孕套怎会怀孕呢?你不能来个”我也不知道“吧。你总该有个交代。因为强迫堕胎是件大事,你总不能堕胎后还不去弄清你使用避孕套怎么居然怀孕了吧。
10.怎样怀孕中的其它错误。移民官总认为中国妇女第一胎后都带避孕环。如果你没有带,你应说明为什么。我看到一个案子,居然说我们发生关 系时从来不采取避孕措施。这就不可信。你应当知道一胎化政策,知道的人都会采取避孕措施。你为什么没有?有的说哺育期不来月经,所以没有采取避孕措施。 问,计生办没有提醒你吗?回曰没有,很松。既然很松怎么后来会那样惨无人道地强迫你去堕胎呢?
11.多次怀孕,多次强迫堕胎。移民法说被迫堕胎或被迫绝育就可以获得庇护。可是我们有些人认为一次不够严重,来个两次,甚至三次,四次。 这就把事情搞复杂化了。因为一次比一次难以解释。比如你第一次是因避孕套有问题而怀孕。那么第二次你就只好说是避孕药有问题,第三次就只好说是避孕环有问 题。在计生办怎么发现的问题上,一次比一次难。真是自找麻烦。你能说好一次强迫堕胎就够了。
12. 以为在美生了二胎,三胎就可以获得庇护。理由是中国只让生一个孩子,我现在回去肯定会被迫结扎。联邦法院的案例早已说过,除非另有情况,否则在美生子不是 庇护的理由,因为你的申请是基于想象,而不是事实。大家想想看,如果那种理由成立,那么申请庇护不是太简单了吗?生几个孩子就成了。法官还会说,你回去交 社会抚养费不就行了吗?怎么会强迫结扎呢?
13. 母亲姐姐被迫堕胎不是申请庇护的理由,因为你本人没有受到迫害。你说因他们迫害了我母亲,姐姐,堂姐,朋友,他们肯定会迫害我。法官会说你的担忧不是基于事实,而是基于想象。
14. 时间太长不能庇护。有的人说你是30年前强迫堕胎的。三十年来在中国幸福地生活着,现在也绝经了,还怎么能庇护?这是对移民法的无知的表现。移民法说被迫 堕胎或被迫绝育就可以得到庇护。没有说什么时间被迫堕胎或被迫绝育才能得到庇护。移民上诉委员会和联邦法院的案例分析说明,一胎化的迫害是终身的,它与信 宗教关几天打一顿不一样。后者过几年也就忘记疼痛了。但一胎化的迫害是终身难忘的,因为它杀死了一个孩子。也就是说今天还在遭受着迫害。为什么不能申请?
15. 现在中国允许生两胎了,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就可以。首先中国的国策仍为一胎。第二,允许生两胎不等于人口控制的政策变了。三胎呢?四胎呢?不是还要强迫堕胎吗?
16. ”不知怎么计生办知道我怀孕了”这是一个“计生办怎样发现的”问题中的错误。我在“一胎化案例注意事项”的帖子中比较多的谈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是一胎化 案例中的一个重点。大部分的案子在这个问题上出问题,讲不好。于是一些事务所也就来个“不知怎么”来应付。这在宗教或FL功的案子中是可以这样说的。因为 警察可能有线人,也可能早就暗中注意了。你当然不会知道。但一胎化案例不能这样说,因为怀孕是件私密的事。只有老公,父母或婆母知道。他们又不会报告你。 计生到底会怎样知道的呢?这个问题讲不清就显得你不可信。
17. 带环是不能庇护的。有的人带环受了很多罪。以为可以庇护。目前为止,联邦法院还没有一个案子说带环可以庇护,除非带环过程中强迫得太过分。
18. 抗拒一胎化所受的伤害够不上迫害。移民法是有一条“抗拒一胎化政策受到了伤害也有可能合格庇护。”比如一个男子,女朋友怀孕了。计生办硬拉她去堕胎他抗 议,反抗,因而遭到伤害。但很多案子伤害得不够,例如拘留了两天,打了两个耳光。这够不上迫害。第九法院一个案子说可以把老婆的强迫堕胎”加起来“,这样 就够得上迫害了。其它法院还没有这样说。另外,释放后再也没有发生什么。几年过去了,为什么现在回去还会受迫害呢?这也是拒绝的借口。
19. 不是罚款而是社会抚养费。看到蒋品超的几个案例,他总是写罚款两万元,谁都是两万元。从2002年新计划生育法发布后,罚款就不叫罚款了,现在叫社会抚养 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前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到十倍。沈阳市是是这样,北京也是这样。山东农村好像是前一年当地人均收入的30%。各省都不一样。移民 官对这些事情都是了解的。他们有材料,有培训。案例中你要说明为什么没有交社会抚养费而生下孩子。
20. 怀孕后无打算,无计划,或计划不合理。强迫是因为你不想堕胎。那么你不想堕胎本来有什么打算吗?如没有,那你的堕胎很可能是自愿的。有打算的话你的打算应 当是合理的,合乎逻辑的。比如说你想躲起来把孩子生下来。躲到什么地方?为什么那儿可以躲?躲着生下孩子后能报户口吗?能上学吗?计生办会怎样惩罚你?这 些都要有个合理的说法。不能光说准备藏起来把孩子生下来。
21. 案例中过多地牵涉到人在美国的老公,此乃一大忌也。碰到难的移民官或杀手移民官你的老公就要准备也被问上一两个小时,你们两个说的有一点对不上就可能造成 整个案子的失败。比如,你没有准备的一个问题。堕胎后你和你老公是怎样回家的?你说打的。他说乘公车。那你的案子就完了。
还有其它一些错误。将来我有时间会再写一篇。我希望大家都能顺利通过面谈。如有问题或想叫我把你的案子看一看,指出问题,我可以免费给你看看。一般说,我会给你找出个致命错误,因为许多案子写得太差。
宗教庇护中的错误远远多于一胎化庇护中的错误,比如说什么释放后监视居住啦,付罚款而没有证据啦,不知道 中国禁止家庭教会啦,或者知道了还硬去参加啦,受到的伤害够不上迫害啦,到美国很长时间没有参加教会啦,等等。现在是在是没有时间写。让我先把一胎化的错 误讲完再说吧。当然一胎化的庇护中的错误远远没有说完。不止21 个错误。最近有许多网友让我看看她们已经交上或还没有交上的案子,我发现还有大量错误我在21 个错误中没有谈到。看来过几天我还要写个补充。有许多给人写案子的人水平实在太差。伤害了同胞。
庇护过程中怎样申请婚姻绿卡
最近许多网友对这个问题有兴趣,提出了很多问题,现统一回答如下:
一,结婚必须是真实的。1986年国会有一法律,凡处于递解程序(即上庭的人)的结婚,必须首先认为是假的。所以你的结婚必须是真实的。
二,结婚对象问题:和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结婚都可以。区别是和公民结婚I-130 (申请配偶表)会很快批准,批准后立即递交I-485 (受益人自己申请绿卡);而绿卡持有人可能要等三年才批准I-130。但对在法庭申请庇护的人,和绿卡持有人结婚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因为现在的洛杉矶法 庭一般要三五年才能结束一个案子,如果遭到法庭的拒绝,还可以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在移民上诉委员会,案子还可能要两年以上才能结束,所以申请人差不多 有五年的时间,有足够的时间获得I-130的批准。另外,五年以后配偶可能几经成了美国公民了。那些认为和绿卡持有人结婚不能解决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
三,受益人类别问题:1)如果你面谈失败回到了原来身份,如学生身份,你可以堂而皇之地结婚,直接向移民局申请即可。有人担心因申请了庇护 结婚绿卡不容易批,这是错误的。你去申请庇护不是干坏事,为什么会影响?不批不等于你是造假,只是你没有使移民官相信你合格庇护而已。当然有一点会影响, 即你承认你的庇护是假的。如果是这样,十年不得获得任何移民好处,也包括绿卡申请。
2,偷渡来美者,跳船者,免签证进入美国者及其他不可入境者只能申请庇护,不能申请结婚绿卡。3, 正在因庇护出庭者可以申请,是向法庭申请绿卡,有时也可以向移民局申请(下文谈)。4,正在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的人。他们在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尚 未作出决定前可先提交一“Motion to Remand ”即“还申提案”还回到法庭再申请。5, 已经持有递解令的,要在递解令给出或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重新打开。重新打开后向法庭提出申请。被移民法庭命令递解而又没有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的,或 上诉失败后过了三个月的,不能再以结婚申请来解决身份问题。只能以国内出现新的情况,要求重新打开,申请庇护而要求重新打开。案子打开后当然仍可申请结婚 绿卡。和公民结婚不能重新打开。只能是再次申请庇护才可能重新打开。
四,正在出庭的庇护申请人申请庇护的具体步骤。
目前情况,这类同胞较多。所以本文详细解释一些申请程序。许多律师楼和事务所不懂得这些步骤,往往搞错。下文我会指出这些错误。
1,向移民局递交I-130。要提供充分的拯救证明结婚是真实的。一张结婚证是远远不够的。在这一阶段有的事务所犯的错误是把I-130,I-485, I-765 (工卡申请表)像普通的未上庭的那样直接寄给移民局。这样移民局会把所有材料退回,说他们没有管辖权。
2,收到移民局的收据后如果出庭在即,出庭时向法官出示收据,要求庇护延期。“Motion to Continue”。这时不能要求撤销庇护。I-130 的批准往往是要经过移民局的面谈。一年内应当面谈完毕。如果一年多移民局还没有处理,可向联邦地区法院控告移民局拖拉不批,一告,移民局就会在两个月给以 处理。
3,收到I-130 批准后才谈得上申请绿卡。在这一阶段有的事务所会犯以上说的同样的的错误:把I-130,I-485, I-765 (工卡申请表)像普通的未上庭的那样直接寄给移民局。这样移民局会把所有材料退回,说他们没有管辖权。
正确的做法是立即通过律师向法庭提交一“Motion to Terminate the Proceedings." "终止递解程序的提案“。下一步就看法官了。如果法官批准了你的提案,那么你就像其他普通的人那样,直接向移民局申请绿卡。如果法官拒绝了你的提案。你就 要出庭,直接向法官申请绿卡。这一步的错误是”撤销庇护“,注意,庇护在法庭上是不能撤销的,可以暂停(Stay)。
向法官申请绿卡的步骤是,准备好I-485,附上批准书,开一支票,一块寄给:USCIS PO Box 805887 Chicago, IL 60680-4120。这一步的程序实际上是缴费。你不必要递交原件,也不必要提供体检证明。寄两份复印件和一个回邮信封。移民局会收费后将一份盖章,说 明收到费用了。
4,将下列表格一份原件递交法庭:I-485,I-643 (体检),I-864(经济担保)"Motion to Stay Aslum Request". 到法庭审理你的申请时配偶要到场,如有共同经济担保人,担保人也要到场。"暂停“ 意味着如果绿卡万一不能进行下去,还可以继续庇护。撤销了就不行了。
5,法官审理你的申请,给以批准。移民局几个月后通知你去拿绿卡。
6,一年九个月后申请将临时绿卡变成正式绿卡。
五,如果你的庇护案子再法庭遭到拒接,你已经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了,你可以立即申请I-130,获得收据后立即向移民上诉委员会提供一 “Motion to Remand", 要求把案子退到法庭申请结婚绿卡。这一阶段容易犯的错误是在提供还申提案时没有提I-485 表格,没有提供I-130 的复印件,没有I-864,没有提供结婚真实性的充分证据。移民上诉委员会批准后回到法庭,按以上“四”所说进行。
如果移民上诉委员会拒绝了你的庇护,你可以用上述同样方式在三个月内提交“重新打开”(这时不叫“还申”了。打开后回到法庭,按“四”进行。
洛杉矶庇护办公室2010年庇护批准率是40%
三个月前,我就发文批评了那种说庇护批准率不到20%的说法。我指出,全国八个庇护办公室不一样,个个事务所不一样,所谓的20%的批准率的说法是没有意义的。
2011年1月26日,洛杉矶庇护办公室和律师协会开会,会上公布的数字是2010年庇护面谈洛杉矶庇护办公室的批准率是40%,2011年到现在批准率是44%。
我提供此信息决不是鼓励同胞申情庇护。我和客人面谈时,总是对客户讲,如果国内过得还可以,就没有必要洋插队。
我反复讲过,面谈时庇护的成功与否是由四个因素决定的:案例写得好坏,面谈时申情人讲得好坏,运气如何,也就是说碰到什么样的移民官,四是 是否是合法身份。案例好坏是一切的基础。像我“前车之鉴(二)”介绍的那样的案例,面谈时碰到好的移民官可能会通过,但是一到庭上,就难以通过,因为写的 伤害够不上迫害,这是个法律上的错误,永远也别想成功。案例写得好,即使面谈时碰上”坏“移民官,还有上庭赢得庇护的希望。当然事务所的帮助也是很重要 的。帮助包括案子的组织培训,组织和提供证据等。我反复强调,不要建议客户在身份快要到期或放弃学生身份去申请庇护。那样就坑了客户,因为面谈时的成功率 会大大下降。对这个问题不明白的网友请看我们的文章”为什么合法身份的人在庇护面谈时容易通过。“
我估计,懂得庇护法,认真负责的律师楼,在洛杉矶申请的,中国人庇护面谈成功率大约在60%以上,剩下的40% 被介绍到法庭,通过打官司成功的可能也在60%以上;再剩下的40%左右在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成功的可能也在50%左右,联邦法院上诉成功的可能再20% 左右。一步步剩下来没有成功的同胞实际上是不多的。估计也就是总量的10%不到。
当然申请人都希望在面谈时就成功,因此事务所应认真负责,包括写好案例,提供旁证材料,使申请人一次通过。可惜的是事务所鱼龙混杂,有的根 本不懂得怎么做庇护,有的实际是在骗钱。因此,我总是提倡并反复发表文章,就是希望申请人能长掌握自己的命运,掌握庇护法,教育那些不懂得怎么做但又不学 习的事务所。避开那些骗人的事务所,顺利地解决身份问题。
各步骤的时间表如下:
一,面谈,这一步决定于事务所运作的快慢。有的签合同后几天就会报件,有的可能拖几个月。报件后一般一个月左右面谈。如果你面谈时是非法身 份,两周后你就可以拿到结论,即批还是不批。如是合法身份,根据不同的移民官,你可能在一个星期后就得到结果,即批准或拒绝意向书。你也可能半年才得到结 果。
二,打官司阶段,根据不同的法官,一般从一年到三年,有的法官,特别是洛杉矶的法官,也可能拖你六年。
三,移民上诉委员会,目前的速度是两年才有结论。
四,上诉,如是第九法院(案子多)根据不同的法官小组,时间是两年到五年。
前车之鉴(一)看这个案例是怎样失败的
正像医生要精通医术一样,律师要办好庇护,(包括面谈,出庭,上诉)一个基本的条件是要精通庇护 法。要做到精通庇护法,第一要学习庇护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学习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判例,特别是联邦上诉法院案例。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就是那个大区的法 律。判例有两种,一种是成功的判例,一种是失败的案例。成功的案例可以用来在法庭辩护,上诉时引用,反驳。失败的案例可以用来避免自己办案中的错误。可惜 很多律师没有或不愿去学习这些判例,所以类似错误重复出现,造成案子的失败,给申请人造成很大麻烦。前车之鉴后车之师。从现在起,本事务所将提供一系列失 败的案例,希望办案者能引以为戒,希望申请人能了解法律,把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里,纠正或拒绝那些错误的建议或做法。
2011年2月10日,第二上诉法院拒绝了一林姓上诉案子。法院说:法官的不可信的决定是对的,因为一,林在他的2007年的证词中提到村 子的官员揍他,但在他后来修改好的陈词中他遗漏了这一重要情节;二,林在法庭上作证说他被警棍打过,被拘留了两个小时,但在他的2007年的证词和修改后 的陈词中他遗漏了这一点;三,林的太太的证词没有提到任何林受到殴打,拘留和看医生的细节。上诉法院分析说,虽然细小的,孤立的不一致不是拒绝庇护的理 由,但林的案子中的多处不一致不是孤立的。它们牵涉到他说的他在中国抗拒一胎化所受迫害的中心问题。
移民上诉委员会在审查这个案子时指出,林缺乏旁证材料说明他受到了伤害。林的太太的证词,医生的信,和他的医疗记录,都没有提到他受到殴打 和拘留的细节。其中一个医生的信还和林的证词相矛盾。林的医疗记录缺乏足够的细节证明林受到的伤害是因为他抗拒一胎化政策。(这一点本楼不能苟同,但就整 个案子看,林已经被认为是不可信的,于是这一点也成为了拒绝的理由。)
前车之鉴(二)基督教庇护,够不上迫害
正像医生要精通医术一样,律师要办好庇护,(包括面谈,出庭,上诉)一个基本的条件是要精通庇护 法。要做到精通庇护法,第一要学习庇护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学习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判例,特别是联邦上诉法院案例。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就是那个大区的法 律。判例有两种,一种是成功的判例,一种是失败的案例。成功的案例可以用来在法庭辩护,上诉时引用,反驳。失败的案例可以用来避免自己办案中的错误。可惜 很多律师没有或不愿去学习这些判例,所以类似错误重复出现,造成案子的失败,给申请人造成很大麻烦。前车之鉴后车之师。从现在起,本事务所将提供一系列失 败的案例,希望办案者能引以为戒,希望申请人能了解法律,把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里,纠正或拒绝那些错误的建议或做法。
第三上诉法院2011年2月17日拒绝了一个上诉案子。事情是这样的:
沈女士2002年就参加了家庭教会。2004年六月,家庭教会的三十多人被逮捕,带到公安局,被审讯,关了一夜。2004年10月又一次被 逮捕,这次沈被关了7天。释放后被解雇。出庭时沈提供了证人,证明她在美国参加教会。她还提供了在中国的先生和一个朋友的信,作为旁证,证明发生在她身上 的事。法官认为她受到的伤害够不上迫害。
联邦上诉法院同意这一决定, 说“While we do not condone the type of mistreatment that Shen described, substantial evidence supports the BIA's conclusion that it was not so extreme as to amount to persecution. See Kibinda v. Att'y Gen., 477 F.3d 113, 119-20 (3d Cir.2007) (holding that an alien did not meet his burden of showing past persecution where he was detained for five days and injured when he was hit in the face with an heavy object and his injury required stitches). We further agree that the loss of her job failed to demonstrate “economic restrictions so severe that they constitute a threat to life or freedom.” Fatin, 12 F.3d at 1240” 翻译:虽然我们并不宽恕沈所描述不公正待遇,但是充分的证据证明移民上诉委员会的结论是正确的,这种不公正待遇没有严重到够上迫害的程度。见案例,,, (那个案例说,申请人被拘留了五天,被一重物打在脸上,脸受伤,逢了几针。申请人没有能够证明过去受到了迫害。)她失去工作并没有表明经济上的限制严重到 威胁到生命或自由的程度。
评论:可惜可惜,律师楼也太差了。不懂庇护法怎能办好案子?
前车之鉴(三)??功庇护,矛盾百出
2011年2月24日第二上诉法院拒绝了朱姓庇护上诉。理由如下:
听证时问他他是什么时间知道介绍他练功的顶头上司是??功练习者时,他先说是2002年,后又改为2005年,后来又改回2002年。他先 说他是2004年开始练的,后来又改成2005年。他还说他是在2005年1月开始练的,接着在同月停止了练习。但他说他练功练了10个月。移民局律师指 出同月停止了就不可能练了十个月,他又说他从2005年1月到2月练的,练了一个月。
另外,在他的书面陈词中他说一个朋友当面告诉他有被逮捕的危险。但他在庭上却说他的朋友打电话告诉他的。
另外朱的一些说法也很不可信。他说他没有工作。但他又说他太忙,以至于一月练不到六,七次。朱竟然说不出他离开中国到达美国之前中间经过了哪些国家,他一个国家的名字都说不出。虽然朱的书面陈词有八段之多, 很详细,但在听证时却不能清楚地说出书面陈词中的信息。
第二上诉法院同天还拒绝了另一个案子,也是因“不一致”的问题。
郑说的和他父亲的信不一致。信中说郑被逮捕时只有他父亲和他母亲在场,而郑作证时说他的妹妹也在场。信中没有说郑离开中国后警察给了一个传讯通知,但郑提供了一个传讯通知给法庭,说是他父亲收到并寄他的。
另外,郑的一些说法也是不可信的。他说他只私下在家里和学校的宿舍里练??功,说只有他的父亲知道他在练,他父亲也没有告诉过任何人。但问 他政府怎么知道他在练功的,他不能提供任何解释。法官拒绝的另一个原因是郑的表情。他每回答一个问题就要看着法官,想弄清法官对他的回答有什么反应。有时 有些问题要问他许多遍他才回答。答案总是要挤出来。答案常常答非所问。
前车之鉴(四)在美国参加教会一般不是庇护的理由
第二上诉法院2011年3月1日拒绝了一个夏姓案子。夏女士来美多年,她在美生了两个孩子,参加了 教会,她以此提出庇护。遭到法官和移民上诉委员会的拒绝。上诉法院认为,法官以她来美没有在一年内提出庇护因而不让她提出庇护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规 定,个人新出现的情况是可以原谅一年内没有申请的问题的。但是她的两个理由都不能使她得到庇护。第一个理由是她没有证据证明中国政府已经发现了她又两个孩 子,要迫害她。关于宗教的理由,上诉法院是这样说的:
“夏没有表明她信基督教就可以合格庇护。移民上诉委员会的这个决定是没有什么错误的。国务院2006年的中国的人权报告以及2007年关于 中国的宗教自由报告实际上是支持法官的决定的。法官说,虽然背景材料表明中国政府曾迫害基督徒,但这种迫害并不是全国性的。另外,我们也同意法官的决定: 夏没有表明中国官员知道她的宗教信仰,也没有表明中国官员将因她的信仰而惩罚她到够得上迫害的程度。充分的证据支持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夏没有表明她因 信基督教,参加教会活动就有了充分理由的恐惧。移民上诉委员会拒绝她这方面的申请是合理的。” 英文如下:
We find no error in the agency's determination that Xia failed to demonstrate her eligibility for relief based on her practice of Christianity. See 8 C.F.R. §§ 208.13(b)(2), 208.16(b)(2), (c)(2) (2011). Indeed, the U.S. State Department's 2006 Country Report for China as well as the 2007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for China support the IJ's determination that, although the background evidence demonstrated tha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engaged in the persecution of Christians, such persecution has not occurred throughout the country. Moreover, we find no error in the IJ's determination that Xia failed to demonstrate that officials in China were aware of her Christian beliefs or that they would inflict harm on her rising to the level of persecution on account of those beliefs. See Hongsheng Leng v. Mukasey, 528 F.3d 135, 142-43 (2d Cir.2008). Substantial evidence supports the agency's finding that Xia failed to demonstrate a 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based on her Christian beliefs and activities, and the agency reasonably denied her application based on that claim. See id.; see also Paul, 444 F.3d at 156.
前车之鉴 (五):单在美练 功不合格
2011年3月8日第二上诉法院拒绝了一个石姓案子。法院说:
对以下英文的翻译:
“石争辩说因为他练??功,如果他回到中国他将有充分理由害怕受到迫害。因为石没有提供证据表明中国政府已经知道他练??功或者可能知道他 在练??功,所以他没有表明有对未来迫害的充分理由的恐惧。”(引一过去案例:简单说,如果过去没有受到迫害,那么要证明对未来迫害有充分理由的恐惧,申 请人必须有所表明他的母国的当局对他的活动已经知道了或者可能知道。)
Shi argues that he has a 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if he returns to China as a result of his practice of Falun Gong. Because Shi has failed to present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 aware of his practice of Falun Gong, or likely to become aware of his practice, he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has a well-founded fear of future persecution. See Hongsheng Leng v. Mukasey, 528 F.3d 135, 143 (2d Cir.2008)(“Put simply, to establish a 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in the absence of any evidence of past persecution, an alien must make some showing that authorities in his country of nationality are either aware of his activities or likely to become aware of his activities.”).
第三联邦上诉法院2011年3月25日公布了一个案例,相信大家可以从中学习很多东西。希望要办庇 护的网友借鉴,掌握自己的命运。不过要说明一下,这个案例不是我们做的,免得蒋品超又借机臭骂我一顿。(大家记得吧,我们介绍了一个第三法院的案子,让大 家引以为戒,结尾时还批评了办案者。但蒋先生借机把我们大骂一顿,无中生有地说案子是我这个介绍人Yanzilin年 办的。骂我无能,而他却会怎样怎样好好地办成那个案子等等。
邓女士1991年生有一女。事后她被戴上了避孕坏。戴环是强制的。邓的先生因此事被逮捕。后逃到美国。1995年邓因戴避孕环生病。于是取下了环。1996年4月至6月,先生回国照顾她三个月后又回到了美国。
在这期间邓怀孕了。1997年1月,计生办官员找到她,给她打了一针,后带去了医院,生下了已经死去的7个月的孩子。一个月后,计生办叫她 去带避孕环。她去了,但医生说她还在流血,不适合戴。1997年4月,计生办又叫她去带环。他们说如果第二次还不能带,那就给她绝育。邓害怕了,于是藏到 了她的表哥家。这期间,她婆母告诉她计生办官员到处找她。于是邓就逃到了美国。邓申请了庇护。在上庭期间,她和先生又生了两个孩子。
邓对于过去的迫害提供了两封从中国来的信。一是她婆婆的信,详细地说明了带环的事件,被迫堕胎的情况和躲藏的情况。另一封信是表哥的,简单 地说明了她从1997到1999年躲藏的情况。另外的证据包括每季度进行妇科检查的通知,从2001到2002年美国医院她去看病的病历记录,证明她对医 生讲过他1997年堕胎的情况。还有中国医院出的病历证明,证明她在孩子七个月时引产。但这个证明移民局说是假的,因为调查下来说那个医院没有那个医生。 邓提供了一份美国人的一篇文章,说明调查结果是不可靠的。移民局的报告本身也说从医院里获得详细的情况是困难的。
邓交上的材料还包括她先生的庇护申请。她先生的材料说邓是在1992年被迫堕胎的。而邓说她是1992年戴的避孕环,1997年被强迫堕胎 的。当移民局的律师问邓这个矛盾时,她很吃惊,说她是第一次知道这个情况。邓没有解释这个矛盾,只是说“他不大说话,我也没有问过他。”邓确实提供了他先 生96年回国的回美证和机票。但是她没有叫先生来作证,也没有提供一个先生的证词来解释这个矛盾。
在听证时,法官首先就对邓的先生没有来法庭作证感到奇怪。他做结论时说邓说的基本是可信的。但是没有提供证据或者他的先生来作证,解决这个矛盾。因而法官以缺乏旁证而拒绝了庇护申请。法官还认为邓在美生子没有未来迫害的恐惧,也不能得到反酷刑法的保护。
联邦法院上诉时,邓(的律师)争辩说,法官以缺乏她先生的旁证而拒绝庇护是错误的。她先生的作证既不必要又不合理。她1997年堕胎时她先 生在美国,他的正确的或错误的证词都是听她说的,没有多大用处。再说她先生的证词和其它她提供的旁证比起来差得远。她说因为她先生背着递解令,所以法官要 他上庭作证是不合理的。他先生在自己陈词里说的东西不应当是她的陈词的不可信的依据。我们虽然同意邓的某些说法,但我们不必要加以讨论,原因是我们认为法 官在关于什么情况下要求旁证的问题上犯了法律错误。
上诉法院认为:在旁证材料反面,法官必须考虑以下三步:1,说明哪些事实需要合理的旁证。2, 决定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旁证,如果没有,为什么没有;3,分析一下申请人是否充分地解释了他没有提供旁证的原因。
上诉法院说,邓的庇护基本是1997年的被迫堕胎。法官要求她提供1997年堕胎的旁证是对的。邓提供了那次堕胎的旁证材料,这包括她婆婆 的信,中国医院的证明,美国看病的病历,他先生1996年的回美证及机票。法官和移民上诉委员会没有像上述第二步说的那样来分析邓是否提供了旁证来证明她 说的事实。相反,因为她先生的证词有一个地方和邓的不一致,结果他们要邓提供旁证来证明为什么两人说的不一致。没有这一“旁证”,法官和移民上诉委员会认 为邓没有证明她受到了迫害。
上诉法院认为,法官集中注意这个旁证是错误的。我们的法律认为,可以要求申请人来提供旁证来证明“中心”问题。如果邓的被迫堕胎是在 1997年,而他的先生又不在中国,那末她先生的证词又有多大用处,怎么会成为中心问题?如果邓的先生在1997年在中国,而他的证词对1997年堕胎的 说法有矛盾,那么他的作证就很重要。法官是按照我们的三步的第一步做了,指出了邓需要提供合理的旁证来证明她1997年被迫堕胎的事实,然后他就把水搅混 了,他脱离了“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旁证来证明”1997年堕胎的事实,而是思考邓的先生会对1992年的事怎样解释,邓本人为什么没有提供她先生来法庭解释 她先生自己的问题。
上诉法院认为,法官应当分析中国医院的证明,和移民局有关这个证明的报告来确定其价值,法官还应当分析中国亲戚的来信,来确定其旁证价值。 还应当分析回美证,美国医院的病历,从而决定它们对邓的案例有多大价值。其实法官说的旁证算不上什么旁证。他只是要求她的先生解释为什么他说她在1992 年被迫堕胎。所以我们把该案打回移民上诉委员会,要求法官重新按三步考虑。
至于未来的迫害,我们认为邓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她在现在回国会因他有在美国生了两个孩子会受到迫害。反酷刑公约的保护就更谈不上了。
上诉法院结论说:“我们因此支持移民上诉委员会拒绝反酷刑保护,支持拒绝以未来可能遭到迫害的理由申请庇护。我们取消移民上诉委员会拒绝邓以过去受到迫害来申请庇护的决定。”
建议大家讨论一下这个案子,看能得到什么启示和教训。
还是我来总结一下吧,看大家可以从这个案例学到什么东西。
一,希望要申请庇护或正在申请庇护的网友把这个案例打印下来。在规划案例前交给移民事务所或律师,在打庭前交给律师。须知,很多移民事务所并不读这个网站。很多律师忙于事务,很可能也不知道这个案例。这个案例的号码是:
2011 WL1086610。 现在到第三上诉法院的网站应当能找到。申请人应当掌握自己的命运,协助“教育”律师和移民顾问。
二,这个案例法律方面的启示:
1, 新身份证法规定,申请人即使说得可信,法官也可以以缺乏旁证而拒绝庇护。这个案子第一次确定,虽然可以以缺乏旁证而拒绝申请,但旁证必须是用来证明案子中心问题的旁证。在与案子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方面缺乏旁证不是拒绝庇护的理由。
2, 证明过去受到了迫害就可以获得庇护。这就是这个案子上诉成功的根本原因。虽然邓在美生子被认为没有对未来的恐惧,但她应当已经证明了她过去受到了迫害。
3, 应当在面谈时就提供旁证材料,争取一步通过。申请人在寻找律师楼办庇护时或在案例规划时一定要讲清旁证的问题。缺乏旁证材料是拒绝庇护的理由。
4, 移民局说你的证据是假的时你不要恐慌。律师可以根据此案例排除移民局实验室的报告,排除了就不存在了。你的证据就可以被认为是真的。
5,除非有具体证据,否则在美生多个孩子不是庇护的理由,或者说不会庇护成功。知道了这条法律你应当怎样做?提供证据呗,比如计生办发现你有两个孩子你回 去后要给你绝育,那你就可以获得庇护了。否则,正如许多案子所说,你的恐惧是基于想象,而想象是不能作为证据来批你的案子的。
三,操作上的启示
1, 在提供材料时要十分小心。办案者在提供邓的先生的庇护申请案子时就没有注意到邓的先生说的堕胎的日子和邓说得不一样。如果注意到了,再叫邓的先生出一个证 词,解释这个矛盾,这个案子本来可以批准的。比如说邓的先生可以说他把邓带环的日期误记为堕胎的日期了。实际上他后来知道邓在1997年堕胎。她打电话告 诉过他。那么这个案子该批。显然办案者在这方面忽略了。申请人应当审慎地审查交上的材料,看有什么不一致。即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不要光依靠律师楼。律 师楼忙,而且往往是那些成不成对他们来说无所谓的小姐秘书在搞这些东西,所以申请人自己一定要主动。
2,出庭时,如配偶在,尽量去作证。记得吧?法官对她的先生不出庭一开始就感到奇怪。他一开始可能就怀疑申请人了,为什么不叫先生来法庭作证呢?大概有什么问题不敢来吧?如因故不能出庭,应提供一个证词。
3, 办案的律师总起来看还不错。知道让申请人提供那四个证据。如果没有,这个案子会失败的。更重要的是他找了文章,给了法庭,说明移民局实验室的报告不一定可靠。
到美国不容易,获得庇护也不容易,望申请庇护的同胞多努力,都成功。
2011年4月12日第二上诉法院拒绝了林姓申请人的上诉。林在庭上讲在抓他太太去绝育时,他也被警察逮捕。但在他的书面陈词中他并没有提到逮捕的事。他太太的信,哥哥的信还有他嫂子的信也都没有提到他被逮捕过。重要情节的遗漏是拒绝庇护的理由。因此他的上诉遭到拒绝。
我和龙岗合作写过三十多个BIA上诉的案子,我和龙岗合作写过十几个联邦法院的上诉案子,有的作为先例公布,我写过六百多庇护案子,十二年来联邦法院最终拒绝的只有两个.
2011年5月5日第二上诉法院拒绝了一个赵姓案子,说“移民上诉委员会关于赵不可信是基于充分的理由。 赵的口头证词不一致,她的证词和书面证词不一致。赵开始说她和男友一起住了四年,但后来又说她和他住了不到一年。她的书面证词说她和男友从2005年10 月开始住在一起,但她又说她和他从2005年2月或者10月住在一起。赵解释说四年是指她了解她的男友的时间,而不是住在一起的时间。但移民上诉委员会不 一定非要接受她的解释。这主要是在法庭上问她:她是否和其男友住在一起,住在一起多长时间。她说四年。再说她在别的地方说过她认识其男友几乎六年了。她口 头上说的和她男友开始住在一起的日期和她书面证词也不一样。她解释说口头上搞错了。
欢呼联邦第九上诉法院批准了胡姓案的上诉
2011年7月14日九院批准了胡姓案子的上诉。案子的大体事实是:胡在一个国有工厂工作。工厂领 导乱花公款,吃喝旅游,结果搞得厂里亏损。于是五百工人下岗。下岗时领导答应给每人6000元补贴。但此补贴并未兑现。胡和其他两位工人代表和有关部门多 次交涉无果后组织了一百多工人在市府面前示威。示威遭到警察驱散。胡和其他领导被逮捕,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移民法庭的法官拒绝了申请,移民上诉委员会也拒绝了胡的上诉。法官认为:胡不可信,因为胡的签证材料说他是厂长,而他作证时却说他下岗了。 更重要的是,胡下岗上访示威是个经济问题,示威没有许可证,是扰乱了社会治安,警察是正常执法,他受到的伤害不是申请庇护的五个原因之一。移民上诉委员会 没有对胡的可信性做出决定。但它认为胡的问题是个个人的经济问题。它不同意胡说自己是揭发者。
联邦上诉法院认为:
1, 中国当局给胡强加了一个政治观点,因为他们在伤害他时说他是反对政府反对党。反对政府是一个政治问题,所以胡的迫害是基于政治原因而不是经济问题。
2,为劳工争取权利是一个政治问题。法院说:“our case law makes clear that labor agitation advancing economic interests can nevertheless express a political opinion.”我们的案例法明确说明,为经济利益进行的劳工骚动同样可以是政治观点的表达。“
“Hu's engagement in labor speech is especially political because his employer was the government. Moreover, his dispute arose not from the normal course of business, but rather from official corruption and deception. Hu wrote letters to the government on behalf of the laid-off workers, led a protest against the government in front of a government building, and told Chinese officials that he was just in favor of “the legal rights of those laid off workers” because the government refused to pay promised severance benefits to Hu and his coworkers after failing to prevent the corruption that left them unemployed.” 因为胡的雇主是政府,所以他在工运中的讲话就更加政治化。另为,他的问题不是发生在正常工作的过程中,而是产生于官员的腐败和欺骗。胡代表下岗工人给政府 写信,在政府大楼前领导了反对政府的示威,告诉政府官员他“支持下岗工人的权益”,因为政府在没有阻止造成下岗的腐败后还拒绝支付已经答应给胡和和其他工 人的下岗补贴。
九院作为先例公布了这个案子。它的意义是:以前许多法官把下岗工人为争取经济权益的示威上访因而受到伤害看作是警察的正常执法,是个经济问 题,不是庇护的理由。这个法案否定了这种看法,因为警察伤害申请人的主要原因不是仅仅因为他们扰乱社会秩序,而是他们“反对政府反对党”。
这个法案的启示是:
一,其它为经济利益而斗争,如强拆,中如果警察在伤害申请人时说了“反对政府反对党”也就变成了一个政治问题。
二,有类似案例的申请人应告诉自己的律师,面谈时带着这个案例,介绍给移民官。
三,有类似案例正在上庭的申请人应将这个案例告诉自己的律师,请他在法庭上为自己争辩。
四,正在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的申请人应找自己的律师,赶快以这个案例为基础写一个 "Motion to Remand"“还申提案”,要求把案子退还法庭,重新考虑。
前车之鉴(九)表情和不一致
第二上诉法院2011年5月4日拒绝了一个陈姓案子,主要因为:
陈(1)表情问题;(2)陈的证词有不可能的方面;(3)陈的证词有不一致的地方。
关于表情,法官认为(1)回答问题时特别的犹豫或答非所问,或不答。(2)很明显是背过故事,机械地向法庭陈述;(3)对离开书面证词的问题不知道怎样回答;(4)记不住自己怎样到美国的大部分过程。
不可信的地方有:不知道照片上练功练的是哪一套;他说一个村民告诉他政府已经知道他在练FG,他却讲不出那个村民的名字或者是男还是女。陈 说他参加示威是在2006年9月,那是他到美国之前的日子,但后来又说是2007年9月;问他怎样去参加纽约的FL 示威的,他一会说开车去的,一回说是步行去的。
前车之鉴(十)遗漏的解释不被接受
第二联帮上诉法院6/2 拒绝了一个杨姓上诉案子,认为他不可信。案子中,杨在庇护申请陈词中谈到他的哥哥被逮捕过。但在他哥哥出的信和他在法庭上作证时都遗漏了这一细节。杨在法 庭上解释这一遗漏时说他的哥哥的信中没有提此事是因为他哥哥在电话中已经告诉了他逮捕的事情,所以信中就没有写。他还解释说在他的律师问他问题时他没有说 他哥哥逮捕的事情是因为他以为逮捕指的是判刑和监禁。因为他的哥哥没有被监禁,所以他认为他的哥哥被中国警察带走一事不能算是“逮捕”。法院说,一个正常 的人不会接受杨的解释,因为在他的庇护证词中他清楚的表明他的哥哥被拘留被逮捕。他哥哥的信中详细说明了警察干涉他母亲葬礼的情况,但就是没有提到像杨说 的那样的哥哥的逮捕,拘留和殴打。一个先例案子已经说明,移民法官不一定要接受申请人对不一致的解释,除非那种解释会使正常的人不得不接受。以下是英语原 文:
Furthermore, the agency adequately considered Yang's explanations for her inconsistent testimony and reasonably declined to credit the explanations. Yang explained that her brother's letter omitted details about the arrest because he told her about the incident over the telephone. Yang also explained that she omitted details about her brother's arrest on direct examination because she understood “arrest” to mean sentenced and jailed, and that because her brother had not been jailed, she did not consider her brother being taken away by Chinese police as an “arrest.” A reasonable fact-finder would not be compelled to credit Yang's explanations because her asylum application explicitly provided that
her brother was detained and arrested, while the letter from Yang's brother discussed details of the incident in which police interrupted their mother's funeral, but did not include any mention of his arrest, detention, or beating as asserted by Yang. See Majidi v. Gonzales, 430 F.3d 77, 80-81 (2d Cir.2005) (holding that an IJ need not credit an applicant's explanations for inconsistent testimony unless those explanations would compel a reasonable fact-finder to do so).
前车之鉴(十一)一胎化庇护中的错误
2011年6月23日第三法院拒绝了一个李女士的一胎化上诉。
案子的内容:李在中国有个儿子。她说自己有两次遭到强迫堕胎。第一次是1995年她不巧怀孕。计生办官员发现后把她拽上小汽车,开到医院强 迫堕胎。李说可能是她单位的人报告了她,因为她上班时呕吐,懒散。她被罚款5000元,但没有收据,被要求戴上了避孕环,每六个月要检查一次。
李1997年从政府工作辞职,自己做生意,其档案转到了居委会。2005年她找了私人医生偷偷拿掉了避孕环,又怀孕了。居委会发现她怀孕,强迫她堕胎,罚款两万元,居委会还出了一个惩罚决定。
法官说,因为中国强迫堕胎并不普遍,李要成功就必须提供很好的证词和旁证材料。法官认为李不可信,理由如下:
1,李在法庭上说她被拽上了一辆小汽车,但她的书面证词中却没有说这一点。
2,关于1995年怀孕怎样被发现的,她在回答她的律师问话时和在回答移民局的律师的问话时说得不一样。在回答她的律师的问话时,她说她被 命令去了工作单位的计生办,计生办的人告诉她她怀孕了,必须堕胎。但在回答移民局律师的问话时,她说她被叫到计生办,官员们问她她是不是怀孕了。
3,李讲不清者两次怀孕计生办到底是怎样发现的。她只能想像。
4,李的表现好像是在背一个故事,而不是讲述真发生的事。
5,李没有提供一个她丈夫的证词,说明那两次堕胎。李解释说她叫她先生写。但她先生工作太忙,没有写。法官说生意上忙不是个理由,他有一年多的时间写,可就是没有写。
6, 惩罚决定谈到了李的社会关系和病历,但就是没有谈1995年的堕胎。
7,李怀孕后又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回到了中国。
联邦上诉法院认为法官的不可信的决定是对的,因而驳回了上诉。
我的评论:
1,一次堕胎就够了,何必两次?两次就是两个故事,你能集中精力搞好一次堕胎的过程就够了。
2,许多事务所持有一个非常错误的观点:少写点,写得越多问得越多。怎么样?李的书面陈辞中没有写被拽到小汽车里成为了拒绝的理由。同样, 她的陈辞中也没有说明到底计生办是怎样发现她怀孕。我反复讲,一个一胎化案例要围绕五个方面写:怎样怀孕的,自己怎样发现怀孕的,发现后又什么打算,计生 办怎样发现怀孕的,怎样强迫堕胎的。不管你写多写少,移民官都要围绕着这些问题问你。李女士没有详细地写好陈辞,于是在法庭上回答时只好乱说了。
3,旁证材料要搞好。这个惩罚书怎么会不写1995年违反计划生育的事实呢?结果反而害了案子。
前车之鉴(十二)庇护不合格
2011年7月14日第二联帮上诉法院拒绝了一个林姓姑娘的上诉。一,母亲被绝育不是她自己庇护的理由;二,她被拘留了一天,不被技校接受够不上迫害。三,她说自己年轻,将来要生多个孩子担心回国后会受到迫害只是想像。
我每月270元订的一个Database 叫Westlaw。 已经十年。这个Database 是供律师用的。上面可以查看十一个上诉法院的案例分析。我想我的对庇护法的了解主要来自这个。我每天几乎都读那些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用具体的案例来解释 法律的。对办案很有帮助,至少可以避免别人已经犯的错误。为和大家分享,使网友们申请庇护都成功,所以我搞了个前车之鉴。你可以上网看一下 Westlaw。如有兴趣可订阅。另外一种费时的办法是到每一个,主要是第九法院和第二法院,第三法院的网站上去找案例。免费。
前车之鉴(十三)在美国加入的下层中国民主党党员难以获得庇护
第二联邦上诉法院2011年7月21日拒绝了汤姓申请人以在美国参加中国民主党为由的庇护申请上诉。法院说:
The evidence Tang submitted of human rights conditions in China indicates that the prominent leaders of pro-democracy movements outside of China and political dissidents within China have been persecuted. (汤递交的中国人权情况表明海外的争取民主的着名领导人和中国国内的政治异议人士是受到了迫害。) However, as the agency found, their persecution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ang is also at risk of persecution if she returned to China (但是正像移民上诉委员会指出的那样,他们的迫害并不表明汤回中国也会有遭受迫害的危险) because she has been only a low-level activist outside of China.(这是因为她只是个在海外的低层活跃人士。) As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people similarly situated to Tang have been persecut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因为档案没有表明和汤类似的人受到了中国政府的迫害) the agency's conclusion that she does not have a well-founded fear of future persecution is supported by substantial evidence.(所以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关于她没有充分理由恐惧未来迫害的结论有着充分的证据) See Hongsheng Leng v. Mukasey, 528 F.3d 135, 142 (2d Cir.2008). Accordingly, the agency did not err in denying her application for asylum and withholding of removal. See Ramsameachire, 357 F.3d at 178. (因此,移民上诉委员会拒绝她的庇护和取消递解并没有错。)
汤的问题,正如法院所说,她只是提出了国情报告说明中国 迫害民主党。我认为这是不够的。如果档案中另有什么别的东西,比如当局已经知道了她是民主党员,找到家里去了,说不退出就要怎样怎样,那么她的庇护就可能 成功。我以前也多次说过,除非另有情况,单单在美国参加民主党或法?功不是庇护的理由或不能获得庇护。汤没有在另有情况上下功夫。
另外请大家明白,联邦法院的案子分析是解释法律,是有法律效力的。至于移民局面谈结果,没有法律效力。移民官比较随便。什么案子都能批也都 能不批。一个案子在移民局得到批准,并不能表明这个案子就是好案子。同理一个案子面谈遭到拒绝,也不一定说明它就不是个好案子。请网友不要把移民局批准的 案子作为标准和根据。联邦法院的决定才是标准。汤姓案子在移民局面谈时如果碰到个好移民官也可能得到批准。但它不是个好案子。这一点联邦法院已有定论,那 是法律,没有什么可争辩的。当然对于法律你也可以不同意。但如果你要按法律去获得庇护,你就必须遵照法律去办。
有些差的案子,一旦被移民局拒绝介绍到法庭,一场硬碰硬的战斗就开始了,其中包括法庭的程序和可能的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联邦法院上诉。因 为案子差,最终是不大可能成功的。因此做案子时不能靠撞大运。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高标准严要求,做到无懈可击,这样即使面谈失败早晚也会在后面的过程 中赢回来。话说回来,把案子做好,面谈成功的机率也大些。
汤姓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美国加入的一般民主党党员仅仅说中国迫害民主党,我是民主党员因而害怕回国受迫害是不够的。我在电话上回答了多次 同类问题。有的人在美国生了两个或三个孩子,说因为中国执行一胎化,我回国会被绝育,因而申请庇护。我对他们多次说过,这是不够的。联邦法院很多案例都说 这样的申请人只是在想象。庇护要的是事实,不是想象。其实汤姓案子本来上诉法院也可以说她的担心受迫害只是想像,没有她本人会受迫害的证据。(自己的证词 也是证据)
前车之鉴(十四)经济补偿不是庇护理由,伤害够不上迫害
第三上诉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拒绝了一陈姓庇护上诉案子,很有教育意义。
故事大体是这样的。2002年起,村长因陈家拒绝将陈的姐姐家给其儿子而对陈家怀恨在心,常找麻烦。从2006年问题变得严重。政府想建设 一高速公路。此路将通过陈家的土地。本来会给陈家和其他邻居一定的补贴。但村长没有给足够的补贴。陈的父亲向上级写了两封抱怨信后村干部来到陈家来找他父 亲的麻烦。陈想保护其父,但被推倒在地,身体和背上遭到了殴打。此后陈的父母叫他逃跑。后陈来到美国。陈作证说他如果回国会遭到村长的报复。
法官认为陈是可信的。但是她拒绝了陈的庇护要求。她认为陈所受到的伤害够不上迫害。他没有因可保护的原因而有充分理由的对未来的迫害的恐惧。
1,陈说自己是属于一特定社会团体:“土地被剥夺但没有得到补偿的土地拥有者”。法官认为那不是一个特定社会团体。
2, 法官不同意陈的说法:他因政治观点受到了迫害。陈说他父亲写了上告信后他遭到了村长的报复。法官认为,此类行为如果属于揭发贪污倒可能成为庇护的理由。但 法官认为,揭发贪污必须是出于社会责任或道德标准才可能成为庇护的理由,而不仅仅是为了得到补偿。陈家上告只是为了得到补偿,而不是出于社会责任。
3,即便是陈和家庭是反对腐败,但在整个案子中,这种反对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村长对付陈家找麻烦的主要原因是他想控制一切,想报复,特别是考虑到那个婚姻问题更是这样。
4,法官认为,即便是陈是因为五种保护原因而受到了伤害,但他的伤害够不上迫害。陈只是因为要保护父亲而受到一次孤立的人体伤害。这种伤害没有致伤。
5,至于说未来的迫害,法官认为陈没有证明一个正常的人在同类情况下也会担心受到迫害。另外,移居他地也可能是避免受到迫害的一个办法。法官还认为他没有证明他回国的话那些个人会对他继续感兴趣。
上诉法院同意法官的决定。 前车之鉴(十五):请看这个一胎化案例是怎样失败的
第三联邦上诉法院2011年8月3日拒绝了林姓上诉人的案子。案子说林在中国被迫堕胎,在美国生了两个孩子,害怕回国被绝育。
上诉法院同意法官的决定,驳回了上诉。
法官的决定是:林不可信。林没有证明中国系统地迫害国外生子违反一胎化回国的人。
不可信的原因有:1,林说的和她男友的关系与她母亲的信相矛盾。林说她在中国时没有和男友住在一起,只是秘密见面。而她母亲的信说2003 年后住在一起。2,林说她在2004年被迫堕胎后才告诉她母亲说本来她是计划和男朋友很快结婚的。3,移民局律师提供了林的护照第一页的复印件。那是以前 林申请工卡时用的。这个护照是纽约中领馆出的。日期是2004年8月11日。而林提供了一个她看医生时的处方笺,是中国出的。日期却是2004年8月27 日。林说她就是在2004年8月27日才知道她第二次怀孕的。
前车之鉴(十六)到法庭加一胎化很危险
2011年8月17日第二上诉法院拒绝了孙姓庇护上诉:
案例的内容如下:孙以在美国参加民主党为由申请庇护,面谈失败上庭。在庭上又加上了一胎化。
法院的决定如下:
一,孙在最初的申请中根本没有提到她被迫堕胎过。面谈时她也没有提到。第一次见庭时也没有提到。她是在见庭后的一年后用修改了案例加上了一 胎化的迫害,向法官提出的。法官认为这牵涉到她的可信性的问题。法官很客气,把这一问题叫做遗漏。遗漏是拒绝庇护的理由。孙解释说自己的第一个律师建议她 用一个案例就行了,不要再提一胎化的问题。法官不接受这种解释。联邦法院支持法官的看法。
二,孙说她是被强迫戴上避孕环的,受了不少罪,而且提供了医疗证明。但她到美国后几年都没有去拿掉避孕环,说什么如果拿掉回国后被发现会被绝育。法官不相信这种说法,认为被迫带环的说法不可信。
三,关于民主党的问题,孙没有说明自己被中国政府发现了。联邦法院认为,在美国加入了什么组织怕回国受迫害,至少要表明中国政府已经发现她是民主党党员,想要迫害她,她才有可能获得庇护。 前车之鉴(十七):证据问题-该案很热闹,法官也吵起来了
2011年8月23日,第九联邦上诉法院拒绝了任姓女士的上诉。案子的大体内容如下:
任在2001年参加了一个家庭教会。2001年11月18日被逮捕。她被拘留了十五天。警察审讯她时指责她非法聚会,传播邪教,扰乱社会治 安,打她的耳光,揪她的头发,在拘留期间几乎每天都遭到同囚室两个妇女的殴打和折磨。她们是受警察的指示殴打她的。十五天后她父亲付了罚款,她得到释放。
任提供了一个罚款收据和一个传讯证。她说传讯证是警察直接给她的,而收据是他父亲在她到达美国后寄给她的。
移民局的律师将收据和传讯证送到移民局的实验室鉴定。鉴定员提供了一个报告,说收据可以肯定说是假的。传讯证虽然无法查证,但基本也是假的。
大庭听证时,移民局的律师请鉴定员出庭作证。鉴定员说,收据是真的的可能性只有万分之一,而传讯证是真的的可能性只有200分之一。鉴定员详细地解释了她这样说的道理。
和议庭两个法官认为这个案子应当拒绝。他们认为,任作证时说过,她亲自拿到了那个传讯证,出公安局时看到她父亲手里拿着那个收据。如果一个 人到美国后别人给他搞了假证据而他又不在场,而且不知道证据时假的,那么他是可以得到谅解的。但任可能是知道证据是假的。另外本案中原法官还有其它理由证 明任不可信。例如,任原来的书面证词说她是拘留在黎南。面谈时她对证词修改过几个地方,但没有修改此处。只有在收到她父亲寄给她传讯证后,因为传讯证上说 拘留在库安,她才提出修改。任解释说那是翻译错误。但法官认为考虑到时间问题,她的解释不可信。任何翻译错误都应当比较早地发现。另外任没有提供旁证材料 说明她在中国或美国参加了教会活动。虽然她说因为在美国工作不能每次都参加,但她说过每月还是能参加三到四次。三年下来她应该能提供什么文件证明她在美国 参加教会活动,但她没有提供。
和议庭的第三个法官有不同意见,而且将这一意见随案例发表。第三个法官认为,鉴定员说过,那个唯一任亲自接到的传讯证可能是个复印件。那个 鉴定员最怀疑的收据是给她父亲的。另外,即便是传讯证和收据都是假的,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的法官也没有裁定,任知道它们是假的。移民法官其它拒绝的理由都 是想象,不是案子的中心问题,所以我到认为她的上诉应当批准。
本楼评论:
1, 不要提供假证据。有一点旁证材料即可,如父亲或教友的信。 2,如果案子是好的,但证据有问题,只要申请人不知道证据是假的(是别人搞的)假证据并不会影响案子。 3,申请人应仔细检查证据,证据和陈词及证据相互之间应一致,不要相互矛盾。 4,如是宗教迫害,必须证明在美国参加教会。 前车之鉴(十八):伤害够不上迫害,姐姐没来做证
2011年8月22日第三联邦上诉法院拒绝了一个杨姓上诉案子。拒绝的理由如下:
杨虽然因参加家庭教会活动被逮捕,被殴打,被关了19天,但他的伤害够不上迫害。法院认为那只是一次偶然的事件,伤害没有到达需要看医生的 程度,也没有造成受伤。更重要的是,杨被释放后和到达美国前的几个月中照样可以继续参加教会活动。他的父亲和其他人也被逮捕,殴打,但他们到现在还在没有 干扰的情况下参加教会活动。
另外杨的姐姐在美国,知道发生在杨身上的事情,但杨没有要求她提供一个证词或到法庭给他做证。杨也没有其它旁证。缺乏旁证是拒绝庇护的理由。 前车之鉴(十九)在美生子一般难以获得庇护-有关法律分析
第十一联邦上诉法院2011年9月15日拒绝了一个蒋姓案子。蒋和其丈夫声称她们有两个在美国生的孩子,担心回国会被迫绝育。上诉法院有以下说法:
对于未来的迫害,要满足两个条件:主观上害怕,客观上合理。以一胎化申请的案子要个案分析。要证明客观上合理,申请人必须证明1) 与申请人有关的一胎化政策;(2)申请人违反了这一政策;(3)当地的惩罚会达到正常的人也害怕迫害的程度。
蒋姓案子的档案中(1)没有证据证明类似的人遭受到迫害,因而一个正常的人也会害怕迫害。(2)有文件说明福建强迫绝育并不普遍;(3)美 国出生的孩子回中国时可能不算中国公民。即便申请人回国会遭到罚款,他们没有证明这一罚款会构成“严重的经济损害”,使他们的家庭成为“贫困户”。
本楼编后解释:经济迫害也可以是庇护的理由,但这种损害要达到无法生活下去的程度。仅仅罚款10万元不能说使家庭成为“贫困户”即无法生存下去了。现在还没有案例说明社会抚养费会达到经济迫害的程度。 前车之鉴(二十)一胎化,行为构不成抗拒,伤害够不上迫害
2011年10月7日,第二联邦上诉法院拒绝了王姓申请人的上诉。理由是: 移民上诉委员会没有错。它认为王没有表明他抗拒了计划生育政策。使老婆怀孕本身不能算是其它抗拒。王所说的自己的其它抗拒行为计生办根本就 不知道。另外,即便是王有了其它的抗拒,移民上诉委员会合理地认为他没有因为这种抗拒受到的伤害到了迫害的程度。这是因为他没有说明自己因为计生官员造成 的事件他因此受到了精神和经济方面的伤害。因此,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他没有建立起过去受到了迫害是没有错的。
(本案中还引用了其它先例说明观点,也很重要。但因时间问题,不想一一翻译。建议懂英文又想学习的人自己细细阅读。)
“In this case, the agency did not err in finding that Wang failed to demonstrate that he resisted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because impregnating his wife, on its own, does not constitute other resistance, see Shi Liang Lin, 494 F.3d at 313 (citation omitted), and family planning officials were not aware of any of the other purported acts of resistance asserted by Wang. Moreover, even assuming that Wang engaged in resistance to China'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the agency reasonably determined that he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suffered harm rising to the level of persecution on account of that resistance because he did not allege that he personally suffered any emotional or economic harm arising from the unfortunate incidents involving family planning officials. See Shi Liang Lin, 494 F.3d at 309 (stating that “an individual whose spouse undergoes ... a forced abortion or involuntary sterilization may suffer a profound emotional loss,” but providing that “an individual does not automatically qualify for ‘refugee’ status on account of a coercive procedure performed on someone else” (emphasis added)); see also Guan Shan Liao v. U.S. Dep't. of Justice, 293 F.3d 61, 70 (2d Cir.2002) (finding that the agency reasonably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failed to demonstrate economic persecution when he did not present any testimony or other evidence of his income in China, his net worth at the time of the fines, or any other facts that would make it possible to evaluate his personal financial circumstances in relation to the fines imposed by the government for violating family planning policies); Mei Fun Wong v. Holder, 633 F.3d 64, 72 (2d Cir.2011) (emphasizing “that persecution is an extreme concept that does not include every sort of treatment our society regards as offensive”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and citations omitted)). Thus, the agency did not err in finding that Wang failed to establish his eligibility for relief based on his claim of past persecution. See 8 U.S.C. § 1101(a)(42); 8 C.F.R. §§ 1208.13(b)(1), 1208.16(b)(1).
Wang does not challenge the agency's determination that, independent of his past persecution claim, he failed to demonstrate a 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under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Accordingly, that determination stands as a valid basis for denying his application for relief insofar as it was based on Wang's family planning claims. See 8 C.F.R. § 1208.13(b)(2); see also Paul v. Gonzales, 444 F.3d 148, 156 (2d Cir.2006).” 前车之鉴(二十一):堕胎证的是是非非
第七上诉法院2011年8月30日批准了林姓庇护上诉。
林做证说她1992年在中国被强迫堕胎,她提供了一个“疾病证明书”,病历本和她母亲的一个证词。法官说林是可信的。但是她的堕胎是自愿的。法官的根据是第七法院黄姓案子这一先例。移民上诉委员会支持法官的决定并且说林没有提供进一步的旁证反驳掉“国情报告”的结论。
上诉法院认为,法官过度地使用了黄姓案子,有些教条主义。在黄姓案子中,我们是支持了黄姓案子中法官的判决:2007年移民局的国情报告谈 到“医院一般不出堕胎证明。有一种类似的堕胎证明是医院出具的证明,那是为了让堕胎者请假用的。而且是在自愿堕胎的情况下才出具。”我们当时认为黄的妻子 的堕胎是自愿的。
但是在黄姓案子中,我们警告过不能过度地依靠国情报告。我们早就说过。移民局的国情报告是概括性的,不可能谈到具体的每一情况。我们还说 过,虽然申请人提供了堕胎证明,使人认为堕胎是自愿的,但申请人还可以提供别的旁证来证明自己的堕胎是被迫的。在黄姓案子中,黄连他太太的一个证词都没 有。而在本案中,林有她母亲的证词。林反驳说国情报告并不能证明任何医院都不提供被迫堕胎下的堕胎证明,特别是考虑到她的堕胎发生在1992年。我们支持 她的看法。法官不能单单根据国情报告而认为申请人不可信,拒绝一个庇护申请。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考虑其它方面的旁证材料。
移民上诉委员会说林没有提供客观证据来反驳国情报告中关于堕胎证明的说法。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移民上诉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旁证。但 是这种要求必须合理。林已经提供了家庭成员的证词,证明她的堕胎是被迫的。我们难以想象林还能提供什么别的旁证。另外,要以缺乏旁证为由拒绝庇护,移民上 诉委员会必须指出申请人应提供什么样的旁证,还应当让申请人有机会解释为什么不能提供,要考虑申请人的解释。移民上诉委员会没有这样做。
本楼评论
一,这是个好案子,命不好,碰上了一个“坏”法官,坏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委员。 二,2007年国情报告是谈到自愿堕胎才给出堕胎证明,只是为了请假用。有的移民官和法官就根据这一点而拒绝庇护。所以在提供这一证明时要 小心。我们曾经在第九法院为一外来客人上诉成功一个案例。那个案例中,法官的主要根据也是这一点,说那个绝育证明说明申请人的绝育是错误的。我们指出,国 情报告只谈到堕胎证明,没有谈到绝育证明,(有意思吧?就是要和他们咬文嚼字)因而法官不能引申国情报告,说有绝育证明就证明自愿。法院同意我们的说法。 虽然上诉成功,但那毕竟是十年以后的事情。所以提供这类证明要小心。至于怎眼个小心法,此处就不好谈了。 三,其它旁证也很重要,应尽量提供。这个案子有母亲的证词就很好。如果没有就危险了。 前车之鉴(二十二):中国同性恋难以获得庇护
从2000年到现在,联邦上诉法院判了9个中国同性恋的案例,没有一个获得批准。理由如下:
第十上诉法院在2011年6月6日就李姓案例分析中说: State Department report on China's treatment of homosexuals was substantial evidence supporting determination by the BIA that Chinese national did not have well-founded fear of future persecution based on his alleged homosexuality or bisexuality, and “国务院关于中国对待同性恋的报告是一充分证据,支持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那个中国人没有因为同性恋或双性恋会有充分理由的恐惧。”
关于功过的功性恋庇护,第二法院在2007年7月12日拒绝林姓上诉案子中说得最清楚:
The IJ determined that, based on background information in the record, “official harassment has declined and the national policy does not sanction punishment of individuals in China because of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As such, the IJ concluded that, at most, Lin experienced “local hostility” and therefore could have avoided any harassment by relocating within China. Substantial evidence supports this finding. According to the 2004 Profile, although there is widespread*695 homophobia in China, “Chinese law no longer criminalizes homosexual acts or characterizes homosexuality as a psychological ailment.” It further states that 7F“[s]poradic instances of police harassment of homosexual citizens probably reflect traditional social taboos and homophobia rather than systematic official harassment.” Accordingly, there is no error in the IJ's finding that Lin failed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asylum because he did not supply sufficient evidence to establish an objectively reasonable fear of persecution. See 8 C.F.R. § 208.13(b)(2)(iii)(A).
”法官根据案例中的背景材料决定,‘官方的骚扰降低了,国家政策不支持对性倾向的人进行惩罚.' 因此林顶多是受到了当地的仇视,因此移居中国它地是可以避免骚扰的。充分的证据支持这一决定。根据2004年的报告,虽然在中国人们对同性恋普遍反感,但 “中国法律已不再把同性恋行为视为犯罪,也不把同性恋视为心理疾病。报告说,警察偶然骚扰同性恋可能只是因为传统禁忌和对同性恋的反感,而不是系统的官方 骚扰。因此法官的决定是正确的:林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客观上证明他有对未来迫害的充分理由的恐惧。“ 前车之鉴(二十三)民主党员申请为何失败
正像医生要精通医术一样,律师要办好庇护,(包括面谈,出庭,上诉)一个基本的条件是要精通庇护 法。要做到精通庇护法,第一要学习庇护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学习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判例,特别是联邦上诉法院案例。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就是那个大区的法 律。判例有两种,一种是成功的判例,一种是失败的案例。成功的案例可以用来在法庭辩护,上诉时引用,反驳。失败的案例可以用来避免自己办案中的错误。可惜 很多律师没有或不愿去学习这些判例,所以类似错误重复出现,造成案子的失败,给申请人造成很大麻烦。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本事务所将继续提供这方面的案例, 希望网友引以为戒。
第二联邦上诉法院2011年10月25日拒绝了一位张姓的上诉案子。理由如下:
张没有证明中国当局对他在美国参加民主党的事已经知道或很可能知道。因此张没有有充分理由的恐惧。
张没有表明他在美国民主党网站上发表的文章引起了中国政府的注意,也没有证明这些文章会在中国发表。张自己说他从来没有把那些文章送往中 国,没有说明他发表文章的网站美国以外的人会看到。没有人对他的文章做过评论,没有发表在其它网站上,没有表明他参与了其它政治博客,参与了其它博客的政 治讨论。
张虽然提供了他出现在网站上的一些照片,但他没有表明中国政府会认出他,因为上面没有他的名字和他在民主党的职务。
张争辩说中国政府早晚会因为他的文章和照片而发现他。但我们不能断定一定会这样。
张还争辩说他太太的信已经说了有人已经把他举报给了中国政府。但移民上诉委员会有权不多考虑这一封信。
另外,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张没有证据说明中国政府对在美国参加民主党而回国的个人进行迫害。他提供的文件只说明中国政府迫害在中国活动的 民主党人士,其他被逮捕的人,文章没有说明是什么理由逮捕的。我们以前说过:“如果一个申请人没有提供‘过硬’的证据证明他回国会受到迫害,那么他说他有 充分理由的恐惧就只能是想象。” 前车之鉴(二十四)不算抗拒一胎化政策,在美练功的问题
第二联邦上诉法院2011年11月9日拒绝了蒋姓上诉案子。法院认为:
翻译:移民上诉委员会合理地结论说蒋没有表明他有对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其它抗拒的行为"因而受到了过去的迫害或有充分理由的未来的迫害。蒋 不能因为自己的女朋友被迫堕胎就可以申请庇护。当然如果他可以证明如下两点也是可以申请庇护的。(1)他对计划生育政策有"其它抗拒";(2)直接因为这 种抗拒而受到了伤害而这种伤害达到了迫害的程度。但移民上诉委员会合理地认为蒋没有表明他对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其它的抗拒行为。他的唯一的抗拒行为是他 的女友违反一胎化政策怀孕而他想生下这个孩子。(【在另一些案子中有如下的结论】: 使不到结婚年龄的女友怀孕,想办法违反规定结婚,设法生下孩子,这都不算是其它抗拒。)
移民上诉委员会也合理地认为蒋没有在客观上表明他因练--功而有着未来的迫害。他作证说他没有参加公开的游行示威。他的父母在中国继续私下 练功而没有碰到过什么麻烦。蒋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证词说明中国政府已经或很可能知道他练--功。(【一个先例案子说】:以未来迫害申请庇护的人必须有所表 明他的国家的当局已经知道或很可能知道他的活动,因而很可能导致迫害。申请人担心未来的迫害不成立,因为他的母亲和女儿继续住在原居住国而没有受到伤 害。)
The agency reasonably concluded that Jiang failed to demonstrate that he suffered persecution or had a 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on account of his “other resistance” to China'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Jiang was not per se eligible for relief solely on the basis of his girlfriend's forced abortion, but he could have qualified for relief by demonstrating that he (1) engaged in “other resistance” to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and (2) suffered harm rising to the level of persecution or has a well-founded fear of suffering such harm as a direct result of his resistance. See Shi Liang Lin v. U.S. Dep't of Justice, 494 F.3d 296, 309-310, 313 (2d Cir.2007) (en banc). The agency reasonably found, however, that Jiang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he engaged in “other resistance” to China'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as the only resistance alleged was his intention to keep the baby after his girlfriend became pregnant in violation of the policy. See Shi Liang Lin, 494 F.3d at 313; see also In re S-L-L-, 24 I. & N. Dec. 1, 11 (B.I.A.2006) (finding that the applicant failed to demonstrate “other resistance” by “impregnating his underage girlfriend, seeking permission to marry outside the age requirements for marriage, and seeking permission to have the child outside the age requirements for having children”).
The agency also reasonably determined that Jiang failed to demonstrate an objectively reasonable fear based on his practice of Falun Gong, as he testified that he did not participate in any public demonstrations, his parents continued to practice Falun Gong in private in China without incident, and Jiang failed to provide any other testimony or evidence indicating tha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was aware or likely to become aware of his practice. See Hongsheng Leng v. Mukasey, 528 F.3d 135, 143 (2d Cir.2008) (per curiam) (holding that an applicant seeking relief based on future harm “must make some showing that authorities in his country of nationality are either aware of his activities or likely to become aware of his activities” that will allegedly lead to persecution); Melgar de Torres v. Reno, 191 F.3d 307, 313 (2d Cir.1999) (finding that an asylum applicant's claim of a 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was diminished because the applicant's mother and daughters continued to live in her native country unharmed).
编后说明:
从08年5月开始,丈夫不能再以老婆被迫堕胎而申请庇护了。男朋友从来就不能因为女朋友被迫堕胎而申请庇护。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以“其它抗 拒”一胎化政策的行为来申请庇护。但申请人必须是因为这种抗拒而受到了伤害,而这种伤害必须达到迫害的程度。至于什么叫“其它抗拒”,许多案例有论述。本 案说明何种行为算不上抗拒。 前车之鉴(二十五)父母结扎孩子不能申请,伤害够不上迫害 第九上诉法院2011年11月18日拒绝了赵姓庇护申请人的上诉。法院认为母亲被强行结扎是受到了迫害, 但是孩子不能以此来申请庇护。孩子必须表明自己也受到了迫害才可以申请。另外,赵家说受到的经济伤害也够不上迫害。他们家就是在1982-83年非常艰 难,但此后他的父母都找到了工作,有全职工资,也没有再次被罚款。至于他的弟弟因出生时造成的残疾以及后来因此残疾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不能说是中国一胎化 政策造成的。赵自己也没有孩子,也没有结婚,她担心回国后会遭到一胎化政策的伤害只是想象。 前车之鉴(二十六):自己是干什么的搞错,表现犹豫,答非所问或不答 第二联邦上诉法院2011年11月17日拒绝了宫姓庇护申请人的上诉。法院指出:宫的书面陈词说从 1995年到2005年他在中国是个建筑工人。法庭上他的律师问他时他也说自己是个建筑工人,只有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但是检察官问他时他又说自己是一个 学校的校长。他解释说中介建议他不要在I-589 表上填校长的职务,因为那样会和他的一个旁证材料不符,再说他也没有文件证明他当过校长。这种解释不能接受。另外法官指出宫作证时表现也不好,他经常犹 豫,不回答或答非所问。宫上诉时没有反驳这一点。法院支持关于宫不可信的决定。 前车之鉴(二十七):面谈发誓下说假话,上庭提供假文件,未来迫害不可信
2011年12月1日,第九联邦上诉法院拒绝了刘姓上诉案子。该案虽短,但叙述了庇护中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英文和翻译如下:
要获得庇护刘必须证明“他因为民族丶宗教丶国籍丶特定社会团体或政治观点而受到了迫害或有充分理由的对未来迫害的恐惧, 因而他不能够或不愿意回中国”。 “要有充分理由的恐惧,庇护申请人对迫害的恐惧必须在主观上是真实的,客观上是合理的。【省去对先例的引用】移民上诉委员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没有证明他 有充分理由的恐惧。刘在发誓下向面谈移民官说了假话。他还向法庭提供了假的证据。这些降低了他的可信度。先例说申请人在发誓下向庇护移民官撒谎证明申请人 不可信。先例说提供牵扯到庇护中心问题的假文件支持不可信的决定。如果一个申请人没有提供“坦率的丶可信的丶认真的证词证明恐惧是真实的,那么他就没有满 足充分理由的恐惧方面的主观成分。另外刘的对宗教迫害的恐惧即便主观上是真实的,但刘没有证明恐惧在客观上是合理的。刘过去没有受到迫害,未来可能的迫害 的证据太笼统太相像。刘要我们把案子还审,这样他可以以和公民结婚而申请绿卡。但他没有提出提案要求重新打开或还审。他没有提供绿卡申请的表格和文件。因 此我们拒绝刘的这方面的要求。 To qualify for asylum, Liu must show that he “is unable or unwilling to return to” China “because of persecution or a 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on account of race, religion, nationality, membership in a particular social group, or political opinion.” See 8 U.S.C. §§ 1101(a)(42)(A); 1158(b)(1)(A). “To be well-founded, an asylum applicant's fear of persecution must be both subjectively genuine and objectively reasonable.” Ahmed v. Keisler, 504 F.3d 1183, 1191 (9th Cir.2007)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Substantial evidence supports the BIA's determination that Liu has failed to establish a 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Liu's false statements to the asylum officer under oath and his submission of false documents to the immigration court undermine the credibility of his asylum claim. See Martinez v. Holder, 557 F.3d 1059, 1065 (9th Cir.2009) (concluding that an applicant's false statements to an asylum officer under oath supported an adverse credibility finding); Desta v. Ashcroft, 365 F.3d 741, 745 (9th Cir.2004) (concluding that submission of false documents that went to the heart of the petitioner's claim supported an adverse credibility finding). If an applicant fails “to present candid, credible and sincere testimony demonstrating a genuine fear of persecution,” he cannot “satisfy the subjective component of the well-founded fear standard” for asylum. Mejia-Paiz v. INS, 111 F.3d 720, 724 (9th Cir.1997)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Further, even if Liu's fear of religious persecution is genuine, substantial evidence supports the BIA's conclusion that this fear is not objectively reasonable. Liu has not been persecuted in the past, and the evidence of possible future persecution is too general and too speculative. See Lolong v. Gonzales, 484 F.3d 1173, 1179 (9th Cir.2007) (en banc) (rejecting a “general, undifferentiated claim” of future persecution); see also Wakkary v. Holder, 558 F.3d 1049, 1060-62 (9th Cir.2009) (discussing examples of systematic persecution that have given rise to a pattern or practice claim in prior cases and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failed to establish a pattern or practice of persecution of Chinese Christians in Indonesia).
The same reasoning supports the BIA's denial of withholding of removal. See Farah v. Ashcroft, 348 F.3d 1153, 1156 (9th Cir.2003) (noting that the standard for withholding of removal is higher than the standard for asylum). Substantial evidence also supports the denial of Liu's CAT claim because the general evidence Liu presented does not compel a finding that there is a “greater than fifty percent” chance that Liu will be tortured if he returns to China. See Hamoui v. Ashcroft, 389 F.3d 821, 827 (9th Cir.2004).
Liu asks us to remand to the BIA so that he can seek to adjust his status based on his marriage to a United States citizen. He also asked the BIA to remand for the same reason. He did not, however, file a motion to reopen or remand. He did not submit “the appropriate application for relief and all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See 8 C.F.R. § 1003.2(c)(1); see also Romero-Ruiz v. Mukasey, 538 F.3d 1057, 1063 (9th Cir.2008) (noting the “formal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mand and a motion to reopen are the same” and such motions must be “accompanied by the proper application for relief and all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Given these circumstances, we decline Liu's request for a remand. 前车之鉴(二十八):一胎化案例:细节与漏洞
2011年12月22日第二联邦上诉法院拒绝了董女士的上诉。理由如下:(简单翻译供参考。细节应当写好,注意各种漏洞。)
董怀孕三个月后藏了起来。至于她藏起来的原因,董提供了不同的解释。有关这一部分的证词,似乎是她在一边作证一边想出来的。法官发现她的证词和她的书面陈词有一个地方不一致:她拒绝支付全部罚款的原因。
另外,董2005年7月从南非回国,2006年4月藏了起来。在这段时间她没有参加常规的安排好的妇科检查。而计生办居然没有问她为什么没 有参加检查。董2006年1月就发现她怀孕了,但在2006年4月才藏起来。法官认为这些都是不可信的。虽然法官的判断不能说没有错误,但该案不足以使人 非批准不可。
部分原文如下
In finding Dong not credible, the agency reasonably relied in part on her demeanor, finding that Dong provided varied explanations as to why she went into hiding three months after realizing that she was pregnant, and that this portion of her testimony seemed to develop as she testified. See Majidi v. Gonzales, 430 F.3d 77, 81 n. 1 (2d Cir.2005). The IJ's finding with regard to Dong's demeanor was further supported by a specific example of an inconsistency between her testimony and asylum application as to the reason she refused to pay the entire amount of a fine assessed by family planning officials due to her alleged violation of China'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See Li Hua Lin v. U.S. Dep't of Justice, 453 F.3d 99, 109 (2d Cir.2006). A reasonable fact-finder would not be compelled to credit Dong's explanations for this inconsistency. Majidi, 430 F.3d at 80-81. Furthermore, the IJ reasonably found implausible that, between the time Dong returned from South Africa in July 2005 and went into hiding in April 2006, family planning officials did not inquire as to why she failed to attend her regularly-scheduled gynecological examinations, and that despite learning that she was pregnant in January 2006, Dong chose not to hide from family planning officials until April 2006. See 8 U.S .C. § 1158(b)(1)(B)(iii); see also Siewe v. Gonzales, 480 F.3d 160, 168-69 (2d Cir.2007). Although the IJ's decision is not without flaw, remand would be futile because we have little doubt that the agency would find Dong not credible absent any errors. See Cao He Lin v. U.S. Dep't of Justice, 428 F.3d 391, 401 (2d Cir.2005). 前车之鉴(二十九)这个一胎化案例是怎样失败的
第二上诉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拒绝了一个郑性男子的一胎化庇护上诉。
郑的书面陈词说郑计生官员找了他两次, 想要给他绝育。一次是威胁他,第二次是想逮捕他。但他最后还是逃走了,藏了起来。但在作证时他说第一次不但威胁她,计生官员还打他。藏起来的时间陈词说是 2006年9月,但作证时说是2006年7,虽然接着又改过来了。郑作证时的表现也成问题。他好像是排练过的,而不是自动地回忆事情发展的经过。他的回答 常常是模糊的,或者是答非所问。另外郑所说的他逃跑了也是不可信的。第二次计生办官员到他家时,他们争论过,靠得很近, “上来捉他”,陈居然会从后门逃走。这是不大可能的。 前车之鉴(三十):惊人的不一致,律师楼干什么吃的?客人开什么玩笑?
2012年4月13日,第二联邦上诉法院拒绝了一个刘姓男子的庇护上诉。上诉法院认为法官不可信的决定是有根据的。
刘在法庭上说他太太的避孕环是在1999年取出的。但他的书面陈词说是2003年取出的。他在法庭上说太太第二次怀孕是2000年,但陈词 上说是2004年。他说太太被迫堕胎是2000年,但陈词上却说是2004年。他虽然提供了一个“休息”证据,但对他什么时间第一次看到那个休假证又说得 前后矛盾。先是说1994年9月或6月,但移民局律师指出他说他太太是2000年堕胎的,他有改口说是2000年6月14日。
刘说的他被计生办扣留也是不可信的,因为他太太的信中根本就没有提这件事。刘解释说他的陈词中的错误他事先不知道。但法院认为陈词他都签字了。签字的东西被认为签字人是知道的。开始时法官问过他,他有没有要改正的。他说一切都是正确的,真实的。 | |
庇护中的证据问题
近期收到不少网友的电话,询问来美国时要带什么证据,某一案例应当提供什么证据。另外许多申请人在证据上面犯了错误,使自己的案子遭到拒绝。因此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性,在我们的庇护问答六十题中又没有详细回答,故今发此文,希望对网友和申请人有所帮助。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谈论。一是法律是怎么说的,二是可以提供什么证据,三是提供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本文所谈皆有案例可查,并非杜撰。但因篇幅所限和时间所限,在此不提出处。
一,法律是怎么说的。
首先,“证据”一词是不恰当的,因为证词也是证据。实际上大家说的“证据”是指“旁证”或“佐证”。也就是说,除了你讲的以外还要提供什么样的“旁证材料”。
让我们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说的。在“新身份证法”之前,法律规定只要说得可信就可以了,而不必要提供旁证。也就是说,法官不能对一个说得可信 的案例拒绝。2005年通过的新身份证法提高了庇护的门槛。移民法官可以对 “otherwise credible testimony ... unless the applicant does not have the evidence and cannot reasonably obtain the evidence.” 8 U.S.C. § 1158(b)(1)(B)(ii)提出要求提供旁证。 也就是说,法官可以以缺乏旁证而拒绝一个本来说得挺可信的庇护申请,除非申请人没有这类旁证材料而且不能合理地获得这类旁证材料。
“合理”是个法律用词。最好的翻译应当是“在同类情况下的正常人”,即正常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获得。比如你说强迫堕胎那天医院没有给你任 何证据,法官不能要求你提供,因为正常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获得,不能提供。有些旁证,正常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能提供的则必须提供。比如你说生了第一 个孩子后,怀第二胎时被迫堕胎了。那么你应当提供第一个孩子的出生证。如果你说没有出生证,那么法官可以说正常人在中国生了孩子都能够提供出生证,你不能 提供就“不合理”因此拒绝你的申请。当然法官可能给你一个解释的机会,让你说明为什么不能提供。如果你说出国前发大水,冲走了房子和房子中的一切东西,出 生证也冲走了,法官如果相信了你的证词,他可以做结论说“正常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也无法提供而谅解你。如果他还以此拒绝,你上诉会成功。当然法官很可能要 求你提供发大水的证据,因为发那样的大水会有新闻报道。如果你提不出,法官可以不相信你的发大水的证词,因而不相信你的解释。
根据以上法律,如果你说警察逮捕时没有给你逮捕证,法官不可以以你没有提供
逮捕证而拒绝你的案子,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正常人也不可能获得逮捕证。但如果你说警察给了你罚款收据而你有没有提供,法官可以拒绝你的申请, 仅仅是你没有提供那个收据,因为正常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能提供。应当注意的是,即便你说没有逮捕证,法官还可以以你缺乏证据而拒绝申请。在这种情况下, 法官往往会说,申请人一点旁证都没有,比如他没有提供教友的信,他太太的信,介绍他参加教会的人的信。在一胎化的庇护中,虽然你说我是强拉去堕胎的,我们 没有带病历本,医院也没有给我任何医疗文件。但如果堕胎后你又去看过病,那么你应当提供那个病历本,如果你不能提供,法官可以以此为由拒绝你的案子。有一 个案子法官还说,她虽然没有当天堕胎的医疗记录,但是他的母亲是知道的,他的先生也知道。但她连她母亲的一份证词都没有,也没有她先生的信。因此我还是要 以缺乏旁证而拒绝这个申请。
二,提供什么样的旁证
提供什么样的旁证要根据具体的案例和个人的情况而定。以下所说只是一些可能的旁证,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你的庇护是因参加家庭教会而被逮捕,可以提供:逮捕证,受洗证,罚款收据,教友的信,家人的信。如果你被打得很厉害,你放出来后应当去看过病,可提供病历本。以练习??功 为由申请庇护的,也可提供类似以上旁证。
如果你的申请是以怀二胎而被迫堕胎,那么你至少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和第一个孩子的出生证。另外还可以提供病历本,处方笺等,也可提供家人 的信,罚款收据,医院现在出的说明信,美国医生的检查信,福建省以外的堕胎证明或绝育证明等。如果是未婚先孕,也可提供类似证据,男友的照片等。
三,提供证据时注意的问题
1,不要提供假的,可查对出是假的的证据。移民局有个实验室,实验室里有中国很多官方文件的样本,如逮捕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就逮捕证而言,字迹是铅印的,红章是油墨的,有外渗的痕迹,纸张也是类似报纸的纸张。有的客人提出的逮捕证一看就是电脑制作的。
2,申请人应当把握自己的命运,对旁证彻底地了解。因证据有问题而失败的案例枚不胜举。我们曾经发过一个帖子,叫“来自纽约的烂案子”那里 面几个人的旁证材料相互矛盾,也和申请人的陈词有出入。申请人显然事先没有对旁证检查。那些信很可能是律师楼或什么服务机构的小姐在对案情不熟悉的情况下 假造的。也可能是真的,但因各人的记忆程度不同,写出的旁证就有矛盾。另外,检查官对每一个旁证,都会问"the chain of custody", 也就是说会问它的来龙去脉。比如,你是什么时间第一次看到的,在哪儿看到的,看到后放在什么地方,有没有离开过你,那旁证是怎样到美国来的等等。有的申请 人的医院的证据是她到美国后开出的。问她什么时间第一次看到的,她说的日子是她到美国前。有的证据开出的日期是申请人在泰国的日子,他却说那天他在医院第 一次看到。
3,不要提供容易引起怀疑的证据。有些证据确实是真的。但不符合法官的想法或与案情(陈词)不符。比如病历本上说强迫堕胎,法官会怀疑,一个医院怎么会说自己给强迫堕胎呢?有的病例本上记录着两年前发生的事情。但那个病历本上就那么一项,没有其它看病的纪录。
4,提供旁证时要非常认真地考虑各个细节,切不可马虎。根据一些案例,有下列一些情况非常不好,没有帮助案子的通过,反而害了案子:堕胎是 在10年前发生的,但那个病历本非常新,很不像是十年前的东西。有的医院的信没有信头,或信头是电脑制作的而不是铅印的。有的家属的信是用带信头的公用笺 的信纸写的,而且信没有折叠的痕迹,而提供的信封是个普通信的小信封,不折叠根本就装不下那封信。有的从中国发来的传真的信上面带有美国传真机发出的传真 号码。五花八门,不一而足,望服务机构小心,申请人自己注意。
5,要深谋远虑,在写案子时就应当考虑证据的问题。比如你说被打得头破血流,那么你就应当考虑能否提供病历本。因为头破血流是放出后会去看 医生的。比如你说和男朋友怀孕的,如果你们还没有分手,那么你就应当考虑让他从中国写个旁证材料来。如果你是到医院检查发现怀孕的,那么你就应当提供病历 本说明那天是检查过。当然,如果你是自己用验孕纸检查怀孕的,你就不必要提供医院的证明的怀孕的证明。
6,最后一点是对服务机构讲的。在给客户递交589 表格时就要提供旁证,如果来不及,递交后还有三十天左右让客户准备,在面谈时带去。现在很多服务机构递件时急急忙忙,面谈时又没有准备好旁证,往往是面谈 失败后到法庭时才补交这样那样的证据。为什么不在面谈时就准备好旁证,让客户一次通过呢?再说这样做就停止了庇护钟,对客户拿工卡不利。还有一个问题就是 在法庭上,移民局的律师往往会问既然你知道办庇护对你很重要,证据很重要,为什么在面谈时不提供这个病历本?有的甚至在面谈时说没有那个证据,后来忘记了 或者事务所的小姐也不知道申请人在面谈时是怎样说的,结果还是叫客户提供了一份本来已经说过没有的证据。
总之,本事务所的观点是,有证据就提供证据,没有证据就说没有,提出合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没有。第二,尽量提供一些正常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能获得的旁证,但对这些旁证在写案例时就要考虑好,认真细致,仔细审查,免得出漏洞,反而害了案子。
基督教庇护注意事项(一)
一,写好案例
案例白纸黑字,是一切的基础,如果案例是好的,即使面谈时碰到“坏”的移民官,打庭也有成功的希望。如果案例写得有大的漏洞,永远也不会成功。以参加家庭教会为例,一个案子不管是写得多也好,写得少也好,要围绕九个大的问题展开。
第一,你怎样参加家庭教会的。许多案例写自己因某种事情很郁闷,于是由张三介绍参加了家庭教会。问题是许多案例忽略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 张三是什么人。如果张三是你的老朋友,那么你们多长时间见一次面?他怎样参加家庭教会的?如果你们常常见面,那么他以前有没有向你传教?最最重要的问题是 他有没有对你说明家庭教会是非法的?如果他是你的老朋友,他怎么会不向你说明家庭教会是非法的呢?如果说明了,那你为什么还要参加?如果他不是你的老朋 友,他怎么会把秘密的家庭教会透露给你呢?所以张三是什么人就是个很重要的问题。许多案例对这个问题处理不好,结果移民官认为不可信。这一个问题的核心是 在参加家庭教会时,你是否知道中国是禁止家庭教会的。如果你知道,你为什么还要去参加?如果不知道,你怎么会不知道。这第一个问题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在这 里。可惜是许多案例对这一个问题避而不谈,结果面谈时移民官问到就答不好了。
第二个问题是参加家庭教会后干了什么。这包括什么时间聚会,在哪儿聚会,聚会时都做些什么,说些什么。家庭教会里有多少成员,她们的名字是 什么。有没有受洗,怎样受洗的,圣经是哪里来的。活动的场所是什么,你的圣经的知识如何。移民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问话就可以判断出你是否真的参加了家庭教 会。很多案例对这一问题避而不谈,是不正确的。移民官在面谈前都会先看一下案子。有一个初步印象。何不写一写给人好的印象呢?
第三个问题是警察怎么发现您们家庭教会的。不是秘密的吗?那怎么又被发现了的呢?许多案例不谈这一问题,只说某年某月某日冲进几个警察。从 法律上说着没有什么错,移民官也不应当问你这个问题,警察怎么发现的我怎能知道?但不提这个问题,总给移民官留下悬念。倒不如写一写,给移民官一个可信的 印象。
第四个问题是逮捕时发生的事情。许多案例不写明这个过程,只说被逮捕了。
第五个问题是在派出所里发生的事情。
这一问题是除了怎样参加家庭教会的核心问题外的第二个核心问题。这一问题要围绕五个问题展开:1,警察问你什么问题,2,你是怎样回答 的,3,警察指责你什么,4,你受到了什么伤害,5,拘留期间都发生了什么。如果没有说明这些,移民官可以以“缺乏细节”而拒绝案子。常犯的错误是对受到 的伤害缺乏具体的描述,只说拳打脚踢,第二是伤害的原因没有说明,如果你是个一般成员,警察是不会很严重地伤害你的。他们的目的不就是叫你不要参加家庭教 会吗?为什么要那样伤害你呢?而伤害不严重又够不上迫害。所以这里面要有个原因和可信的,合乎逻辑的说明。比如说你和警察争论,但如果你是一个普通成员, 又是个胆小的人,参加家庭教会时间又不长,你怎么又会去争论呢?在警察问什么问题上看到好几个愚蠢的案例,说警察问我都有哪些人参加家庭教会,而这一个问 题是在“我们在聚会时被逮捕了”的情况下问出的。都逮捕了为什么还会问你一个小小的成员哪些人参加呢?实在是不合逻辑。
第六个问题是怎样释放的。如果你写得殴打很严重,指责很严重,那么怎么会释放呢?这里面要有个合理的解释。这一问题还包括释放的条件是什么。有的案例写要受到监视。我多次说明不要这样写,英语的监视是指二十四小时的监视,移民官往往怀疑受到监视怎么又会出国呢?
第七个问题是释放后发生了什么。如果你在释放后是半年以上才离开中国而在这半年内没有发生过什么,移民官往往会认为你回去也不会受到迫害了。当然如果你很快就离开了中国,那没有什么问题。问题是你到美国已经半年多了,移民官会问你,警察是否对你继续感兴趣。
第八个问题是你怎样离开中国的。这一问题的核心是你怎样拿到护照的。如果你是在迫害前拿到护照的,那就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你写警察还搜查 了你的家,那么你要准备回答移民官的问题,警察有没有查到你的护照。如果你是在被迫害以后拿到护照的,那么你要说说明怎样拿到的。如果你是在签证后被逮捕 的,那么你要写明“怎么那么巧”。
第九个问题是你在美国参加教会的情况。如果你在美国没有参加教会活动,那么你在中国参加家庭教会的可信度就大大打折扣了。须知,一个真正的 基督徒,参加教会活动是生活中首要的任务。你在中国冒着被逮捕的危险积极参加家庭教会活动,在美国宗教自由了你有不参加,谁会相信你在中国会参加家庭教会 活动呢?
一个参加家庭教会的庇护案例,英语至少要三页。可惜的是许多案例写得很短,似是而非,没有细节,不合逻辑,一看就是假的。
基督教庇护案例牵涉问题很多,今天只谈些好案例的问题,作者会在找时间写别的问题,如证据问题,面谈问题,圣经问题。
基督教庇护注意事项(二):宗教知识
上节谈到写好案例。写案例时就要考虑宗教知识问题。对于宗教知识,学多人有模糊观点,希望此文对网友有所帮助。
宗教知识的问题可以分两个层面谈。一是打官司的场合,二是面谈的场合。
打官司期间,宗教知识的多寡不是很重要的问题。联邦上诉法院有以下一些说法:“我们认为申请人对基督教细节的了解与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多大关 系,特别是对刚信教的人来说更是如此。”“对宗教知识了解不多的人也可能受到迫害。”“因为宗教知识不多而拒绝申请是错误的。”“虽然我们认为基督教知识 的多寡不应当是批不批的标准,但如果连基督教起码的知识,比如说谁是耶稣都不知道,法官可以怀疑申请人证词的真实性。”
因此,申请人如果不是牧师,参加教会的时间又不长(一两年)对一些基本知识了解一些在打官司期间就足够了。如果申请人能带美国教会的人到法庭去作证,说明自己在美国参加了教会活动,移民局的律师往往不会问申请人宗教知识。即便问,法官可能会阻止,申请人的律师也可以抗议。
在面谈层面,问题就变了。许多移民官常常问很多宗教知识问题。他们有基督教知识手册,可能会问很多。但是申请人也可以不让他们问下去。为什 么呢?移民官在问宗教知识前一般会问你是否读圣经,有人就上当了,吹嘘自己很虔诚,每天读两个小时,然后移民官就给你算一下,说你两年来读圣经已经快两千 小时了,你一定对圣经很了解了?你只好回答是的,你已经被绕进去了,于是移民官就大问特问。实际上你完全可以说你平时不读圣经,只是活动时和教友们一起学 习,进度很慢,刚刚学完马太福音。要知道美国大部分基督徒平时并不读圣经,不读圣经并不能说明你不是基督徒,并不能说明你没有受到迫害。所以写案例时
就要考虑你参加教会多长时间。如果你写出生基督徒之家,从小就信教,参加教会活动已经十多年了,那么你对圣经的了解应当多些。如果你刚刚参加一年,就对圣经知识了如指掌,有问必答,背过了什么基督教知识二百题,你反而显得不可信。
不管是面谈阶段还是打官司阶段,如果你参加教会已经有半年了,你就应当对一些基督教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比如你应当知道基督教的四论:创造 论,原罪论,救赎论和世界末日论。有的移民官并不问你具体知识,他只问你“人怎样得救”。 外行会说要做好事,要与人为善等。其实得救是神的恩赐,信而得救,不是做什么好事。还有移民官可以笼统地问你为什么人要信耶稣。如果你的回答是人生来就有 罪,耶稣牺牲了自己,赎了我们的罪,我们就要崇拜他,这就对了。一些笼统的或者说抽象的问题正确的答案都是从四论来的。当然你还应当了解什么是圣经,四福 音书的名字是什么,说了些什么,创世纪说了些什么,出埃及记又说了些什么,启示录又说了写什么,上帝是谁,耶稣是谁,耶稣一些生平,死亡等。圣经人物你至 少要知道比得,施洗约翰,保罗等。你还应当知道基督教的两三个节日。我最反对去背基督教二百题。问到那些东西,你完全可以说我平时不读圣经或参加的时间不 长,并没有刻意去记忆,因此不懂,我主要是信,信而得救。
有的移民官会叫你背一段圣经,并且问你为什么喜欢或能背这段圣经,看来要有所准备,有的会叫你讲个圣经故事,讲下耶稣创造的奇迹或叫神迹。也应有所准备。
基督教庇护注意事项(三):证据问题
我写现在这篇文章,很大成分是出于义愤。本来我是准备过一个星期再写这篇文章的。但今天上午又有别 的事务所的客人拿着移民局的拒绝意向书来找我,问怎样反驳。拒绝的理由又是缺乏证据。她办的是被迫人流,而且是真的被迫人流过,当她提出要提供一些材料如 结婚证,户口簿,两个孩子的出生证时,服务机构居然说面谈时不必要,到打庭再说。
我想服务机构这样做无非有以下原因:马马虎虎撞大运。反正好的移民官不提供也会批,坏的移民官提供了也不会批。但他们忘记了,大部分移民官 是照章办事的。第二,不愿意花时间去翻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用最少的时间赚最多的钱。第三,不负责任,只想赚钱,反正面谈不过打庭还要交钱,甚至 面谈不过赚钱更多。第四就是不懂。我看有三分之二的服务机构根本不懂庇护法,又不学习,搞案例的人不学无术。我想这篇文章他们也是不会看不会看的。怎么 办?只有申请人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了。希望申请人们或网友们能从这篇文章学些东西,寻找服务机构时能够告诉那些不学无术的人关于证据的问题,拒绝他们一些
无知或错误的建议,把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首先要明白法律是怎么说的。2005年的“新身份证法”说“即便申请人说得可信,法官也可以以没有旁证(corroboration) 而拒绝庇护,除非申请人说没有旁证而且正常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也无法获得这种旁证。” 这里要注意“而且”这个词。比如你说你和父母都参加了家庭教会,你父母就应当给你写封信作为旁证材料。你单说没有还不行,因为正常的人在同样情况下是可以 获得这样一封信的。但是如果你父母最近去世了(对不起),或还在劳教,那么正常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获得这一旁证,因此法官就不能因为你没有你父母的旁 证信而拒绝你的申请。
根据以上法律,基督教庇护中在写案例时就应当考虑旁证的问题,而不是写好后或者交上去后才考虑旁证材料。比如,你说某某介绍你参加了家庭教 会,那么你就首先要考虑他或她是否能给你写封信并且复印一下他的身份证。如果不能,那么你就要准备合理地说明他为什么不能写。这一解释不能仅仅说怕给他造 成麻烦。他可以传真,可以发电子邮件嘛。另外,你的家庭教会的几个成员也应当能写信来,如果不能,你要准备解释为什么不能。如果是你父母写信,那么你还应 提供你的出生证或户口簿来证明你有那个父亲或母亲。
其它可以提供的可能有:逮捕证,传讯证,释放后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保证书复印件,罚款收据,劳教决定书,劳教释放书等等。 当然你可以说警察没有给逮捕证。正常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也得不到那个逮捕证,因此法官不可以说因为你没有逮捕证而拒绝你。罚款收据也是一样,如果你付的是现 金,要收据警察也不给,那么正常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也得不到这样的旁证,法官不可以以你没有罚款收据而拒绝你的申请。当然,有比没有好,还望申请人自己掂 量。在提供此类官方文件时,切忌造假。移民局有一个实验室,专门查对文件的真假。他们有此来真是文件的样本,可以把你的证据加以比对,从而确定其真假。但 是移民局并不会有一切文件的样本。
总之,旁证最好有,而其在面谈时就提出,争取面谈就通过。至于什么样的旁证,网友们可以根据法律去发挥,望申请人都能在面瘫时就通过。
基督教庇护注意事项 (四)面谈时的错误
以下所说的面谈时申请人常犯的错误很多也适应别的内容的申请,仅供参考。
一,穿衣服不得当
衣服的穿着应和故事中的角色相适应。如果你是牧师或多年的信徒,那么你可以穿西装,戴领带。如果是学生或下岗工人,穿西装就难免滑稽。年轻女生不要浓妆艳 抹,否则碰到嫉妒人的女移民官就很麻烦。总的看,应当穿得得体些。那些什么穿得越破越容易博得同情的说法是滑稽可笑的。
二,傻笑
有时移民官为了缓和下气氛说几句笑话。你不要看着别人笑,虽然自己不大懂那个笑话,也跟着傻笑。记住,你有一个悲剧,你来申请庇护。别忘乎所以。
三,傻哭
是否哭要根据你的角色和情节决定。一般不要哭,更不要哭得说不下去。须知,移民官看哭看得多了,并不是你哭一下就会批。他要的是事实,你要讲清事实,回答他的问题。有的人,特别是女同胞,讲到孩子时大哭,而讲到自己被打时却无动于衷,这叫哭得不是地方,反而伤害了案子。
四,自作多情
这几乎是所有同胞的通病。人家没有问,主动去说,提供炮弹,让人家捉住漏洞,我把它叫做自作多情。须知,移民官往往是在找你的毛病,往往是 接着你的话把问。他问什么你就回答什么,不要节外生枝,多说毫无准备的东西,让人家捉住。很多是不是,对不对,有没有的问题,其实只需一两个字的回答,但 申请人在回答往往加上个”因为——————————“去加以解释,人家没问你又何必解释呢?有一次一个移民官问:”你听说要逮捕你后是否跑到乡下你大伯家 了?“ 申请人本来可回答”是的“就完了,可人家再加上”因为我大伯家三个儿子都信教,我想他们会有办法保护我。“结果移民官就三个儿子信教及他们为什么能保护她 问了一个小时。结果因为没有准备,回答得不好。
五,临时改变证词
移民官拒绝庇护的主要理由是说得和写得不一样,有时移民官会引诱申请人说些书面陈词上没有的东西。例如,陈词上写警察对我拳打脚踢,申请人 也说了。但移民官又问,你就是受到这样的伤害吗?你肯定没有受到别的伤害吗?于是你就紧张了,以为这点伤害可能不够严重,于是有临时加了些,说什么”还 有,他们还用警棍打我。“于是移民官有问,打了几次?你又说打了二十几次。于是你就被逮着了。移民官会说,这么严重你陈词上怎么没有写呢?结果就以说得和 写得不一样而拒绝你。当然这只是举例说明,但以下这些改变时有发生:陈词上说审讯了一次,面谈时觉得不严重,说两次。打了十次左右,说成十多次,或二十 次。
六,不熟悉旁证材料的内容
有的申请人对旁证材料,例如母亲的信,教友的信,罚款单等不熟悉,说得和旁证材料有矛盾。结果旁证材料成为拒绝的理由。
基督教庇护注意事项(五):怎样赢得官司
庇护出庭或叫打官司是一个很大的题目,所以想分上中下几次讲,希望不幸被介绍到法庭的申请人能得到一些帮助。我们写这些文章完全是站在申请人的立场。有些人看了可能不很舒服。
这个大题目将包括以下小题目:一,对打官司抱正确的态度,二打官司的过程是怎样的,三,案例分析和补救,四,证据的准备,五,找个好律师,六,怎样和律师合作或斗争,七,各种疑难情况的应对办法。本文先讲前两个题目。
首先对打官司要有一个正确的看法。有些申请人一旦面谈遭到拒绝就痛不欲生,有些女同胞还哭哭啼啼。须知如果你是非法身份,总起来看,面谈的 成功率比较好的律师楼的案子也只有百分之五十左右。如果你是那不成功的百分之五十,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你应当看到甚至感谢美国政府还给你另外的机会。 当然打官司不容易,谁都希望面谈就成功,但希望和现实是有距离的。到法庭看看,经历一下法庭的程序,长长这方面的见识,也不见得就是坏事。
其实美国的庇护法真是人道,完美。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庇护法层层设防,免得把真正可能受迫害的人送回原居住国去受迫害。因为面谈阶段批准与 否是由一个移民官决定的,个人的决定就难免有误,所以移民官不能最终拒绝,他只能把你的案子介绍到法庭由水平高一级的法官来决定。但法官也是人,是人就可 能出错,而且各个法官也必然有偏差,所以,第三步是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也就是说,法官拒绝后你还有机会,你还可以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移民上诉委员会 上诉不成还可以向联邦法院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案子是由三个大法官集体决定的,个人的随机性就大大下降。而所有这些过程,都是不收费的,也就是说这些钱 (法官的年薪在15 万左右)都是美国政府拿出来的。你说人道不人道?
有人认为打官司的成功率很小了,因此也很痛苦,其实这是误解。打官司的听证其实比面谈容易得多。法官一般也不会乱来。面谈时移民官爱问你什 么就问什么,爱怎样拒绝就怎样拒绝,你不能对移民官的决定上诉,不能和他争辩,律师也帮不了你什么忙,而打官司就不一样。这从以下介绍的打官司的过程就可 以看出。
打官司分小庭和大庭,有的也叫见庭和听证。小庭的次数取决于申请人和律师的准备情况,也决定于法官的情况。庭上有五方,法官,移民局的律 师,您的律师,您本人和法庭提供的翻译。法官的责任是“听”,他应当是中立的。一般说在大庭进行时,法官是不问问题的,他只是听,以便作出中立的判断。有 的法官可能插话问几个问题,但他的目的是弄清事实。移民局的律师的任务是找你的毛病,不让你过。如果你碰到好点的移民局的律师,算你运气,法官往往根据移 民局的律师的观点决定是否批准你的案子。如果你碰到“坏”的律师,那么他可能问你一两个小时,找出你的毛病,给法官炮弹,让他拒绝你的案子。翻译事先不知 道你的案子,即兴翻译。翻译有好友坏,看你的运气了。后文还会谈到怎样对付差的翻译。
大庭中首先你的律师问你问题,你回答你的律师的问题,通过一问一答把您的案子讲给法官听。这就是为什么打官司比面谈容易,你的律师事先可以 培训你,告诉你会问什么问题,你应当怎样回答。你的律师总不会像移民官那样乱问你吧?您的律师问完你的问题后是移民局的律师问你问题,如果你的案子是好 的,你回答得好,你碰到的移民局的律师又不错,移民局的律师也就是问你几个问题,而且他也不能乱问,因为乱问了你的律师可以反对。移民局的律师问完后,你 的律师还可以“再问”你一些问题,英语叫“Re-Direct", 你的律师再问你是给你一个机会,让你把前面回答不很好,不清楚的事实再回答一下,把事情讲清,聪明的律师还应从移民局的律师的问话和你的回答中预见到法官 会以什么理由拒绝你的案子,因此他会在“再问”时给你机会,让你给出他想要的答案,从而让法官无法拒绝你的案子。
比如,移民局的律师问你“你们家庭教会有多少人”你回答说“八个”,他又问,“八个人主要是由什么人组成?”如果你说主要是家庭成员和朋 友,那么你的律师马上就应当意识到,美国国务院的人权报告说“中国是允许由家庭成员和朋友组成的家庭教会的,除非这个家庭教会与其它地下教会或国外组织有 联系”,他应当知道法官常常以此来拒绝庇护。因此他应当再问你,给你一个机会,例如,他可以问你,“你们家庭教会是否和其他组织有联系?”你说“没有,但 警察认为我们有。”他问“为什么你说警察认为有呢?”你说“警察在审讯我时问我,我们知道你们的家庭教会和国外组织有联系,你老实交待。“我没什么交待 的,他就打我,说肯定有,你不老实。这样法官就没有办法以那个理由拒绝你了。这叫“强加的宗教观点”
在再问后,移民局的律师一般不会再问,这时法官可能问你一些问题,你必须小心,这时法官问的问题往往是他要拒绝你的理由,也就是说他要用你的话来作为理由拒绝你。
法官问完后,当场作出决定,整个过程大概是两个小时左右。
本文主要讲案例分析和补救,证据的准备,找个好律师三个题目。
面谈遭到拒绝被介绍到法庭的申请人往往盯着面谈移民官给的决绝的理由,想着到庭上怎样解释移民官拒绝的理由。其实这是错误的。法庭审理庇护 并不是面谈的延续。法官完全是作为一个新的案子来审理而不理会移民官的看法。法官知道,移民官的拒绝千篇一律,拒绝的理由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理由。因此,申 请人完全可以不理会移民官拒绝的理由。第一步要做的是案例分析和补救。
申请人应当拿着自己的案子,最好是英语的,走两到三家服务机构,请第三者(而不是原机构)对自己的案子评估一下。即便交点费用也是值得的。 要请第三者指出自己案子的优缺点,特别是缺点和怎样补救。这样,申请人就知道在听证时,重点应准备什么东西。如果你的案子是好的,你就不必要担心出庭会通 不过。如果你的案子有漏洞,那么你可以问别人一下怎样堵塞漏洞。如果你的案子根本就是胡诌八扯或有无法补救的大漏洞,那么你就要问一下这些服务机构怎么 办。看是否有可能在美国做点什么事情,以新的理由来庇护,也就是说向法庭补充一个新的情况,从而获得庇护。
证据或者说旁证是必须的,新身份证法现在规定,一个案子,即使申请人说得可信,法官也可以以缺乏旁证而拒绝申请。就基督徒而言,你在听证时 一般应当提供教会的牧师或其他人到庭上给你做证。原因很简单,如果你真的在中国积极参加地下教会,那么你在美国一定也会参加教会活动。否则法官不会相信你 在中国参加了家庭教会。
旁证不小心会变成双刃剑。反而害了案子。所以,在准备旁证时要特别小心。申请人在事先一定要把别人帮助准备的旁证材料进行审查,看是否有什 么不一致。家里或其他教友写的信或证词要避免用的语言都一样。法庭曾因此拒绝申请。另外,几个人的信要相互一致。信中对案例中说的重要的东西或事件,如果 旁证人知道的话应当提及。有的法官会以“没有提到”作为拒绝的理由之一。如有的申请人的案子中谈到自己被警察打得回家后躺了两天。可父亲的来信只提到我儿 子因参加教会被抓,没有提到受到伤害,释放后在家躺了两天。父亲的信就成了法官拒绝的借口或理由。法官会说,如果他真的被打,在家里躺了两天,他的父亲不 可能不在信中提及。因此,提供旁证要十分小心。有的申请人在面谈时说没有那个旁证,在打庭时又提供了,除非你有可信的理由解释,否则你这个旁证又成为拒绝 庇护的一个理由。
找律师的问题。如果说面谈时律师的作用很小,但打官司时,律师往往起到关键的作用。好的律师对你的案子了如指掌,对你尽心辅导,在庭上为你 辩护,压倒移民局的律师,使之无法挑你的毛病。洛杉矶地区最好的律师当推王为律师,此女在庭上会巧妙地和法官周旋,对案子认真负责,了如指掌,经常纠正翻 译的错误,对移民局的律师不正当的问题经常提出反对,能够抓住庇护法的要害,她经手打官司的案子几乎是百分之百的成功。
不幸的是很多移民律师能力有限,又不学习,对庇护法一知半解,自己忙得不可开交,对个案没有深入地了解。很多人是在应付公事,客人的成功与 否不放在心上。这样的律师往往害了案子,因为他们问的问题常常不恰当,没有给客人机会讲清自己的案子。在法庭上也不对移民局的律师不恰当的质问提出抗议, 让自己的客户任人宰割。有的律师甚至把事情搞错,使案子因此遭到拒绝。有的律师是移民事务所付钱“找的”,案子的成功与否与他们关系不大,积极性不高。
那么怎样找一个好的律师呢?首先是听朋友介绍,朋友的回答不应当仅仅是“他帮我赢了”而是怎样帮他赢的。如你的朋友能说到我上面所说的律师 的表现,特别是在法庭上给他据理力争,常常反对移民局的律师的提问,那么你就可以找哪个律师。这是因为能反对的律师一定是了解庇护法的律师,一定是有积极 性的,认真负责的。第二你应当找那个律师本人谈谈,问他在法庭上怎样处理你的案子。他是怎样反对的。你可以问他反对时都有哪些语言。(我来告诉你:它们 是:“反对,没有基础”,“反对,问题与案情无关”,“反对,问过,回答过”,“反对,改变申请人的陈述”,“反对,让申请人想像”,“反对,与申请人争 辩”)
在找律师方面,可惜很多人只是服从于移民事务所找的律师,对律师本人和他的背景一无所知。最后在付费方式上应当是律师帮你成功后还会有收入。可惜现在很多申请人是每庭交一些钱,也就是说按庭计件,这样的计件付费方式下律师又有什么动力给你花很多时间呢?
讲的是怎样应对的问题。下面分几个内容讲解。
一,事先准备好旁证,免得停钟。
许多服务机构不负责任,面谈时不准备旁证材料,到打庭时才准备。我在“庇护中的证据问题”一文曾谴责过这样的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机构,你应 当尽一切努力,准备好一切旁证材料,在面谈时交上去,力争使申请人在面谈时通过,而不是去撞大运,通过了省了自己不少时间,没通过再去准备旁证材料。更令 人遗憾的是,有些服务机构第一次见庭时叫客户自己去,(这样可以免去找律师的费用)于是客户的庇护钟就停了。有的律师去了,但没有准备旁证材料,法官问律 师要不要补充材料,律师只好说要准备,法官就另给个时间出庭,庇护钟于是又停了。所以我一贯主张申请人应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主动和服务机构联系,在第一 次出庭前就把旁证全部准备好,到第一次见庭时,把材料交给法官,让律师给你要求个大庭时间,这样庇护钟就不会停。洛杉矶法官常常一推就一年,这样做一定会 拿到工卡。
二,防止律师乱问问题
由于能力,经验,责任心,忙碌程度等问题,有的律师在听证时往往问的问题不恰当,不该问的问,律师变成了检查官,使客户难以回答。有的则该 问的不问,使客户没有机会把自己的案子讲给法官听。有的律师看不出就该案看,法官可能以什么理由拒绝,没有就这方面培训,就这方面问,使客户没有准备,没 有机会回答问题,把事情讲给法官听。结果给检察官留下了空档,由检察官问,检查官问时并不是给你机会让你解释,而是把你“绕”进去,使法官依此拒绝你的案 子。
比如,你的陈词说你被拘留了三天,遭到了警察的拳打脚踢。你的律师应当看出,你的伤害可能够不上迫害。因此他不应只是问你“你遭到什么伤 害”(你回答说遭到拳打脚踢)完事。他应当再问一下一些问题“拳打脚踢多长时间?”拳打你什么地方?打了几次?你的感觉是什么?踢你什么地方?踢了几次? 你的感觉是什么?这样你就可以有机会说明打得很厉害,法官就不会以收到的伤害够不上迫害而拒绝你的案子。
那么怎样防止律师乱问问题呢?你应当在出庭前一周要求律师本人培训(不是移民顾问培训)至少两个小时,你应当提醒律师哪些问题不要问,哪些 问题要多问。最重要的是你要把律师的问题录音,请移民顾问把这些问题用英语打印出来。出庭那一天把这些问题给律师,让他按培训时的问题问。这是因为有的律 师法庭上会忘记上次培训的问题,乱问起来。结果你没有准备,伤害了案子。
三,引导律师问关键问题
许多事务所并不愿花时间给你搞好问题,有的律师也不一定肯认真地培训你两个
小时,因此乱问的问题还会出现。例如,你的案例是宗教庇护。但有的律师会去花很多时间问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你叫什么名字,什么时间出生, 你父亲叫什么名字,他什么时间出生(你根本没有去记,没有办法回答)在这样情况下你可以用以下的方法引导律师问该问的问题(注意律师经常是接着你的话把 问)所以你可以回答“我父亲叫某某某,但他没有参加家庭教会活动,而我参加了." 这时你的律师一般会问”你什么时间参加的,这样就把问题引入正题。再如,你的律师问你你在什么地方参加家庭教会活动,那个房子是什么颜色(多余的问题)? 你们是在正厅还是什么地方活动?(不必要问这类问题) 教会的成员的名字是什么?(不该问)这时,你可以说“房子的颜色是灰色,门是红的,警察来逮捕我时把门撞破了。“ 这时一般的律师会问,”警察是什么时间来逮捕你们的?“这样有把问话引导到了正题。
四,主动说,不要被动地答
记住听证时是你的律师问你问题,你通过回答律师的问题来把案子讲给法官听,让他批准。一般说你的责任是确切地回答律师的问题,而不是乱说和 问题无关的话。但是麻烦是律师没有准备,没有培训,往往对你的案子的关键地方不知道,因而也就不问,于是你就没有机会把重要的问题讲给法官听。为了防止这 种情况的出现,你要借机多讲,不要被动地回答。比如上面说的拳打脚踢,律师问你你遭到什么伤害,你不要只简单地回答拳打脚踢,你完全可以说”我遭到了警察 的拳打脚踢,那个高个子警察拳击我的胸膛十多次,有一拳还打在我的头上,打得我眼睛直冒金星,我差点晕了过去,,,,“ 再如,你的律师问你你是怎样参加教会的?你完全可以多说”是王丙强(例如)介绍的,(不要停下)他是我高中的同伴同学,他对我说,我们生来有罪,主耶稣牺 牲了自己的生命赎了我们的罪,因而我们应当参加教会,崇拜他。”这样法官就会相信你是真的被介绍参加的,而且一个基督徒也应当是这样介绍,你就显得可信。 这样你就防止律师没有问你他是怎样介绍的,你就避免了因律师没有问你没有机会回答的困境。
四,和翻译的合作
据本人观察和经验,大概有20%的拒绝的案子是由翻译造成的。因此在听证时,你应当和翻译合作,清楚地讲话,说一两句让翻译翻一下。你应看 着翻译写下的日期和地址,不对的要立即指出,不要给翻译留面子。一定要听懂翻译的话才回答,特别是移民局的检查官问问题时更要这样。移民局的律师问问题时 句子往往很长,这时翻译最容易出错,你要反复问,问清楚再回答,听不懂就是听不懂,不要装懂。有的翻译不是大陆来的,用的词以及口音问题使得你听不大懂。 这时你要提出换翻译。如果你事后再去说我答得不对是因为听不懂翻译,那时 法官会说你当时为什么不提出来?千万不要给翻译留面子,有的人很笨,宁肯冒着自己的案子被拒绝也不说听不懂翻译,免得使翻译下不来台。
五,应付检查官的方法
千万不要简单地回答检查官的”是“还是”不是“的问题。检查官为了指出你的漏洞前往往先把你”绕“进去。例如你的陈词中说警察逮捕你们时打 了你两个耳光,但你回答你的律师的问话时忘记说这两个耳光了。检查官会这样绕你:”你说你们是三月四日被逮捕的是不是?“”是“,”你说逮捕时警察对你们 说不要动是不是?“"是”, “你说警察还没收了你们的圣经是不是?”,“是”。“你说警察把你们都押到囚车里是不是?”,“是”。“这样看来你对逮捕时的情景记得很清楚是不是?”, “是”,“那么为什么你的律师问你你都受到警察什么伤害你没有说警察在逮捕时打了你两个耳光?”
所以,在检查官绕你的时候你就要注意了。不要简单地回答是还是不是。对上述问题,你在回答记得很清楚时,你可以说,我是记得很清楚,但有些 事情因为问问题的侧重面不同,我没有把所有的事都说出来。例如警察逮捕时还打了我两个耳光。但刚才我的律师问我时,我以为他问我在审讯时遭到什么伤害,所 以我就没有说在逮捕时我还被警察打了两个耳光。
打庭是很复杂的,因为时间问题,不能一一说明,希望申请人从我的文章中得到一些启发,赢得庇护。
基督教知识100问
1,耶稣生于什么地方?……伯利恒
2,东方博士拜主时献上哪些礼物?……黄金、乳香、没药
3,施洗约翰的父亲叫什么名字?……撒迦利亚
4,耶稣最先召的4个门徒叫什么?……彼得、安得烈、雅各、约翰
5,今天的人类是亚当哪个儿子的后裔?……塞特
6,圣经最长是哪章?……诗篇119篇
7,圣经最短是哪章?……诗篇117篇
8,圣经一共有多少章?……1189
9,圣经最长是哪卷?……诗篇
10,圣经第二长是哪卷?……以赛亚书
11,上帝应许谁的子孙多如天上星地上沙?……亚伯拉罕
12,摩押人的祖宗摩押是谁的儿子?……罗得
13,旧约时代两个活着被提的人是谁?……以诺、以利亚
14,耶稣登山变像时谁显现与他说话?……摩西、以利亚
15,耶稣登山变像时带谁同去?……彼得、雅各、约翰
16,进迦南后的以色列人攻占的头一座城是什么城?……耶利哥
17,以色列人进迦南时误与什么人立约?……基遍人
18,约翰福音那位“主所爱的门徒”是谁?……约翰
19,耶稣有多少次清楚预言自己受死复活?……3次
20,约翰福音中记载耶稣行了几个神迹?……8个
21,马太原从事何职?……税吏
22,撒母耳的母亲名叫什么?……哈拿
23,耶稣出自以色列哪个支派?……犹大
24,启示录的作者是谁?……约翰
25,哪位先知被扔进狮子坑却平安?……但以理
26,哪位先知被大鱼吞入腹却平安?……约拿
27,圣殿是哪位以色列王建造的?……所罗门
28,以色列这个人又名什么?……雅各
29,大卫的曾祖母路得原是哪国人?……摩押
30,* 哪位先知被称为烈火先知?……以利亚
31,* 哪位先知被称为流泪的先知?……耶利米
32,谁与天使摔跤并且“得胜”?……雅各
33,谁为一碗红豆汤出卖长子的名份?……以扫
34,第一位以羊为祭献给上帝的人是谁?……亚伯
35,唯一一件四福音皆记载的耶稣所行的神迹是哪件?……五饼二鱼
36,大卫军队的元帅是谁?……约押
37,圣灵在什么时候降临在门徒身上?……五旬节
38,圣经有二卷是以女子的名字冠名的,是哪二卷?……路得记、以斯帖记
39,* 已知名的圣经作者中,唯一一位外邦人是谁?……路加
40,见证耶稣是“神的羔羊”的是谁?……施洗约翰
41,圣经中记有三次动物说话,是哪三件?……蛇、驴、鹰
42,谁为耶稣施洗?……施洗约翰
43,谁为保罗施洗?……亚拿尼亚
44,谁膏大卫为王?……撒母耳
45,谁领以色列人出埃及?……摩西
46,谁领以色列人进迦南?……约书亚
47,第一个见到复活后的耶稣的人是谁?……抹大拉的马利亚
48,新约第一位殉道者是谁?……司提反
49,第一位殉道的使徒是谁?……雅各
50,士师记中的第一位士师是谁?……俄陀聂
51,亚伯拉罕原名是什么?……亚伯兰
52,上帝把谁从所多玛城救出?……罗得一家
53,亚伯拉罕100岁才生的儿子叫什么?……以撒
54,圣经所记最大年纪生子的是谁?多少岁?……挪亚500岁
55,寿命最长的是谁?多少岁?……玛土撒拉969岁
56,以色列人的祭司都是谁的子孙?……亚伦
57,希伯来书说耶稣是照着谁的等次永远为祭司?……麦基洗德
58,谁伸手扶约柜而被上帝击杀?……乌撒
59,谁起先热心**教会,后悔改而成为使徒?……保罗
60,列王纪中,以色列亡于何国?……亚述
61,列王纪中,犹大亡于何国?……巴比伦
62,分裂后的北国第一个王是谁?……耶罗波安
63,分裂后的南国第一个王是谁?……罗波安
64,哪位先知预言耶路撒冷荒凉到70年期满?……耶利米
65,哪位先知预言童女怀孕生子?……以赛亚
66,哪位先知预言基督的出生地?……弥迦
67,除马太福音外,还有哪卷书记有“天国”一词?……提摩太后书
68,“天堂”一词出现在哪二卷书?……希伯来书、彼得前书
69,“教会”一词最早出现在哪卷书?……马太福音
70,律法是藉着谁传的?……摩西
71,在哪卷书耶稣应许赐下保惠师?……约翰福音
72,上帝称谁为“完全正直、敬畏上帝、远离恶事”?……约伯
73,上帝称谁是“合我心意的人”?……大卫
74,耶稣所讲的全部比喻中,唯一有名字的人是谁?……拉撒路
75,启示录七教会中,主唯一提名表扬的是谁?……安提帕
76,二位有提到名字的天使叫什么?……加百列、米迦勒
77,撒但在堕落之前是哪类天使?……基路伯
78,以色列人当奉献的份是多少?……十分之一
79,谁允许被掳后的犹大人回国重建圣殿?……波斯王古列(居鲁士)
80,基督的新妇是……? ……教会
81,以撒的妻子名叫什么?……利百加
82,门徒称为基督徒,是从哪里起首?……安提阿
83,哪位先知向他的老师求要加倍的灵?……以利沙
84,哪位先知预言以色列国要分裂成二国?……亚希雅
85,哪位先知责备大卫王所犯的罪?……拿单
86,连夜审判耶稣的大祭司名叫什么?……该亚法
87,谁代为耶稣背十字架?……古利奈人西门
88,谁埋葬耶稣?……亚利马太的约瑟
89,谁问“真理是什么呢”却不要答案?……彼拉多
90,谁说“耶和华是谁,使我听他的话”?……埃及法老
91,哪位传道人曾被蛇咬却平安?……保罗
92,哪位传道人曾一次性引领三千人信主?……彼得
93,唯一一位被记载坐着祈祷的人是谁?……大卫
94,屠杀伯利恒男婴的是谁?……希律
95,耶稣被卖之夜擘饼前先把谁打发走?……加略人犹大
96,耶稣被捉拿的地点是哪里?……客西马尼园
97,哪二卷书有记耶稣的家谱?……马太福音、路加福音
98,主祷文记在圣经哪卷?……马太福音
99,十条诫记在圣经哪二卷?……出埃及记、申命记
100,耶稣复活后过多少天才升天?……40天
郑涛波律师楼地址:39-07 Prince Street, Suite 3K, Flushing, NY 11354 (法拉盛王子街王子大厦3K)
电话:718-314-5008
lawofficetbz@gmail.com
郑涛波律师07年5月从法学院毕业,7月底通过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08年2月正式成为纽约州的一名律师。
2012年1月正式拥有属于自己的办公室。。。
我在纽约考律师执照
2007 年5月,我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开始着手纽约州律师执照的准备。美国一共有50个州,在每个州律师执业都必须考出该州的律师执照。和大多数法 学院毕业生一样,我选择了工作机会相对多、但竞争也相对激烈的纽约市,希望将来能幸运地在这个大都市找到一份工作。纽约州的律师执照考试每年举行两次,一 次在2月份,另外一次在7月份。一般春季(5月份)毕业的学生都参加7月的考试。一共考两天,每天上下午各一场,题型主要分为三大部分——选择题、案例分 析题、法律写作题。内容涵盖了美国法律的各个方面——宪法、刑法、民商法、产权法、诉讼法、遗嘱信托等等。每场考试三个小时左右,两天都泡在考场里,颇有 当年科举考试的味道。考试量如此巨大,我这种天资平平之辈当然不敢怠慢——咬咬牙,砸下了到美国留学以来最大的一笔费用,在明尼苏达大学附近的一家培训中 心花三千多美金参加律考培训班。这个培训班活像新东方考试培训班,每天密集型地上课,5月中旬开始,7月底结束,正好赶上7月30号的考试。第一次踏进律 考培训班,我就被发的复习材料砸晕了——整整十几本厚厚的书,堆得和半个人一样高,翻开书扉,满眼的法律术语:joint civil liability,rule against perpetuity,Miranda Rule……俗话说:书到用时方恨少,对我而言,不如说是“书未读时已恨多”。5月中旬到7月底,我经历了比高考更辛苦的两个半月。每天早上9点开始上 课,看录像读案例写笔记,下午则把自己埋没在模拟题堆里,好几次精疲力竭到快要放弃。7月29日早晨,我匆匆赶往明尼阿波利斯的机场,想赶第一班飞机到纽 约州首府阿尔巴尼(Albany)准备第二天的考试。为了省钱,我没有订直飞的航班,而是选择了在费城转机到纽约。但我犯了一个至今让我心有余悸的大错误 ——我忘记了美国有四个时区,每个时区差一个小时。在费城转机时,我的手表还是明尼阿波利斯的中部时区时间,而实际上,费城属于东部时间,比明尼阿波利斯 快了一个小时,因此我错过了费城到纽约的航班。当那架本该载着我飞往纽约的飞机起飞时,我的脑子轰地一下乱了。我跑到机票柜台上求助,改签机票的大妈很和 蔼,但她查了半天电脑,告诉我这家航空公司每天从费城直飞纽约的航班只有一次,要不等到明天,要不就得转三次飞机三更半夜到纽约。我犹豫10秒钟,毅然选 择了后者。费城-波士顿-水牛城-阿尔巴尼,三次上上下下的飞机,辗转了四个城市,我终于在半夜到达了纽约州首府阿尔巴尼。而今回想律考的那段日子,很奇 怪,我能清晰地记得考试之前的焦虑和查到分数后的狂喜,但对于考试的那两天,回忆却是一片恍惚。三个月后,我看到自己的名字出现在“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的 通过名单”。2008年2月份,我又一次来到阿尔巴尼,通过了律师考试的面谈,然后参加了宣誓仪式,正式成为了纽约州的一名律师。
从律师角度看移民
聊聊政庇案子里”钟“的问题(附移民法院对于C8卡申请新规定)
大庭小庭也上了无数次了,最近老有人问我某某法官怎么样,于是萌发了念头,想聊聊我个人对每个法官见庭、开大庭时的印象。不过说到底,一个律师经验再丰富,也不可能对每个法官都知根知底,所有的律师对法官的“印象”都只是盲人摸象一样,根据自己的经历和经验来判断一个法官的好恶。我写的仅仅是我个人的印象而已,也许这个人的佳肴是那个人的砒霜,如有说得不准确的,敬请指正。
纽约一共29个法官,平均通过率在全美国数一数二,除了我个人认为不太好对付的5个法官,其他都不错,有几个在我眼里是菩萨级别的人物。所有法官近几年的通过率都可以在这个网站上查到(新法官除外)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judgereports/,当然,我今天要谈的不仅仅是数据,而是每个法官的偏好、个性、排期长短,甚至一些不容易察觉却很重要的细节。
不过请记住这句话: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你遇到菩萨级的,但证据不准备好,自己上庭胡说八道,还是没法过;遇到杀手级的,你材料齐全,自己说得又滴水不漏,法官也没法毙了你。移民法庭之所以比移民局问话通过率高,就是因为法庭上是讲法律而不是凭主观印象的,只要你的案子符合移民法律程序,再坏的法官也杀不了案子。所以还是要以不变应万变。
废话到此结束,上杀手名单:No.1 ——Vomacka,公认的杀手,别人上小庭就是给个大庭时间,他上小庭就会问你案子的内容,一副杀气腾腾的样子。遇到他的话,你还是该烧香的烧香,该跑教堂的跑教堂吧……
No. 2——Nelson,其貌不扬的老太太,内心却是个强大的杀手,传说无子无嗣,所以很冷漠。不过感觉比Vomacka好点。
No. 3——Sandy Hom,台湾人,唉,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遇上Sandy Hom,客户一定要谦虚,律师更要谦虚,被他训几句别怕丢脸,他骂完你后,心情似乎会好很多了。
No. 4——Mary Chenng,福州人,开过移民律所,做过政府律师,现在是法官。据说对福建、广东人很好,对北方人有偏见。
No. 5——Videla,不能算是杀手吧,人不坏,就是特别严格,后面会详细说的。
菩萨名单:
两个大菩萨
No. 1——Bain,大菩萨,对客户超好,不让政府律师欺负客户。
No. 2——McManus,也是一菩萨,不过这两年的通过率比前两年稍微低一点了,估计是她通过率太高被别的法官嫉妒了。
接下来几个都是并排的小菩萨:
Elstein,极具同情心的老太太,人超好,就是身体不大好了,真怕她提前退休把案子转给别的法官。大家一起为她祈祷吧。
Lamb,看似严厉,其实心很好的老太太,有点像长岛移民局的那个移民官老太太Mandgie(曼奇)豆子嘴豆腐心。
Chew,广东老先生,案子过得很爽,不给检察官机会刁难客户。不过据说他对做民主党的有点偏见,据说而已,我没查实过,可能因为做民主党的都有一年期问题吧。
Morace,大好人,案子过得很快,但喜欢聊天,如果你上庭时看见他在跟你的律师、检察官喋喋不休,不要害怕,他们不是在讨论你的案子,而是在闲聊,这是批案子前的征兆。
其他比如Laforest, Mulligan,Gordan和几个新法官都是好人,后面详细说吧。
**************************************************************************************************************************************************
根据法官的姓氏来排列,一个个说起吧——
首当其冲的是Terry Bain,也是我最喜欢的法官之一。她是纽约所有法官里的大法官(director级别的领导人物)非常友善,也很高效。上小庭的时候,她甚至会把律师该说的话都给你说了,然后给你个大庭时间。
Bain上大庭时似乎很保护客户,有一次我问完客户问题后,政府律师问了几个刁钻的问题,Bain马上制止了政府律师的行为,让我很感动啊……
如果客户的案子本身没有很大问题,Bain审得很快,一个小时内直接批案子了,没有一句废话,让你有种“啊,怎么就结束啦?”的感觉。
另外,Bain的通过率2010年居纽约之首,97%左右。2011年稍微有点低,不过也在90%以上,典型的好法官,难怪传言遇上Bain的话大半张绿卡已经到口袋里了。
当然,还是不要掉以轻心啊,法官再好,如果你上庭胡说八道,或者材料乱写,神仙也救不了你。
老太太的排期现在好像已经是2015年年初了,没办法呀,遇到这么好的法官,大家都不转案子了,所以造成堆积~~~~
第二个讲讲Noel A. Brennan。
见庭时,我不止一次遇到她要看客户身份证,如果身份证没带,可能会导致延庭,所以记得带好所有原件。我有一次见庭看到前面一个老外律师不知道什么是身份证,客户又听不懂英语,急死人。
大庭时,你要对自己的自述书非常熟悉,她比较抠自述书的细节,比如你什么时候参加基督教的,怎么被抓的,怎么流产的。另外,如果律师在庭上很为客户争辩的话,这个法官会流露出欣赏的眼神。
第三个,Joanna M. Bukszpan
很严肃的法官,对律师严格,对检察官也严格,要求你一举一动都合乎规矩,有一次上小庭我听到她训检察官,因为检察官声音太轻了(当着一屋子的人,也真不给检察官面子,呵呵)
但她本质应该是很善良的,感觉她很想让客户拿到绿卡。只要你中规中矩,不要太离谱,她也会尽量给你个圆满结果的。
另外,她的排期现在在2013年底到2014年初
第四个,Sarah M. Burr
美女法官,不过貌似分给她的案子不多,她的排期还比较快,运气好的话,几个月以后就大庭了。
她的心很好,即使你说错了一些东西,她也会给你机会弥补,但这时候你要机灵点,要明白这是给你解释的机会。怎么看出来她发现你的错误了呢——看着她的眼睛,如果她眼睛睁得很大,说明你可能说错了,你得要赶紧弥补,只要你能自圆其说,她倾向于让你过的。
第五个,Mary Cheng,我无聊,搜了一下她的中文名,叫郑美美,我打算改名叫郑帅帅了……
很具争议的一个法官,福州人。纽约一共3个华裔法官,台湾的Sandy Hom,广东的George Chew,福州的Mary Cheng。三个法官里,Hom是公认的难对付的法官,Chew是公认的大好人,剩下一个Mary Cheng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据说她对广东、福建人很好,很容易过,这点我也领教过,一个长乐的小伙子,问了几句稀里糊涂就让他赢了。这对版上大多数人而言都是福音呀~~~我在厦大读 了四年呢,能不能跟着沾光呀~~~~~不过她对北方一带还有上海江浙的申请者就比较难说了,我和别的律师聊过,有人说她对北方人有偏见,专门杀北方人的案 子,法拉盛北方人居多,一旦分到Mary Cheng,都想办法换法官。
不负责任地爆个料:据说郑美美同学当法官之前是开移民律所的,好像生意不好,一怒之下跑去当检察官了,然后熬了几年,终于当上法官了。所以她身上具备了律 师、检察官、法官的所有本领,能从律师的角度让你赢,能从检察官的角度逼你输,更能从法官的角度来决定你的生死。如果遇上检察官 比较弱,郑美美同学会以老前辈的面貌出场,问几个刁钻问题,让检察官开开眼,也把客户往死路上逼。所以遇上郑美美,阿弥陀佛上帝保佑了……
鉴于Mary Cheng的争议性,很多人都避开她,所以她的排期很快,有时几个月以后就能上大庭了,不过未必是好事啊。
没啥高招,是福建人的最好,不是福建人的,赶紧把户口迁到福建去~~~呵呵,开玩笑的。
其实说到底就是以不变应万变,你自己本身如果没有一年期问题,材料准备得齐全,自述书记得清楚,逻辑不混乱,再恶劣的法官也没法枪毙你的案子。所谓法官好 坏,其实说到底就是宽容度,好的法官在你的案子有一点小问题时也让你过了,坏的法官拼命找你的错误,等抓到错误后再毙你。
Helen J Sichel
Sichel也是个很有争议的人物,而且排期超长,不过我个人感觉她比Mary Cheng要好很多。遇上Sichel最重要的就是要提供你这几年的报税单,有工卡的用工卡报税,没工卡的买个税号报税,一年都不要落下。
她以前是挺好的,现在的通过率也不错,就是前段时间喜欢关钟,不知道受什么刺激了。她的排期长,不知道2014年时她会不会变坏。
她最典型的关钟的对话就是:
法官:你的客户材料齐全了吗?还要补充什么吗?
律师:齐全了,没有任何要补充的。
法官:那你们2014年来上庭的时候,要带好报税单和最新版的人权报告。
律师:好的。
法官:那你带报税单来的时候,不是要补充材料了吗?
律师:是的。
法官:那你就不能说不需要补充材料了,所以对不起,我必须要停钟。
不过最近11-02备忘录出来后,她又开钟了。我觉得她现在通过率还是很不错了,就是上小庭时有点更年期发作一样,喜欢跟你搞脑子,大庭时表现得还是很正常的
第六个,George Chew,广东人法官,很同情中国人,也很随和。
他问的问题都比较简单,不刁难客户,但检察官如果比较凶的话,他也会适当地考虑一下检察官的话(这点还是Bain比较厉害,直接让检察官闭嘴)另外,Chew听得懂广东话,所以如果你上庭用广东话回答的话,他直接在听你的回答。
我听说Chew不太批民主党的案子,不过我没核实过,听说而已。
总的来说, Chew是个很好的法官,只要证据准备得充分,即使你嘴笨,上庭时少说几句,Chew也会直接让你过了。
另外, Chew的排期现在也挺长的,上次去的时候已经2014年了
第七个, Annette Elstein
菩萨级的老太太啊,好像是年纪最大的一个法官,动作比较慢,但心肠超好。
老太太有个特点,耳朵好像不太好,经常会重复问问题。但她很有同情心,应该过的绝对让你过,有点毛病的也睁眼闭眼,一年问题很严重的,也会给你offer A10卡。
唯一让人担心的就是老太太年纪太大了,谣言说她准备这两年退休了。阿弥陀佛,祝她万寿无疆。
第八个,Vivienne E. Gordon-Uruakpa
黑人法官,很nice,虽然面无表情,但心很好。
她比较强势,会引导检察官和律师的提问,说到底你自己的证词没有什么明显错误,她就会站在你的一边。如果遇到个凶悍的检察官想刁难你,Gordan会想办法帮你讲话,这点不是所有法官都能做到的。就凭这点,我觉得Gordan是个很好的法官。
她的排期现在在2013年年底或者2014年年初。
第九个,Sandy Hom,中文貌似叫谭彦新,台湾人。
杀手法官,很严格,而且排期很短,上小庭时给你大庭的时间是两个星期后,摆明了想毙你。如果你不接受两周后的大庭,他就要关你的钟,怎么都是死,早死晚死而已。
他也喜欢教训律师,但骂完后会撸你一下宽慰你,摆出一副“下次好好学着”的样子,在Sandy Hom的熏陶下,我练就出了强大的内心~~~~~
第十个,Brigitte Laforest,据说十个律师中九个会读错她的名字。
总的来说是个好法官,但要看她心情,也要看你准备得充分不。如果客户准备得不充分,或者说的跟自述书、证据上有出入,她有可能会发飙。
不要指望跟Laforest能捣浆糊,她很严格,但如果你准备得充分(至少不会上庭时一问三不知)她看到了你对这件事认真,她也会对你很和善,当庭批案 子。不是说她过不过案子看心情,是总的来说她给我的印象有点情绪化,心情好的时候跟你开开玩笑聊聊天,给客户也是一张好脸。心情不好的时候,不代表她不过 案子,只是她会比较严肃点,只要你小心谨慎,不会影响你案子的成败的。Laforest是个好法官,别太担心了。
No. 11——Elizabeth Lamb,姓“羊”,内心像羊一样温顺,但外表像只狼。
老太太很健谈,同时也比较严格。不管是律师还是客户都别想和稀泥,要是你想糊弄Lamb,她会毫不留情。但严厉归严厉,老太太心却很好,一直在暗地里帮你。
另外,Lamb要求看证据原件,所以上庭前一定一定记住要把身份证护照和所有原件材料都带上,否则会延庭甚至惹恼她。
Lamb的排期在2014年年中到年末左右了。
No. 12 ——McManus,菩萨一样的老太太。
她上小庭时很高效,貌似一分钟就给你大庭时间了。
上大庭时你能感觉到她明显偏向于申请者。和Terry Bain一样,都是那种很看得开的老太太,积德行善,圆了不少人的美国梦。
McManus前几年是纽约通过率最高的法官,但这两年好像压力有点大,稍微低了一点,但也在90%以上。也许是因为老太太人太好了,排期也很夸张,好像快要迈入2015年。
另外,McManus知道自己排期长,所以很愿意开钟给你工卡,如果你钟停了,记得提醒律师帮你见庭时争取一下
No. 13——Phillip Morace,好人,大好人。
白人中年男子,喜欢聊天,整个大庭时间看似比较久(一两个小时),其实他一大半时间是用在聊天开玩笑上的。你的案子有点小问题,他视而不见,案子有大问题了,他也会想办法给你个保护令。
Morace很随和,经常会自己问客户一些简单地问题,把法庭气氛搞得比较轻松。然后他问完后开始一边聊天一边写批准信。所以如果你在上庭中看见你的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三个人在那里有说有笑,恭喜你了,八成是他准备给你绿卡了!
再说个我个人观察的小经验:女孩子上庭的话,打扮漂亮点,该哭的时候哭得秀气点,别张着嘴干嚎。哭得梨花带雨可怜兮兮,Morace会大发同情心。
再补充一句关于Morace的——他是老牌法官,但排期却很快,到现在也就2013年年初样子,快得简直跟新法官排期差不多。另外,Morace的名字在 800系统里是查不出来的,如果你拨打800查自己的法官,然后听到"Before judge"后面没跟名字,十有八九是Morace。
我觉得遇上Morace是很幸运的事情,法官又好,排期又短,对于想早点拿到绿卡的人而言,遇上他其实比遇上Bain更幸运。
No. 14——Mulligan
和Morace一样,都是大大的良民,而且很随和,没有一点法官架子。
问题问得比较中规中矩,也会让律师和检察官自由问问题,他干涉得不多。一般来说,只要你说得别太大漏洞,检察官也不是那几个数一数二的恶人,Mulligan倾向于给你绿卡。
排期在2014年左右。
No. 15——Barbara Nelson
我和Nelson的接触不多,主要是因为她也是杀手之一,能避开的尽量避开了。
她的大庭程序很正常,按照律师-检察官-法官的排序走,但一旦检察官问出什么问题了,她马上开始借题发挥,步步逼近,让你无处可躲。
我个人觉得如果你材料证据都没什么大问题,对付Nelson的最好办法就是少说话,能说不知道的尽量说不知道,不要给她抓到把柄。毕竟,法官不能因为一个人笨而毙他的案子,但法官却能为一个人的言多必失而找到很好的理由给你递解令。
No. 16——Patricia Rohan
中等偏好的老牌法官,很善良,哪怕凶恶的检察官在那里咄咄逼人,她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批案子。在她面前不必展现你多聪明,相反,表现得笨一些可怜一些,她更会照顾你。
No.17 ——Douglas B. Schoppert
我到现在都不知道他的名字是读“舒迫”还是“思勾迫特”,800的系统里说他叫“思勾迫特”,但我一直听别的律师叫他“舒迫”。
Anyway......这个法官人是个好人,但太软弱,不够强势,容易被检察官影响。一上来你的律师做direct问话的时候,他貌似很同情你,但检察官一上来开始抓你毛病,Schoppert马上又觉得检察官有理了。
遇上Schoppert的话,请记得要让你律师上庭前几天查一下检察官是谁,如果检察官是那几个老油子的话,一定要充分准备,不要被检察官牵着鼻子走乱了阵脚。
另外,Schoppert最近总是延庭,而且一延就延半年一年的,很郁闷。
No. 18——Helen J. Sichel
遇上Sichel,头等大事是要报税,马上开始报。如果有C8卡和SSN的话,一定要报,如果没有,也要买个税号报税。在Sichel手里,如果不报税,半张绿卡就没了。至于报多少税,无所谓,差不多就行了。
Sichel的排期很长,但她很愿意开钟给工卡,然后叫你去报税。但去年一整年,Sichel像变了一个人一样,小庭时经常想办法关钟,而且要求你递交人权报告,不仅如此,人权报告上还要把跟你案子相关的内容用荧光笔划出来——够变态吧。
不过最近11-02备忘录出来后,Sichel又开始开钟了,毕竟还是法大于情啊,咔咔咔~~~
希望Sichel上大庭的时候还是一如既往地善良吧!她的想法就是:你要留在美国,行,我给你绿卡,但你得先给美国经济做点贡献。
据说Sichel最痛恨中国人在美国赚钱后寄钱回老家……
平时法官和律师的交际,也能影响到通过率?
我觉得关系不大,甚至有时候律师主动和法官套近乎会起到反作用。我认识一个律师,因为一次开大庭前主动跟法官闲聊,结果惹恼了法官。
我的原则是:如果像Morace, Mulligan这样喜欢讲笑话聊天的法官,他们带头聊天,我肯定跟着聊。但如果法官没有跟你聊天的意思,千万别自来熟,否则法官为了避嫌故意刁难你都有可能。
总的来说,我觉得大多数法官还是公正的,律师跟法官之间不存在私人交情,顶多说法官看你顺眼,会对你稍微照顾点,但至于通过率,顶多加1分2分的印象分了,绝不是决定因素。
No. 19——Van Wyke
全纽约排期最长的法官,去年上小庭时超夸张,小庭上完不给大庭时间,再给你个小庭时间,让你下次再来看看大庭排到啥时候了。结果遭人投诉了(估计是有不少 人又要出一次小庭费,有些人还是从外州赶过来上庭的)然后他又收敛了,直接给大庭时间,但排到了2015年甚至2016年!!!
Van Wyke很注重细节,尤其是I-589表格上的细节,注重到他都会看你的签名笔迹和自述书上是否一致。不过人还是很好的,就是排期太长了,要是等到2016年再赢了,岂不是要2017年才拿到正式绿卡呀!!!
No. 20——Videla
算是五大杀手之一吧,但杀伤力比较弱,人不坏,对人没偏见,就是太严谨了。
举个例子,上小庭时他会问:你的自述书和I-589表格还有证据材料上所有内容都正确吗?要修改吗?如果你有一小个地方写错了,他要你交一份宣誓书,说你哪里写错了,怎么写错了,为什么写错……所以想蒙骗Videla,门都没有!
遇上Videla的话,你回家做足功课吧,自述书证据材料表格都仔细看一遍,再找个懂英文的给你把英文版核对一遍,做到尽善尽美,Videla也不会做恶人的。
No. 21——Vomacka
纽约甚至全美最坏的一个法官(我觉得看通过率还好啦,德州的几个法官比他还恶)。
上小庭时你就感觉到他杀气腾腾的,有一次居然让客户上小庭时说说自述书里的内容,太过分了!如果检察官也坏,他们俩就会一搭一档来杀你的案子,唉,遇到他,赶紧自求多福了!
No. 22——Weisel
犹太老头,人不错,有时会犯点迷糊,比如上完小庭不该关钟的一不小心关了(当然后来一说就开了)再比如把你大庭时间2013年写成2012年。上大庭时,遇上他犯迷糊,能水过。
No. 23——Randa Zagzoug
2010年的新法官,标志性的爆炸头,以前是负责面谈的移民官。
新法官似乎都有个共性——讲道理,态度比较温和,虽然可能绵里藏针,但至少不会是Vomacka这样的杀手。另外,新法官经验不足,如果遇上老道点的检察官搭档,法官会很听检察官的话。要是检察官不省油的话,你要小心点。
扯远了,Zagzoug如今已经是个排期在2014年的老法官了。上大庭之前好好翻翻你的户口簿,据说她杀了好几个案子都是因为户口簿上的职业引发的证据矛盾。
No. 24——Christensen
版内好像有个朋友就分到了这个法官,恭喜你,排期快,人又好。
当然,我也听别的律师说Christensen有点磨叽,但我觉得这个法官挺高效的,开庭前甚至可以跟法官、检察官一起聊聊客户的案子,说说开庭时要辩论些什么东西,省得浪费时间,开庭后一小时内速战速决。
No. 25——Loprest
刚上任时好得不像样啊,上小庭时拼命让你早点上大庭,如果你同意早上大庭,他知道你为了配合他所以准备的时间短,他会对你很好,给你大庭一次搞定。
不过那是一年前的事情,现在人家忙了,开始摆出法官的样子了。不过总的来说还是个好法官。
No. 26——Aviva Poczter
和Loprest一样,刚上任时很爽快,批案子也快,现在越来越慢了,有时候还会让律师回去写个brief啥的做做法律知识讨论。美国是判例法体制的,所 以律师们没事要多看看第二巡回法院的案子啊,否则以后写brief肚子里没东西,怎么引经据典呀~~~(嗯,我检讨一下,这几天老在灌水发帖,下星期我该 去法律图书馆充电了)
No. 27——Virna Wright
黑人女的,新法官,我还没观察透彻,只有一点建议——如果你是做基督教的话,请带牧师上庭作证,这个法官说带教友上庭不作数……
No. 28——Alice Segal
很Q的法官,戴着眼镜,然后还拿着个放大镜,估计是在法学院读得太辛苦了。整个人感觉还挺和善的,我就给一点建议——所有材料的字体都放大一号,法官看着不吃力了,心情也会好。
No. 29——Balasquide
一上来排序的时候把Balasquide给忘记了,主要是他给我的印象太中庸了——不好不坏,不严肃也不轻松。没有任何偏见,整个上庭过程中规中矩,上庭前按程序化准备就好了,我想不出有什么特别要注意的,欢迎见过Balasquide的朋友补充!
聊聊“一年期问题”
http://www.asylumlaw.org/
这个网站可以查到政治庇护的全美各城市每个法官拒绝率 2008-2010
http://trac.syr.edu/
2010年中国人通过庇护的比例, 移民调查是面谈10.4%,打庭21%
很多新人呀不知道怎么分辨律师楼是不是正规的
下面这个是加州律师协会的查询网站:
http://members.calbar.ca.gov/
讨论庇护的英文论坛
http://forums.immigration.com/forumdisplay.php?37-Political-Asylum-in-USA
Asylum Research
http://lib.law.washington.edu/ref/asylum.html
Asylum in the United States
http://en.wikipedia.org/wiki/Asylum_in_the_United_States
http://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irf2010.html
http://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hrr2010.html
http://www.state.gov/j/drl/rls/hrrpt/2010/eap/154382.htm
案子比较复杂, 如若你收到讯息, 请给我留言, 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