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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督到县令——漫谈清代地方官制

(2007-10-09 18:06:21) 下一个


一,省
有清一代,省为地方的最高行政区,清廷设总督和巡抚进行节制。"初沿明制,督、抚系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衔,无定员","总督,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清初,凡地方有事,遣巡抚、总督镇摄之,作为差遣性的职务,并不按省派遣,如宣大山西总督、陕西三边总督、淮阳总督。康熙以后,总督、巡抚的设置渐趋于规范化,一般总督辖两省,也有辖一省和三省的,全国总督共8人,据《清史稿》所载为:直隶总督(辖今河北省及内蒙古一部分地方),兼巡抚衔,驻保定,同治九年(1870年)起,加授北洋通商大臣衔;两江总督(辖今江苏、安徽、江西3省),驻江宁,同治五年(1866年)起,加南洋通商大臣衔;陕甘总督(辖今陕西、甘肃、新疆3省),驻兰州,兼甘肃巡抚事;闽浙总督(辖今福建、台湾、浙江3省),驻福州,并领福建巡抚事;湖广总督(辖今湖南、湖北两省。光绪二十六年改名湖南湖北总督),驻武昌,光绪三十年(1904年)起兼领湖北巡抚事;四川总督(辖今四川),驻成都,兼巡抚事;两广总督(辖今广东、广西及海南岛等地),驻肇庆,光绪三十年起兼广东巡抚事;云贵总督(辖今云南、贵州2省),驻昆明,光绪三十年起兼云南巡抚事。奉天、吉林、黑龙江3省,即东三省,初各设将军管辖。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 年)都建为行省,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并兼管三省将军事务,并摄奉天巡抚事。
巡抚则为一省地方行政长官,受总督节制(原则上如此,关于督抚之间的矛盾后述)。巡抚主要考察全省地方官员并管理本省关税、漕政等事务。若有用兵,则由巡抚督理粮饷。巡抚又多兼提督衔,到光绪年间,所有巡抚均兼提督衔,节制本省各镇总兵。其职权稍次于总督,无总督之省,则更是独当一面,所以巡抚与总督同是地方大员。
总督、巡抚成为封疆大吏以后,为了加重权势,一般都有兼衔。雍正元年(公元1723 年)规定,总督除授为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或者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也有兼衔,一般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经吏部奏请后兼兵部侍郎衔,光绪二十三年后改陆军部兵部侍郎衔。
总督的品级为正二品,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巡抚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者为正二品。一般来说,总督偏重军政,巡抚偏重民政。

二、道
说道"道",就不得不提及省级官员中,除了总督、巡抚外,还有并列的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或称为"藩台")、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或称为"臬台")。布政司负责全省财政和民政事务,主官为布政使,从二品,每省只设一员,除江苏省外(江苏省钱粮事务繁杂,故设两员)。按察司负责全省刑名案件和督察官员的风纪,主官叫按察使,正三品。道员最初为布政司和按察司的派遣官员,因为"地方辽阔,大员之耳目难周,是以分驻一方,资其坐镇"(摘自《宫中雍正朝奏折》)。属布政司的称分守道,属按察司的称分巡道,一般分守、分巡一府,也有分守、分巡三四州府的。道员一般为四品官。

三、府
府在唐、宋只限于在少数地区设立,而清代在全国普遍设府,作为省与州县之间的一级重要行政组织,府的长官为知府,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 年)改为从四品。据《光绪会典》记载,全国共设知府188人,其中直隶、山东、湖北各10人,山西、河南、湖南、福建、广东各9人,江苏、安徽、甘肃各8人,浙江、广西各11人,奉天、吉林、新疆各2人,四川、贵州各12人,其余则台湾3人(光绪二十一年裁撤),陕西7人,江西13人,云南14人。在光绪、宣统间,又增设不少当地土官--土知府等。
另外,京师所在的顺天府和盛京的奉天府,因地位特殊,除了其管辖范围比一般府来的大以外(顺天府辖二十四个州县,奉天府到光绪时以有三府、二直隶厅、五州、十四县、二厅了,后来就成为奉天省),在编制上也与众不同。其长官为府尹,正三品,享有向皇帝的奏事权;副职为府丞,正四品。

四、州厅县
清代的州分为直隶州和散州。凡辖县的州均隶属于布政司,称直隶州。有的州是因地而特设的,有的则是重要的县改设的,统称散州,其规制与县相同。直隶州与散州的长官都称为知州。直隶州知州,正五品;散州知州,从五品。《清史稿》说:"知州掌一州治理"。同时,直隶州还管辖所属各县。
厅本来并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因初期府同知、通判常派出分防,专管某些事务,其派出之办事处名之为"厅",以后就逐渐形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此外,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不宜设州置县,也设厅,派同知、通判为其长官。一般的厅多属知府统辖,也有直属布政司管辖的,称为直隶厅。直隶厅与府、直隶州为同级单位,一般散厅则与州同级。清在全国设有直隶厅41个。各厅长官除甘肃的一个厅为通判(正六品),其余都是同知(正五品)。全国共有一般散厅78个,其长官有同知48人,通判30人。
县的正印官叫知县或县令,正七品。散州得知州,从五品,虽然在品级上面比县令高了三级,但是具体职能完全一样,故而称"直隶州知州视守,知州视令"。清代划全国县1,369 个。清末光绪、宣统间又增置了55个。

五、附言
总督和巡抚,在品级上,如上所述,总督要高于巡抚一等,而且在敕书中常常有节制巡抚的条文出现。但是,总督和巡抚两个衙门都有自己的幕府,有独自的奏事权,而且兼职职务大体相同,双方在职责上多有交叉,因而常常出现巡抚和总督明争暗斗的情况,尤其是总督和巡抚同城,更是如此。例如两江总督按例辖江苏、安徽、江西3省。而后期安徽、江西两省巡抚即不再听从总督指挥。故而光绪时,裁撤了和总督同城的巡抚,由总督兼任。
另外,清代还有一种专业总督、巡抚。如漕运总督、河道总督、操江总督等。操江总督于顺治年间废除。漕运总督驻江苏淮安,掌鲁、豫、苏、皖、浙、赣、湘、鄂八省漕运。河道总督负责黄河、运河河道。分为北河、东河、南河三段。北河辖直隶境内运河,后来由直隶总督兼任。后二者为专任,但到咸丰、光绪年间,陆续裁撤了南河总督、东河总督,因此,河工就无专职官了。漕运总督和河道总督都为二品官,兼兵部尚书的为从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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